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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 出售四艘船舶

- 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JINHU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金辉集团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37 主要交易 出售四艘船舶 董事会谨公布,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订立四份协议备忘录以出售四艘船舶。 根据第一份协议,第一卖方同意按 12,800,000美元(约99,84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一艘 船舶。第一艘船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交付予第一 买方。 根据第二份协议,第二卖方同意按 12,800,000美元(约99,84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二艘 船舶。第二艘船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交付予第二 买方。 根据第三份协议,第三卖方同意按 11,900,000美元(约92,820,000港元) 之代价出售第三艘 船舶。第三艘船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交付予第三 买方。 根据第四份协议,第四卖方同意按 10,500,000美元(约81,90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四艘 船舶。第四艘船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交付予第四 买方。 出售事项之总代价为48,000,000美元(约 374,400,000港元)。 根据上市规则,出售第一艘船舶、 第二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及第四艘船舶合共构成本 公司一项主要交易。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出售事项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七日或以前寄发予股东。 - 2 - 出售事项 董事会谨公布,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订立四份协议备忘录以出售四艘船 舶。 第一卖方与第一买方订立第一份协议以出售第一艘船舶。 根据第一份协议,第一卖方 同意按 12,800,000美元(约 99,84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一艘船舶。第一艘船舶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交付予第一买方。 第二卖方与第二买方订立第二份协议以出售第二艘船舶。根据第二份协议,第二卖方 同意按 12,800,000美元(约 99,84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二艘船舶。第二艘船舶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交付予第二买方。 第三卖方与第三买方订立第三份协议以出售第三艘船舶。 根据第三份协议,第三卖方 同意按 11,900,000美元(约 92,82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三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交付予第三买方。 第四卖方与第四买方订立第四份协议以出售第四艘船舶。根据第四份协议,第四卖方 同意按 10,500,000美元(约 81,90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四艘船舶。第四艘船舶将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交付予第四买方。 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第三份协议及第四份协议并非互为条件。 本集团及卖方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而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国际性船舶租赁 及拥有船 舶。 第一卖方、第二卖方、第三卖方及第四卖方均为船舶拥有之公司,并为 Jinhui Shipping 之全资附属公司,及为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拥有其约 54.77%权益之附属公司。 买方 第一买方、第二买方、第三买方及第四买方均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 并预期於购买该等船舶後分别作为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及第四艘船 舶之注册船东。第一买方、第二买方、第三买方及第四买方之主要业务均为拥有船舶 及船舶租赁, 而 彼 等 均 为 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成 立 之 民 益 ( 天 津 ) 航 运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拥有,其主要业务为船舶租赁、自营及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3 - 据董事会所知、所得资讯及所信,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第一买方、第二买方、 第三买方及第四买方及彼等之股东及最终实益拥有人,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均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者。 代价 根据第一份协议,第一卖方同意按 12,800,000美元(约99,840,000港元) 之代价出售第一艘 船舶,并由第一买方支付,详情如下: (1) 第一买方须於(i)签订第一份协议;(ii)就向托管代理交付首期按金而签订托管 协议;及(iii)由托管代理确认收取首期按金之帐户已准备妥当 之日起三个银行 工作天内支付 1,280,000美元(约9,984,000港元)之首期按金;及 (2) 第一买方须於第一艘船舶交付时支付余额 11,520,000美元(约 89,856,000港元),而第 一艘船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进行交付。 根据第二份协议,第二卖方同意按 12,800,000美元(约99,84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二艘 船舶,并由第二买方支付,详情如下: (1) 第二买方须於(i)签订第二份协议;(ii)就向托管代理交付首期按金而签订托管 协议;及(iii)由托管代理确认收取首期按金之帐户已准备妥当 之日起三个银行 工作天内支付 1,280,000美元(约9,984,000港元) 之首期按金;及 (2) 第二买方须於第二艘船舶交付时支付余额 11,520,000美元(约 89,856,000港元),而第 二艘船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进行交付。 根据第三份协议,第三卖方同意按 11,900,000美元(约92,820,000港元) 之代价出售第三艘 船舶,并由第三买方支付,详情如下: (1) 第三买方须於(i)签订第三份协议;(ii)就向托管代理交付首期按金而签订托管 协议;及(iii)由托管代理确认收取首期按金之帐户已准备妥当 之日起三个银行 工作天内支付 1,190,000美元(约9,282,000港元) 之首期按金;及 (2) 第三买方须於第三艘船舶交付时支付余额 10,710,000美元(约 83,538,000港元),而第 三艘船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进行交付。 - 4 - 根据第四份协议,第四卖方同意按 10,500,000美元(约81,900,000港元)之代价出售第四艘 船舶,并由第四买方支付,详情如下: (1) 第四买方须於(i)签订第四份协议;(ii)就向托管代理交付首期按金而签订托管 协议;及(iii)由托管代理确认收取首期按金之帐户已准备妥当 之日起三个银行 工作天内支付 1,050,000美元(约8,190,000港元) 之首期按金;及 (2) 第四买方须於第四艘船舶交付时支付余额 9,450,000美元(约73,710,000港元),而第 四艘船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期间进行交付。 出售事项之总代价为 48,000,000 美元(约 374,400,000 港元)。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 舶、第三艘船舶及第四艘船舶各自之代价,乃按本公司向船舶经纪所取得之市场情报, 及来自本公司对市场上与出售船舶大小及建造年份相若并於近期完成买卖交易之船舶 之分析作参考,及与第一买方、第二买方、第三买方及第四买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吾等观察及监察二手船舶市场之买卖,包括该段期间自愿卖方与自愿买方就类似船舶 达成之近期市场交易,并假设船舶为并无任何注册财产负担、海事留置权及任何负债, 并无作出租赁或任何雇用合约,并於该特定时间按一般出售条款以现金支付。惟因每 艘船舶从不相同,买方於提出收购价时会考虑各艘船舶之规格、保养质量及状况。 管理层已基於经验及市场知识,及经过多轮商讨以考虑接受出价者所提出之收购价。 总代价48,000,000美元(约374,400,000港元)乃被认为一项有利之交易,第一艘船舶、 第二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及第四艘船舶之个别代价所反映之溢价,对比过去六个月船 龄及大小相约之其他可比较船舶交易所获得之售价最少高於 5%。 该等船舶 第一艘船舶为一艘载重量54,768公吨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於二零零九年建造并於香港注 册。第二艘船舶为一艘载重量54,768公吨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於二零零九年建造并於香 港注册。第三艘船舶为一艘载重量55,091公吨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於二零一零年建造并 於香港注册。第四艘船舶为一艘载重量57,352公吨之超级大灵便型船舶,於二零一一年建 造并於香港注册。第一卖方、第二卖方、第三卖方及第四卖方各为一间分别以唯一拥有第 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及第四艘船舶作特定用途之公司。 本集团自二零零九年起拥有第一艘船舶,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未经审核 之账面净值约为 100,565,000港元。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之财政年度第一卖方於除税前与除税後,以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後之应占亏损净额 分别约为49,985,000港元及96,137,000港元。 - 5 - 本集团自二零零九年起拥有第二艘船舶,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未经审核 之账面净值约为 100,565,000港元。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之财政年度第二卖方於除税前与除税後,以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後之应占亏损净额 分别约为 48,154,000港元及92,407,000港元。 本集团自二零一零年起拥有第三艘船舶,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未经审核 之账面净值约为 105,066,000港元。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之财政年度第三卖方於除税前与除税後,以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後之应占亏损净额 分别约为 52,145,000港元及64,021,000港元。 本集团自二零一一年起拥有第四艘船舶,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未经审核 之账面净值约为 113,264,000港元。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之财政年度第四卖方於除税前与除税後,以及除去非经常项目前後之应占亏损净额 分别约为54,106,000港元及64,075,000港元。 出售事项可能带来之财务影响 根据上述第一艘船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账面净值,本集团於出售第 一艘船舶时将确认约三百万港元之账面亏损,该账面亏损乃扣除估计开支约二百万港元後 计算,其中主要包括佣金及律师费。 根据上述第二艘船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账面净值,本集团於出售第 二艘船舶时将确认约三百万港元之账面亏损,该账面亏损乃扣除估计开支约二百万港元後 计算,其中主要包括佣金及律师费。 根据上述第三艘船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账面净值,本集团於出售第 三艘船舶时将确认约一千四百万港元之账面亏损,该账面亏损乃扣除估计开支约二百万港 元後计算,其中主要包括佣金及律师费。 根据上述第四艘船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账面净值,本集团於出售第 四艘船舶时将确认约三千三百万港元之账面亏损,该账面亏损乃扣除估计开支约二百万港 元後计算,其中主要包括佣金及律师费。 根据以上所述,本集团於出售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及第四艘船舶 确 认之总账面亏损扣除估计开支约八百万港元後,将约为五千三百万港元。然而,本集 团於出售事项完成後将确认之实际账面亏损,须根据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第三 艘船舶及第四艘船舶於彼等各自交付日期按本公司年报内所示之本集团船舶 减值及折 旧政策计算之实际账面净值,及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及第四艘船 舶 於彼等各自交付日期所产生之实际出售成本而厘定。出售事项将会实现会计亏损,但 会产生正向现金流量以达致巩固本集团之整体流动资金。 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拟将根据第一份协议、 第二份协议、 第三份协议及第四份协议所收取之总出售 所得款项净额约90%用作偿还船舶按揭贷款,及总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余下部份将保留作 为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 6 - 进行出售事项之原因 董事一直注视航运业目前之市况,并时刻监察,於有需要时调整本集团之船队组合。 董事相信,本集团可藉出售事项提升其营运资金状况及进一步巩固其流动资金状况, 并可透过不断之资产组合管理而优化船队组合。 二零一六年之运费极为波动,并不时低於本公司之经营成本。本年初为散装乾货航运 市场最恶劣之时期,鉴於信心崩溃,资产价格不断下降。市场其後已从谷底显着回升, 但於吾等相信市场将会继续恢复至船舶供求平衡更佳之同时,吾等继续预期全球经济 之展望,特别是货运市场,以及金融、商品及货币市场之前境仍存不稳定。这情况难 免会对吾等业务表现及吾等船舶资产及财务资产之账面值带来波动,因此吾等相信於 有机会时定期地减低债项及改善流动资金为审慎之做法。展望未来,吾等将会继续专 注於采取明智及果断之措施以维持稳固之财务状况,维持一支既年轻及现代化之船队, 不排除缩小船队规模以让吾等可於未来进一步着重谨慎及稳定为吾等之核心目标,度 过目前之风暴。 本集团目前拥有两艘现代化之超巴拿马型船舶、二十五艘现代化及装备抓斗之超级大 灵便型船舶(包括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及第四艘船舶)及一艘灵便型 船舶。於出售事项後,总运载能力将由载重量 1,602,343公吨减少至 1,380,364公吨,而 董事相信出售事项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四份协议备忘录之条款及条件乃根据一般商业条款,并参考目前之市值,经公平磋商 後厘定。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代表本集团之一个机会,以重新调整其船队组合,及於现 时高风险及波动之市场中减低吾等之业务风险承担,而出售事项将会减低本集团之债 项,亦可改善本集团之流动资金状况。然而,宏观环境整体上未能预期之动荡,已对 众多市场其中包括散装乾货航运市场造成扰乱,令市场於极短时间内经历极端之摆动。 长远之财务稳定更为重要,而减低债项之防御行动,及进一步增加流动资金,将确保 本集团可安然度过未来市场中任何不可预期之动荡。董事认为该等条款及条件均属公 平及合理,并相信出售事项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长远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由於出售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第三艘船舶及第四艘船舶之 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於 25%但低於7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章,出售事项构 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之通报、公布及由股东批准之规定。 - 7 - 根据上��规则第 14.44条规定,股东之批准可以股东之书面批准取得,以代替召开股东 大会,如下述条件完全符合(1)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交易,没有股东需要放 弃表决权利;及(2)有关之股东书面批准,须由持有或合共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 50%以上、有权在股东大会出席投票之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之股东所给予。 持有 342,209,28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及可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 投票权约 64.53%)及500,000股Jinhui Shipping股份(相当於 Jinhui Shipping已发行股份总数 约 0.59%)之本公司控权股东 Fairline Consultants Limited除透过其於本公司及Jinhui Shipping 之持股权益外,并无於出售事项拥有权益。若本公司须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 并无股东须就出售事项放弃表决权利,而出售事项已获股东以书面批准,该书面批准 乃由 Fairline Consultants Limited发出。 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出售事项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将按照上市规则於二零一七年三 月十七日或以前寄发予股东。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所用之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金辉集团有限公司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其 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根据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第三份协议及第四份 协议分别出售第一艘船舶、第二艘船舶、第三艘船舶 及第四艘船舶; 「第一份协议」 指 第一卖方与第一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就 出售第一艘船舶而订立之协议备忘录; 「第一买方」 指 弘晏(天津)航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第一卖方」 指 Jinshun Shipping Inc.为 Jinhui Shipping 之全资附属公 司; 「第一艘船舶」 指 「Jin Shun」为一艘载重量 54,768公吨及於香港注册 之散装货船; - 8 - 「第四份协议」 指 第 四 卖 方 与 第 四买 方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月 二十 四 日 就 出售第四艘船舶而订立之协议备忘录; 「第四买方」 指 弘轩(天津)航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第四卖方」 指 Huafeng Shipping Inc.为 Jinhui Shipping 之全资附属 公司; 「第四艘船舶」 指 「Jin Feng」为一艘载重量 57,352公吨及於香港注册 之散装货船;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灵便型船舶」 指 一艘载重量为 40,000 公吨以下之乾货船舶;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Jinhui Shipping」 指 Jinhui Shipping and Transportation Limited 为一间於 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拥 有其约 54.77%权益之附属公司,其股份於奥斯陆证 券交易所上市; 「Jinhui Shipping 股份」 指 Jinhui Shipping 股本中每股面值 0.05 美元之普通股;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超巴拿马型船舶」 指 载重量约为 90,000 公吨至 100,000 公吨之船舶; 「第二份协议」 指 第 二 卖 方 与 第 二买 方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月 二十 四 日 就 出售第二艘船舶而订立之协议备忘录; 「第二买方」 指 弘益(天津)航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第二卖方」 指 Jinmao Marine Inc.为 Jinhui Shipping 之全资附属公 司; 「第二艘船舶」 指 「Jin Mao」为一艘载重量 54,768 公吨及於香港注册 之散装货船; 「股东」 指 本公司之股东; 「股份」 指 本公司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超级大灵便型船舶」 指 载重量约为 50,000 公吨之乾货船舶; - 9 - 「第三份协议」 指 第 三 卖 方 与 第 三买 方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月 二十 四 日 就 出售第三艘船舶而订立之协议备忘录; 「第三买方」 指 弘育(天津)航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第三卖方」 指 Jinheng Marine Inc.为 Jinhui Shipping 之全资附属公 司; 「第三艘船舶」 指 「Jin Heng」为一艘载重量 55,091 公吨及於香港注册 之散装货船;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及 「美元」 指 美元,美国之法定货币,并按 1.00美元兑 7.80港元之 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之用。 承董事会命 金 辉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席 吴少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吴少辉、吴锦华、吴其鸿及何淑莲;及本公司之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崔建华、徐志贤及邱威廉。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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