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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36)
建议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
及
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本公布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
义见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
条而发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 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 i)同意本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额度的境内债务融资工
具(「境内债务融资工具」) ; 及
( ii) 同意本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发行金额不超过20亿美元或等值外币额度的境外债务
融资工具(「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董事会将召开股东大会并提呈决议案,提请股东批准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及境外
债务融资工具,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监管机构
批准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办理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及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
所有具体事宜并决定发行事项。 授权期限自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董事会已审慎考虑不同方案以满足本公司资本及偿付能力和拓宽境外市场投融资渠
道的需要,经考虑目前利率市场环境等因素,认为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及境外债
务融资工具为合适的方案。董事会相信本次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及境外债务融资
工具将给本公司业务发展留出充足资本空间,有利於保持本公司偿付能力水准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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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稳定、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及境外债务融资工具须待( i)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
的批准;及( ii)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後,方可
作实。有关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及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将会
尽快发出。
承董事会命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峰
董事长
中国北京,2017年2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万峰和黎宗剑;非执行董事为刘向东、陈远玲、
吴琨宗、胡爱民、DACEY John Robert和章国政;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湘鲁、郑伟、
方中、程列和梁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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