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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中期業績公佈

�C 1 �C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於 百 慕 达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559) 二 零 一 六 年�u二 零 一 七 年 中 期 业 绩 公 布 德 泰 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董 事 ( 「 董 事」) 会 ( 「 董 事 会」) 谨 此 公 布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 「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未 经 审 核 综 合 中 期 业 绩 如 下: 简 明 综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营 业 额 3 12,988 10,366 销 售 成 本 (5,280) (4,149) 毛 利 7,708 6,217 利 息 收 入 4 12,148 20 其 他 收 入 970 3 一 般 及 行 政 开 支 (53,241) (99,265) 销 售 及 分 销 开 支 (836) (1,497) 融 资 成 本 5 (7,839) (8,148) 应 收 贷 款 减 值 亏 损 拨 回 �C 300 商 誉 减 值 亏 损 13 �C (132,199) 出 售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之 收 益 15 42,504 �C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变 动 15 (10,315) �C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之 金 融 资 产 公 平 值 变 动 18 (900) (4,978) 税 前 亏 损 6 (9,801) (239,547) 税 项 7 18 �C 期 内 亏 损 (9,783) (239,547) �C 2 �C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其 後 可 能 重 新 分 类 至 损 益 之 项 目 换 算 海 外 业 务 财 务 报 表 所 产 生 汇 兑 差 额 (36,045) (399)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公 平 值 变 动 10,542 �C 兑 换 可 换 股 债 �� 时 转 出 之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15 (42,504) �C 期 内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68,007) (399) 期 内 全 面 收 入 总 额 (77,790) (239,946) 下 列 人 士 应 占 期 内 亏 损: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8,197) (234,596) 非 控 股 权 益 (1,586) (4,951) (9,783) (239,547) 下 列 人 士 应 占 期 内 全 面 收 入 总 额: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74,767) (234,992) 非 控 股 权 益 (3,023) (4,954) (77,790) (239,946) 每 股 亏 损: 9 ― 基 本 (0.18) 港 仙 (5.23) 港 仙 ― 摊 薄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简 明 综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 续)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C 3 �C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附 注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资 产 及 负 债 非 流 动 资 产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10 474,510 19,787 无 形 资 产 11 188,003 �C 预 付 土 地 租 金 12 8,787 �C 商 誉 13 107,541 �C 预 付 款 项 7,377 6,425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14 58,299 262,671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15 �C 215,426 非 流 动 资 产 总 值 844,517 504,309 流 动 资 产 存 货 91,059 84,360 贸 易 应 收 账 项、其 他 应 收 款 项、 按 金 及 预 付 款 项 16 120,320 86,326 预 付 土 地 租 金 12 273 �C 应 收 贷 款 17 107,462 70,133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之 金 融 资 产 18 85,248 204,526 已 抵 押 银 行 结 余 23 830 �C 银 行 结 余 及 现 金 274,377 63,846 流 动 资 产 总 值 679,569 509,191 �C 4 �C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附 注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流 动 负 债 贸 易 应 付 账 项、其 他 垫 款 及 应 计 费 用 19 46,547 16,711 借 贷 20 9,848 1,558 公 司 债 券 149,532 71,963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之 金 融 负 债 21.1 116,574 �C 应 付 税 项 2,417 9,768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324,918 100,000 流 动 资 产 净 值 354,651 409,191 资 产 总 值 减 流 动 负 债 1,199,168 913,500 非 流 动 负 债 借 贷 20 142,770 �C 公 司 债 券 34,856 110,858 递 延 税 项 负 债 113,511 �C 非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291,137 110,858 资 产 净 值 908,031 802,642 权 益 股 本 22 261,592 224,156 储 备 628,410 579,106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权 益 890,002 803,262 非 控 股 权 益 18,029 (620) 总 权 益 908,031 802,642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 ( 续)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C 5 �C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1. 编 制 基 准 本 集 团 之 未 经 审 核 简 明 综 合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乃 根 据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所 颁 布 之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 「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4号「 中 期 财 务 报 告」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联 交 所」)证 券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规 则」)附 录 十 六 之 适 用 披 露 规 定 编 制。 除 若 干 按 公 平 值 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外,未 经 审 核 简 明 综 合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乃 根 据 历 史 成 本 法 编 制。 该 等 未 经 审 核 简 明 综 合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须 与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之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一 并 阅 览。未 经 审 核 简 明 综 合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所 用 会 计 政 策 与 编 制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之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所 遵 循 者 贯 彻 一 致。 2. 采 纳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2.1 采 纳 新 订�u经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於 本 年 度,本 集 团 首 次 应 用 以 下 由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颁 布 之 新 订 准 则、修 订 及 诠 释 ( 「 新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新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与 本 集 团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之 财 务 报 表 相 关,并 适 用 於 该 等 财 务 报 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修 订 本)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周 期 之 年 度 改 进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 之 修 订 披 露 计 划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8号 之 修 订 澄 清 折 旧 及 摊 销 之 可 接 受 方 法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2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之 修 订 投 资 实 体:应 用 综 合 入 账 之 例 外 情 况 采 纳 该 等 修 订 对 本 集 团 财 务 报 表 并 无 重 大 影 响。 2.2 已 颁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订�u经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本 集 团 并 无 提 早 采 纳 下 列 可 能 与 本 集 团 财 务 报 表 有 关 之 已 颁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订�u 经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 之 修 订 披 露 计 划 1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2号 之 修 订 就 未 变 现 亏 损 作 出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之 确 认 1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2号 之 修 订 股 份 付 款 交 易 之 分 类 及 计 量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 二 零 一 四 年) 金 融 工 具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客 户 合 约 收 益 2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之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客 户 合 约 收 益 之 澄 清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租 赁 3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之 修 订 投 资 者 与 其 联 营 公 司 或 合 营 企 业 间 之 资 产 出 售 或 注 资 4 �C 6 �C 1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2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3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之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4 该 等 修 订 原 订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之 期 间 生 效。有 关 生 效 日 期 现 已 押 後�u删 除。继 续 允 许 提 前 应 用 有 关 修 订。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 之 修 订 ― 披 露 计 划 该 等 修 订 引 入 一 项 补 充 披 露,将 使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能 够 评 估 融 资 活 动 产 生 之 负 债 变 动。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2号 之 修 订 ― 就 未 变 现 亏 损 作 出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之 确 认 该 等 修 订 与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之 确 认 有 关,并 澄 清 若 干 必 要 考 量,包 括 就 与 按 公 平 值 计 量 之 债 务 工 具 有 关 之 递 延 税 项 资 产 之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2号 之 修 订 ― 股 份 付 款 交 易 之 分 类 及 计 量 该 等 修 订 就 归 属 及 非 归 属 条 件 对 计 量 以 下 各 项 时 之 影 响 所 作 会 计 处 理 作 出 规 定:以 现 金 结 算 股 份 付 款;预 扣 税 责 任 具 有 净 额 结 算 特 徵 之 股 份 付 款 交 易;以 及 交 易 类 别 由 现 金 结 算 变 更 为 权 益 结 算 之 以 股 份 付 款 条 款 及 条 件 之 修 订。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 二 零 一 四 年) ― 金 融 工 具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 二 零 一 四 年)就 分 类 及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引 入 新 规 定。按 目 的 为 持 有 资 产 以 收 取 合 约 现 金 流 量 ( 业 务 模 式 测 试) 之 业 务 模 式 所 持 有 债 务 工 具,以 及 合 约 条 款 导 致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而 有 关 现 金 流 量 纯 粹 为 支 付 本 金 及 尚 未 偿 还 本 金 之 利 息 ( 合 约 现 金 流 量 特 徵 测 试) 之 债 务 工 具,一 般 按 摊 销 成 本 计 量。倘 实 体 之 业 务 模 式 目 的 为 持 有 及 收 取 合 约 现 金 流 量 以 及 出 售 金 融 资 产,则 通 过 合 约 现 金 流 量 特 徵 测 试 之 债 务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计 量。实 体 可 於 初 步 确 认 时 作 出 不 可 撤 回 之 选 择,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计 量 并 非 持 作 买 卖 之 权 益 工 具。所 有 其 他 债 务 及 权 益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计 量。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 二 零 一 四 年) 包 含 适 用 於 所 有 并 非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计 量 之 金 融 资 产 之 新 预 期 亏 损 减 值 模 式 ( 旨 在 取 代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9号 之 产 生 亏 损 模 式) 及 新 订 一 般 对 冲 会 计 规 定,让 实 体 可 更 有 效 地 於 财 务 报 表 反 映 其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9号 ( 二 零 一 四 年)沿 用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39号 项 下 金 融 负 债 之 确 认、 分 类 及 计 量 规 定,惟 指 定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之 金 融 负 债 除 外,其 中 负 债 之 信 贷 风 险 变 动 导 致 之 公 平 值 变 动 金 额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确 认,惟 会 产 生 或 扩 大 会 计 错 配 者 则 作 别 论。此 外,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 二 零 一 四 年) 保 留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9号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之 规 定。 �C 7 �C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 客 户 合 约 收 益 新 订 准 则 制 定 确 认 收 益 之 单 一 框 架。该 框 架 之 核 心 原 则 为 实 体 确 认 收 益 以 显 示 向 客 户 转 让 所 承 诺 货 品 或 服 务 款 额 反 映 实 体 预 期 就 交 换 货 品 及 服 务 有 权 获 得 之 代 价。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取 代 现 时 之 收 益 确 认 指 引,包 括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8号 「 收 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1号「 建 筑 合 约」 及 相 关 诠 释。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规 定 按 五 个 步 骤 确 认 收 益: 第 一 步:识 别 与 客 户 订 立 之 合 约 第 二 步:识 别 合 约 中 之 履 约 责 任 第 三 步:厘 定 交 易 价 第 四 步:按 履 约 责 任 分 配 交 易 价 第 五 步:完 成 履 约 责 任 时 确 认 收 益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包 含 与 特 定 收 益 相 关 课 题 之 特 定 指 引,该 等 指 引 或 会 更 改 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现 时 应 用 之 方 法。该 准 则 亦 显 着 提 升 与 收 益 相 关 之 质 化 与 量 化 披 露。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之 修 订 ― 客 户 合 约 收 益 之 澄 清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之 修 订 包 括 对 识 别 履 行 责 任 作 出 之 澄 清;应 用 委 托 人 及 代 理 人;知 识 产 权 许 可;及 过 渡 需 要。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 租 赁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於 生 效 日 期 将 取 代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号 「 租 赁」及 相 关 诠 释, 引 入 单 一 承 租 人 会 计 处 理 模 式 并 规 定 承 租 人 就 为 期 超 过 12个 月 之 所 有 租 赁 确 认 资 产 及 负 债,除 非 相 关 资 产 为 低 价 值 资 产。具 体 而 言,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承 租 人 须 确 认 使 用 权 资 产 ( 表 示 其 有 权 使 用 相 关 租 赁 资 产) 及 租 赁 负 债 ( 表 示 其 有 责 任 支 付 租 赁 款 项)。因 此,承 租 人 应 确 认 使 用 权 资 产 折 旧 及 租 赁 负 债 利 息,并 将 租 赁 负 债 之 现 金 还 款 分 类 为 本 金 部 分 及 利 息 部 分,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呈 列。此 外,使 用 权 资 产 及 租 赁 负 债 初 步 按 现 值 基 准 计 量。计 量 包 括 不 可 注 销 租 赁 付 款,亦 包 括 承 租 人 合 理 肯 定 会 行 使 选 择 权 延 续 租 赁 或 行 使 中 止 租 赁 选 择 权 之 情 况 下,将 於 选 择 权 期 间 内 作 出 之 付 款。就 根 据 前 订 准 则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号 分 类 为 经 营 租 赁 之 租 赁 而 言, 此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与 承 租 人 会 计 法 显 着 不 同。 就 出 租 人 会 计 法 而 言,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大 致 沿 用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7号 之 出 租 人 会 计 法 规 定。因 此,出 租 人 继 续 将 其 租 赁 分 类 为 经 营 租 赁 及 融 资 租 赁,并 且 对 两 类 租 赁 进 行 不 同 会 计 处 理。 本 集 团 现 正 评 估 初 次 应 用 该 等 新 订 准 则 或 修 订 之 潜 在 影 响。 �C 8 �C 3. 营 业 额 及 分 类 资 料 营 业 额 ( 亦 即 收 益)乃 指 期 内 经 扣 除 退 货 及 折 扣 以 及 与 销 售 有 关 之 税 项 後 向 外 界 客 户 出 售 商 品 之 已 收 及 应 收 款 项、酒 店 营 运 之 收 入、应 收 贷 款 之 利 息 收 入 及 上 市 证 券 之 股 息 收 入。 (a) 可 报 告 分 类 本 集 团 根 据 经 主 要 营 运 决 策 者 审 阅 用 於 策 略 决 定 之 报 告 厘 定 经 营 分 类。主 要 营 运 决 策 者 确 定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本 集 团 现 有 六 个 可 报 告 分 类。由 於 各 业 务 提 供 不 同 产 品 及 服 务,所 需 业 务 策 略 迥 异, 故 本 集 团 分 开 管 理 该 等 分 类。该 等 分 类 如 下: (i) 新 能 源 业 务; (ii)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iii) 提 供 借 贷 服 务; (iv) 电 动 自 行 车 制 造 及 买 卖; (v) 酒 类 产 品 买 卖 及 分 销;及 (vi)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不 同 经 营 分 类 於 期 内 并 无 分 类 之 间 交 易。由 於 中 央 收 益 及 开 支 并 无 计 入 主 要 营 运 决 策 者 用 作 评 估 分 类 表 现 之 分 类 业 绩 计 量,故 有 关 收 益 及 开 支 并 无 分 配 至 经 营 分 类。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新 能 源 业 务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借 贷 服 务 电 动 自 行 车 酒 类 产 品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总 计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分 类 收 益 �C 7,145 5,250 306 287 �C 12,988 分 类 ( 亏 损)�u溢 利 (2,763) (17,438) 4,600 (2,123) (3,989) (5,596) (27,309) 未 分 配 公 司 收 入 及 开 支 净 额 (18,948) 融 资 成 本 (7,839) 出 售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之 收 益 42,504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变 动 (10,315) 可 换 股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12,106 税 前 亏 损 (9,801) �C 9 �C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借 贷 服 务 电 动 自 行 车 酒 类 产 品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总 计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分 类 收 益 8,495 760 981 130 10,366 分 类 溢 利�u ( 亏 损) 8,491 (146,204) (7,662) (67,505) (212,880) 未 分 配 公 司 收 入 及 开 支 净 额 (37,979) 融 资 成 本 (8,148)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43,025) 应 收 或 然 代 价 之 公 平 值 变 动 62,485 税 前 亏 损 (239,547) 按 可 报 告 分 类 划 分 本 集 团 之 资 产 及 负 债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分 类 资 产 新 能 源 业 务 298,639 �C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680,645 �C 借 贷 服 务 111,175 134,739 电 动 自 行 车 83,098 103,029 酒 类 产 品 149,223 157,944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86,957 104,526 分 类 资 产 总 值 1,409,737 500,238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58,299 262,671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C 215,426 未 分 配 银 行 结 余 及 现 金 3,528 23,884 未 分 配 公 司 资 产 ( 附 注) 52,522 11,281 综 合 资 产 总 值 1,524,086 1,013,500 �C 10 �C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分 类 负 债 新 能 源 业 务 123,236 �C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154,600 �C 借 贷 服 务 127 199 电 动 自 行 车 7,467 7,831 酒 类 产 品 23,559 5,069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753 1,691 分 类 负 债 总 额 309,742 14,790 应 付 税 项 2,417 9,768 递 延 税 项 负 债 113,511 �C 公 司 债 券 184,388 182,821 未 分 配 公 司 负 债 ( 附 注) 5,997 3,479 综 合 负 债 总 额 616,055 210,858 附 注: 未 分 配 公 司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预 付 土 地 租 金、可 换 股 债 券 之 应 收 利 息 及 公 司 债 券 之 预 付 利 息。 未 分 配 公 司 负 债 主 要 包 括 应 付 债 券 利 息 及 应 计 总 部 开 支。 (b) 地 区 分 类 本 集 团 之 营 运 地 点 位 於 香 港 ( 原 驻 地 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 中 国」)、日 本 及 瑞 典。本 集 团 按 地 区 市 场 划 分 来 自 外 界 客 户 之 收 益 及 有 关 其 非 流 动 资 产 ( 金 融 工 具 除 外) 之 资 料 载 列 如 下: 来 自 外 界 客 户 之 收 益 非 流 动 资 产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十 一 日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香 港 ( 原 驻 地 点) 5,250 8,625 11,090 22,976 中 国 593 1,741 9,507 3,236 日 本 7,145 �C 523,477 �C 瑞 典 �C �C 242,144 �C 12,988 10,366 786,218 26,212 �C 11 �C 4. 利 息 收 入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银 行 利 息 收 入 42 20 可 换 股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12,106 �C 12,148 20 5. 融 资 成 本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公 司 债 券 之 利 息 7,557 7,961 银 行 贷 款 利 息 10 �C 其 他 利 息 272 187 7,839 8,148 6. 税 前 亏 损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税 前 亏 损 已 扣 除 下 列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80 8,820 预 付 土 地 租 金 摊 销 26 �C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折 旧 2,749 2,950 股 份 付 款 开 支 �C 43,025 7. 税 项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於 香 港 产 生 之 估 计 应 课 税 溢 利 按 税 率 16.5%作 出 香 港 利 得 税 拨 备。由 於 本 集 团 於 目 前 及 过 往 期 间 均 无 在 香 港 产 生 应 课 税 溢 利,故 并 无 就 香 港 利 得 税 作 出 拨 备。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於 中 国 成 立 之 附 属 公 司 须 按 税 率 25%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企 业 所 得 税」)。由 於 本 集 团 於 目 前 及 过 往 期 间 均 无 在 中 国 产 生 应 课 税 溢 利,故 并 无 就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作 出 拨 备。 �C 12 �C 根 据 相 关 日 本 税 务 规 例,匿 名 夥 伴 安 排 项 下 业 务 之 溢 利 ( 於 过 往 年 度 扣 减 任 何 累 计 亏 损 後 分 派 至 一 名 匿 名 夥 伴 投 资 者)於 日 本 仅 须 缴 纳 20.42%之 预 扣 所 得 税。预 扣 税 为 有 关 已 分 派 匿 名 夥 伴 溢 利 之 最 终 日 本 税 项,而 有 关 溢 利 毋 须 再 缴 纳 任 何 其 他 日 本 税 项。由 於 概 无 溢 利 分 派,故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并 无 已 付 或 应 付 预 扣 税。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於 日 本 成 立 之 附 属 公 司 须 根 据 相 关 日 本 税 务 规 例 按 人 均 基 准 缴 纳 地 市 级 居 民 税。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於 瑞 典 成 立 之 附 属 公 司 须 按 税 率 22%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由 於 本 集 团 於 本 期 间 并 无 於 瑞 典 产 生 应 课 税 溢 利,故 并 无 就 瑞 典 企 业 所 得 税 作 出 拨 备。 8. 股 息 董 事 不 建 议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派 付 任 何 中 期 股 息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无)。 9. 每 股 亏 损 每 股 基 本 亏 损 金 额 乃 按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期 内 亏 损 及 期 内 已 发 行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计 算。 每 股 摊 薄 亏 损 金 额 乃 按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期 内 亏 损 计 算。计 算 所 用 之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为 用 以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亏 损 之 期 内 已 发 行 普 通 股 数 目,并 假 设 於 所 有 具 摊 薄 潜 力 之 普 通 股 被 视 作 获 行 使 或 兑 换 为 普 通 股 时 以 无 偿 方 式 发 行 之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亏 损 乃 按 下 列 数 据 计 算: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用 作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摊 薄 亏 损 之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亏 损: (8,197) (234,596) 股 份 数 目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股 千 股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用 作 计 算 每 股 基 本 亏 损 之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4,491,965 4,482,217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由 於 行 使 购 股 权 及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购 股 权 及 可 换 股 优 先 股)具 有 反 摊 薄 影 响,故 并 无 呈 列 每 股 摊 薄 亏 损 金 额。潜 在 普 通 股 仅 於 获 转 换 为 普 通 股 会 增 加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每 股 亏 损 时,方 具 有 摊 薄 效 应。 �C 13 �C 10.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本 集 团 以 成 本 值 约 512,554,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13,994,000港 元) 收 购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项 目,其 中 约 511,209,000港 元 透 过 收 购 附 属 公 司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无)。收 购 附 属 公 司 详 情 载 於 附 注21。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出 售 账 面 值 约2,756,000 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455,000港 元)之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项 目, 导 致 产 生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之 收 益 净 额 约 63,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之 收 益 净 额 约 325,000港 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已 质 押 账 面 总 值 为 468,172,000港 元 之 日 本 酒 店 土 地 及 楼 宇 作 为 本 集 团 获 授 银 行 融 资 之 抵 押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无) ( 附 注 23)。 11. 无 形 资 产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本 集 团 透 过 收 购 附 属 公 司 收 购 下 列 无 形 资 产。 收 购 附 属 公 司 之 详 情 载 於 附 注 21.1。概 无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添 置 无 形 资 产。 (a) 所 收 购 为 数 136,787,000港 元 之 生 产 配 方 指 名 为 EuroAd之 燃 料 添 加 剂 ( 「 产 品」) 之 生 产 配 方 以 及 开 发 及 销 售 产 品 之 完 整 使 用 权。 (b) 所 收 购 为 数 36,076,000港 元 之 非 竞 争 协 议 指 与 顾 问 订 立 之 协 议,据 此,顾 问 将 不 会 进 行 或 涉 及 大 致 上 与 燃 料 添 加 剂 业 务 类 似 之 任 何 业 务。 (c) 所 收 购 为 数 14,000,000港 元 之 销 量 协 议 指 与 客 户 订 立 之 协 议,据 此,客 户 保 证 五 年 内 每 月 之 最 低 采 购 量。 12. 预 付 土 地 租 金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账 面 净 值: 期�u年 初 �C �C 期�u年 内 收 购 9,166 �C 期�u年 内 摊 销 (26) �C 汇 兑 调 整 (80) �C 期�u年 终 9,060 �C �C 14 �C 本 集 团 之 预 付 土 地 租 金 账 面 净 值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於 中 国 根 据 中 期 租 赁 持 有 之 租 赁 土 地 9,060 �C 就 报 告 用 途 分 析 如 下: 非 流 动 8,787 �C 流 动 273 �C 9,060 �C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并 无 就 其 银 行 融 资 抵 押 任 何 预 付 土 地 租 金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无)。 13. 商 誉 千 港 元 成 本: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一 日 ( 经 审 核) 814,386 汇 兑 调 整 (53,878)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经 审 核) 760,508 透 过 业 务 合 并 收 购 ( 附 注 21) 111,864 汇 兑 调 整 (37,647)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未 经 审 核) 834,725 累 计 减 值 亏 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一 日 ( 经 审 核) 425,620 年 内 减 值 亏 损 363,046 汇 兑 调 整 (28,158)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经 审 核) 760,508 汇 兑 调 整 (33,324)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未 经 审 核) 727,184 账 面 净 值: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未 经 审 核) 107,541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经 审 核) �C �C 15 �C 14.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 非 上 市 私 人 基 金 ( 附 注) 58,299 6,445 ― 可 换 股 债 券 债 务 部 分 ( 附 注 15) �C 256,226 58,299 262,671 附 注: 期 内 非 上 私 人 基 金 之 公 平 值 收 益 为 1,854,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无),有 关 收 益 已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及 及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重 估 储 备 内 处 理。 15.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四 日, 本 公 司 之 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Noble Advantage Limited ( 「 Noble Advantage」)与 本 集 团 之 独 立 第 三 方 Integrated Capital Investments Limited ( 「 Integrated Capital」)订 立 认 购 协 议 ( 「 认 购 协 议」)。根 据 认 购 协 议 之 条 款,Noble Advantage同 意 认 购 而 Integrated Capital同 意 按 认 购 价 ( 相 等 於 可 换 股 债 券 本 金 额 388,000,000港 元) 发 行 三 年 期 3.65厘 票 息 可 换 股 债 券 ( 「 可 换 股 债 券」)。认 购 协 议 项 下 所 有 先 决 条 件 已 获 达 成,故 认 购 事 项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根 据 认 购 协 议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完 成 ( 「 完 成」)。可 换 股 债 券 已 由 Integrated Capital发 行 予 Noble Advantage。 可 换 股 债 券 包 含 债 务 部 分 及 兑 换 权。可 换 股 债 券 之 债 务 部 分 及 兑 换 权 之 公 平 值 由 董 事 经 参 考 中 证 所 进 行 之 估 值 厘 定。 可 换 股 债 券 之 债 务 部 分 及 兑 换 权 之 公 平 值 乃 按 贴 现 现 金 流 量 法 及 二 项 式 模 式 厘 定,其 主 要 假 设 如 下: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於 终 止 确 认 日 期 Integrated Capital股 份 之 公 平 值 每 股 828,339港 元 每 股 849,545港 元 兑 换 价 每 股 680,702港 元 每 股 680,702港 元 无 风 险 息 率 (0.148%) (0.256%) 到 期 日 2.48年 2.15年 预 期 波 幅 27.85% 29.01% 预 期 股 息 收 益 0% 0% 贴 现 率 24.85% 24.50% �C 16 �C 可 换 股 债 券 债 务 部 分 及 兑 换 权 之 账 面 值 如 下: 债 务 部 分 兑 换 权 总 计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於 认 购 日 期 222,410 165,590 388,000 年 内 公 平 值 变 动 33,816 49,836 83,652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经 审 核) 256,226 215,426 471,652 期 内 公 平 值 变 动 8,688 (10,315) (1,627) 期 内 终 止 确 认 可 换 股 债 券 (264,914) (205,111) (470,025)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未 经 审 核) �C �C �C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可 换 股 债 券 债 务 部 分 之 公 平 值 估 计 为 256,226,000港 元,并 记 入 非 流 动 资 产 项 下 作 为 可 供 出 售 投 资。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可 换 股 债 券 兑 换 权 之 公 平 值 估 计 为 215,426,000港 元,并 记 入 非 流 动 资 产 项 下 作 为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本 集 团 行 使 权 利,将 可 换 股 债 券 悉 数 兑 换 为 570股 Integrated Capital新 股 份,相 当 於 Integrated Capital之 95%股 权。有 关 兑 换 之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公 布。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过 往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就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确 认 之 有 关 累 计 收 益 42,504,000港 元 已 由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重 估 储 备 重 新 分 类 至 损 益。 期 内 可 换 股 债 券 债 务 部 分 之 公 平 值 收 益 为 8,688,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无),有 关 收 益 已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及 可 供 出 售 投 资 重 估 储 备 内 处 理。可 换 股 债 券 兑 换 权 之 公 平 值 收 益 为 10,315,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无),已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综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内 确 认。可 换 股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为 12,106,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无),已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综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内 确 认。 16. 贸 易 应 收 账 项、其 他 应 收 款 项、按 金 及 预 付 款 项 本 集 团 之 贸 易 应 收 账 项、其 他 应 收 款 项、按 金 及 预 付 款 项 包 括 贸 易 应 收 账 项 5,912,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24,000港 元)。本 集 团 就 贸 易 应 收 账 项 给 予 之 平 均 信 贷 期 介 乎 0至 90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贸 易 应 收 账 项 88,017 85,797 减:减 值 亏 损 拨 备 (82,105) (85,773) 贸 易 应 收 账 项 净 额 5,912 24 �C 17 �C 按 发 票 日 期 已 扣 除 呆 账 拨 备 後 之 贸 易 应 收 账 项 账 龄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30日 内 5,286 9 31至 60日 123 15 61至 90日 127 �C 90日 以 上 376 �C 5,912 24 17. 应 收 贷 款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应 收 贷 款 及 利 息 总 额 107,462 70,133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有 应 收 十 一 名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四 名) 独 立 第 三 方 本 金 总 额 合 共 104,346,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65,775,000港 元)之 应 收 贷 款 及 相 关 应 收 利 息 总 额 3,116,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4,358,000港 元)。该 等 贷 款 按 每 年 10厘 至 20厘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10厘 至 20厘)计 息。所 有 贷 款 须 於 报 告 期 末 之 後 十 二 个 月 内 偿 还,故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获 分 类 为 流 动 资 产。 概 无 个 别 或 共 同 视 作 减 值 之 应 收 贷 款 账 龄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既 未 逾 期 亦 无 减 值 107,462 8,005 逾 期 少 於 一 个 月 �C �C 逾 期 一 至 三 个 月 �C �C 逾 期 三 个 月 以 上 �C 62,128 107,462 70,133 �C 18 �C 18.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之 金 融 资 产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按 公 平 值 计 量 之 香 港 上 市 股 本 投 资 ( 附 注 a) 5,248 104,526 溢 利 保 证 之 补 偿 ( 附 注 b) 80,000 100,000 85,248 204,526 附 注: (a) 香 港 上 市 股 本 投 资 上 市 证 券 公 平 值 按 所 报 市 价 厘 定 ( 即 第 1级 输 入 数 据)。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公 平 值 等 级 分 类 并 无 转 拨。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之 金 融 资 产 公 平 值 变 动 亏 损 900,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67,463,000港 元) 於 综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内 确 认。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并 无 质 押 任 何 上 市 证 �弧l�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已 质 押 账 面 值 为 98,868,000港 元 之 上 市 证 券 作 为 应 付 保 证 金 贷 款 之 抵 押。 (b) 溢 利 保 证 之 补 偿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本 公 司 发 行 700,000,000股 代 价 股 份,作 为 收 购 德 泰 汇 信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 「 德 泰 汇 信 集 团」) 85%已 发 行 股 本 之 代 价。 根 据 收 购 协 议,卖 方 已 向 本 公 司 不 可 撤 回 地 保 证 及 担 保,德 泰 汇 信 集 团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按 香 港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编 制 之 除 税 後 经 审 核 综 合 纯 利 将 不 少 於 100,000,000港 元 ( 「 溢 利 目 标」)。德 泰 汇 信 集 团 倘 若 未 能 达 到 溢 利 目 标,卖 方 将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现 金 补 偿。补 偿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补 偿 = 溢 利 目 标 �C 经 审 核 纯 利 倘 若 德 泰 汇 信 集 团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录 得 经 审 核 亏 损 净 额,则 就 计 算 补 偿 而 言 经 审 核 纯 利 将 被 视 为 零。 经 参 考 电 动 自 行 车 现 金 产 生 单 位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之 经 营 业 绩,电 动 自 行 车 业 务 不 可 能 达 致 溢 利 目 标。溢 利 保 证 补 偿 之 公 平 值 乃 由 董 事 经 参 考 德 泰 汇 信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之 实 际 财 务 业 绩 厘 定。 溢 利 保 证 补 偿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并 无 公 平 值 变 动。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卖 方 与 本 公 司 就 偿 付 溢 利 保 证 补 偿 100,000,000港 元 加 额 外 补 偿 金 额 850,000港 元 订 立 偿 付 契 约,其 中 20,000,000港 元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由 卖 方 偿 付。额 外 补 偿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综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内 确 认 为 其 他 收 入。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溢 利 保 证 补 偿 之 公 平 值 收 益 为 62,485,000 港 元,有 关 收 益 已 於 综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内 确 认。 �C 19 �C 19. 贸 易 应 付 账 项、其 他 垫 款 及 应 计 费 用 本 集 团 之 贸 易 应 付 账 项、其 他 垫 款 及 应 计 费 用 包 括 贸 易 应 付 账 项 4,998,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2,124,000港 元)。 按 发 票 日 期 之 贸 易 应 付 账 项 账 龄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30日 内 3,063 110 31至 60日 317 195 61至 90日 �C �C 90日 以 上 1,618 1,819 4,998 2,124 20. 借 贷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有 抵 押 银 行 贷 款 ( 附 注 a) 152,618 �C 有 抵 押 应 付 保 证 金 贷 款 ( 附 注 b) �C 1,558 期�u年 终 之 账 面 值 152,618 1,558 减:流 动 部 分 (9,848) (1,558) 非 流 动 部 分 142,770 �C 根 据 贷 款 协 议 所 载 预 计 还 款 日 期 且 并 无 计 及 任 何 按 要 求 偿 还 条 款 之 影 响,贷 款 须 於 以 下 期 间 偿 还: 一 年 内 9,848 �C 多 於 一 年 但 不 超 过 两 年 8,912 �C 多 於 两 年 但 不 超 过 五 年 133,839 �C 多 於 五 年 19 �C 152,618 �C 附 注: (a) 银 行 贷 款 以 质 押 附 注 23所 载 本 集 团 资 产 及 本 公 司 非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Cambridge Venture Partners Kabushiki Kaisha ( 「 CVP KK」)全 部 股 权 作 抵 押。 (b)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应 付 保 证 金 贷 款 由 本 集 团 账 面 值 为 98,868,000港 元 之 上 市 股 本 投 资 作 抵 押 ( 附 注 18(a))。 �C 20 �C 21. 收 购 附 属 公 司 21.1 Emission Particle Solution Sweden AB( 「 EPS」)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本 集 团 收 购 EPS之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现 金 代 价 为 239,000,000克 朗 ( 相 当 於 约 202,186,000港 元),其 中 (i)101,200,000克 朗 ( 相 当 於 约 85,612,000 港 元)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支 付;及 (ii)余 款 最 多 137,800,000克 朗 ( 相 当 於 约 116,574,000港 元) 受 完 成 後 调 整 机 制 约 束。EPS主 要 从 事 分 销 产 品。进 行 收 购 之 主 要 原 因 为 於 新 能 源 行 业 内 进 一 步 拓 展 其 业 务 组 合 作 多 元 化 发 展。 公 平 值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180 无 形 资 产 ( 附 注 11) 186,863 存 货 9,937 贸 易 应 收 账 项、其 他 应 收 款 项、按 金 及 预 付 款 项 308 银 行 结 余 及 现 金 995 贸 易 应 付 账 项、其 他 垫 款 及 应 计 费 用 (3,292) 银 行 贷 款 (3,325) 递 延 税 项 负 债 (43,088) 已 收 购 资 产 净 值 之 公 平 值 148,577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现 金 代 价 85,612 应 付 或 然 代 价 116,574 代 价 总 额 202,186 减:已 收 购 资 产 净 值 之 公 平 值 (148,577) 商 誉 ( 附 注 13) 53,609 根 据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补 充 协 议,余 款 137,800,000克 朗 须 根 据 EPS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之 预 测 除 税 後 纯 利 ( 「 NPAT」) 作 出 调 整。经 调 整 余 款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经 调 整 余 款 =137,800,000克 朗 X NPAT�u30,000,000克 朗 倘 EPS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之 财 务 报 表 合 共 录 得 除 税 後 亏 损 净 额,则 经 调 整 余 款 将 视 为 零。倘 经 调 整 余 款 金 额 高 於 余 款 137,800,000 克 朗,则 本 集 团 只 须 支 付 最 多 137,800,000克 朗。 於 完 成 当 日,董 事 认 为,EPS所 达 致 之 NPAT将 等 如 或 多 於 30,000,000克 朗。因 此,余 款 最 多 被 视 为 137,800,000克 朗 ( 相 当 於 约 116,574,000港 元)。应 付 或 然 代 价 按 公 平 值 列 账, 并 於 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 呈 列 为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之 金 融 负 债。 �C 21 �C 商 誉 53,609,000港 元 不 可 扣 税,其 中 包 括 就 分 散 本 集 团 现 有 业 务 收 益 来 源 而 收 购 分 销 产 品 所 得 员 工 及 预 期 未 来 增 长。 自 收 购 事 项 以 来,EPS并 无 为 本 集 团 损 益 产 生 任 何 收 益 并 产 生 轻 微 亏 损。倘 收 购 事 项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发 生,则 本 集 团 之 收 益 及 亏 损 分 别 增 加 3,688,000港 元 及 984,000港 元。备 考 资 料 仅 供 说 明 用 途,且 未 必 为 倘 本 集 团 收 购 事 项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完 成 时 本 集 团 实 际 达 致 之 收 益 及 经 营 业 绩 之 指 标,亦 不 拟 作 为 未 来 业 绩 之 预 测。 21.2 Integrated Capital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本 集 团 与 Integrated Capital订 立 补 充 函 件,据 此,本 集 团 将 有 权 自 补 充 函 件 日 期 起 随 时 将 可 换 股 债 券 未 偿 还 本 金 额 兑 换 为 570股 Integrated Capital 新 股 份,相 当 於 Integrated Capital之 95%股 权。有 关 补 充 函 件 之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之 公 布。 经 参 考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综 合 财 务 报 表,董 事 认 为 对 Integrated Capital之 控 制 权 变 为 实 质 性 权 利,故 Integrated Capital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成 为 本 集 团 之 附 属 公 司。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本 集 团 行 使 权 利 兑 换 可 换 股 债 券 所 有 未 偿 还 本 金 额。兑 换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公 布。 Integrated Capital及 其 附 属 公 司 CVP KK主 要 於 日 本 从 事 酒 店 款 待 业 务。进 行 收 购 事 项 之 主 要 原 因 为 进 一 步 拓 展 其 业 务 组 合 作 多 元 化 发 展。 公 平 值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511,029 存 货 158 贸 易 应 收 账 项、其 他 应 收 款 项、按 金 及 预 付 款 项 11,824 银 行 结 余 及 现 金 1,728 贸 易 应 付 账 项、其 他 垫 款 及 应 计 费 用 (15,012) 递 延 税 项 负 债 (76,285) 433,442 非 控 股 权 益 (21,672) 已 收 购 资 产 净 值 之 公 平 值 411,770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可 换 股 债 �� 之 公 平 值 ( 附 注 15) 470,025 减:已 收 购 资 产 净 值 之 公 平 值 (411,770) 商 誉 ( 附 注 13) 58,255 商 誉 58,255,000港 元 不 可 扣 税,其 中 包 括 就 分 散 本 集 团 现 有 业 务 收 益 来 源 而 收 购 日 本 酒 店 拥 有 权 及 管 理 业 务 所 得 员 工 及 预 期 未 来 增 长。 �C 22 �C 计 入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间 之 综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之 收 购 後 对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之 收 益 及 亏 损 净 额 贡 献 分 别 为 7,146,000港 元 及 18,293,000港 元。倘 收 购 事 项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完 成,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间 之 收 益 及 纯 利 则 分 别 为 14,950,000港 元 及 18,840,000港 元。备 考 资 料 仅 供 说 明 用 途,且 未 必 为 倘 本 集 团 收 购 事 项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完 成 时 本 集 团 实 际 达 致 之 收 益 及 经 营 业 绩 之 指 标,亦 不 拟 作 为 未 来 业 绩 之 预 测。 22. 股 本 股 份 数 目 金 额 千 股 千 港 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每 股 面 值 0.05港 元 之 普 通 股 法 定: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30,000,000 1,500,000 已 发 行 及 缴 足: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4,483,114 224,156 期 内 兑 换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时 发 行 普 通 股 所 产 生 746,430 37,321 期 内 购 股 权 获 行 使 时 发 行 普 通 股 所 产 生 2,300 115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未 经 审 核) 5,231,844 261,592 23. 资 产 抵 押 除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其 他 部 分 所 披 露 者 外,本 集 团 亦 已 质 押 以 下 资 产 作 为 本 集 团 获 授 一 般 银 行 信 贷 之 抵 押。此 等 资 产 之 账 面 值 分 析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468,172 �C 银 行 结 余 830 �C 469,002 �C �C 23 �C 24. 租 赁 承 担 本 集 团 作 为 承 租 人 於 报 告 期 末,本 集 团 就 办 公 室 物 业 於 以 下 期 间 到 期 之 不 可 撤 销 经 营 租 赁 应 付 之 未 来 最 低 租 金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经 审 核) 一 年 内 11,384 10,537 第 二 至 第 五 年 ( 首 尾 两 年 包 括 在 内) 7,444 5,846 18,828 16,383 租 赁 之 议 定 年 期 为 三 至 五 年,而 租 期 内 之 租 金 固 定。概 无 租 赁 包 括 或 然 租 金。 25. 有 关 连 人 士 交 易 除 该 等 未 经 审 核 简 明 综 合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其 他 部 分 所 详 述 之 交 易 外,於 本 集 团 一 般 业 务 过 程 中 与 有 关 连 人 士 进 行 之 交 易 如 下: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经 审 核) ( 未 经 审 核) 企 业 服 务 费 用 330 300 财 务 顾 问 费 用 880 400 1,210 700 企 业 服 务 费 用 及 财 务 顾 问 费 用 乃 支 付 予 由 一 名 董 事 控 制 之 有 关 连 公 司。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报 酬 本 集 团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全 体 董 事。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短 期 福 利 ( 包 括 股 份 付 款)为 1,560,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5,706,000港 元)。 26. 报 告 期 後 事 项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Noble Advantage ( 作 为 买 方)与 Key Vision Holdings Limited ( 「 Key Vision」)( 作 为 卖 方 ) 订 立 买 卖 协 议 ( 「 ICI买 卖 协 议 」)。 根 据 ICI买 卖 协 议 之 条 款,Noble Advantage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Integrated Capital之5%股权 ( 即Integrated Capital之少数权益), 现 金 代 价 为 35,600,000港 元。订 立 ICI买 卖 协 议 时,Noble Advantage拥 有 95%股 权。完 成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落 实,而 Integrated Capital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 成 为 本 公 司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交 易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公 布。 �C 24 �C 管 理 层 讨 论 及 分 析 财 务 业 绩 及 业 务 回 顾 本 集 团 现 时 从 事 六 个 业 务 分 类:(i)新 能 源 业 务;(ii)酒 店 款 待 业 务;(iii)提 供 借 贷 服 务;(iv)电 动 自 行 车 制 造 及 买 卖;(v)酒 类 产 品 买 卖 及 分 销;及 (vi)上 市 证 券 投 资。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本 集 团 录 得 营 业 额 约 13,000,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约 10,400,000港 元)。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期 内 亏 损 约 为 8,200,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约 234,600,000港 元)。每 股 基 本 亏 损 约 为 0.18港 仙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约 5.23港 仙)。亏 损 净 额 大 幅 减 少 主 要 由 於 相 较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同 期,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并 无 录 得 (i)商 誉 减 值 亏 损 约 132,200,000港 元;及 (ii)股 份 付 款 开 支 约 43,000,000港 元。 新 能 源 业 务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本 公 司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Perfect Essential Holdings Limited ( 「 Perfect Essential」) 收 购 从 事 分 销 EuroAd之 EPS之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EuroAd为 可 完 全 生 物 降 解 之 植 物 添 加 剂,可 催 化 化 石 及 生 物 燃 料 之 燃 烧 过 程, 全 面 提 升 燃 料 效 率 及 节 省 成 本,而 不 影 响 燃 料 表 现。此 外,EuroAd已 经 过 国 际 知 名 机 构 测 试,可 大 量 减 低 燃 料 消 耗 以 及 一 氧 化 碳、二 氧 化 碳 及 细 微 颗 粒 物 的 排 放。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本 业 务 分 类 自 收 购 事 项 完 成 後 并 无 录 得 营 业 额。董 事 会 预 期,能 源 业 务 将 为 本 集 团 带 来 稳 定 收 入 来 源,并 将 成 为 本 集 团 主 要 发 展 范 畴。 根 据 Perfect Essential与 八 名 卖 方 所 订 立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买 卖 协 议 之 条 款 ( 经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补 充 协 议 修 订),收 购 代 价 上 限 239,000,000克 朗,其 中 101,200,000克 朗 已 於 完 成 日 期 ( 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支 付,而 余 款 最 多 137,800,000克 朗 须 受 完 成 後 调 整 机 制 约 束。代 价 余 额 将 按 EPS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之 预 测 除 税 後 纯 利 ( 以 协 议 方 式 及�u或 在 买 方 指 令 下 厘 定) 对 保 证 溢 利 30,000,000 克 朗 之 比 率 予 以 调 整。 卖 方 承 诺,不 论 代 价 余 下 金 额 及 买 卖 协 议 之 其 他 条 款,卖 方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买 方 ( 或 其 代 名 人) 送 达 (i)形 式 及 内 容 均 令 买 方 满 意 之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确 认 协 议 正 本 及 修 订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确 认 协 议 条 款 之 修 订 契 约; (ii)生产EuroAd之材料目录、有关成份之供应商目录、EuroAd之技术生产规格;(iii) �C 25 �C 资 产 转 让 协 议 正 本;及 (iv) EuroAd之 发 明 者 向 斯 德 哥 尔 摩 商 会 存 档 之 任 何 其 他 手 册。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Noble Advantage与 Integrated Capital订 立 补 充 函 件 ( 「 补 充 函 件」)。根 据 补 充 函 件,Integrated Capital同 意 Noble Advantage有 权 自 补 充 函 件 日 期 起 随 时 将 全 部 可 换 股 债 券 未 偿 还 本 金 额 兑 换 为 Integrated Capital新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本 集 团 行 使 权 利 将 可 换 股 债 券 未 偿 还 本 金 额 悉 数 兑 换 为 570股 Integrated Capital新 股 份,相 当 於 Integrated Capital之 95%股 权。 Integrated Capital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 之 主 要 业 务 为 在 日 本 从 事 酒 店 款 待 业 务。位 於 日 本 北 海 道 二 世 古 之 度 假 村 大 楼 为 两 幢 分 别 十 一 层 及 十 层 高 之 钢 筋 混 凝 土 大 楼,共 有 110间 客 房。该 酒 店 的 宽 敞 公 寓 式 客 房 尤 其 受 到 家 庭 旅 客 及 长 期 住 客 欢 迎。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於 补 充 函 件 日 期 ( 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计 两 个 月 录 得 营 业 额 约 7,100,000港 元 及 分 类 亏 损 约 17,400,000港 元。董 事 对 将 为 本 集 团 带 来 可 观 收 入 之 日 本 酒 店 及 度 假 村 行 业 之 前 景 及 潜 力 抱 持 乐 观 态 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本 集 团 收 购 Integrated Capital余 下 5%股 权。因 此, Integrated Capital及 其 附 属 公 司 之 业 绩 将 全 面 於 本 集 团 业 绩 内 反 映。 电 动 自 行 车 业 务 电 动 自 行 车 业 务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营 业 额 约 为 300,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约 800,000港 元),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分 类 亏 损 则 约 为 2,100,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约 146,200,000港 元)。亏 损 主 要 由 於 营 业 额 下 跌。尽 管 本 集 团 致 力 营 销 产 品,惟 业 绩 逊 於 预 期。来 年,本 集 团 计 划 制 订 经 营 方 案 以 达 至 收 支 平 衡。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当 时 之 卖 方 所 订 立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之 偿 付 契 约 之 条 款,当 时 之 卖 方 须 向 本 公 司 补 偿 因 溢 利 缺 额 产 生 之 款 项 100,850,000港 元。 当 时 之 卖 方 须 分 四 期 支 付 补 偿 金 额,即 (i)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或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其 中 20,000,000港 元;(ii)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其 中 20,400,000港 元;(iii)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或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其 中 30,300,000港 元;及 (iv)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余 下 30,150,000港 元。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收 讫 首 期 款 项 20,000,000港 元。 �C 26 �C 酒 类 产 品 业 务 酒 类 产 品 业 务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营 业 额 约 为 300,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约 1,000,000港 元),而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分 类 亏 损 则 约 为 4,000,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约 7,700,000港 元)。酒 类 产 品 销 情 仍 逊 於 预 期。本 集 团 将 不 断 探 索 不 同 销 售 渠 道 以 扩 阔 酒 类 产 品 业 务 之 收 入 来 源。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本 集 团 管 理 上 市 证 券 组 合。有 关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之 详 情 如 下: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重 大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上 市 证 券 名 称 股 份 代 号 业 务 简 述 所 持 股 份 数 目 所 持 股 份 比 例 投 资 成 本 市 值 占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值 概 约 百 分 比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众 安 房 产 有 限 公 司 672 物 业 发 展、租 赁 及 酒 店 营 运 8,200,000 0.35% 11,697 5,248 0.34%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间 之 重 大 收 益�u ( 亏 损)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上 市 证 券 名 称 股 份 代 号 已 变 现 收 益�u ( 亏 损) 未 变 现 收 益�u ( 亏 损) 已 收 股 息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中 国 新 经 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80 (133) (553) �C 华 融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993 (12,240) 12,436 �C 众 安 房 产 有 限 公 司 672 �C (410) �C �C 27 �C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之 重 大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上 市 证 券 名 称 股 份 代 号 业 务 简 述 所 持 股 份 数 目 所 持 股 份 比 例 投 资 成 本 市 值 占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值 概 约 百 分 比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中 国 新 经 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80 投 资 全 球 具 能 力 生 产 及 提 供 获 中 国 内 地、香 港、澳 门 及 台 湾 经 济 支 持 之 产 品 或 服 务 之 私 人 及 公 众 企 业 7,800,000 0.70% 1,833 1,256 0.12% 华 融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993 证 券、期 货 及 期 权 合 约 之 经 纪 及 买 卖 以 及 提 供 �I 展 融 资 服 务;提 供 证 券 包 销、 保 荐 及 财 务 顾 问 服 务;资 产 管 理 服 务 以 及 直 接 投 资 35,625,000 1.07% 110,394 97,613 9.63% 众 安 房 产 有 限 公 司 672 物 业 发 展、租 赁 及 酒 店 营 运 8,200,000 0.35% 11,697 5,658 0.56%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间 之 重 大 收 益�u ( 亏 损)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联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名 称 股 份 代 号 已 变 现 收 益�u ( 亏 损) 未 变 现 收 益�u ( 亏 损) 已 收 股 息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中 国 新 经 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80 (4,601) (7,606) �C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388 (6) (392) 18 新 昌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404 �C (750) 50 华 融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993 �C (51,088) �C 中 国 冶 金 科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18 2,466 (3,629) 61 东 英 金 融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140 400 (1,400) �C 众 安 房 产 有 限 公 司 672 �C (1,722) �C 监 於 全 球 及 本 地 金 融 市 场 动 荡,董 事 会 对 本 集 团 上 市 证 券 组 合 未 来 交 易 表 现 抱 持 审 慎 态 度。本 集 团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期 间 出 售 大 部 分 上 市 证 券,导 致 按 公 平 值 计 入 损 益 之 金 融 资 产 之 公 平 值 大 幅 下 跌 至 约 5,200,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约 104,500,000港 元)。上 市 证 券 投 资 风 险 下 降,而 本 集 团 已 将 财 务 资 源 重 新 分 配 至 其 他 业 务 分 类。 �C 28 �C 借 贷 服 务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有 本 金 总 额 约 104,300,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约 65,800,000港 元) 之 应 收 贷 款。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本 集 团 录 得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约 5,300,000港 元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约 8,500,000港 元)。 中 期 股 息 董 事 不 建 议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派 付 任 何 中 期 股 息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无)。 财 务 资 源、流 动 资 金 及 负 债 资 产 比 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录 得 现 金 及 银 行 结 余 约 275,200,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约 63,800,000港 元 ), 而 流 动 资 产 净 值 则 约 为 354,700,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约 409,200,000港 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之 负 债 资 产 比 率 约 为 0.37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约 0.23),即 债 务 总 额 ( 包 括 公 司 债 券 及 借 贷) 约 337,000,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约 184,400,000港 元) 相 对 总 权 益 约 908,000,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约 802,600,000港 元)之 比 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十 三 日、十 月 七 日 及 十 月 二 十 八 日,本 公 司 与 若 干 买 方 分 别 订 立 若 干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 ( 「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根 据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买 方 同 意 购 买 而 本 公 司 同 意 促 使 转 让 合 共 1,238,095,238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 「 可 换 股 优 先 股」)。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合 共 746,430,000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已 获 转 让 并 悉 数 兑 换 为 本 公 司 股 份。本 公 司 所 收 取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约 为 160,200,000港 元, 其 中 约 85,600,000港 元 已 按 照 本 公 司 股 东 批 准 之 拟 定 用 途 用 作 结 付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完 成 收 购 新 能 源 业 务 所 需 代 价。余 下 款 项 约 74,600,000港 元 拟 用 作 结 付 收 购 新 能 源 业 务 所 需 代 价 余 款。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六 日,本 公 司 与 配 售 代 理 就 配 售 本 金 总 额 最 多 为 100,000,000 港 元 之 债 券 订 立 债 券 配 售 协 议。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概 无 有 关 债 券 已 获 配 售,本 公 司 亦 无 收 取 任 何 所 得 款 项。 �C 29 �C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分 别 发 行 本 金 总 额 约 102,000,000港 元 及 84,500,000港 元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约 102,000,000港 元 及 84,500,000港 元) 之 三 年 期 8厘 及 10厘 票 息 非 上 市 公 司 债 券。该 等 债 券 由 本 公 司 担 保。 资 产 抵 押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概 无 应 付 保 证 金 贷 款 由 本 集 团 之 上 市 股 本 投 资 作 抵 押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98,900,000港 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抵 押 账 面 值 合 共 约 468,200,000港 元 之 日 本 酒 店 土 地 及 楼 宇、为 数 约 800,000港 元 银 行 存 款 及 本 公 司 非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CVPKK之全部股权,以为本集团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无)。 资 本 结 构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2,300,000份购股权获行使,而1,400,000 份 购 股 权 已 失 效 及 746,430,000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获 兑 换 为 本 公 司 股 份。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间,本 公 司 并 无 其 他 资 本 结 构 变 动。 投 资 状 况 及 计 划 收 购 EPS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本 公 司 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Perfect Essentia( l 作 为 买 方) 与 八 名 卖 方 就 以 现 金 代 价 总 额 239,000,000克 朗 收 购 EPS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订 立 买 卖 协 议 ( 经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补 充 协 议 修 订)。卖 方 为 本 集 团 之 独 立 第 三 方。EPS现 时 从 事 分 销 EuroAd,此 为 可 完 全 生 物 降 解 之 植 物 添 加 剂,可 催 化 化 石 及 生 物 燃 料 之 燃 烧 过 程,全 面 提 升 燃 料 效 率 及 节 省 成 本, 而 不 影 响 燃 料 表 现。此 外,EuroAd已 经 过 国 际 知 名 机 构 测 试,可 大 量 减 低 燃 料 消 耗 以 及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碳 及 细 微 颗 粒 物 的 排 放。收 购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落 实 完 成。EPS成 为 本 公 司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而 其 业 绩、资 产 及 负 债 已 於 本 公 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综 合 入 账。交 易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之 公 布。 �C 30 �C 兑 换 与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有 关 之 可 换 股 债 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四 日,Noble Advantage与 Integrated Capital订 立 认 购 协 议。根 据 认 购 协 议 之 条 款,Noble Advantage同 意 认 购 而 Integrated Capital同 意 发 行 本 金 额 为 388,000,000港 元 之 三 年 期3.65厘 票 息 可 换 股 债 券。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Noble Advantage与 Integrated Capital订 立 补 充 函 件。 根 据 补 充 函 件,Integrated Capital同 意 Noble Advantage有 权 自 补 充 函 件 日 期 起 随 时 将 全 部 可 换 股 债 券 之 未 偿 还 本 金 额 兑 换 为 Integrated Capital新 股 份。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可 换 股 债 券 已 获 悉 数 兑 换 为 570股 Integrated Capital新 股 份,相 当 於 Integrated Capital 之 95%股 权。Integrated Capital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 主 要 於 日 本 从 事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位 於 日 本 北 海 道 二 世 古 之 度 假 村 大 楼 为 两 幢 分 别 十 一 层 及 十 层 高 之 钢 筋 混 凝 土 大 楼,共 有 110间 客 房。该 酒 店 的 宽 敞 公 寓 式 客 房 尤 其 受 到 家 庭 旅 客 及 长 期 住 客 欢 迎。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Noble Advantag( e 作 为 买 方)与 Key Vision ( 作 为 卖 方) 订 立 ICI买 卖 协 议。根 据 ICI买 卖 协 议 之 条 款,Noble Advantage同 意 购 买 而 卖 方 同 意 出 售 Integrated Capital之 5%股 权,现 金 代 价 为 35,600,000港 元。完 成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落 实,而 Integrated Capital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 成 为 本 公 司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交 易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四 日、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公 布。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本 公 司 与 朱 勇 军 先 生 及 Jumbo Gran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Limited ( 统 称 「 首 次 买 方」)订 立 协 议 ( 「 首 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 首 次 买 方 均 为 本 集 团 之 独 立 第 三 方。根 据 首 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 之 条 款, 本 公 司 有 条 件 同 意 促 使 出 售 而 首 次 买 方 有 条 件 同 意 购 买 合 共 651,430,000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转 让 价 为 每 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0.21港 元。交 易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之 公 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七 日,本 公 司 与 Capital Farm Limited及 Jovial Sky Investments Limited ( 统 称「 第 二 次 买 方」) 订 立 协 议 ( 「 第 二 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第 二 次 买 方 均 为 本 集 团 之 独 立 第 三 方。根 据 第 二 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 之 条 款, 本 公 司 有 条 件 同 意 促 使 出 售 而 第 二 次 买 方 有 条 件 同 意 购 买 合 共 100,000,000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转 让 价 为 每 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0.24港 元。交 易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七 日 之 公 布。 �C 31 �C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本 公 司 与 New Hyde Investments Limited及 Wolfview Limited ( 统 称「 第 三 次 买 方」) 订 立 协 议 ( 「 第 三 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并 与 第 二 次 买 方 订 立 另 一 份 协 议 ( 「 额 外 第 二 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第 三 次 买 方 均 为 本 集 团 之 独 立 第 三 方。根 据 第 三 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 及 额 外 第 二 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 之 条 款,本 公 司 有 条 件 同 意 促 使 出 售 而 第 二 次 买 方 及 第 三 次 买 方 有 条 件 同 意 购 买 合 共 486,665,238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转 让 价 为 每 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0.233港 元。交 易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公 布。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合 共 746,430,000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已 获 转 让 并 悉 数 兑 换 为 本 公 司 股 份。本 公 司 已 收 讫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转 让 协 议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约 160,200,000港 元。 有 关 溢 利 保 证 补 偿 之 偿 付 契 约 参 照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有 关 收 购 电 动 自 行 车 业 务 之 公 布,李 文 彬 先 生 ( 「 李 先 生」,作 为 卖 方) 向 本 公 司 不 可 撤 回 地 保 证 及 担 保,电 动 自 行 车 业 务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之 除 税 後 经 审 核 综 合 纯 利 不 会 少 於 100,000,000港 元 ( 「 保 证 纯 利」)。 倘 电 动 自 行 车 业 务 未 能 达 致 保 证 纯 利,则 李 先 生 向 本 公 司 不 可 撤 回 地 承 诺 於 接 获 本 公 司 核 数 师 发 出 证 明 书 当 日 起 计 10个 营 业 日 内 以 现 金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相 当 於 缺 额 之 金 额 ( 「 溢 利 保 证 补 偿」)。 监 於 电 动 自 行 车 业 务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录 得 亏 损,李 先 生 被 要 求 偿 付 为 数 100,000,000港 元 之 溢 利 保 证 补 偿。经 双 方 公 平 磋 商 後,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李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就 偿 付 溢 利 保 证 补 偿 100,000,000港 元 加 额 外 补 偿 金 额 850,000港 元 订 立 偿 付 契 约,其 中 20,000,000港 元 已 由 李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偿 付。交 易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之 公 布。 有 关 收 购 一 幅 中 国 土 地 之 交 易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本 公 司 之 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Advanced System Group Limited ( 作 为 买 方) 与 京 丽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卖 方) 订 立 买 卖 协 议 ( 「 中 国 土 地 协 议」)。根 据 中 国 土 地 协 议,买 方 同 意 收 购 而 卖 方 同 意 出 售 奥 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之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连 同 股 东 贷 款,现 金 代 价 为 10,000,000港 元。收 购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完 成。奥 勤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持 有 一 幅 中 国 土 地,该 土 地 位 於 中 国 广 东 省 惠 州 市。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章,收 购 分 类 为 非 须 予 披 露 交 易。 �C 32 �C 终 止 有 关 可 能 收 购 网 络 教 育 业 务 之 备 忘 录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本公司 ( 作为买方)与吴兆鸿先生及郑刚先生 ( 作为卖方, 为 本 集 团 之 独 立 第 三 方)就 可 能 收 购 一 家 公 司 不 少 於 90%已 发 行 股 本 订 立 不 具 法 律 约 束 力 之 备 忘 录 ( 「 北 斗 备 忘 录」)。该 公 司 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 於 中 国 从 事 开 发「 北 斗 +互 联 网 +教 育」 系 统 平 台 营 运。 根 据 北 斗 备 忘 录,北 斗 备 忘 录 之 订 约 方 彼 此 须 本 着 真 诚 态 度 磋 商,确 保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或 之 前 订 立 正 式 协 议。北 斗 备 忘 录 之 订 约 方 经 数 轮 磋 商 讨 论 後 未 能 就 收 购 相 关 若 干 商 业 条 款 达 成 共 识。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北 斗 备 忘 录 之 订 约 方 订 立 终 止 函 件,据 此,订 约 方 互 相 同 意 即 时 终 止 北 斗 备 忘 录。交 易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五 日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之 公 布。 与 湖 北 秦 龙 之 投 资 协 议 失 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一 日,本 公 司 之 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兴 域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买 方)与 湖 北 秦 龙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湖 北 秦 龙」,作 为 卖 方)订 立 投 资 协 议 ( 「 投 资 协 议」)。卖 方 为 本 集 团 之 独 立 第 三 方。根 据 投 资 协 议 之 条 款,买 方 有 条 件 同 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孝感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 孝感中石油昆仑」) 之60%股 权。孝 感 中 石 油 昆 仑 在 中 国 湖 北 省 孝 感 市 营 运2个 压 缩 天 然 气 加 气 站。 根 据 投 资 协 议,完 成 须 待 投 资 协 议 之 先 决 条 件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达 成 或 获 豁 免 ( 视 情 况 而 定)後,方 可 作 实。由 於 孝 感 中 石 油 昆 仑 之 股 本 重 组 出 现 变 动,有 违 买 方 进 行 收 购 事 项 之 原 意,加 上 若 干 条 件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尚 未 根 据 投 资 协 议 达 成 及�u或 获 豁 免,故 买 方 决 定 不 再 进 行 收 购 事 项。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买 方 向 卖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终 止 收 购事项及要求卖方根据投资协议之条款向买方不计利息退还诚意金人民币4,387,300 元。本 集 团 尚 未 收 取 诚 意 金,而 本 集 团 现 正 与 卖 方 商 讨 还 款 事 宜。 �C 33 �C 或 然 负 债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并 无 重 大 或 然 负 债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无)。 资 本 承 担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并 无 有 关 收 购 厂 房 及 机 器 以 及 汽 车 之 已 订 约 但 未 拨 备 资 本 承 担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无)。 外 币 风 险 本 集 团 大 部 分 资 产 及 负 债 以 集 团 公 司 各 自 之 功 能 货 币 港 元、人 民 币、瑞 典 克 朗 及 日 圆 列 值。本 集 团 并 无 就 外 汇 风 险 订 立 任 何 工 具。本 集 团 将 密 切 注 视 汇 率 走 势,并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以 减 低 外 汇 风 险。 报 告 期 後 事 项 有 关 收 购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之 少 数 权 益 之 交 易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Noble Advantag( e 作 为 买 方)与 Key Vision ( 作 为 卖 方) 订 立 ICI买 卖 协 议。根 据 ICI买 卖 协 议 之 条 款,Noble Advantage同 意 购 买 而 卖 方 同 意 出 售 Integrated Capital之 5%股 权 ( 即 Integrated Capital之 少 数 权 益),现 金 代 价 为 35,600,000港 元。订 立 ICI买 卖 协 议 时,Noble Advantage拥 有 95%股 权。完 成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落 实,而 Integrated Capital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 成 为 本 集 团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交 易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公 布。 前 景 巴 黎 气 候 协 议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生 效。就 此,中 国 於 其 国 家 经 济 规 划 ―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计 划 中 制 定 空 前 进 取 之 打 击 污 染 目 标,锐 意 对 国 家 能 源 行 业 进 行 结 构 性 改 革。 中 国 於 近 年 一 直 经 历 极 端 雾 霾 污 染,国 内 三 分 一 城 市 长 期 发 出 红 色 预 警。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首 都 空 气 按 细 微 颗 粒 物 PM 2.5计 算 之 空 气 质 素 数 值 超 过 400,表 示 吸 入 会 危 害 健 康。 �C 34 �C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之 最 近 期 报 告 以 来,本 集 团 一 直 在 策 略 上 专 注 完 成 收 购 EPS。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时,EPS成 为 本 集 团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EPS以 瑞 典 为 基 地,从 事 开 发、制 造 及 全 球 分 销 生 物 燃 料 产 品 EuroAd,其 为 可 生 物 降 解 之 植 物 添 加 剂,可 催 化 化 石 及 生 物 燃 料 之 燃 烧 过 程,全 面 提 升 燃 料 效 率 及 节 省 成 本,改 善 燃 料 表 现。同 时,EuroAd可 分 开 燃 料 内 之 分 子 链,促 进 燃 烧 过 程 中 燃 料 氧 化,从 而 减 低 对 环 境 之 影 响。其 亦 作 为 洗 涤 剂,用 於 清 洁 燃 烧 室、入 气 管 道、吊 具 及 喷 油 嘴 之 烟 尘、细 菌 和 藻 类。EuroAd经 超 过 40个 国 家 不 同 机 构 验 证,证 实 可 有 效 减 少 平 均 50%细 微 颗 粒 物。 EuroAd在 减 少 排 放 及 为 企 业 客 户 节 省 成 本 方 面 具 有 双 重 竞 争 优 势。同 时,其 标 志 着 本 集 团 於 此 重 大 时 刻 在 中 国 及 其 他 欧 洲、中 东、非 洲 国 家 之 新 兴 新 能 源 行 业 涌 现 之 经 济 机 会。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本 集 团 完 成 收 购 位 於 日 本 北 海 道 二 世 古 着 名 滑 胜 地 之 One Niseko Resort Towers。监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东 京 奥 运 会 为 日 本 旅 游 业 带 来 巨 大 增 长 潜 力 及 日 本 近 期 颁 布 之 综 合 度 假 村 法 案,加 上 度 假 村 大 楼 一 直 为 本 集 团 带 来 可 观 收 入,本 集 团 有 信 心 收 购 事 项 将 有 助 进 一 步 多 元 发 展 业 务 组 合,并 创 造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在 发 展 新 能 源 业 务 及 酒 店 款 待 业 务 以 外,本 集 团 将 继 续 於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方 面 采 取 审 慎 投 资 态 度,密 切 监 察 电 动 自 行 车 业 务、酒 类 产 品 业 务 及 借 贷 服 务, 并 抓 紧 其 他 发 展 机 会 以 提 升 竞 争 力,务 求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缔 造 最 佳 回 报。 雇 员 及 薪 酬 政 策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在 香 港、中 国、日 本 及 瑞 典 共 聘 有 81名 (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46名) 雇 员。本 集 团 之 薪 酬 政 策 乃 定 期 检 讨 及 参 考 �� 场 薪 酬 水 平、公 司 业 绩 及 个 别 员 工 之 资 历 与 表 现 厘 定。其 他 员 工 福 利 包 括 酌 情 奖 励 之 花 红、医 疗 计 划、香 港 雇 员 适 用 之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国 内 雇 员 适 用 之 国 家 资 助 退 休 计 划 及 购 股 权 计 划。 关 连 交 易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本 公 司 并 无 进 行 任 何 须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第 14A章 之 申 报 规 定 之 关 连 交 易。 �C 35 �C 企 业 管 治 及 其 他 资 料 购 买、出 售 或 赎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证 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 出 售 或 赎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证 券。 遵 守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本 公 司 已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四 所 载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 「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之 守 则 条 文,惟 偏 离 守 则 条 文 第 A.4.1条 之 情 况 除 外,理 由 於 下 文 论 述。 守 则 条 文 第 A.4.1条 根 据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之 守 则 条 文 第 A.4.1条,非 执 行 董 事 须 按 固 定 任 期 获 委 任, 并 须 重 选 连 任。现 任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并 非 根 据 守 则 条 文 第 A.4.1条 之 规 定 按 固 定任期获委任,惟彼等须根据本公司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因 此,本 公 司 认 为 已 采 取 足 够 措 施 以 确 保 本 公 司 履 行 良 好 企 业 管 治 惯 例。 遵 守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之 标 准 守 则 本 公 司 已 采 纳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所 载 标 准 守 则。本 公 司 已 作 出 具 体 查 询,而 全 体 董 事 均 确 认 彼 等 於 整 个 报 告 期 内 已 遵 守 标 准 守 则 所 载 规 定 准 则。 审 阅 中 期 业 绩 本 公 司 之 审 核 委 员 会 ( 「 审 核 委 员 会」)目 前 由 全 体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招 伟 安 先 生、 万 国 梁 先 生 及 黄 润 权 博 士 组 成。审 核 委 员 会 已 审 阅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未 经 审 核 中 期 业 绩。 �C 36 �C 刊 发 中 期 业 绩 及 中 期 报 告 中 期 业 绩 公 布 载 列 於 联 交 所 网 站 (www.hkexnews.hk)及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detai-group.com) 以 供 浏 览。本 公 司 中 期 报 告 将 於 适 当 时 候 寄 发 予 本 公 司 股 东 并 於 上 述 网 站 登 载。 承 董 事 会 命 德 泰 新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执 行 董 事 王 显 硕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於 本 公 布 日 期,执 行 董 事 为 王 显 硕 先 生 及 季 志 雄 先 生;非 执 行 董 事 为 崔 光 球 先 生;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招 伟 安 先 生、万 国 梁 先 生 及 黄 润 权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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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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