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59)
有关建议转让可换股优先股之最新消息
及
获全面豁免之关连交易清偿契据
兹提述(i)德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之通
函,内容有关本公司作为一方与朱勇军先生(「朱先生」)及Jumbo Gran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Limited(「Jumbo Grand」)作为另一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
三日之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第一份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及(ii)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转让。除非文义另有所
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建议转让可换股优先股之最新消息
董事会谨此提供有关建议转让可换股优先股之最新消息。於本公布日期,
571,430,000股可换股优先股及175,000,000股可换股优先股已分别转让予Jumbo
Grand及Wolfview,并已获Jumbo Grand及Wolfview悉数转换为股份。
就建议分别向朱先生、Capital Farm、Jovial Sky及New Hyde转让80,000,000股可换
股优先股、118,332,619股可换股优先股、118,332,619股可换股优先股及175,000,000
股可换股优先股而言,尽管本公司重复提出要求,彼等未能根据相关可换股优先
股转让协议之条款完成转让相关可换股优先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本
公司向彼等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彼等未能完成转让相关可换股优先股会构成严重
违反相关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故彼等已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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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契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朱先生就朱先生否定性违反第一份可换股
优先股转让协议订立清偿契据(「契据」),据此:
(i)朱先生须於契据日期起计10个营业日内向本公司支付125,000港元(「清偿金
额」);及
(ii)本公司须解除及免除朱先生有关彼否定性违反第一份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
之一切义务及责任以及自朱先生全面履行及免除彼於上文第(i)段项下之责任
当日起因或有关否定性违反第一份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所产生之一切索偿
及要求。
朱先生为Jumbo Grand之唯一股东,持有558,48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布日期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0.67%。因此,朱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朱先生亦为本公
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Emission Particle SolutionSweden AB之董事。
进行交易之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现时从事六个业务分类:(i)新能源业务;(ii)酒店款待业务;(iii)提供借贷
服务;(iv)电动自行车制造及买卖;(v)酒类产品买卖及分销;及(vi)上市证券投
资。
清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朱先生经公平磋商厘定,有关金额相等於本公司就第一份可
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所产生之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125,000港元。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基於以下原因,契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
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i)股份於紧接契据日期前最後五个交易日之收市价为每股0.2108港元,高於可
换股优先股之转让价0.21港元;
(ii)本公司就第一份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所产生之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获悉数支销;及
(iii)Jumbo Grand(由朱先生全资拥有)已根据第一份可换股优先股转让协议承购
571,430,000股可换股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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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朱先生为Jumbo Grand之唯一股东,持有558,480,000股股份,相当
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0.67%。因此,朱先生为主要股东,而契据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上市规则项下之适用百分比率少於0.1%,故契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获全面豁
免遵守申报、公布、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正考虑其因可换股优先股相关买方违反彼等各自於其他相关协议项下之责
任而产生之合法权利及补偿。
本公司将物色其他潜在投资者购买余下可换股优先股。
承董事会命
德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王显硕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王显硕先生及季志雄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崔光球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招伟安先生、万国梁先生及黄润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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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泰新能源集团
0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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