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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ord New Energy 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182)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普通决议案(「普通决议案」)均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
谨此提述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通函(「通函」)。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均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获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获委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投票事宜担任监票人。
* 仅供识别
―1―
普通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票数
普通决议案 (占投票总数百分比) 投票总数
赞成 反对
(1) 批准、确认及追认采购合同6及其项下拟 4,362,230,486 0 4,362,230,486
进行交易;及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采购 (100.000%) (0.000%) (100.000%)
合同6项下之交易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及事
情、签署及签立所有进一步文件。
(2) 批准、确认及追认采购合同7及其项下拟 4,362,230,486 0 4,362,230,486
进行交易;及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采购 (100.000%) (0.000%) (100.000%)
合同7项下之交易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及事
情、签署及签立所有进一步文件。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8,711,594,965股。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并投票赞成或反对於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放弃投票赞成股东特别大会上之普通决议案。
承董事会命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锦坤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主 席 )、 杨 智 峰 先 生及刘建红女士(为联席副
主席)、余维洲先生(行政总裁)、桂凯先生及牛文辉先生(首席财务执行官)(上述为执行董
事),吴韶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以及黄友嘉博士,BBS,JP、叶发旋先生、尚笠博士及黄简
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仅供识别
―2―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舉行之 股東特別大會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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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合新能源
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