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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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OPSPRING 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莱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688)
终止合作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及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内容有关合作框架协议之该等公告。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後),深圳水榭花都与深圳宗新、项目
公司、珠江均安水泥及健宁房地产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合作框架协议。
本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作出。
兹提述莱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二
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内容有关合作框架协议之该
等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作出。
终止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後),深圳水榭花都与深圳宗新、项目公
司、珠江均安水泥及健宁房地产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之退出机制订立终止协议
(「终止协议」),以终止合作框架协议,据此:
(i)项目公司将於终止协议日期起计15日内向深圳水榭花都支付未偿还担保
费人民币5,714,444.44元(相当於约6,457,322.22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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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深圳宗新将於终止协议日期起计15日内向深圳水榭花都支付回购代价人
民币60,000,000元(相当於约67,800,000港元);
(iii)项目公司将於终止协议日期起计15日内向深圳水榭花都支付根据合作框
架协议计算之投资回报;
(iv)深圳水榭花都及项目公司将於订立终止协议时终止彼等就根据合作框架
协议重建地块提供建筑管理服务所订立之协议(「建筑管理服务协议」),而
项目公司将向深圳水榭花都支付建筑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之余额合共
人民币12,864,000元(相当於约14,536,320港元),其中人民币12,364,000元(相当
於约13,971,320港元)将於建筑管理服务协议终止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而
余额人民币500,000元(相当於约565,000港元)将於重建地块完成後支付;
(v)达成上述(i)至(iv)项後,深圳宗新将订立股份回购协议,以自深圳水榭花都
回购股本权益,并於回购股份协议日期起计30日内完成股份回购;及
(vi)倘任何上述(i)至(iv)未有於相关指定期限内达成,则相关订约方须按每日
相关未偿还款项之0.05%向深圳水榭花都支付罚款,而倘任何相关未偿还
款项自相关指定期限起计20日内未获清偿,则终止协议将自动终止,而深
圳水榭花都将毋须向深圳宗新转让股本权益。
终止之理由
由於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之退出机制之条件已获达成,故合作框架协议之订约
方同意终止合作框架协议。
终止之影响
尽管本集团分别於订立终止协议及建筑管理服务协议终止协议後,将不会再
参与发展地块及向项目公司提供建筑管理服务,但本集团通过订立合作框架
协议得以收取其本金及可观投资回报(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
二十一日之公告)。因此,董事会认为,终止合作框架协议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
运、业务或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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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公告而言,已在适用情况下采用人民币1.00元兑1.13港元之汇率,仅供说明
用途,并不代表任何金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以按於该日期或相关日期或任何
其他日期的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承董事会命
莱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黄俊康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黄俊康先生、李艳洁女士、陈风杨先生及王
天也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许雷先生及郑国杉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郑毓和先生、吴泗宗教授及梁广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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