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LLEnvironmentalHoldingsLimited
强泰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95)
有关出售如皋宏皓之更新公告
谨此提述强泰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出售本公司附属公司如皋宏皓,及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该公告」)。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有专有词汇应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更新情况
董事会谨此告知股东,於本公告日期,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之出售事项尚未落实,及如皋宏皓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及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之卖方宏皓正就完成与买方(即南通嘉禾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持紧密沟通。就董事所深知,完成之先决条件已获达成,及订约方已为完成及结算其代价准备就绪。本公司正尽其所能与买方合作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及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股权转让协议。
补充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买方承担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至完成日期止期间如皋宏皓就处理重金属含量超过如皋宏皓与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之现有「建设-经营*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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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协议(「原BOT协议」)所列水平而产生或将予产生之额外经营成本及资本
开支(「原额外付款安排」)。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宏皓与买方就出售事项及上述安排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原BOT协议及原额外付款安排项下之费用安排已予终止,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具追溯效力。补充协议规定,买方应可追溯地承担所有产生的经营成本及资本开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及直至完成日期(「新付款安排」)。
基於宏皓与买方目前的讨论,董事预期,根据(i)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六
年十一月十五日有效的原BOT协议及原额外付款安排,及(ii)视为自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十五日及直至完成日期有效的新付款安排(统称「额外付款总额」),如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u或买方应付如皋宏皓的所有费用将由如皋宏皓於完成前以分派股息的方式支付予宏皓(「预期股息」)。
进一步公告
於完成日期以及将予产生的经营成本及资本开支金额可予确定,以及额外付款总额及预期股息获相应厘定时,本公司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就出售事项另行刊发公告。
承董事会命
强泰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陈昆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周安达源先生(主席)、陈昆先生(行政总裁)及RadiusSuhendra先生,非执行董事陈柏林先生及周致人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伍颂恩女士、吴文拱先生及施若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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