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893)
内幕消息
关於中材国际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第XIVA部刊发。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材国际」)是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其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股份代号:600970)。
本公司接获中材国际通知,其於2017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z2017�{85号)(《关於对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2015年8月20日,中材国际全资附属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方贸
易」)与成都中港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中港」)签订《资产抵债协议书》,东方贸易以人民币
9,521.71万元应收钢贸债权折价抵偿给成都中港,本次交易增加中材国际2015年税前净利润人民币9,130.70万元,中材国际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临时公告相关信息,仅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江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中材国际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中材国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整改落实情况决定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本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注意投资风险及审慎行事。
上述事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於2017年2月28日刊发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相关海外监管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刘志江
中国北京
2017年2月28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志江先生及彭建新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新华先生、李建伦先生、沈云刚先生及王凤廷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梁创顺先生、陆正飞先生及王珠林先生。
请同时参阅本公司网站刊登之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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