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上 市规则第13.09条及
内幕消息条文作出公布
及
恢复买卖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 规 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 出。
兹提述大唐投资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公 布,内容有关本公司 股 份(「股份」)短 暂停牌以待刊发关
於本公司内幕消息之公 布。
*仅供识别 1
涉及本公司股份之可能交易
本公司董 事(「董事」)会(「董事 会」)谨此告知本公司股东(「股 东」),董事会已获李
德 麟 先 生、大 唐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OptimizeCapitalInvestmentsLimited(统称「潜在
卖方」)知会,一名独立第三方(「潜在买方」)已就潜在买方可能收购潜在卖方持有之
全部股 份(「可能收购事项」)与 彼等接 洽,就此可能导致本公司之控制权变动。於 本
公布日期,潜在卖方合计持有117,54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8.0%。
潜在卖方及潜在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
载列由当中各方就可能收购事项订定之谅解及若干初步条款。
潜在卖方可能转让股份
待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正 式协议」)後,倘 若落实可能收购事项,潜 在买方将
向潜在卖方收购117,540,000股股份,继而令潜在买方及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产生根
据收购守则规则26.1须就全部股份(潜在买方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提出强
制性无条件全面要约之责 任。於 可能收购事项完成後,潜 在卖方将不再为股东,而 潜
在买方将成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谅解备忘录各方同意本着真诚按商业上合理之基
准进行磋商,并订立正式协议,当中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於潜在卖方就本公司作出
承诺、声 明及保证,以 及可能收购事项落实之先决条件。
诚意金及对本集团之尽职审查
潜在买方同意向潜在卖方支付诚意 金(「诚意金」)。支 付诚意金後,潜 在买方获专属
权利於谅解备忘录日期後两个月(或谅解备忘录各方可能书面协定之较长期间)内
(「规定期间」),就可能收购事项与潜在卖方进行磋商。於规定期间内,潜在买方及其
顾问有权对本集团进行尽职审查。
倘若订立正式协议并进展至完成,诚意金须用作为支付可能收购事项之部分购买价。
诚意金基本属不可退 回;惟倘若任何潜在卖方作出之独家谈判权承诺遭任何重大违
反,或任何卖方在未有合理原因下拒绝或未有於规定期间内签订正式协议(当中不含
任何对卖方属苛刻之条款或条件),买方将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谅解备忘
录,而诚意金须於有关终止日期起计三个香港银行营业日内退回。
谅解备忘录之法律效用
谅解备忘录内有关(其中包括)诚意金、尽职审查、独家谈判权、保密及管辖法律及司
法管辖权之条文具法律约束力。除该等条文以外,谅解备忘录之其他条文并无法律约
束力。
每月更新
潜在卖方知会董事会,讨论仍在进行中,可能收购事项不一定可达致订立正式协议。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3.7,在刊发公布说明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提出要约之确实意向或
决定不进行要约之前,将会作出每月公布以载列上述讨论之进展。本公司将於必要时
依照上市规则及收购守 则(如适用)作出进一步公 布。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尚未确定本公布所述之讨论将会进行,或其将会达
致正式协议。概不保证本公布所述之任何讨论将会落实或最後达致完成,而有关讨论
亦不一定导致提出股份要约。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及�u或本公司其他
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3.8,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已发行之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包
括172,800,000股股 份。
除上文披露者 外,於本公布日期,本 公司并无其他类别的证券、衍生工 具、认股权证
或可转换或可兑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交易披露
为符合收购守则,要 约期於发出本公布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开 始。本
公司谨此促请本公司之联系人(其中包括持有某一类别本公司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
守则规 则22注 释4)5%或 以上之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於本公司任何相
关证 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 则22注 释4)中 之交 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下 文转载收购守则规 则22注 释11全 文:
「股票经纪、银 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
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
这些责 任。
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
注意有关规 则。但 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
(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元,这 规 定将不 适 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
易所涉及的总额为 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
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
供该等交易的有关 资 料,包括客户的身 分。」
为免生疑问,上文所述之「执 行人员」指 收购守则赋予该词之涵义,即指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属下企业融资部之执行董事或获该执行董事转授职能之任何人 士。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 事。
短暂停牌及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正起短暂停牌,以待刊发
本公布。本公司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时
正起恢复股份买卖。
承董事会命
大唐投资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李惟�b
香港,二 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六名本公司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李惟�b女士、黄志俭
博士及李惟宏先生;以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吕凡先 生、周 云霞博士及林志伟先生。
各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布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 部 责 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
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布内发表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本
公布内并无漏任何其他事宜,致 使本公布中任何陈述有误导 成 分。
本公布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 董 事 愿 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布
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公布所载
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公布并无遗漏任何其
他事宜,致 使 当中任何陈述或本公布有误导成分。
本公布将由刊登日期起计最少七日於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最新公司公告」
网页及本公司网站 www.grandinv.com刊登。
大唐投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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