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谘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
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
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
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明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CG Holdings Limited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星期四)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No.16-3,JalanPJU5/4,DataranSunway,KotaDamansara,47810PetalingJaya,
Selangor,Malaysia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召开股东特别
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页至第7页。
倘阁下不能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阁下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
填妥及签署有关表格,以及尽快及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仅供识别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6
–i–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刊发之公布,
内容有关更改公司名称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更改公司名称」 指 建议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RCGHoldingsLimited」
更改为「Chinae-WalletPaymentGroupLimited」,并
采纳「中国钱包支付集团有限公司*」,以取代「宏
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详情载於该公布
「本公司」 指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百慕达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
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星期四)上
午十一时正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更改公司名
称,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页至第7
页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1–
董事会函件
RCG Holdings Limited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李景龙 ClarendonHouse
张立公 2ChurchStreet
王仲灵 HamiltonHM11
Bermuda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文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关敬桦 香港
卢雪丽 新界沙田
小沥源
安丽街11号
企业中心
626-629室
香港以外主要营业地点:
Lot1,JalanTeknologi3/5
TamanSainsSelangor1
KotaDamansara
PetalingJaya,Selangor
Malaysia
敬启者: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刊发之该公布,内容有关建议更改公司
名称。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更改公司名称提呈之特别
决议案之资料,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仅供识别
–2–
董事会函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诚如该公布所披露,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RCGHoldingsLimited」更改
为「Chinae-WalletPaymentGroupLimited」,并采纳「中国钱包支付集团有限公司*」,以取
代「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更改公司名称的条件
更改公司名称须待达成以下条件後,方可作实:
1.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以批准更改公司名称;及
2. 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本公司采用建议新英文名称。
待上文所载的条件达成後,更改公司名称将自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更改
名称注册证书当日起生效。本公司另将向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必要的存档手续。
此外,待获得联交所确认後,买卖本公司股份时采用的英文及中文股份简称亦
将会在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作出更改。本公司将就更改公司名称及更改英文及中文
股份简称的生效日期另行刊发公布。
更改公司名称的理由
董事会相信,本公司新的英文及中文名称更能反映其近期於与中国移动支付相
关业务的发展,让公众及投资者更易於识别本公司近期的商机,并可提升本公司的品
牌认知度。
董事会认为,更改公司名称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3–
董事会函件
更改公司名称的影响
更改公司名称不会对股东权利造成任何影响。所有附有本公司现有名称之现有
股票将於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继续为本公司证券之合法所有权凭证,并将有效作买
卖、结算、登记及交收用途。本公司不会设立任何以本公司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具本公
司新名称之新股票的安排。於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本公司将以其新名称发行股票。
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列於本通函第6页至第7页。
根据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细则,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惟倘主席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的附注秉诚决定允许有关纯属程序或行政事务
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除外。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後以上市规则第
13.39(5)条规定的方式刊载表决结果公布。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悉,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建议决
议案放弃投票。
本通函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将刊登於香
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rcg.tw)。根据
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之有关表格,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及无论如
何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
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4–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各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就本通
函负上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
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
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更改公司名称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
票赞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特别决议案以批准更改公司名称。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景龙
谨启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RCG Holdings Limited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No.16-3,JalanPJU5/4,DataranSunway,KotaDamansara,47810
PetalingJaya,Selangor,Malaysia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
(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待获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RCG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Chinae-WalletPaymentGroupLimited」,并采纳「中国钱包支付集团
有限公司*」,以取代「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
名或多名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落实更改公司名称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需、合适
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包括盖上印章(如适用)),以及
代表本公司处理任何必要登记及╱或存档。」
承董事会命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景龙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仅供识别
–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及投票。任何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委派多名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此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的有关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
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届时委任代表文据
将作撤销论。
4.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相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
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排名较先的出
席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
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5.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6.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7.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
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李景龙、张立公及王仲灵;
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文、关敬桦及卢雪丽。
–7–
<上一篇 董事會召開日期
下一篇> 二零一六年第三季度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