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申请
表格编号
重要提示
谨此提述太阳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有关供股之章程(「供 股章程」)。除 文义另有所指外,供 股章程所界定之词汇在本表格内具有相同涵义。
本表格具有价值,但 不可转 让,并仅供名列下文且有意申请其供股暂定配额以外之额外供股股份之合资格股东使用。申 请最迟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 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送达过户登记处。
阁下如对本表格之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 问,应谘询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 构、银 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对本表格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 明确表示,概 不就因本表格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各份章程文件 副 本,连 同 供股章程附录 三「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一 段所述文 件,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 司(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 例第342C条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 港公司注册处处 长、联交所以及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任何此等文件之内容概不负 责。
本公司证券以及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之买卖均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 收, 阁下如欲得悉交收安排之详情及有关安排可能对阁下权利及权益造成之影 响,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
券机构、银 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
SUN CENTURY GROUP LIMITED
太阳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83)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 处: 按於记录日期 注册办事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每持有一(1)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CricketSquare
香港 HutchinsDrive
皇后大道东183号 以每股供股股份0.20港元进行供股 P.O.Box2681
合和中心 股款须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 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接纳时全数缴足 GrandCayman
22楼 KY1-1111
额外申请表格 CaymanIslands
合资格股东姓名及地址 香港主要营业 地 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
12楼1201-1202室
仅本栏所列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合资格股东有权申请。
致:太阳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列位董事台照
敬启者:
本人╱吾等为名列上文之合资格股东,谨此不可撤回地以每股供股股份0.20港元之认购价申请 股额外供股股份,并就此附上注明抬头人为「SunCenturyGroupLimited-Excess
ApplicationAccount」,以「只 准入抬头人账户」划 线方式独立开出之 港元支票或银行本 票,作为申请上述数目额外供股股份须全数支付之股 款。
本人╱吾等谨请阁下配发本人╱吾等申请或董事可能厘定之任何数目较所申请者为少之额外供股股份予本人╱吾等,并 将本人╱吾等就此项申请可能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之股票及╱或可退还予本人╱吾等之任
何申请股款之支票,按 上列地址以平邮方式寄予本人╱吾等,邮 误风险概由本人╱吾等自行承 担。本人╱吾等明白就此项申请所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由董事全权酌情配发。本 人╱吾等知悉本人╱吾等不获保证可获配发全
部或任何所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
本人╱吾等谨此承诺按照本额外申请表格及供股章程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并 在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限制下接纳可能如上文所述配发予本人╱吾等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本人╱吾等就任何获配发之额外
供股股份授权阁下将本人╱吾等之姓名列入本公司之股东名 册,作 为该等额外供股股份之持有人。
1. 2. 3. 4.
申请人签署(所有联名申请人均须签署)
日期:二零一六年 月 日 联络电话号 码:
本额外申请表格必须完全填妥,并连同按所申请之供股股份以每股供股股份0.20港元计算之应缴股款支票或银行本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送达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供过户登记处收取。所有
股款必须以港元缴付,支票须由香港持牌银行之账户开出,而银行本票则须由香港持牌银行开立,注明抬头人为「SunCenturyGroupLimited-ExcessApplicationAccount」,并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
填妥本额外申请表格并连同缴付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股款之支票或银行本票交回,即表示申请人保证该支票或银行本票将於首次过户时获得兑现。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於收到後随即兑现,而有关股款所得之一切利息(如有)将拨归本公司所有。在不影响本公司其
他权利之情况下,倘有任何支票或银行本票於首次过户时不获兑现,本表格可遭拒绝受理。本公司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提呈发售供股股份或派发章程文件。因此,任何於香港以外地区之人士如有意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则有责任於提出
申请前自行全面遵守相关司法权区之法例及规例,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方面之同意及就此缴付任何有关司法权区规定须缴付之税项及徵费。倘本公司相信接纳任何额外供股股份之申请会违反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或其他法例或规例,则会保留权利拒绝接纳
有关申请。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四)刊发接纳供股股份及额外申请供股股份之结果之公布。倘阁下不获配发任何额外供股股份,则於申请时缴付之股款(不计利息)将会以支票全数退还予阁下,退款支票预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五)或之
前以平邮方式寄往阁下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阁 下 自 行 承 担。倘阁 下 获 配 发 之 额 外 供 股 股 份 数 目 少 於 所 申 请 之 数 目,则 多 出 之 申 请股款(不 计 利 息 )亦将会以支票退还予阁 下,退 款 支 票 预 期 将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星 期 五 )或 之 前 以 平 邮 方 式 寄
往阁下之登记地址,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任何上述支票将以於本表格名列首位之申请人为抬头人。预期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之股票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五)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予 阁下,邮误风险概由阁下自行承担。
填妥及交回本额外申请表格,即表示申请人向本公司保证及声明,已经或将会妥为遵守所有相关司法权区有关本表格及接纳本表格之一切登记、法律及监管规定。为免生疑问,香港结算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毋须受上述任何声明及保证规限。
本表格及据此提出之所有申请均须受香港法例监管并按其诠释。
敬请注意,股份已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三)起以除权方式买卖,而供股股份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期间(包括首尾两天)以未缴股款形式买卖。
包销协议载有条文,赋予包销商权利於发生若干事件时,可透过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倘若供股之条件未能获达成及╱或获豁免(如适用),或包销商终止或撤销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任何有意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股东或其他人士如对彼╱彼等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彼╱彼等之专业顾问。
倘发生供股章程「终止包销协议」一节所载之若干事件,包销商有权於最後终止时限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有关通知将於最後终止时限前送达)终止或撤销其於包销协议项下之责任。
倘包销商於最後终止时限前行使权利发出书面终止或撤销通知终止或撤销包销协议,包销商於包销协议项下之所有责任将告终止及终结(惟有关包销协议项下之若干权利或责任(包括订约方於任何先前违约情况下之权利)除外)。
倘包销商行使有关权利或包销协议并未成为无条件,供股将不会进行。本表格不得於发布或派发有关表格可能属违法的任何司法权区直接或间接刊发、发布或派发。
每份申请须附一张独立支票或银行本票
本公司将不会发出收据
(本公司专用)
申请编号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数目 申请付款额 退还余款
港元 港元
太阳世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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