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INTERNATIONALMARINECONTAINERS(GROUP)CO.,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39)
关於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告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上 市规 则」)第13.09(2)(a)条, 第13.10B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如上市规则定义者)而公布。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4月9日之公告(「该公告」)及日期为2016年4月25
日之本公司通函(「该通函」),内容有 关(其 中包 括)建 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ii)本公司於2016年6月1日刊发的有关於(其中包括)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及(iii)本公司於2016年10月15日刊发的有关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於2016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於2016
年11月1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93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现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覆意见。
本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资料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核准
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告登载於本公司网站(http://www.cimc.com)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http://www.hkexnews.hk),以供浏览。
承董事会命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玉群
公司秘书
香港,2016年11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非执行董事王宏 先 生(董事 长)、 王宇航先生
(副董事长)、王志贤先生及刘冲先生,执行董事麦伯良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承伟先生、潘正启先生及王桂埙先生。
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反饋意見通知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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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
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