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受委
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条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
转交予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edStarMacallineGroupCorporationLtd.
(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8)
建议延长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之有效期
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所有事宜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及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至8页。关於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通告,请参阅本通函第13至18页。
阁下如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u或H股类别股东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适用回条
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适用回条,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2017年3月30日交回。
如股东拟委任受委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u或H股类别股东大会,务请按照
适用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适用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
下或 阁下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属法人,则必须加盖法人印鉴,或经由其董事或其
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倘受委代表委任表格由委任人之授权人士签署,则授权该名授权人
士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倘为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则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亲自或委任受委代
表於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u或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
对於H股持有人,务请尽快将受委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授权文件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
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对於内资股持有人,务请尽快将受委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授权
文件交回本公司於中国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 室 ),惟无论
如何不得迟於临时股东大会及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受委代
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2017年3月3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1.绪言................................................................. 3
2.建议延长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之有效期及
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所有事宜......................... 4
3.建议A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研究................................ 5
4.建议A股发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6
5.责任声明............................................................. 7
6.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 7
7.推荐建议............................................................. 8
8.一般事项............................................................. 8
附录―於2016年4月19日通过之建议A股发行及授权董事会处理
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所有事宜之决议案................................... 9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13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15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17
附注:倘本通函的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存在任何分歧,则以中文版本为准。
―i―
释 义
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6年会议」 指 所有於2016年4月19日举行之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统称
「A股」 指 本公司根据A股发行而建议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
普通股,将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交易
「A股发行」 指 本公司建议於中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15,000,000股A股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章程,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 家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已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及买卖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在中国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并
以人民币认购及缴足
「内资股股东」 指 内资股持有人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指 将於2017年4月19日上午11时正或紧随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後在中国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红星世贸大厦27楼
召开的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即将於2017年4月19日上午10时正在中国上海市普
陀区怒江北路598号红星世贸大厦27楼举行的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
「延长」 指 自2017年4月19日进一步延长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之有效
期12个月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所有事宜
(决议案已於2016年4月19日获股东通过)
―1―
释 义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普通
股,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买卖
「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指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H股类别股东大会」 指 将於2017年4月19日中午12时正或紧随内资股类别股东大
会结束後在中国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红星世贸大
厦27楼召开的H股类别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17年2月27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若干资料以供载
入本通函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澳 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份,包括内资股和H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2―
董事会函件
RedStarMacallineGroupCorporationLtd.
(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8)
执行董事: 於中国的注册办事处:
车建兴先生 中国
张琪女士 上海市
车建芳女士 浦东新区
蒋小忠先生 临御路518号
6楼F801室
非执行董事:
陈淑红女士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徐国峰先生 香港铜锣湾
JosephRaymondGagnon先生 勿地臣街1号
张其奇先生 时代广场
2座36楼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振宁先生
丁远先生
李均雄先生
钱世政先生
敬启者:
建议延长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之有效期
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所有事宜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及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1.绪言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2月12日、2016年4月19日、2016年5月13日之公告;(ii)本公
司日期为2016年2月12日关於(其中包括)建议A股发行之通函(「2016年通函」)及(iii)本公司日
期为2017年2月28日关於(其中包括)建议延期之公告。
―3―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其中包括),以下各项之进一步资料:(i)建议A股发行及
建议延期,使 阁下可於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投票赞成或反对向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
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呈的决议案;及(ii)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
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召开之通告。
2.建议延长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之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
所有事宜
於2016年会议上,股东通过批准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A股
发行之所有事宜。决议案有效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即2016年会议之日期),为期12个月。
该决议案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
如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5月9日及2016年5月13日之公告所载,建议A股发行须待中国证监
会及中国其他相关机构批准後方可作实。於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後,本公司将进行相关程
序以使其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建议A股发行将根据於2016年会议寻求并於股东批准
後生效的特别授权作出。本公司於2016年5月向中国证监会递交A股发行申请并获其接纳,目
前正在审核当中。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任何意见。待中
国证监会发表意见後,本公司将立即对中国证监会发出的意见及询问作出回应。中国证监
会何时发出申请批准并无明确时间表且申请过程取决於中国证监会内部处理时间。按照目
前情况而言,本公司预期建议A股发行将於2018年年底前完成。董事会认为,建议延期实属
必要,以便继续申请,因此已於2017年2月28日召开会议并决议就建议延期寻求股东批准。
董事会或会寻求股东批准进一步延长有关建议A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於日後有需要时处理
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所有事宜的决议案的有效期。
―4―
董事会函件
3.建议A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研究
建议A股发行募集的估计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拟定用途保持不变。
诚如2016年通函所载,估计自建议A股发行筹集的资金(扣除相关开支後 )将 不超过约人
民币3,950,000,000元并将优先用於下列项目:
单位:人民币千元
将投资的
项目 所得款项
1天津北辰商场、呼和浩特玉泉商场、东莞万江商场、哈尔滨松北商
场及乌鲁木齐会展商场建设 1,450,000
2统一物流服务体系建设 600,000
3家居设计及装修服务拓展 300,000
4 O2O家装平台项目 500,000
5偿还银行贷款 800,000
6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合计 3,950,000
附注: 天津北辰商场、呼和浩特玉泉商场、东莞万江商场、哈尔滨松北商场及乌鲁木齐会展商场目前正在
建设中,预计该等商场的开业日期将分别为2016年9月、2016年8月、2016年8月、2017年7月及2017
年10月。
倘自A股 发行筹集的所得款项超过投资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则超出部分将用於补充本公
司营运资金,或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使用。倘自A股发行筹集的实际所得款项少於投资
该等项目所需的资金,则差额将由本公司另行补足。於A股发行所得款项可用之前,本公司
将根据该等项目的资金需求为上述项目提供资金。当A股发行所得款项其後可用时,本 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用A股发行所得款项替代之前本公司所用的资金。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2016年通函附录一。
A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方案已在2016年2月12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获董事并於2016
年会议上获股东批准。该方案於股东在2016年会议批准後生效。
―5―
董事会函件
4.建议A股发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仅供参考及说明用途,假设A股发行完成前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并无任何变动,且根
据A股发行最多发行315,000,000 股A股( 约占截至本通函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8.69%
及经由A股发行项下发行A股扩充後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8.00%)。紧接A股发行完成前
及紧随A股发行完成後的本公司股权架构载列如下:
紧接A股发行完成前 紧随A股发行完成後
占本公司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概约 总额的概约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内资股
上海红星美凯龙投资
有限公司 2,480,315,772 68.44% 2,480,315,772 62.97%
上海晶海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夥) 56,849,998 1.57% 56,849,998 1.44%
上海弘美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夥) 12,659,994 0.35% 12,659,994 0.32%
上海凯星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夥) 7,589,999 0.21% 7,589,999 0.19%
上海平安大药房
有限公司 3,688,206 0.10% 3,688,206 0.09%
A股发行项下将予
发行的新A股 ― ― 315,000,000 8.00%
内资股小计: 2,561,103,969 70.67% 2,876,103,969 73.02%
H股 1,062,813,069 29.33% 1,062,813,069 26.98%
合计: 3,623,917,038 100% 3,938,917,038 100%
附注:除上海平安大药房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所持的股份及A股发行项下将予发行的新A股(预计均由
独立第三方持有)外,其余内资股将不会构成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
―6―
董事会函件
於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时,香港联交所已豁免本公司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8.08(1)(a)条规定,按照该规定,本公司须维持15.10%的最低公众持股量(定义见《香港上市规
则》)。根据本公司可获取的公开资料及就董事所知,截至本通函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5.10%由公众持有。
因建议A股发行及假设最多发行315,000,000股A股(预计均由独立第三方持有并计入公众
持股量),本公司公众持股量(包括H股及A股)将约为21.89%,亦将满足本公司H股上市时香
港联交所规定的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的最低要求。本公司将密切监管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确
保无论何时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公众持股量相关规定,且本公司公众持股量出现
任何变动时,将立即知会香港联交所。
5.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香港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本公司董
事就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
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
遗漏会令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的其他事宜。
6.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将於2017年4月19日假座中国
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红星世贸大厦27楼举行,该等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3至18
页。
临时股东大会、内 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如适用)将使用的回条及受委
代表委任表格亦随附於本通函,并於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如股东拟委
任受委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务请按照受委代
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填妥、签署及交回受委代表委任表格。
就H股持有人而言,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及(倘受委代表委任表格由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代表委任人的人士签署)经公证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临时股东大会
举行时间前24小时寄予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及(倘
受委代表委任表格由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代表委任人的人士签署)经公证授权书或
其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前24小时寄予本公司於中国的注册办事
处(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方为有效。
―7―
董事会函件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u或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H股及内资股持
有人须不迟於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日期前20日(即不迟
於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填妥回条并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根据公司章程,为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於2017年3月20日
至2017年4月19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H股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 何H股
股份过户登记事宜。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根据其股份类
别投票。
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持有人须不迟於2017年3月17日下午四时
三十分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
票方式进行,除非大会主席真诚地决定允许以举手方式表决纯粹与程序性或行政事项相关
之决议案。因此,於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呈的决议案
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7.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上文所述有关建议延期的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建议
股东投票赞成将於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提呈的相关
决议案。
8.一般事项
本公司并不保证建议A股发行将会进行。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
事。本公司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公布建议A股发行的进一步详情。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郭丙合
谨启
2017年3月3日
―8―
附录 於 2 01 6年 4月 1 9日通过之建议 A股发行及
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 A股发行之
所有事宜之决议案
下列特别决议案(其中包括)於2016年会议上获批准:
1.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
股东考虑并批准的建议A股发行载列如下:
A.将予发行证券类型
A股 B.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C.建议A股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D.发行规模 本公司将发行不超过315,000,000股 新A股,且 若在建议A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该数目将作相应调整以反映有关事项。实际发行规模将由董 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及法规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考虑市场情况以及与保荐人 及主承销商磋商後确定。 上述发行规模系根据本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资 金需求,结合A股发行时预计本公司业绩水平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估值水平等因素综合确 定。 假设A股发行完成前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保持不变,前述A股发行项下将予发行的 新A股最大数量分别约占本公司截至本通函日期已发行内资股总股本以及已发行总股 本的12.30%及8.69%;经由A股发行项下发行A股扩充後,分别约占已发行内资股总股本 以及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95%及8.00%。 E.发行对象 A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相关法律及法规所禁止购买者除外)。 ―9―附录 於 2 01 6年 4月 1 9日通过之建议 A股发行及
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 A股发行之
所有事宜之决议案
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就A股发行在网下配售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规则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办法》等中国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对发行对象与本公司及主
承销商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合规性要求采取核查,确 保上述A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倘本公司的任何关连人士成为A股发行对象,本 公司将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遵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F.发行方式
以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发行方式发行。
G.定价方式
根据《办法》,A股发行项下A股发行价格将经由向网下投资者询价(「询价」)或在本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下直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直接定价」)或根据《办法》规
定,经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定价。
根据《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
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後,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
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後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等於
股票面值,也可以超过股票面值,但不得低於股票面值。本公司根据A股发行拟新发行
的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因此A股发行价格将不低於每股人民币1.00元。除须遵循此
项规定外,本次根据A股发行拟新发行的A股未设定发行底价。仅供说明,倘根据建议
A股发行的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则A股发行所得款项将不超过约人民币
315,000,000元,且将根据本通函「A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研究」所述项目按比例
使用及调整。
於厘定实际A股发行价时,本公司将於A股发行时考虑下列因素:(i)本公司的财务业
绩;(ii)本公司同业其他A股上市发行人的平均市盈率(「平均市盈率」);(iii)市场状况;
(iv)H股的交易价格;(v)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vi)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政策。
―10―
附录 於 2 01 6年 4月 1 9日通过之建议 A股发行及
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 A股发行之
所有事宜之决议案
无论A股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为询价或直接定价,当厘定A股的市盈率时,本公司
会考虑A股发行时市场状况之下的平均市盈率。当建议A股发行下的A股市盈率一经厘
定,实际发行价亦须根据本公司於A股发行时的财务业绩厘定。此外,倘A股建议发行
价格并不能反映本公司的实际价值或低於H股的交易价,董事会将考虑当时的市场状
况、本公司当时的实际资金需要及发展策略、可资比较公司当时的交易倍数以及其他
相关因素以决定是否进行建议A股发行。
关於A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及其他详情,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另
行发布公告。
H.承销方式
发行事宜将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I.本公司改制
本公司将申请转为境内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J.建议A股发行的决议案有效期
建议A股发行的决议案有效期为自股东於2016年会议考虑并批准该议案之日起12个
月。
2.授权董事会办理与A股发行相关的所有事宜之决议案
股东於2016年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案以授权董事会办理与A股发行相关的所有事宜,包
括但不限於:
(a)根据情况制定和实施A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确定发行日期、发行对
象、将予发行股份数量、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及与A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
(b)办理与A股发行相关的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向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及批准手续;
(c)制定、签署、执 行、修改、补充及递交任何协议、合 同及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与A股发行相关的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及股东通
知,以及监管机构规定与A股发行相关的各种说明函件或承诺书;
―11―
附录 於 2 01 6年 4月 1 9日通过之建议 A股发行及
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 A股发行之
所有事宜之决议案
(d)根据A股发行申请及审批过程中可能自相关监管机构收到的任何意见及本公司的
实际状况,对募投项目及所得款项用途计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於投资进度、
投资比率的调整及签署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协议或合同;
(e)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及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如保荐协议、承销协议等;
(f) 在A股发行前确定所得款项存储专用账户(如需要);
(g) 於A股发行完成後,根据A股发行的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於工
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h) 於A股发行完成後,办理已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及相关股份锁定事
宜;
(i)倘证券监管部门颁布有关首次公开发售及上市的新政策或法规,则授权董事会根
据新政策及规定相应调整A股发行计划;及
(j)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条文及股东决议案,决 定
及处理与A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股东於2016年会议审批该议案日期起12个月。
―12―
2 0 1 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RedStarMacallineGroupCorporationLtd.
(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8)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上
午10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红星世贸大厦28楼举行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
(1)延长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之有效期;及
(2)延长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所有事宜之有效期。
承董事会命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郭丙合
中国,上海
2017年3月3日
附注:
1.就举行临时股东大会而言,本公司将自2017年3月20日(星期一)至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
暂停办理本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不接受任何股份过户登记。
为符合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H股 持有人务请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的
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以作登记。
为符合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内资股持有人务请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
回本公司於中国的注册办公室(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
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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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凡於2017年3月 17 日( 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
上投票。
2.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数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代为出席及投票。
3.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必须由股东亲笔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倘股东为法人,文书
应当加盖印章或由其董事或其他正式委任的受委代表亲笔签署。倘文书由股东的授权人签署,则由授权人
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4.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不迟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前24小时,备置於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就本公司H股持有人而言);或备
置於本公司於中国的注册办公室(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就本公司内资股持有
人而言),方为有效。倘受委代表委任表格由某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签署,则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的经公证证实副本应当与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同时备置於上述相同地点。填妥及交回受委代表委任表格
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凭证。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授权代表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则该授权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法人股东董事会或其他授权各方签署的有
关授权文件的经公证证实副本或本公司许可的其他经公证证实文件。受委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出示
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受委代表委任表格。
6.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须填妥回条,并於2017年3月 30 日(星期四)或之前透过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
(+85228650990(就H股持有人而言)及+862152820272(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送达至本公司 之H股证券登记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 就H股 持有人而言),或本公司於中国的注册办公 室(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7.预期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少於一日。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须自行承担其交通及住宿费用。
8.临时股东大会上全部表决均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14―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RedStarMacallineGroupCorporationLtd.
(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8)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上
午11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红星世贸大厦27楼举行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
(1)延长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之有效期;及
(2)延长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所有事宜之有效期。
承董事会命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郭丙合
中国,上海
2017年3月3日
附注:
1.就举行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而言,本公司将自2017年3月20日(星期一)至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包括首尾
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的内资股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本公司任何内资股股份过户登记。
为使内资股股东合资格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3月
17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於中国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
号6楼F801室)。
凡於2017年3月17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内资股股东均有权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於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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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2.有权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内资股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
3.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必须由内资股股东亲笔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倘内资股股东
为法人,文书应当加盖印章或由其董事或其他正式委任的授权人亲笔代其签署。
4.於内资股股东而言,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不迟於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举行时间前24小时,备置於本公司
於中国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方为有效。倘受委代表委任表
格由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人士签署,则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经公证证实副本应当与受委代表
委任表格同时备置於上述相同地点。填妥及交回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後,内资股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内资
股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内资股股东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持有内资股股份的凭证。如内资股法人股
东委派其授权代表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则该授权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董事会或内资股
法人股东的其他授权方签署的有关授权文件的经公证证实副本或本公司许可的其他经公证证实文件。受委
代表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内资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受委代表委
任表格。
6.拟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须填妥回条,并於2017年3月30日或之前透过专人送递、邮递或传
真(+862152820272)交回本公司於中国的注册办事处。
7.预期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持续时间不会超过一日。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须自行承担其交
通及住宿费用。
8.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全部表决均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16―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RedStarMacallineGroupCorporationLtd.
(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28)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中
午12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红星世贸大厦27楼举行
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
(1)延长建议A股发行之决议案之有效期;及
(2)延长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建议A股发行之所有事宜之有效期。
承董事会命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郭丙合
中国,上海
2017年3月3日
附注:
1.就举行H股类别股东大会而言,本公司将自2017年3 月 20 日( 星期一 )至 2017 年4月19 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
日)暂停办理本公司的H股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本公司任何H股股份过户登记。
为使H股股东合资格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凡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於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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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2.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H股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
司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
3.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书必须由H股股东亲笔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倘H股股东为法
人,文书应当加盖印章或由其董事或其他正式委任的授权人亲笔代其签署。
4. 於H股股东而言,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不迟於H股类别股东大会举行时间前24小时,备置於本公司的H股
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倘
受委代表委任表格由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人士签署,则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经公证证实副本
应当与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同时备置於上述相同地点。填妥及交回受委代表委任表格後,H股股东仍可依愿
亲身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 H股股东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凭证。H股法人股东如果委派
其授权代表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则该授权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董事会或H股法人股东的其
他授权方签署的有关授权文件的经公证证实副本或本公司许可的其他经公证证实文件。受委代表出席H股
类别股东大会,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H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受委代表委任表格。
6. 拟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须填妥回条,并於2017年3月30日或之前透过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852
28650990)交回本公司的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7.预期H股类别股东大会持续时间不会超过一日。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须自行承担其交通及住宿
费用。
8. 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全部表决均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18―
建議延長建議A股發行之決議案之有效期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建議A股發行之所有事宜,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內資股類別股東大會通告及H股類別股東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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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凯龙
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