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载有遵照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侨雄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 司」)董 事(「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
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侨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
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Kiu Hu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侨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81)
(1)建议更换核数师;及
(2)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3�C14号欧陆贸易中心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至第7页。本通函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登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
无论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备之指示填
妥,并在任何情况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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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而一项「细则」则指本公司之章程细则
中之一项细则
「审核委员会」 指 董事会辖下之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更换核数师」 指 郑郑会计师辞任本公司核数师。在郑郑会计师辞任後,建议
委任中汇安达会计师为本公司核数师,惟须待股东於股东特
别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实,而中汇安达会
计师之任期将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止
「郑郑会计师」 指 郑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会计师
「本公司」 指 侨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
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3�C14号欧陆贸易中心5楼召开及举行之股
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建议委任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建议委任」 指 建议委任中汇安达会计师为本公司核数师,以填补郑郑会计
师辞任後产生之临时空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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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中汇安达会计师」 指 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会计师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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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Kiu Hu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侨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8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许奇锋先生(主席) Cricket Square
余允抗先生(行政总裁) Hutchins Drive
张云先生(副行政总裁) P.O. Box2681
许立强先生 GrandCayman
刘兆桦博士 KY1-1111
Nojiri Makoto先生 CaymanIslands
叶江南先生
张启军先生 於香港之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非执行董事: 香港
李兆生先生 湾仔
告士打道108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大新金融中心
苏振邦先生 19楼
孙振鸿先生
王小宁先生
张文龙先生
敬启者:
(1)建议更换核数师;及
(2)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i)建议更换核数师之更多资料;及(ii)奉上股东特别大会
通告。股东特别大会乃为考虑及酌情批准有关建议委任之普通决议案而召开及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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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2. 更换核数师
董事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宣布,郑郑会计师已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辞去本公
司核数师一职,原因为本公司与郑郑会计师未能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年度之审核费达成共同协议。
郑郑会计师於其辞任函件提及「由於须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之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第441条作出披露,吾等提述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独立核数师报告所载意见段落中有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之不发表意见之基础所述事项。吾等并无就综合财务报表是否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真实而公平地反映 贵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财务状况及贵集团於截至该日止年度之财务表现及现金流量发表意见。」郑郑会计师已确认,除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审核费及除上文所述外,并无有关更换本公司核数师的其他事项或情况而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亦确认,除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审核
费及除上文所述外,并无有关本公司核数师辞任的其他事项或情况而须提请股东垂注。
根据审核委员会之推荐建议,董事会建议委任中汇安达为本公司之核数师,以填补郑
郑会计师辞任後产生之临时空缺。根据章程细则,建议委任须经股东於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後,方告作实。
董事会相信,倘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发出有关建议委任所需之批准,更换核数
师将不会影响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财务报表之审核工作及
年度业绩之刊发。
3.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3�C14号欧陆贸易中心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至第7页。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建议委任。
本通函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而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登於联交所网
站(www.hkex.com.hk)。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将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备之指示填妥,并在任何情况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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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将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而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结
束後另行刊发公布,宣布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
4.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所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
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5.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委任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侨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许奇锋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C 5�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Kiu Hu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侨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81)
兹通告侨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3�C14号欧陆贸易中心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别大
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委任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以填补郑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辞任後产生之临时空缺,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为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承董事会命
侨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许奇锋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注册办事处: 於香港之总办事处及
CricketSquare 主要营业地点:
HutchinsDrive 香港
P.O. Box2681 湾仔
Grand Cayman 告士打道108号
KY1-1111 大新金融中心
CaymanIslands 19楼
�C 6�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或多名人士作
为其代表代为出席,并於投票时代表其投票表决。受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
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任何续会)召开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该等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有在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被接纳就该等股份投票,并摒除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之投票。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及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
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被撤销。
�C 7�C
(1)建議更換核數師;及 (2)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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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雄国际
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