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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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阳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78)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物业
收购事项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
方订立临时协议,以收购该物业,代价为现金港币410,000,000元。
上��规则之规定
由於参考该物业之收购事项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
低於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
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收购事项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买方(本 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与卖方
就该物业之收购事项订立临时协议,代价为现金港币410,000,000元。
临时协议
临时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买方: 威豪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卖方: 广城(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
该物业: 位於香港湾仔骆克道332-334号之全幢启光商业
大厦
代价: 港币410,000,000元
付款: 1.初步按金港币20,000,000元,已於临时协议签
订时支付予卖方。
2.另一笔按金港币30,000,000元,将於签订正式
买卖合约时支付予卖方。
3. 代价之余额合共港币360,000,000元将於收购事
项完成时支付予卖方。
完成: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或之前
其他: (a) 买方已同意基於该物业之现有租约购买该物业;
(b)倘若该物业内之单位并没有签订租约,则卖
方须於完成时将该等单位交吉予买方。
该物业之资料
该物业为位於香港湾仔骆克道332-334号之全幢启光商业大厦。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由於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合并、物业发展及物业租赁,故持有该物业作投资物业
为长远投资用途。收购事项符合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及日常业务。
临时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正常商业条款,而代价乃经买方与卖方参考近期交易及
同区内同类物业之当前市值後公平磋商厘定。全部代价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支付。
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为投资良机,并相信本集团将从扩展香港之投资物业组合中受
惠。本集团将继续於香港房地产市场物色高质素之物业,并抓紧可增长收入之良
机以利长远发展。
董事相信临时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而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
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多项业务,包括在香港经营物业
合并、物业租赁、物业发展及提供楼宇管理服务,在中国内地经营物业发展。
卖方之资料
卖方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物业投资。
上市规则之规定
由於参考购买该物业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 则)超 过5%但 低於25%,
故该物业之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
报及公布规定。
一般资料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买方根据临时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以代价现金港
币410,000,000元收购该物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金朝阳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港币,香港当时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 指位於香港湾仔骆克道332-334号之全幢启光商业
大厦;
「临时协议」 指卖方与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就收购事项
订立之临时协议;
「买方」 指威豪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股东」 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广城(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金朝阳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傅金珠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之成员包括(i)执行董事�U傅金珠、陈慧苓及邝绍民;
及(ii)独立非执行董事�U陈启能、浦炳荣及吴志强。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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