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BATelecommunication(Asia)HoldingsLimited
DBA电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35)
新上市申请失效
兹提述DBA电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8月19日之公布,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向联交所递交新上市申请(「该公布」)。除另有界定者外,
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於2017年2月27日,根据上市规则第9.03(1)条,本公司获联交所上市部告知,日
期为2016年8月24日之新上市申请已於2017年2月24日失效。本公司将继续致力
於日後重续新上市申请,并仍在努力达致联交所之要求。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
发公布,以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有关新上市申请之进展。
建议收购事项须待多项条件(包括但不限於独立股东之批准)达成後,方可作
实,而该等条件未必能达成。此外,上市委员会未必授出新上市申请之批准。
倘新上市申请不获上市委员会批准,则收购协议将不会成为无条件,而建议收
购事项将不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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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2013年6月6日上午9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
并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DBA电讯(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俞益翔
香港,2017年3月2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俞益翔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及莫明强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晓先生、岳方先生及邹金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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