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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 有關延遲提供財務資助的最後還款日之補充協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MEGALOGIC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 宏创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42)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延迟提供财务资助的最後还款日 之补充协议 有关延迟提供财务资助的第二最後还款日之第二补充协议 於2016年1月22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易按财务作为放贷人与客户A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易按财务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无抵押贷款合共4,000,000港元,为期6个月。 於2016年6月21日,易按财务与客户A经公平磋商後订立贷款协议的第一补充协议,将贷款协议项下的最後还款日由2016年7月22日(第一最後还款日)延迟至2016年11月22日(第二最後还款日)。除延迟第一最後还款日外,贷款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及条文将维持不变,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6年11月22日,易按财务与客户A经公平磋商後订立贷款协议的第二补充协议,将第一补充协议项下的第二最後还款日延迟至2017年5月22日或之前(第三最後还款日)。除延迟第二最後还款日外,贷款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及条文将维持不变,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影响 由於根据第二补充协议向借款人提供的无抵押贷款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超过5%但不足25%,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根据第二补充协议提供的无抵押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报告及公告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於2016年1月22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易按财务作为放贷人与客户A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易按财务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无抵押贷款合共4,000,000港元,为期6个月。 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摘述如下。 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日期 : 2016年1月22日 放贷人 : 易按财务 借款人 : 客户A 本金 : 4,000,000港元 利率 : 每年13% 期限 : 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为期6个月 最後还款日 : 2016年7月22日 还款 : 借款人须每月偿还利息并於贷款到期日偿还本金 用途 : 作个人用途及投资 贷款资金 本集团将以内部资源拨付贷款。 有关延迟提供财务资助的第一最後还款日之第一补充协议 於2016年6月21日,易按财务与客户A经公平磋商後订立贷款协议的第一补充协议,将贷款协议项下的第一最後还款日延迟至第二最後还款日。除延迟第一最後还款日外,贷款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及条文将维持不变,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有关延迟提供财务资助的第二最後还款日之第二补充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2016年11月22日,易按财务与客户A经公平磋商後订立贷款协议的第二补充协议,将第一补充协议项下的第二最後还款日延迟至第三最後还款日。除延迟第二最後还款日外,贷款协议所有其他条款及条文将维持不变,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有关客户的资料 客户A为本集团现有的个体客户,并无拖欠纪录。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客户A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有关本集团及放贷人的资料 本公司乃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i)提供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的解决方案,并从事集成电路的设计、开发及销售;(ii)放债业务;及(iii)提供资讯保安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包括资讯安全评估、谘询、测试、监控与培训及资讯保安的系统集成服务业务。放贷人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获发牌照根据放债人条例之条文透过向客户,包括个人及公司,提供无抵押及有抵押贷款而於香港从事放债业务。 订立贷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理由 经考虑本集团的主要业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涵义)进行。 贷款协议的条款(包括适用之利率)为易按财务与借款人经参考市场当前利率和做法公平磋商後协定。董事认为,贷款按正常商业条款(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涵义)提供,并且认为贷款协议的条款按照正常商业条款并根据本公司的信贷政策订立。考虑到借款人财务背景理想及预期收取的利息收入会带来稳定的收入及现金流量,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一补充协议及第二补充协议的条款乃易按财务与借款人经公平磋商後协定。监於订立新贷款协议所需的时间及行政费用,董事认为订立第一补充协议及第二补充协议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影响 由於根据第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向借款人提供的无抵押贷款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超过5%但不足25%,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根据第二补充协议提供的无抵押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报告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客户A」/ 指 一个独立个体,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借款人」 「本公司」 指 宏创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其股份在创业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易按财务」/ 指 易按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 「放贷人」 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属独立於本 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之人士或公司连同其/彼等之最终实 益拥有人 「贷款」 指 根据贷款协议,易按财务作为放贷人向客户A作为借款人提供的无 抵押贷款,本金总额为4,000,000港元 「贷款协议」 指 易按财务与借款人就一笔合共4,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所订立 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的贷款协议 「放债人条例」 指 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一补充协议」 指 易按财务与借款人就延迟贷款协议项下的第一最後还款日所订立 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的第一补充协议 「第二补充协议」 指 易按财务与借款人就延迟第一补充协议项下的第二最後还款日所 订立日期为2016年11月22日的第二补充协议 承董事会命 宏创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宋得荣博士 执行董事及联席公司秘书 香港,2016年11月22日 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张庆先生及宋得荣博士;非执行董事为叶坚先生及廖金龙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志文先生、赵汝宏先生及高贤伟先生。 本公告乃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公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公告将保留於创业板网站www.hkgem.com之「最新公司公告」页内,自刊载日期起计至少保 留7天,亦将刊载於本公司网站www.megalogic.com.hk。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329 首创钜大 0.19 68.42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0764 永恒策略 0.06 37.21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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