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GHoldingsLimited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表格所用词汇应与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的通函
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人╱吾等(附
注1) ,
地址为 ,
股(附
注
为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港元的普通股 2)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大会主席或(附
注3及4) ,
地址为 ,
为本人╱吾等的代表,代表本人╱吾等按照下列指示出席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星期四)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No.16-3,JalanPJU5/4,DataranSunway,KotaDamansara,47810PetalingJaya,Selangor,Malaysia
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
等,并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按照下列指示,或倘无任何有关指示,则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附
特别决议案 注4) 反对(附注4)
1.批准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RCGHoldingsLimited」更改为「China
e-WalletPaymentGroupLimited」,并采纳「中国钱包支付集团有限
公司*」,以取代「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签署:(附
日期:二零一六年 月 日 注5及6)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姓名及地址。请填上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姓名。
2. 请填上登记於阁下名下而适用於本代表委任表格之股份数目。倘未有填上数目,则以阁下名义登记之全部股份为准。
3.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其他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姓名及
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4. 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某项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某项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
上「」号。如无该等明确指示,则阁下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阁下之代表亦有权酌情就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以外,
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提出之任何决议案投票。
5.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
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
6.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任何持有两
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委派多名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7. 此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的有关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
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8.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届时委任代表文据将作撤销论。
9.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
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排名较先的出席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
票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10.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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