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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CG Holdings Limited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0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星
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No.16-3,JalanPJU5/4,DataranSunway,KotaDamansara,47810
PetalingJaya,Selangor,Malaysia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
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待获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将本公司英文名称由「RCG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Chinae-WalletPaymentGroupLimited」,并采纳「中国钱包支付集
团有限公司*」,以取代「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授权本公司任何
一名或多名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落实更改公司名称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需、
合适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包括盖上印章(如适用)),
以及代表本公司处理任何必要登记及╱或存档。」
承董事会命
宏霸数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李景龙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仅供识别
–1–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及投票。任何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委派多名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此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的有关授权文件的副本,
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方为有效。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届时委任代表
文据将作撤销论。
4.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相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
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排名较先
的出席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
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5.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6.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7.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
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李景龙
张立公
王仲灵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文
关敬桦
卢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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