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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PHONYHOLDINGSLIMITED
新沣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23)
(认股权证代号:01537)
2017年3月3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3月3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有普通决议案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获独立股东正式通过。
兹提述新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6年12月13日刊发之公告及於2017
年2月15日刊发之通函(「该通函」)所载有关(i)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建议收
购本公司尚未拥有之GiantEagleEnterprisesLimited之42%权益涉及根据特别授权
发行代价股份;及(ii)申请清洗豁免。除另有界定者外,於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於2017年3月3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日期为2017年2月15日刊发之股东
特别大会通告内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已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获委任为监票人,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点票。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本公司共有2,705,753,580股已发行股份。按上市规则之规
定,郑先生、卖方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须於并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第 1项有关
收购事项的决议案放弃投票。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卖方於801,830,000股股份(相
当於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9.63%)中拥有权益。就第1项有关收购事项的决
议案可出席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之股份总数为1,903,923,580股股份。与郑先
生及/或卖方一致行动或被推定与彼等一致行动之人士(包括陈嘉利先生(执行董事)及TFHCL(独立非执行董事沈培基先生间接全资拥有之公司),亦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第 1项有关收购事项的决议案放弃投票。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陈嘉利先生於6,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0.22%)中拥有权益;及TFHCL於10,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0.37%)中拥有权益。於签署协议後,根据收购守则之一致行动之定义之第(6)项推定,陈嘉利先*仅供识别 1
生及TFHCL均已成为被推定与郑先生及卖方一致行动之人士。
根据收购守则,郑先生、卖方及与任何彼等一致行动或被推定与彼等一致行动之人士(包括陈嘉利先生及TFHCL)及涉及清洗豁免或於当中拥有权益之股东,须於并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第2项有关清洗豁免的决议案放弃投票。就第2项有关清洗豁免的决议案可出席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之股份总数为 1,887,923,580股。
概无股东按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之规定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而须就普通决
议案放弃投赞成票。
普通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附注) 投票数目
(%)
赞成 反对
1. 批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 1,403,252,471 105,000
括但不限於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 (99.993%) (0.007%)
2. 批准清洗豁免。 1,403,252,471 105,000
(99.993%) (0.007%)
附注:普通决议案全文已载列於2017年2月15日刊发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由於逾50%票数投票赞成各普通决议案,所有普通决议案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获独立
股东正式通过。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i)2,705,753,580股已发行股份;及(ii) 赋予其持有人权利
於认股权证获行使时按每股股份1.00港元认购合共539,732,716股股份之尚未行使
认股权证。
下表载列(i) 於本公告日期;(ii) 於完成後及紧随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後(假设除
发行代价股份外,自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及(iii)於完成後及紧随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後(假设所有由认股权证持有人持有之认股权证已获行使,且除发行代价股份及於认股权证获行使时发行新股份外,自本公告日期直至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iii)於完成後及紧随配发
及发行代价股份後(假设所
有认股权证已获由认股权
证持有人持有之行使,且除
(ii)於完成後及紧随配发 发行代价股份及於认股权
及发行代价股份後(假设除证获行使时发行新股份
发行代价股份外,本公司之 外,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
(i)於本公告日期 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 无变动)(附注5)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卖方(附注1) 801,830,000 29.63 1,051,830,000 35.59 1,212,196,000 34.68
沈培基先生 10,000,000 0.37 10,000,000 0.34 12,350,000 0.35
(附注2)
陈嘉利先生 6,000,000 0.22 6,000,000 0.20 6,000,000 0.17
(附注3)
卖方及其一致 817,830,000 30.22 1,067,830,000 36.13 1,230,546,000 35.20
行动人士
柯清辉先生 470,000,000 17.37 470,000,000 15.90 564,000,000 16.14
(附注4)
公众股东 1,417,923,580 52.41 1,417,923,580 47.97 1,700,940,296 48.66
总计 2,705,753,580 100.00 2,955,753,580 100.00 3,495,486,296 100.00
附注
1. 於本公告日期,801,830,000股股份及160,366,000份认股权证由卖方持有。卖方由郑先生(公
司主席、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全资实益拥有。
2. 於本公告日期,10,000,000股股份及2,000,000份认股权证由TFHCL持有,TFHCL由Asian
LeagueLimited全资拥有,而AsianLeagueLimited则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沈培基先生全资拥有。
连同沈培基先生作为实益拥有人直接拥有权益之 350,000份认股权证,彼因此被视作於
10,000,000股股份及2,350,000份认股权证中拥有权益。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沈培基先生於
签署协议後根据收购守则之一致行动之定义之第(6)项推定,被推定为与郑先生及卖方一致行动之人士。
3. 陈嘉利先生为执行董事,彼於签署协议後根据收购守则之一致行动之定义之第(6)项推定,被
推定为与郑先生及卖方一致行动之人士。
4. 柯清辉先生(「柯先生」)为350,000,000股股份及70,000,000份认股权证之实益拥有人,而
120,000,000股股份及24,000,000份认股权证由柯先生与其配偶黄丽宁女士共同持有。柯先生
因此被视作於470,000,000股股份及94,000,000份认股权证中拥有权益。
5. 其表示於完成後及紧随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後(假设所有认股权证持有人持有之认股权证已
获行使,且合共539,732,716股股份已於认股权证附带之认购权获行使时按每股股份1.00港元
获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权架构,仅供说明用途。
承董事会命
新沣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周素瑛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董事为:
执行董事: 郑盾尼先生(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陈嘉利先生
非执行董事: 方锦祥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沈培基先生
华宏骥先生
周宇俊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之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其所深知,於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而致使本公告中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仅供识别
新沣集团一九零七
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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