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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貸款協議之補充協議及提供貸款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GROUP LIMITED 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0) 须予披露交易 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 提供贷款 补充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之公布,贷款方(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借出一笔本金额为5,000,000港元 之定期贷款,按年利率9%计息,并须於提款当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或贷款方要求时(以较早者为准)还款。 贷款方与借款方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交易时段後)订立补充协议,以延长贷款协议还款日期至提款当日起计三百六十五日。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紧接补充协议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授予借款方的财务资助总额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授出贷款(经补 充协议延长)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由於授予借款方之财务援助金额不超过上市规则第13.13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8%,故提供贷款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C1�C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之公布,贷款方(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借出一笔本金额为5,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按年利率9%计息,并须於提款当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或贷款方要求时(以较早者为准)还款。贷款协议下之贷款已由借款方提取,且於本公布日期尚未偿还。 贷款方与借款方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交易时段後)订立补充协议,以延长贷款协议还款日期至提款当日起计三百六十五日。 补充协议之详情概述如下: 补充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交易时段後) 贷款方: 君钻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为放债人条例下 香港之持牌放债人 借款方: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方及其最 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 贷款本金额: 5,000,000港元(「本金额」) 提款日期: 贷款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提取 还款日期: 须自提款日期起计三百六十五日内作一次性还款,或当贷款方要 求时还款,以较早者为准(「还款日期」) 利息: 贷款之本金额每年9%。利息将自贷款提款日期累计直至悉数还款 为止,并且须按实际过去日数及以三百六十五天为一年之基准计 算 本集团及贷款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业务为中国及海外绿色市场(包括环保市场、农业市场、有机市场、绿色医药市场及绿色技术市场)技术与解决方案之研发及应用、制造、销售及买卖相关产品、材料、系统及服务等绿色业务、提供融资服务、证券买卖及投资、车位租赁及汽车买卖。 贷款方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C2�C 贷款方为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持有有效放债人牌照之注册放债人,主要从 事放债服务之业务。 借款方之资料 借款方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从事投资控股,而借款方之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提供综合业务软件解决方案、买卖上市证券及流动营销业务。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 贷款拨款 根据贷款协议(经补充协议延长)授出之贷款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补充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贷款方为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为香港持牌放 债人。贷款协议及补充协议於本集团一般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并为本集团提供利息收入。 补充协议之条款由贷款方及借款方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根据补充协议延长贷款还款日期乃由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定义见上市规则)。考虑到根据补充协议延长贷款还款日期而产生的预期利息收入之现金流入及收入,董事认为补充协议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实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紧接补充协议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授予借款方的财务资助总额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故授出贷款(经补充协议延长)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由於授予借款方之财务援助金额不超过上市规则第13.13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8%,故提供贷款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C3�C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方」 指 贷款协议项下之借款方 「本公司」 指 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30),於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并 於新交所作第二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款方」 指 君钻投资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贷款方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款方授出本金额为 5,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经补充协议补充) 「贷款协议」 指 贷款方与借款方就提供贷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 日之贷款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 「放债人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4�C 「补充协议」 指 贷款方及借款方就延长贷款协议下贷款之还款日期於二零一 七年三月三日订立之补充协议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杨智恒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五名执行董事杨智恒先生、梁广才先生、黄保强先生、锺少桦先生及戚道斌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贵生先生、王子敬先生及香志恒先生。 �C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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