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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828)
停 牌 最 新 进 展 之 更 新 资 料;
延 迟 刊 发 二 零 一 六 年 全 年 业 绩;
及
延 迟 寄 发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报
本 公 布 乃 王 朝 酒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统 称「 本 集 团」)根 据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联 交 所」)证 券 上 市 规 则(「 上 市 规 则」)第 13.09条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571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IVA部 而 作 出。
谨 此 提 述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四 日、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三 十 日、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三 十 日、二 零 一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八 日、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三 十 日、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三 十 日、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三 十 日、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十
六日、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四 日、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一 日、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三 日、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二 日、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公布(「 这些公布」)。
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本 公 布 所 用 词 汇 与 作 出 的 这 些 公 布 中 所 界 定 者 具 相 同 涵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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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牌 条 件
谨 此 提 述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八 日 之 公 布,本 公 司 现 正 与 其 顾 问 合 作,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以 达 成 联 交 所 要 求 之 复 牌 条 件。
董 事 会 谨 此 向 股 东 更 新 审 核 的 最 新 状 况 及 有 关 刊 发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二 零
一 三 年、二 零 一 四 年、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全 年 业 绩
之 事 宜。
1)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二 零 一 三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全
年 业 绩
就 销 售 交 易 及 存 货 的 审 核 工 作,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已 告 知 罗 兵 咸 永 道,他 们 无 进
一 步 凭 证 及 资 料 可 以 提 供 给 罗 兵 咸 永 道 及 罗 兵 咸 永 道 并 不 能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工
作。因 此,截 至 本 公 布 日,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财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财 政 年 度」)及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四 年 财 政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审 核 已 大 致 完 成。本 公 司 管 理 层 正 在
按 罗 兵 咸 永 道 要 求 收 集 整 理 若 干 支 持 资 料 及 文 件 如 对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估 算 的 评
估 报 告 和 评 估 顾 问 的 审 阅 备 忘 录 及 後 续 事 项 审 阅 程 序,以 完 成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二 年 财 政 年 度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财 政 年 度 的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2)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全 年 业 绩
为 了 审 核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五 年 财 政 年
度」)综 合 财 务 报 表,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已 正 在 向 罗 兵 咸 永 道 提 供 更 多 的 资 料 和 文
件。完 成 二 零 一 五 年 财 政 年 度 的 审 核 取 决 於,其 中 包 括,为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估
算 的 评 估、持 续 经 营 问 题 的 披 露 及 有 关 应 收 账 款 的 审 核 询 证 函 的 收 回。因 为
该 等 事 项 涉 及 本 公 司 以 外 的 第 三 方,所 以 完 成 二 零 一 五 年 财 政 年 度 的 审 核 需
要 一 些 额 外 时 间。
3)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全 年 业 绩
为 了 审 核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财 政 年
度」)综 合 财 务 报 表,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已 正 在 向 罗 兵 咸 永 道 提 供 更 多 的 资 料 和 文
件。因 为 二 零 一 二 年 财 政 年 度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财 政 年 度 的 审 核 尚 未 完 成,二 零
一 六 年 财 政 年 度 审 核 的 进 度 已 受 到 影 响 及 延 迟。
延 迟 刊 发 二 零 一 六 年 全 年 业 绩 及 延 迟 寄 发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报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49(1)条,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全 年
业 绩(「 二 零 一 六 年 全 年 业 绩」),须 於 财 政 年 度 完 结 後 三 个 月 内,即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以 前 刊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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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46(2)条,本 公 司 须 早 於 本 公 司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举 行 日 期 21天 前,
惟 无 论 如 何 於 相 关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後 不 超 过 四 个 月 内(即 最 迟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三
十 日)向 其 股 东 寄 发 本 集 团 的 年 报(载 有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核 数 师 就 此 编 制 的 报 告)(「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报」)。
基 於 上 述 原 因,二 零 一 六 年 全 年 业 绩 将 会 延 迟 刊 发,而 本 次 延 迟 乃 违 反 上 市 规 则
第 13.49(1)条 的 规 定。二 零 一 六 年 年 报 亦 将 延 迟 寄 发 及 董 事 会 确 认 该 延 迟 将 并 不 符
合 上 市 规 则 第 13.46(2)条 的 规 定。
於 厘 定 会 议 日 期、二 零 一 二 年 全 年 业 绩、二 零 一 三 年 中 期 业 绩、二 零 一 三 年 全 年 业
绩、二 零 一 四 年 中 期 业 绩、二 零 一 四 年 全 年 业 绩、二 零 一 五 年 中 期 业 绩、二 零 一 五
年 全 年 业 绩、二 零 一 六 年 中 期 业 绩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全 年 业 绩 刊 发 日 期,二 零 一 二 年
年 报、二 零 一 三 年 中 期 报 告、二 零 一 三 年 年 报、二 零 一 四 年 中 期 报 告、二 零 一 四 年
年 报、二 零 一 五 年 中 期 报 告、二 零 一 五 年 年 报、二 零 一 六 年 中 期 报 告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报 寄 发 日 期 後,本 公 司 将 做 进 一 步 公 布 以 通 知 股 东。
刊 发 尚 未 提 供 的 财 务 业 绩 之 预 期 时 间 表
监 於 上 述 情 况,刊 发 二 零 一 二 年 财 政 年 度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财 政 年 度 的 财 务 业 绩 将 会
进 一 步 延 迟。以 下 是 刊 发 二 零 一 二 年 财 政 年 度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财 政 年 度 的 业 绩 之 预
期 时 间 表:
预 期 时 间 表:
刊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二 零 一 三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业 绩,及 说 明 任 何
审 核 保 留 意 见(如 有)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中 旬
或 之 前
刊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业 绩,及 说 明 任 何 审 核 保 留 意 见(如 有)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中 旬
或 之 前
刊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业 绩,及 说 明 任 何 审 核 保 留 意 见(如 有)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末
或 之 前
刊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二 零 一 四、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中 期 业 绩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末
或 之 前
刊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二 零 一 三 年、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报,以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及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个 月
之 中 期 报 告
於 将 来 的 每 月 公 布 中 更 新
注 意 事 项: 以 上 之 预 期 时 间 表 仅 属 指 示 性 质,并 可 能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再 作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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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司 将 会 尽 最 大 努 力 按 照 上 述 时 间 表 刊 发 尚 未 发 布 的 财 务 业 绩。罗 兵 咸 永 道 也
同 意 紧 密 配 合 本 公 司 根 据 上 述 时 间 表 规 划 完 成 审 核 工 作。本 公 司 将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作 出 进 一 步 公 布。
此外,一间内控顾问正在审阅本集团的内控系统(包括显示於调查报告终稿的发现)。
本 公 司 将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作 出 进 一 步 公 布。
暂 停 买 卖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午 九 时 起 暂 停 在 联 交 所 买 卖,并 将
会 一 直 暂 停 买 卖 直 至 作 出 进 一 步 通 知 为 止。
承 董 事 会 命
王 朝 酒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郝 非 非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日
於 本 公 布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包 括 三 名 执 行 董 事 郝 非 非 先 生、尹 吉 泰 先 生 及 孙 咏
健 先 生;五 名 非 执 行 董 事 Heriard-Dubreuil Francois先 生、石 敬 女 士、Jean-Marie Laborde
先 生、王 正 中 先 生 及 Robert Luc先 生;以 及 三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张 国 旺 博 士、杨 鼎
立 先 生 及 孙 如 �� 先 生。
停牌最新進展之更新資料;延遲刊發二零一六年全年業績;及延遲寄發二零一六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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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酒业
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