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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wei Power Holdings Limited
超威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51)
关连交易
成立合营公司
成立合营公司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超威电源、
周先生与陈中华先生签订章程细则,据此,订约方同意成立合营公司,从事
(其中包括)提供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
准)。预期该合营公司将以投资控股公司的身份持有数家将从事电池回收业务的
附属公司。
合营公司的总注册股本将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由超威电源、周先生及陈中
华先生分别出资及持有51%、39%及10%。订约方将以现金注入合营公司的注
册资本。根据章程细则,支付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款项的期限为二零三七年三月
一日。然而,合营公司股东将不时评估合营公司的资金需求,并於适当时候协
定注资时间表,於本公告日期,尚未议定具体时间表。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周先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故根据上市规则属於
本公司的关连人士。陈中华先生为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故根据上市规
则属於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章程细则成立合营公司构成上市规则第
14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C 1�C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计算有关本公司於章程细则项下所作注资的各项适用
百分比率(利润比率除外)少於5%,故根据章程细则成立合营公司须遵守上市
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成立合营公司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超威电源、周
先生与陈中华先生签订章程细则,据此,订约方同意成立合营公司,从事(其中
包括)提供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预期
该合营公司将以投资控股公司的身份持有数家将从事电池回收业务的附属公司。
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订约方: (1)超威电源;
(2)周先生;及
(3)陈中华先生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 合营公司的总注册股本将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由超威电
本及股权: 源、周先生及陈中华先生分别出资及持有51%、39%及
10%。
订约方将以现金注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章程细
则,支付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款项的期限为二零三七年三月
一日。然而,合营公司股东将不时评估合营公司的资金需
求,并於适当时候协定注资时间表,於本公告日期,尚未
议定具体时间表。
章程细则规定的出资金额由订约方经参考各自於合营公司
所占股权以及合营公司的建议规模及发展後公平磋商厘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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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合营公司将从事(其中包括)提供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以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董事: 合营公司将仅有一名执行董事,将由合营公司股东委任。
成立合营公司的原因及裨益
鉴於铅酸电池新增使用量和保有量的增加,中国将面临因铅酸电池大量报废和回
收再用的社会问题。为加强铅酸电池回收污染防治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中国政府
计划实施对铅酸电池生产商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商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延伸
到包括以旧换新、再生循环、废物处置等其他环节。同时,本集团在铅回收技术
上取得重大突破,并被国家批准设立「国家环境保护铅酸蓄电池生产和回收再生
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因此,本集团针对目前中国对铅酸电池行业的政策导
向,成立合营公司重点发展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及铅物料循环再用业务。此外,本
集团利用该项技术并透过废旧铅酸电池回收、熔炼再制成再生铅物料,稳定铅酸
电池生产物料供应渠道,从而实现本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相信长远而言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及再生铅业务的发展将加强本集团之盈利
能力。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章程细则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并於本集团一般业
务过程中订立,而章程细则的条款均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
益。
由於周先生为章程细则的订约方,故周先生及其家族成员(即周龙瑞先生、杨云
飞女士、杨新新先生及方建军女士)已就批准成立合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
表决。
有关订约各方的资料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制造铅酸动力电池。超威电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亦
为本集团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
周先生为本集团创办人兼行政总裁。彼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董事会
主席。
陈中华先生为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C 3�C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周先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故根据上市规则属於本
公司的关连人士。陈中华先生为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故根据上市规则属
於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章程细则成立合营公司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
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计算有关本公司於章程细则项下所作注资的各项适用百
分比率(利润比率除外)少於5%,故根据章程细则成立合营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章程细则」 指超威电源、周先生及陈中华先生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
七年三月三日合营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超威电源」 指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集
团全资拥有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超威动力控股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合营公司」 指超威梯次(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尚待相
关工商局批准),将根据章程细则在中国成立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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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 指周明明先生,为本集团创办人、本公司控股股东、执
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本集团行政总裁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本公司不时的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超威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周明明
中国浙江省长兴县,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周明明先生、周龙瑞先生、杨云飞女士及杨新新先
生;非执行董事为方建军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汪继强先生、欧阳明高教授、
李港卫先生及吴智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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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 成立合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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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威动力
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