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ENTERPRISE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08)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贷款协议及提供贷款
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之公告,本公司与借款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按该协议所载条款并在所载条件之规限下向借款方垫付贷款,用作借款方及其附属公司之资本开支及一般营运资金。
贷款方与借款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交易时段後)订立补充协议,以延长贷款协议之还款日期至提取日期起计365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间接持有借款方之28%已发行股本并於当中拥有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百分比率
均少於25%,故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於授予借款方之财务援助金额不超过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8%,故提供贷款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条及第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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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并非上市规则第14A.27条所界定之本集团共同持有实体,而贷款亦并非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连交易。
补充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交易时段後)
贷款方: 本公司
借款方: 借款方
贷款金额: 12,000,000港元
利息: 按贷款本金额计算支付所欠年息12厘连同所偿还贷款
提取日期: 贷款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提取
还款: 须於贷款提取日期起计365日内悉数偿还贷款及贷款之应计利息
有关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而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综合商业软件方案、买卖上市证券及移动营销业务。
有关借款方之资料
借款方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而本公司间接持有借款方之28%已发行股本并於当中拥有权益。
借款方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i)卡拉OK音乐制品版权之许可管理;及(ii)在中国为卡拉OK场所提供中国卡拉OK音乐制品之信息系统服务及卡拉OK内容管理系统。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方已发行股本余下72%之持有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以及借款方及其附属公司之董事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并与彼等概无关连。
提供贷款之理由及裨益
贷款协议之条款乃贷款方与借款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借款方已发行
股本28%之须予披露交易)所述,借款方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经考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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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方适用之其他可动用融资方法後,董事认为,提供贷款为向借款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额外资金,以用作其资本开支及一般营运资金之最有效及具效益之融资方法。
经考虑类似交易之现行市场常规及将产生至本集团之预期收益後,董事认为,於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而补充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贷款已以本集团内部资源及其他贷款机构之融资拨付资金,并已入账列作本集团之应收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少於
25%,故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於授予借款方之财务援助金额不超过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8%,故提供贷款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条及第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借款方并非上市规则第14A.27条所界定之本集团共同持有实体,而贷款亦并非上市规则项下第14A章之关连交易。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方」 指 宝添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为贷款协议项下之借款方
「本公司」 指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08),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之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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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 指 本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贷款方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授予借款方之定期贷款,本金额
为12,000,000港元
「贷款协议」 指 贷款方与借款方就提供贷款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
之贷款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 指 贷款方与借款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订立之补充
协议,内容有关延长於贷款协议项下贷款之还款日期
「%」 指 百分比
代表董事会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启泰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位执行董事,为林启泰先生(主席)、黄浩�N先生及李江南先生,以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胡竞英女士、廖金龙先生及刘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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