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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承担任何责任。
Silverman Holdings Limited
银仕来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16)
独立非执行董事
之辞任及委任
董事会谨此宣布,以下事项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1)潘洪业先生已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之主席、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各自之成员。
(2)王亮亮先生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
会各自之成员。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银仕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各为一名「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潘洪业
先生(「潘先生」)已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务,以为其他个人事
务投放更多时间。彼辞任後,即不再为薪酬委员会之主席、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
之成员。
潘先生向本公司确认有关其辞任,(i)其与本公司之间并无任何性质之未决赔款,无论费
用、薪酬或补偿;(ii)其与董事会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及(iii)概无任何事宜须敦请本公
司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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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谨此对潘先生於任内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对董事会所作出之宝贵贡献,致以衷心
感谢。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布王亮亮先生(「王先生」)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审
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王先生,34岁,持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之法律硕士学位。彼於二零零四年自苏
州大学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学士学位。王先生拥有十年的法律专业经验。彼於二零零六年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律师资格。王先生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加入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并於二零一四年四月成为公司合夥人。彼专责证券、资金、私募股权、合并及收购、重
组、反垄断及外资。就其资本市场之业务而言,王先生曾在海外及本地上市项目代表多间
公司及包销商。
王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其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为期三年。其任期将直至
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并符合资格於会上重选连任,惟此後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於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王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60,000港元,
有关金额乃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经参照本公司支付予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董事袍金、类
似职位之现行市场薪酬水平以及王先生之经验、职责及责任而厘定。
王先生已确认,彼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之规
定。
於本公告日期,除以上所披露者外,王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i)根据上市规则,彼与本公
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i)彼概无任何其他本公
司股份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iii)彼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概无担任其他职务;(iv)彼於过去三年概无於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
众公司中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及(v)彼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任何规定须予披露的任何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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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王先生加入董事会。
承董事会命
银仕来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东
中国山东,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八名董事,即本公司执行董事刘东先生、刘宗君先生、陈辰女士、何汉先生及谭
彬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林继阳先生、高峡先生及王亮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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