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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影业及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TLGMovie andEntertainmentGroup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决定不继续进行建议要约
本公告乃由传奇影业及娱乐集团有限公 司(「本 公司」)根 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
则(「收购守则」)规 则3.7而作出。
兹提述(a)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
一七年三月三日的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可能
提出自愿性有条件现金部分要约以收购电视广播股本中29.9%已发行股份(「建议
要约」)及(b)电视广播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的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
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电视广播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的公告中披露,电视广播已留意到
SilchesterInternationalInvestorsLLP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新闻稿,内容
有关(其中包括)要求电视广播董事局在购回要约或清洗豁免未被电视广播独立
股东批准,或(基 於任何其他理由)购回要约的其他条件未获完全达成的情况下,
向电视广播股东建议批准派发特别股息(「特别股息」)每股股份港币9.6元(根据
现有已发行股份计算,有关总额约为港币42亿元)的决议案。电视广播董事局表
示在电视广播本身的购回要约有明确结果後方处理特别股息建议将符合电视广播
全体股东的利益。该立场显示电视广播董事局尚未指明日後是否会建议电视广播
股东批准派发特别股息。
如果购回要约未能进行,本公司正式作出建议要约,但电视广播在建议要约完成
之前有意宣派特别股息,则宣派特别股息的有关建议将构成收购守则规则4项下
的阻挠行动,需取得证监会的同意和电视广播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授出批准。
然而,如果电视广播在建议要约完成之後建议宣派特别股息,则收购守则规则4将
不适用。本公司认为,即使建议要约能够完成且本公司能因而持有29.9%的股份,
在本公司可能行使29.9%的投票权投票否决时,特别股息仍可能被届时的电视广
播股东批准。
倘届时的电视广播股东批准如此大额特别股息且有关股息最终获得分派,本公司
认为此事将严重影响其对电视广播的估值及电视广播本身的财务状况,同时亦可
能对股份市价造成影响。在如此不明朗的情况下,本公司未能於最後期限前落实
建议要约的条款,因此决定不继续进行建议要约。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1.1(c),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否则本公司或在建议要约期间与
其一致行动的人,或在其後与上述任何人一致行动的人,均不可在本公告日期起
计的6个月内,(i)公布就电视广播作出要约或可能要约,或(ii)取得电视广播的投
票权(如果本公司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会因而产生收购守则规则26规定须作出要
约的责 任)。
电视广播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
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传奇影业及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唯一董事
童炜晋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股东为卫浩材先生及童炜晋先生,而本公司的唯一董事
为童炜晋先生。
本公司的唯一董事以及股东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
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内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
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
述产生误导。
決定不繼續進行建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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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播
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