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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ENERGY LOGISTICSGROUPLIMITED
亚洲能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51)
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亚洲能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
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9楼举行股
东大会(「股东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是否修订)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上
市及买卖後:
(a)自紧随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或前述条件获达成日期(以较後者为准)後第一
个营业日起生效,将本公司股本中每十(10)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合
并为一(1)股股份(各为一股「合并股份」),有关合并股份彼此之间在所有
方面享有相同地位及拥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载普通股所附之权利
及优先权并受限於其下所载限制(「股份合并」);
(b)因股份合并产生之已发行合并股份之任何碎股配额将不予理会及将不
会发行予股东,但所有相关零碎合并股份将予汇集及(如可能)以本公司
�C1�C
董事认为属合适之方式及条款出售及所得款项净额将由本公司保留;及
(c)授权任何一名本公司董事(「董事」)代表本公司订立任何协议、契据或文
据及�u或签立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u或代表本公司采取其认为就完
成、执行及落实与股份合并有关之任何及全部安排而言属必要、合适或
权宜之所有有关行动。」
2. 「动议
(a)待协议备忘录所载条件达成後,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GPOGrace(HongKong)Limited(为买方)与GPOGraceLimited(「卖方」)
就买卖一艘半潜重载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有条件协
议备忘录(「协议备忘录」)(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
席简签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b)批准根据协议备忘录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最
多311,200,000股入账列为悉数缴足之合并股份(「代价股份」),发行价为
每股代价股份0.25港元,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c)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董事」)进行其认为就执行及落实协议
备忘录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而言属
必要、适宜或权宜或与此相关而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
益之一切行动及事宜及签立所有相关文件(倘就签立文件盖印,则由任
何两名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连同本公司之秘书行事)。」
�C2�C
3.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为发行人)与恒明珠证券有限公司(为配售代
理)(「配售代理」)就按尽力基准以每股配售股份0.10港元之配售价向不少
於六名承配人配发本公司股本中4,000,000,000股合并股份(「配售股份」)
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配售协议(「配售协议」)(注有「B」字
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之交
易; (b)批准待配售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後,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 发及发行配售股份; (c)向本公司董事(「董事」)授出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有关配售股份将在 所有方面於彼此之间及与於配发及发行日期本公司所有已发行缴足普通 股拥有相同地位。特别授权乃附加於在本决议案获通过之前已授予或可 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权,且不得损害或撤销该等授权;及 (d)授权任何董事按其认为就使配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任何交易及所有其 他有关或关连之事宜生效或与之相关而言属必要、适宜、合宜或权宜而 进行一切有关行为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一切其他有关文件(倘就签立文 件盖印,则由任何两名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连同本公司之秘书行事),以 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并同意就与之相关或关连之事宜作出有关变动、 修订或豁免。」 承董事会命 亚洲能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梁军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C3�C注册办事处:
香港
干诺道中111号
永安中心
24楼2404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人代其出席大会及投
票。倘彼於本公司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可委派多於一名代表。受委派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东。
2.於指定形式内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
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之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股东大
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
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者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方为有效。就此
目的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该等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梁军先生、冯嘉强先生、符永远先生及林文清
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于宝东先生(主席);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志
远先生、薛凤旋教授及萧妙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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