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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選董事;(2)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之建議;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谘询交易所参与者或其他注册 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交易所参与者或其他 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Vinda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31) (1)重选董事; (2)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谨定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 尖沙咀东部麽地道69号帝苑酒店二楼帝苑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 第13至16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之指示填妥委任表 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且无论如何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最少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重选董事....................................................... 4 3.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4 4. 股东周年大会................................................... 5 5. 以投票方式表决................................................. 5 6. 推荐意见....................................................... 5 附录一 - 重选董事..................................................... 6 附录二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Ci�C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时 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麽地道69号帝苑酒店二 楼帝苑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组织章程细则」 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公司条例」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香港法例第 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 指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以及其当时及不时之附属公司(公司条例 及�u或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所 界定者);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给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 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批准该授权之决议案通过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之股份; 「最後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C1�C 释 义 「购回授权」 指给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批准本公司於联 交所购回不超过批准该授权之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之股份;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或不时以其他面值 发行之已缴足股份;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收购守则」 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C2�C 董事会函件 Vinda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3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李朝旺先生(主席) CricketSquare 余毅�P女士(副主席) HutchinsDrive JohannChristophMICHALSKI先生(行政总裁) P.O.Box2681 李洁琳女士(副行政总裁) GrandCaymanKY1-1111 董义平先生(科技总监) CaymanIslands 非执行董事: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JanChristerJOHANSSON先生(副主席) 香港九龙 CarlMagnusGROTH先生 尖沙咀东 CarlFredrikStensonRYSTEDT先生 加连威老道98号 东海商业中心 独立非执行董事: 顶层 谢铉安先生 甘廷仲先生 徐景辉先生 王桂埙先生 替任董事: UlfOlofLennartSODERSTROM先生 (RYSTEDT先生之替任董事) GertMikaelSCHMIDT先生 (JOHANSSON先生及GROTH先生之替任董事) 敬启者: (1)重选董事; (2)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建议;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所需资料。所 提呈之决议案包括(i)重选董事;及(ii)授予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C3�C 董事会函件 2.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包括五名执行董事李朝旺先生、余毅�P女士、Johann ChristophMICHALSKI先生、李洁琳女士及董义平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JanChrister JOHANSSON先生、CarlMagnusGROTH先生及CarlFredrikStensonRYSTEDT先生;以及四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谢铉安先生、甘廷仲先生、徐景辉先生及王桂埙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6(3)条,任何由董事会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之董事, 其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届时则合资格於该大会上膺选连任。CarlFredrik StensonRYSTEDT先生於年内获董事会委任,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且符合资格并 愿意於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7(1)条,於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董事 (根据第86(3)条之条文适用之董事除外)(倘数目并非三或三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 於三分之一人数之董事)须轮值退任。每年退任之董事须为自上次膺选连任後任期最长 之董事,惟倘多名人士於同一日成为董事,则以抽签方式决定须退任之董事(除非该等 董事彼此间另有协定)。因此,余毅�P女士、JohannChristophMICHALSKI先生、甘廷仲先 生及王桂埙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而彼等均合资格并愿意於会上膺选连 任。 有关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3.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i)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 超过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之股份,并在此项授予董事 之一般授权中,加入相等於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面值总额之股份;及(ii) 购回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之股份。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1,138,264,373股。待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 之建议决议案通过後,假设於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本公司并无发行及�u或购回股份,本 公司根据发行授权可发行最多227,652,874股股份,相当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面值总额20%。 �C4�C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将於:(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b)根据组织章 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c)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授予董事之权力当日三者中最早发生日 期届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给予股东之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4.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举行,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 函第13至16页。本通函亦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之指示填妥委任表格,在不迟於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 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表决方式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於本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并非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因此,所有於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均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开 始时详述投票之程序。 投票结果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後在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登载。 6.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重选董事及授予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相关 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主席 李朝旺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C5�C 附录一 重选董事 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列如下: CarlFredrikStensonRYSTEDT先生,53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获委任为非执 行董事。於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前,彼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起担任SODERSTROM 先生之替任董事。RYSTEDT先生为SvenskaCellulosaAktiebolagetSCA(publ() 「爱生雅」)执 行副总裁兼财务总监。RYSTEDT先生於二零一四年加入爱生雅,任爱生雅集团财务主 管。加入爱生雅前,於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二年,RYSTEDT先生为NordeaBankAB(publ) 之执行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及NordeaSweden之国家高级行政人员。於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 八年,RYSTEDT先生为ElectroluxPLC之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RYSTEDT先生於二零零 零年至二零零一年任SapaUKLimited之财务总监,及於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任Sapa UKLimited之业务发展主管。RYSTEDT先生持有斯德哥尔摩经济学院之金融及会计学士 学位。 根据委任函,RYSTEDT先生之任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 十九日止,其後可延续至本公司与RYSTEDT先生书面协定的期限。RYSTEDT先生须按照 组织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RYSTEDT先生目前之薪酬为每 年29,395港元,有关薪酬与其作为非执行董事之职务与职责及当前市况相符。RYSTEDT 先生不会获得任何花红。 於最後可行日期,RYSTEDT先生於本公司股份中并无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RYSTEDT先生持有7,500股主要股东爱生雅之B类股份,相当於爱生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股本之0.0011%。除上文所披露者外,RYSTEDT先生於 过去三年并无於任何公众上市公司出任任何董事职务,就上市规则而言,彼与本公司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概无有关彼重选之事宜须知会 股东,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作出披露,亦无其他事 宜须知会股东。 余毅�P女士,62岁,为本集团创办人之一。余女士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获委任为 执行董事,并於二零一零年一月进一步获委任为董事会副主席,专责战略性发展工作。 余女士在此任命之前为本集团的营运总裁。彼於中国生活用纸行业拥有近三十年集团 管理及财务管理经验。余女士毕业於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会计课程。 根据服务协议,余女士之任期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开始直至其中一方提前最少 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合约。余女士须按照组织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 膺选连任。余女士目前之薪酬为每年2,737,567港元,有关薪酬与其职务与职责相符,并 经董事会参考当前市况後批准。余女士有权享有由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决定之管理层花 红。董事会已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向余女士派发花红1,458,020 港元。 �C6�C 附录一 重选董事 余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出任董事职务。彼为主要股东富安国际有 限公司之董事及股东。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上市规则而言,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其他关系。概无有关彼重选之其他事宜须知会 股东,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作出披露,亦无其他事 宜须知会股东。 於最後可行日期,余女士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第7及8分部)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的权益载列如下: 股份及股本衍生工具下 所持相关股份数目 个人权益 公司权益 权益概约 (以实益 (受控制 百分比 拥有人持有)公司的权益)权益总额 (%) (附注) 股份 50,000 �C 50,000 0.004 股本衍生工具―购股权 240,000 240,000 0.02 290,000 0.024 附注:由於约整,实际百分比可能不等於所列数字。 JohannChristophMICHALSKI先生,51岁,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 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在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之前,MICHALSKI先生自二 零零八年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彼在消费品行业之业务发展及战略、消费市场行 销及产品创新方面担当重要岗位之经验超过二十年。彼担任爱生雅全球卫生用品总裁 一职,负责全球市场开发及产品研发,亦出任爱生雅亚太区总裁(总部位於中国上海)。 在加入爱生雅之前,彼曾在纽西兰乳业集团恒天然及环球快速流动消费品公司联合利 华担任多个高级管理层职位。MICHALSKI先生持有德国基尔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MICHALSKI先生与本公司就其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之委任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 一五年十月一日开始,初步为期三年。彼须按照组织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 任及膺选连任。MICHALSKI先生目前之薪酬为每年4,918,400港元,而酌情花红及其他� 利经参考彼於本集团之职务与职责、当前市况以及本集团与彼之表现而厘定。董事会 已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向MICHALSKI先生派发花红2,570,100 港元。 �C7�C 附录一 重选董事 於最後可行日期,MICHALSKI先生於本公司39,000股股份中及可认购220,000股股 份之本公司购股权中拥有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并持有11,920股爱生 雅B类股份,相当於主要股东爱生雅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股本之0.0017%。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MICHALSKI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任何公众上市公司出任任 何董事职务,就上市规则而言,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 概无关连。概无有关彼重选之任何事宜须知会股东,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13.51(2)(v)条作出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 甘廷仲先生,59岁,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甘先生 曾於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开始其事业,目前为以澳洲悉尼为业务据点的特许会 计师行Kam&Beadman的合夥人。彼於提供核数、税务及会计服务(包括上市公司法定审 核、资讯系统审核及内部审核)等方面拥有多年经验。甘先生现为嘉士利集团有限公司 的非执行董事。甘先生毕业於西澳大学,取得商业学士学位。甘先生为特许会计师及澳 洲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澳洲新南威尔斯注册核数师及澳洲证券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 会注册核数师。甘先生亦为澳洲新南威尔斯州太平绅士。 根据委任函,甘先生之初步任期自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并可由其中一方提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该委任可延续至本公 司与甘先生书面协定的期限。甘先生须按照组织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 及膺选连任。甘先生当前之薪酬为每年400,000港元,有关薪酬与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之职务与职责相符,并经董事会参考当前市况後批准。甘先生不会获得任何花红。 於最後可行日期,甘先生於可认购140,000股股份之本公司购股权中拥有权益(定义 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甘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 司出任董事职务。彼之前及现时并无担任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就上市 规则而言,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其他关系。 概无有关彼重选之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 13.51(2)(v)条作出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 甘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已逾九年。尽管彼连续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有一段 颇长时间,基於彼已就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各事项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确认彼之独立 性,董事会信纳彼之独立性,并相信彼仍然属独立人士。此外,监於甘先生拥有丰富的 �C8�C 附录一 重选董事 知识与经验,董事会相信彼膺选连任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彼应 获重选为董事。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A.4.3条,相关 重选事宜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由股东以一项独立决议案批准。 王桂埙先生,65岁,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获委任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王先生持有香港中文大学颁授的文学学士学位及伦敦大学颁授的法律学 士学位。彼为香港、英国、澳洲及新加坡的执业律师。彼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王先生现 时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虹 半导体有限公司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一直於两所国际 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主理合夥人达十五年。在此之前,彼曾任职於香港特区政府的地政 总署、律政司及立法会共达十年。自二零一一年起,王先生获委任为香港机场管理局、 医院管理局、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及竞争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彼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荣誉主席。彼现时为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其中一名副主席、香港版权审裁处主席、香港 律师会及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前任会长以及香港董事学会理事会成员。彼为财务汇报局 及香港商界会计师协会荣誉顾问。王先生在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恒生管理学院及香港树仁大学担任名誉讲师、校外评核委员、客席教授及实务教授。 根据委任函,王先生之任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并可由其中一方提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该委任可延续至本公司与王 先生书面协定的期限。王先生须按照组织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 连任。王先生当前之薪酬为每年360,000港元,有关薪酬与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 务与职责及当前市况相符。 於最後可行日期,王先生於本公司股份中并无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出任董事职务。彼 之前及现时并无担任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就上市规则而言,彼与本公 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其他关系。概无有关彼重选之 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亦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作出披 露,亦无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 �C9�C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编制之说明函件,旨在为股东提供考虑建议购回授 权之所需资料。 购回授权之理由 虽然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彼等相信倘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普 通决议案获通过,授予彼等之是项授权所提供之灵活性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联交所 之买卖状况近年时有波动,倘日後股份以低於本身价值之价格买卖,而本公司可购回 股份,则可提高全面摊薄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视情况而定),对仍保留於本公 司之投资之股东有利,而董事仅在相信进行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方会 进行购回。 股本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合共为1,138,264,373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缴 足普通股。 倘行使购回授权至上限10%,则本公司可购回113,826,437股股份。 购回股份之资金来源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 法律可合法用作购回之可动用流动现金或营运资金。该等资金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可 供分派之溢利。 由於全面行使购回授权或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负债资本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故董事预期仅会在信纳行使该授权不会带来有关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方会行 使该授权。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会根据上市规则、开曼群岛法律以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及细则所载之规例,按照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董事或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目前概无意在 股东授出购回授权後,行使该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通知,表示目前有意在股东授出购回授 权後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等所持任何股份。 �C10�C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收购守则 倘因本公司购回股份而导致个别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 购守则而言,该增幅会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多名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藉此 获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一般收购建议。 於最後可行日期,就本公司所知及所信,以下股东直接或间接於附有权利在任何 情况下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之已发行普通股面值数目10%或以上中拥有权益: 倘购回授权 获悉数行使 个人权益 公司权益 於最後可行日期 占已发行 (以实益拥有人 (受控制公司 占已发行股本的 股本的概约 主要股东名称�u姓名 持有) 的权益) 权益总额概约百分比(%)(1) 百分比(%) (1) SCAGroupHoldingBV 股份 620,737,112(2) ― 620,737,112 54.53 60.60 SCAHygieneAB 股份 ― 620,737,112(2) 620,737,112 54.53 60.60 SvenskaCellulosaAktiebolaget股份 ― 620,737,112(2) 620,737,112 54.53 60.60 富安国际有限公司 股份 216,341,581(3) ― 216,341,581 19.01 21.12 SententialHoldingsLimited股份 ― 216,341,581(3) 216,341,581 19.01 21.12 李朝旺 股份 ― 216,341,581(3) 216,341,581 19.01 21.12 附注: 1. 由於约整,实际百分比可能不等於所列数字。 2. SCAGroupHoldingBV由SCAHygieneAB直接全资拥有,而SCAHygirneAB则由Svenska CellulosaAktiebolaget直接全资拥有,SvenskaCellulosaAktiebolaget为股份於纳斯达克OMX斯 德哥尔摩交易所报价及交易,并於美国透过德意志银行作为美国预托证券(美国预托证券 第一级)报价及交易之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SvenskaCellulosaAktiebolaget及 SCAHygieneAB被视作於由SCAGroupHoldingBV持有的本公司620,737,112股股份中拥有权 益。 3. 富安国际有限公司由SententialHoldingsLimited、汇豪国际有限公司及DaminosManagement Limited分别持有74.21%、15.79%及10.00%权益。SententialHoldingsLimited、汇豪国际有限公 司及DaminosManagementLimited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分别由李朝旺、余毅�P及董义平持有。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SententialHoldingsLimited被视作於由富安国际有限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216,341,581股股份中拥有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李朝旺被视为 於由富安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16,341,581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C11�C 附录二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倘董事根据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条款全面行使权力购回 股份,上述主要股东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权益会按上述比例增加。有关增加不会 产生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一般收购建议之责任。 董事无意购回股份使公众所持股份数目低於最低百分比25%之规定。 市价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每个月内,股份在联交所录得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市 价如下: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三月 13.06 11.88 四月 14.80 12.80 五月 14.98 13.24 六月 14.68 13.06 七月 15.48 13.18 八月 15.50 14.58 九月 15.30 13.88 十月 16.90 15.12 十一月 15.86 14.60 十二月 15.68 14.12 二零一七年 一月 15.80 14.00 二月 16.00 14.88 三月(截至最後可行日期) 15.22 14.88 本公司购回之股份 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在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任何股份。 �C12�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Vinda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31) 兹通告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五)下 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麽地道69号帝苑酒店二楼帝苑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本大会」),议程如下: 1. 省览并审议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财务报 表、董事(「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a)重选CarlFredrikStensonRYSTEDT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b)重选余毅�P女士为执行董事; (c)重选JohannChristophMICHALSKI先生为执行董事; (d)重选甘廷仲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重选王桂埙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f)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4.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按普通决议案通过(无论修改与否)以下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 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 授出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13�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须或可能须於有关期 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 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惟根据(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ii)因 行使根据当时已采纳有关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 及�u或雇员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 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之认购权而发行股份;或(i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 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 换股权;或(iv)按照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为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 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而设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者除 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数额规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权力当日;及 「配售新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受限於董 事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本公司适用之地区法例限制或责任或有关 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彼等可能视为 必须或权宜之除外或其他安排)。」 �C14�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按普通决议案通过(无论修改与否)以下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依据并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u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购回本公司之证券; (b)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上文(a)段购回之本公司证券面值总额不得超过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根据上文(a) 段之权力亦须受此数额规限;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起至下列最早 发生者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权力当日。」 �C15�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按普通决议案通过(无论修改与否)以下决议案: 「动议给予董事权力,在本通告所列第5项决议案所述发行新股份之20%一般 授权加上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所列第6项决议案所述之一般授权购回之股份数 目。」 8. 处理任何其他事项。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谭奕怡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附注:1. 凡有权出席本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并於以投票方式表 决时代其投票。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2. 代表委任表格及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本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方为有效。3.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包括首尾两日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为确定股东出席本大会之参与资格及於会上投票之权利,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以 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两日在内)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股东获得建议分派之末期股息之权利,股东须於二零一七年 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 号�m),以办理登记手续。 �C1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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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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