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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發行股份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重選退任董事、 暫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重要提示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其他持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emini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4) 建议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3页至第17页。随本通函附奉适用於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大会,务请尽快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的指示填妥,无论 如何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并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 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局函件......................................................... 3 绪言.......................................................... 3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4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4 重选退任董事................................................... 4 股东周年大会................................................... 5 以投票方式表决................................................. 5 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6 推荐建议....................................................... 6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7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董事简历.......................................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i―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 分假座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举行的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 指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 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74)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 式处理最多不超过(i)批准上述授权的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20%或(ii)倘已发行股份於该授权有效期间 进行任何股份拆细或合并,於该授权有效期间内不时完成任 何该等股份拆细或合并导致上文(i)所述已发行股份总数经调 整数目20%的新股份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载若干 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1― 释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购回最多不超过(i)批准上述授权的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10%或(ii)倘已发行股份於该授权有效期间进 行任何股份拆细或合并,於该授权有效期间内不时完成任何 该等股份拆细或合并导致上文(i)所述已发行股份总数经调整 数目10%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 份购回守则 「%」 指 百分比 ―2― 董事局函件 Gemini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4)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沈培英先生(首席执行官) 香港 崔月明女士 金钟道89号 黎国鸿先生 力宝中心一座 39楼3902室 非执行董事: 李明先生(荣誉主席) 李洪波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罗子�U先生 卢焕波先生 邓伟先生 敬启者: 建议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通过普通决议案分别授予董事发行新股份的一般授权及购回股份的购回授权,及通过增加该购回授权所可能购回的股份以扩大该一般授权限制。该等发行新股份的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更新该一般授权(及其扩大)及购回授权。 ―3― 董事局函件 本通函的目的为向股东提供有关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提呈的决议案的资料。内容包括(i)有关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其扩大)及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及(ii)有关重选退任董事的普通决议案。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动议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在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中总数合共最多20%的新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50,990,000股。在有关决议案通过的情况下,根据发行授权最高可发行的新股份数目为90,198,000股股份(假设在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变,及於发行授权有效期间概无进行股份拆细或合并)。 此外,本公司亦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透过增加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以扩大发行授权限制。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本公司亦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购回授权。 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将持续生效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除非该等授权在该股东周年大会上重新授权;或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於股东大会上股东提出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等授权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 上市规则规定须寄予股东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文件(亦构成公司条例第239(2)条所规定 的备忘录)载於本通函附录一。说明文件载列合理所需资料,使股东能够凭此而作出知情决定,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批准购回授权的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16条,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在任的三分一董事(或倘董 事人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一的人数)须轮值退任,致使各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者)须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每年退任的董事须为自上次获选後在任最长 ―4― 董事局函件 的董事。退任董事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根据上述组织章程细则第116条,李洪波先生(非 执行董事)、罗子�U先生及卢焕波先生(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自上次获选後在任最长的董事,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膺选连任。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检讨董事局的组成及李洪波先生、罗子�U先生及卢焕波先生之表现後,向董事局提名以举荐彼等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当提名委员会考虑彼等各自的候选资格时,罗子�U先生及卢焕波先生(彼等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於提名委员会会议中放弃投票。提名委员会亦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准则评估及查核罗子�U先生及卢焕波先生的独立性,并再次确认罗子�U先生及卢焕波先生的独立性。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重选上述董事。上述董事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简历,已载列在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已载列於本通函的第13页至第17页。股东周年大会上 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亦已随附於本通函内,并刊登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址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址(www.geminiinvestments.com.hk)。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的指示 填妥,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股份过 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并递交代表 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 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於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 方式进行。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要求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每一项决议案均须以投票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将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址(www.geminiinvestments.com.hk)。 ―5― 董事局函件 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事宜。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推荐建议 董事局相信授予发行授权(及其扩大)、购回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故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有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局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黎国鸿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6―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根据上市规则作出的说明函件(亦构成公司条例第239(2)条所规定的备忘 录),以向股东提供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购回授权提呈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的若干资料。 1. 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50,990,000股。 倘授予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及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可以购回最多45,099,000股股份,为於授予购回授权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购回授权将持续生效,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i)组织章程细则 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ii)股东於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授权给予的权力时(以较早者为准)。 2. 购回股份的原因 董事相信向股东寻求一般权力,使本公司可於联交所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融资安排而定,该等购回可增加本公司资产净值及�u或其股份的每股盈利,并仅於董事认为该项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予进行。 3. 购回股份的资金 依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所需资金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公司条例规定,全由可供本公司合法运用於派息或其他分派的可分派利润衍生的流动现金或营运资金中拨出。 4. 购回影响 在建议购回期的任何时间内,若全数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状况或资本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发表的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的经审核帐目所披露的状况比较)。但倘购回股份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局认为本公司不时合适的资本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该购回授权。 ―7―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5. 股份价格 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每月於联交所进行买卖的最高及最低成交价格如下: 每股股份价格 月份 最高 最低 港币 港币 二零一六年 三月 1.00 0.90 四月 1.16 0.93 五月 1.05 0.96 六月 1.04 0.80 七月 1.17 0.97 八月 1.09 0.98 九月 1.04 0.93 十月 0.99 0.86 十一月 1.00 0.88 十二月 1.06 0.84 二零一七年 一月 0.90 0.83 二月 1.62 0.90 三月(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1.12 1.06 6. 一般资料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彼等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规则)表示,倘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彼等拟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彼等只会根据上市规则及香港适用的法例,并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则行使购回授权(在上述者适用的情况下)。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主要关连人士(定义见上��规则)通知,倘购回授权获得股东批准,彼等目前拟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承诺不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8― 附录一 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7. 收购守则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2,倘若本公司购回股份导致任何股东於本公司的投票权权益比例 上升,该项上升将根据收购守则而被视作投票权收购。因此,视乎股东权益的上升幅度,倘一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的股东,於本公司作出有关购回後能够获得或巩固其於本公司的控 制权,则有关股东或一群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的规定提出强制要约。 倘董事全面行使购回授权,根据购回授权将予购回的股份总数将为45,099,000股股份 (为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悉,盛 美管理有限公司、远洋地产(香港)有限公司、信洋国际有限公司、耀胜发展有限公司及远洋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统称「一致行动组别」),根据收购守则被假定为一致行动人士,拥有合共312,504,625股股份的权益,约占拥有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的69.29%。一致行动组别於紧 随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後的持股百分比将增至占已发行股份约76.99%。董事并不知悉行使购回授权可引发任何於收购守则下的後果。然而,董事并无意行使购回授权至触发收购守则规则26所指的任何潜在後果。於任何情况下,只有公众持股量於购回授权行使後不降至低於25%,购回授权方会行使。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其任何股份(不论是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 ―9―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董事简历 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非执行董事 李洪波先生(「李先生」),现年49岁,自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获委任为非执行董 事。彼自二零零六年出任远洋地产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该公司为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远洋」)(本公司控股股东,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377))的全资附属公司。李先生自二零一五年起担任远洋总裁助理,并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获委任为远洋执行董事及董事局投资委员会成员。李先生主要参与远洋整体经营管理工作及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分管并主持财务管理中心工作。彼亦担任远洋多家项目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李先生 拥有超过20年会计经验。李先生於一九八九年七月获得西安公路学院(现称长安大学)工学学士学位,於二零一一年十月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李先生(作为非执行董事)的现有服务合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计为期一年,惟任何一方可透过给予另一方不少於2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提前终止该合约。根据上述服务合 约,李先生的薪酬为每年港币180,000元,乃由董事局按其过往经验、资历、於本公司承担之责任及职务及订立服务合约时之当前市况而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李先生分别於104,506股远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为本公司的 相联法团)股份及4,914,439股远洋股本衍生工具相关股份中拥有个人权益。该4,914,439股 由彼持有的远洋股本衍生工具相关股份指(i)根据远洋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认购远洋总共 4,700,000股股份;及(ii)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远洋的股份奖励计划已向彼授予但尚未归 属於彼的214,439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李先生亦根据本公司的购股权计划持有可认 购本公司1,500,000股股份(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购股权。 除上文披露者外,李先生概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界定的本公司及其相联 法团的股份及股本衍生工具相关股份的其他权益,亦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披露者外,李先生於过去三年内并无於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位,亦无於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 ―10―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董事简历 概无有关李先生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及再 无其他有关李先生的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 独立非执行董事 罗子�U先生(「罗先生」),现年45岁,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彼亦为董事局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投资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彼为香港注册执业会计师,现时为锦�U会计师行有限公司的董事。罗先生於一九九九年透过遥距课程取得澳洲科庭科技大学的商业(会计)学士学位。罗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注册执业会计师及澳洲会计师公会的注册会计师。彼於香港多间会计师事务所累积了超过23年审计、会计及财务经验。彼自二零零九年二月起担任锦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94)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起担任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1227)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两家公司均於联交所上市。 罗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现有委任函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计为期3年,惟 任何一方可透过给予另一方不少於1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以终止该委任函。根据上述委任 函,其酬金为每年港币180,000元,由董事局按其过往经验、资历、於本公司承担的职务及 责任及於订立委任函时之当前市况而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罗先生於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股本衍生工具相关股份中概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亦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披露者外,罗先生於过往三年亦并无於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位,亦无於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概无有关罗先生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亦 无有关罗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11―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董事简历 独立非执行董事 卢焕波先生(「卢先生」), 现年53岁,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彼亦为董事局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卢先生现职为事务 律师,是香港卢焕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彼毕业於香港大学并取得文学士学位。卢先生 在英国进修法律并考获律师毕业试资格。彼於一九九三年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及於 一九九四年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为律师。卢先生於一九九七年在香港城市大学获得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卢先生累积了超过24年处理民事及商业诉讼经验,对物业法、知识产权、民事及商业谘询及诉讼具有丰富经验。彼曾於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间於一间香港上市出版企业任职公司律师。彼经常就民事及商业课题及实践向不同公司及机构提供法律意见。 卢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现有委任函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计为期3年,惟 任何一方可透过给予另一方不少於1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以终止该委任函。根据上述委任 函,其酬金为每年港币180,000元,由董事局按其过往经验、资历、於本公司承担的职务及 责任及於订立委任函时之当前市况而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卢先生於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股本衍生工具相关股份中概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亦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披露者外,卢先生於过往三年亦并无於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位,亦无於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概无有关卢先生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亦 无有关卢先生的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所有董事均须每三年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最少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一次。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Gemini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举行,以商议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及董事局与核数师报告。 2(A).重选李洪波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2(B).重选罗子�U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2(C).重选卢焕波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3.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来年的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 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4.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普通股或可兑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供认购本公司任何普通股的类似权利,并订立或授予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的批准乃给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权力,以授权董 事於有关期间订立或授予将须或可能於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届满後的任何时间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给予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 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本公司股本中普通股总数,惟在以下情况者除外: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e)段); (ii) 行使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 的条款的认购权或兑换权; (iii) 行使任何购股权计划或於当时获采纳的类似安排的认购权利,以向本公司 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或其他合资格参与该计划或安 排的人士授予或发行普通股或购入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便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 则」)配发本公司普通股以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普通股股息; (v) 行使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行的无表决权可换股优先 股的条款的兑换权; (vi) 行使根据由本公司及盛美管理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 日的资本化及认购协议,须待达致若干先决条件後方可能予以发行的无表 决权可换股优先股的条款的兑换权; (vii) 於股东大会上由本公司股东授予的特别授权, 不得超过(i)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0%或(ii)倘本 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於有关期间进行任何股份拆细或合并,於有关期间内不时完 成任何该等拆细或合并导致上文(i)所述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经调整数目的 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 ―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待本决议案获通过後,先前给予董事类似本决议案(a)、(b)及(c)段而仍然有效的 批准将全部被撤销;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i)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情况最早者为止的期间: (a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b) 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c) 於股东大会以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的授权 时。 (ii) 「供股」指董事於其订定的时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於本公司股东名册 的普通股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普通股的比例提呈发售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 要约(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就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例下的任何限制或责 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适用於本公司的规定,作出彼等可能视作必须或权宜 的除外安排或其他安排)。」 5.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就此 而言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 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本身的普通股,惟须按照不时经修订的所有 适用法例及规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并在其规限下进行购回; ―1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可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购回的本公司股本中普通股总数,不得超过(i)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股 本中已发行普通股数目总数的10%或(ii)倘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於有关期间 进行任何股份拆细或合并,於有关期间内不时完成任何该等股份拆细或合 并导致上文(i)所述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经调整数目的10%,而上述批 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 (c)待本决议案获通过後,先前给予董事类似本决议案(a)及(b)段而仍然有效 的批准将全部被撤销;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情况最早者 为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於股东大会以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的授权 时。」 6.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的条件下,藉加入相 等於本公司依据在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得授权购回本 公司股本中普通股总数的数额,以扩大董事依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 项普通决议案所授予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的额外普通股的一般授 权,惟该扩大的数目不能超过(i)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10%或(ii)倘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进行 任何股份拆细或合并,於有关期间内不时完成任何该等股份拆细或合并导 致上文(i)所述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经调整数目的10%;及 ―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情况最早者为止 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於股东大会以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的授权 时。」 承董事局命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黎国鸿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附注: (a)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代表,如股东拥有两股或以上普通股,可委派超过一 位代表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发言及投票。倘股东委派超过一名代表,彼必须注明每名代表所代表的普通股数目。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b) 已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文件副本,须於大会 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c)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普通股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事宜。为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普通股股东身份,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d) 如属任何普通股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有权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普通股於任何大会上投票,犹如该名人士乃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并出席大会的持有人就有关普通股作出的投票方为有效。 於本通告日,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沈培英先生 李明先生 罗子�U先生 崔月明女士 李洪波先生 卢焕波先生 黎国鸿先生 邓伟先生 ―17―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813 世茂房地产 0.57 60.56
00482 圣马丁国际 0.17 60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708 艾伯科技 0.06 42.22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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