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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emini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二十一 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举 行,以商议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董事局与核数师报告。 2(A).重选李洪波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2(B). 重选罗子�U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2(C). 重选卢焕波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3.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来年的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局 厘定其酬金。 ―1― 4.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普通股或可兑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供认购本公司任何普通股的类似权利,并订立或授予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的批准乃给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权力,以授权董事 於有关期间订立或授予将须或可能於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届满後的任何时间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给予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 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本公司股本中普通股总数,惟在以下情况者除外: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e)段); (ii) 行使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为本公司普通股的证券的条 款的认购权或兑换权; (iii) 行使任何购股权计划或於当时获采纳的类似安排的认购权利,以向本公司及�u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或其他合资格参与该计划或安排的人士授予或发行普通股或购入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以便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 配发本公司普通股以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普通股股息; (v) 行使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行的无表决权可换股优先股的 条款的兑换权; ―2― (vi) 行使根据由本公司及盛美管理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 资本化及认购协议,须待达致若干先决条件後方可能予以发行的无表决权可换股优先股的条款的兑换权; (vii)於股东大会上由本公司股东授予的特别授权, 不得超过(i)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0%或(ii)倘本公 司已发行普通股於有关期间进行任何股份拆细或合并,於有关期间内不时完成任何 该等拆细或合并导致上文(i)所述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经调整数目的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 (d) 待本决议案获通过後,先前给予董事类似本决议案(a)、(b)及(c)段而仍然有效的批 准将全部被撤销;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i)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情况最早者为止的期间: (a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b)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c) 於股东大会以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的授权时。 (ii)「供股」指董事於其订定的时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的 普通股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普通股的比例提呈发售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要约 (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就任何相关司法权区法例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任何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适用於本公司的规定,作出彼等可能视作必须或权宜的除外安排或其他安排)。」 ―3― 5.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就此而言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本身的普通股,惟须按照不时经修订的所有适用法例及规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并在其规限下进行购回;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可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回的 本公司股本中普通股总数,不得超过(i)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普 通股数目总数的10%或(ii)倘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於有关期间进行任何股份拆细或 合并,於有关期间内不时完成任何该等股份拆细或合并导致上文(i)所述本公司已 发行普通股总数经调整数目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 (c) 待本决议案获通过後,先前给予董事类似本决议案(a)及(b)段而仍然有效的批准将 全部被撤销;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情况最早者为止的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时;及 (iii) 於股东大会以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的授权时。」 ―4― 6.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的条件下,藉加入相等於本 公司依据在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得授权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普通 股总数的数额,以扩大董事依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所授予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的额外普通股的一般授权,惟该扩大的数目不能超过 (i)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或(ii)倘本公司已发行 普通股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进行任何股份拆细或合并,於有关期间内不时完成 任何该等股份拆细或合并导致上文(i)所述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经调整数目的10%;及 (b)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情况最早者为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时;及 (iii) 於股东大会以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的授权时。」 承董事局命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黎国鸿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5― 附注: (a)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代表,如股东拥有两股或以上普通股,可委派超过 一位代表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发言及投票。倘股东委派超过一名代表,彼必须注明每名代表所代表的普通股数目。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b) 已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文件副本,须於大 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c)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普通股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事宜。为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普通股股东身份,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 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 (d) 如属任何普通股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有权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普通股於任何大 会上投票,犹如该名人士乃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并出席大会的持有人就有关普通股作出的投票方为有效。 於本通告日,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沈培英先生 李明先生 罗子�U先生 崔月明女士 李洪波先生 卢焕波先生 黎国鸿先生 邓伟先生 ―6―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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