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64)
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物业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交易时间结束後),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临时协议买卖该物业,代价为53,080,000港元。根据临时协议之条款,卖方与买方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就买卖该物业订立正式协议。完成安排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进行或根据卖方搬迁安排,卖方可选择延至较後日期进行,但无论如何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进行。
由於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多於 5%但少於 25%,故出售
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告规定。
临时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交易时间结束後),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 临时协议买卖该物业,代价为53,080,000港元。
临时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协议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卖方: 建福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 堡置有限公司
该物业: 香港新界葵涌梨木道88号达利中心11楼1106-8室
代价: 买方须按以下方式向卖方支付53,080,000港元:
(i)2,650,000港元,为临时订金,於签署临时协议时买方已向卖方
支付;
(ii)2,658,000港元,为加付订金,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或之
前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及
(iii)代价余额47,772,000港元将於完成时,即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或
之前,或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的延迟完成日期,由买方向
卖方支付。
完成日期: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或根据卖方搬迁安排,卖方可选择延至较後日期,
但无论如何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
根据临时协议,如该物业有结构问题,卖方同意负责上限不多於80,000港元之有关维修
费用。
倘买方导致该物业之买卖未能完成,则卖方将没收买方已付之订金,且买方须承担就出售事项须支付予地产代理之佣金总额。
倘卖方导致该物业之买卖未能完成,则卖方须向买方赔偿相当於订金的金额及须向买方退还买方已付之订金,并须承担就出售事项须支付予地产代理之佣金总额。
根据临时协议,卖方与买方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就买卖该物业订立正式协议。正式协议将列出售事项的详细条款,且预计会取代临时协议。
有关该物业的资料
该物业位於香港新界葵涌梨木道88号达利中心11楼1106-8室,作工业用途。卖方之办公室及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现时位处於该物业。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该物业经审核的账面值约为51,100,000港元。
有关本集团和卖方的资料及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和销售电子美发产品。卖方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和销售电子美发产品。
本集团自一九九二年起一直持有该物业作为长期用途,以供自用。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之代价已大致反映该物业之长期投资潜力。
代价乃卖方与买方考虑到附近工业物业的市场价值经公平磋商厘定。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之条款(包括代价)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预期会为本公司带来扣除费用前的收益约 1,980,000港元,即代价高於该物业账
面值的溢价。
出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将用作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有关买方的资料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和所信,买方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而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多於5%但少於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告规定。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建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代价」 指 53,080,000港元,即买方就出售事项应付卖方之总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出售事项」 指 卖方向买方出售该物业的事项;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人士;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物业」 指 香港新界葵涌梨木道88号达利中心11楼1106-8室;
「买方」 指 堡置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独立第三
方;
「临时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就出售事项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的临
时买卖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建福实业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
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建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伟明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林伟明先生(主席)、谭治生先生(董事总经理),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赵帆华先生、蔡汉强先生及李智聪先生组成。
网址:www.kenford.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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