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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股份合併; (2)建議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3)增加法定股本; (4)建議更新一般授權; (5)建議更新計劃授權限額; 及 (6)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 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 同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 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LINK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997) (1)建议股份合并; (2)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3)增加法定股本; (4)建议更新一般授权; (5)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及 (6)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本封面页使用之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董事会函件载 於本通函第6至17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 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号交易广场1座40楼5-6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SGM-1至SGM-5页。本通函随附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之指示将委任表格填妥及尽快 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情况而 定)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回论。 *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预期时间表.................................................. 4 董事会函件.................................................. 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SGM-1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六年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 股东周年大会」 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操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 指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 份代号:0997) 「合并股份」 指 本公司紧随股份合并生效後股本中每股面值0.3125 港元之普通股 「董事」 指 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现有一般授权」 指 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通过普通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最多 558,335,363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股 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 「现有计划授权限额」 指 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正式批准及授 予董事之计划授权限额,以於根据购股权计划将授 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配发及发行最多279,167,681股 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日 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释 义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增加法定股本」 指 拟透过增设30,000,000,000股股份(倘股份合并生 效,相当於1,200,000,000股合并股份),将本公司 之法定股本由250,000,000港元,分为 20,000,000,000股股份增加至625,000,000港元,分 为50,000,000,000股股份(倘股份合并生效,相当於 2,000,000,000股合并股份)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更新後一般授权」 指 建议寻求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新一般授权,授 权董事配发及发行不超过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通 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之股份 「更新後计划授权限额」指 建议寻求於股东特别大会授出之新计划授权限额, 授权董事於根据购股权计划将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 时配发及发行股份,以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通过 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为限 「更新一般授权」 指 建议透过授出更新後一般授权更新现有一般授权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指 建议透过授出更新後计划授权限额更新现有计划授 权限额 释 义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 情批准(其中包括)股份合并、增加法定股本、更新 一般授权及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股份」 指 本公司现有股本中每股面值0.0125港元之普通股 「股份合并」 指 建议将每二十五(25)股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合并为 一(1)股合并股份 「购股权」 指 本公司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 「购股权计划」 指 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批准及采纳 之购股权计划,赋予其持有人认购新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或合并股 份(视情况而 定)持 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预期时间表 进行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之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二零一七年 就股东特别大会递交代表委任表格之 最後时限.........................三月二十五 日(星 期六)下 午二时三十分 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及时间...........................三月二十七日(星 期一) 下午二时三十分 公布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三月二十七 日(星 期一) 增加法定股本之生效日期...........................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股份合并之生效日期...............................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开始以股份之现有股票免费换领 合并股份之新股票...............................三月二十八 日(星 期二) 合并股份开始买卖................................三月二十八 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暂时关闭以10,000股股 份(以 现有股票形式) 为每手买卖单位之原有柜台...............三月二十八 日(星期 二)上 午九时正 开放以400股合并股 份(以 现有股票形式) 为每手买卖单位之临时柜台...............三月二十八日(星期 二)上午九时正 重开以5,000股合并股 份(以 新股票形式) 为每手买卖单位之原有柜台.................四月十二日(星 期三)上午九时正 合并股份以每手买卖单位400股合并股份之 现有股票及每手买卖单位5,000股合并股份之 新股票形式开始并行买卖...................四月十二 日(星期 三)上 午九时正 指定经纪开始於市场就合并股份 碎股提供对盘服务........................四月十二日(星期 三)上午九时正 关闭以400股合并股 份(以现有股票形式) 为每手买卖单位之临时柜台...................五月八 日(星 期一)下 午四时正 预期时间表 二零一七年 合并股份以每手买卖单位400股合并股份之 现有股票及每手买卖单位5,000股合并股份 之新股票形式并行买卖结束...................五月八 日(星期 一)下 午四时正 指定经纪停止於市场就合并股份 碎股提供对盘服务..........................五月八日(星期 一)下午四时正 免费以股份之股票换领合并股份 之新股票之最後日期................................. 五月十 日(星期三) 本通函之所有时间及日期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以上预期时间表所指之日期 或最後限期仅供说明,可由本公司押後或修改。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以公布方式通 知股东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 董事会函件 CHINLINK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997)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李伟斌先生(主 席兼董事总经理) ClarendonHouse 萧伟业先生 2ChurchStreet 林淑玲女士 HamiltonHM11 刘智杰先生 Bermuda 非执行董事: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冯秀梅女士 香港中环 康乐广场8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交易广场一期 何锺泰博士 40楼5-6室 黎家凤女士 陈婵玲女士 敬启者: (1)建议股份合并; (2)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3)增加法定股本 (4)建议更新一般授权; 及 (5)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之公布。兹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 月二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建议(其中包括)按每二十五(25)股每股面值0.0125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合并为一(1)股面值0.3125港元之合并股份为基准进行股份合并以及增加法定股本。就股份合并而言,待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亦建议将每手买卖单位由10,000股股份更改为5,000股合并股份。 除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增加法定股本外,董事会建议更新现有一般 授权及现有计划授权限额。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寻求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 批准(i)股份合并;(ii)增加法定股本;(iii)更新一般授权;及(iv)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i)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增加法定股本之详情;(ii)更新一般授权之详情;(iii)更新计划授权限额之详情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A.建议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增加法定股本 1.股份合并 本公司建议按每二十五(25)股每股面值0.0125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合并 为一(1)股面值0.3125港元之合并股份为基准进行股份合并。 股份合并之影响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法定股本为250,000,000港元,分为 2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25港元之股份,当中16,750,060,914股股份已 配发及发行为已缴足或入账列作缴足。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特别大 会日期将不再发行或购回股份,紧 随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将仍 为250,000,000港元,分为800,000,000股每股面值0.3125港元之合并股份,当 中670,002,436股合并股份(已 缴足或入账列作缴 足)将 已发行。於股份合并生效 後,合并股份将各自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利,且股份合并将不会导致股东相对 权利出现任何变动。 董事会函件 零股配额 因股份合并产生之零碎合并股份(如有)将 不予理会,且不会发行予股东, 惟所有该等零碎合并股份将予汇集,并在可行情况下出售,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零碎合并股份将仅就股份持有人之全部持股量产生而不论该持有人所持有之股 票数目。 碎股安排 为方便买卖合并股份之碎股(如有),本公司已委聘英皇证券(香港)有限 公司按尽力基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包括首尾 两日)为有意购入合并股份之碎股上调至一手完整买卖单位或出售所持合并股 份碎股之股东提供对盘服务。合并股份之碎股持有人可於上述期间办公时间内 致函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23至24楼或致电(852) 2919 2919联 络英皇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之梁肇强先生。股东应注意,概不保证能成功对盘 买卖合并股份之碎股。股东对碎股安排如有任何疑问,务请自行谘询专业顾问。 股份合并之条件 股份合并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i)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批准股份合并之普通决议案; (ii) 遵守根据百慕达法例之一切相关程序及规定以进行股份合并;及 (i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合并股份上市及买卖。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以上条件均未获达成。 申请合并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於股份合并生效後将予发行之合并股份 上市及买卖。待合并股份获批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合并股份将获香港结 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合并股份於联交所开始买卖之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另 一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 日进行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结算。所 有中央结算 系统之活动,均须依据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 程序规则进行。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并无股本或任何其他证券於联交所以外之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 卖,且并无作出任何申请或现拟申请或寻求股份或合并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其他 证券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合并股份股票 股份合并生效後,股东可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 日(星期 二)至二零一七 年五月十日(星期三)期间(包 括首尾两日)向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 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递交其股份之现 有股票,以免费换领合并股份之浅绿色新股票(基准为每二十五股股份合并为 一股合并股份)。此後,每发行或注销一张股票须支付2.50港元或联交所不时指 定之另一金额之费用(以较高者为准)方 可换领股份之股票。 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 日(星期 二)起,合并股份将只可以新股票形式买卖。 股份之现有股票将不再有效作买卖及结算用途,惟将继续作为有效及生效之所 有权凭证。 2.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就股份合并而言,待股份合并生效後,本公司亦建议将每手买卖单位由10,000 股股份更改为5,000股合并股份。根据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每股收市价0.064港元,现行 每手买卖单位之价值为640港元,而理论上新的每手买卖单位5,000股合并股份之价 值将 为8,000港 元(假 设股份合并经已生效)。 3.进行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之理由 本公司注意到,根据上市规则第13.64条,倘上市发行人证券之市值接近0.01港 元或9,995.00港元之末端,联交所保留权利要求上市发行人更改交易方法或者合并股 份。另一方面,每手买卖单位之价值应维持於上市规则规定之最低水平2,000港元或 以上。鉴於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短暂停牌前之最後交易日之低廉成交价接近 上述0.01港元之末端及每手买卖单位之价值为280港元,董事会建议进行股份合并, 以遵守上市规则有关上述之交易规定。就股份合并而言,建议将每手买卖单位由现 董事会函件 时每手10,000股股份改为每手5,000股合并股份,以降低投资或买卖本公司股份每手 买卖单位之金额。 预计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将令股份之每手成交价相应上调及令合并股 份每手买卖单位之价值增至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之最低水平2,000港元以上。此外,董 事认为,因股份合并而上调股价将提升本公司之企业形象,避免本公司被列为投机 性的「仙股」公司,令合并股份对范围更广泛之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以支持本集团之 长远融资活动及业务发展。 於厘定股份合并及更改每年买卖单位之建议时,本公司已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确保建议达致上述拟定目的,尤其是: (i)合并比率及新的每手买卖单位乃经考虑股份市价於一段时间的过往趋势, 并着重降低因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完成後造成碎股及零碎股份而 可能产生之负面影响。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短暂停牌前之最後交易 日之收市价为每股0.028港元。所厘定之合并比率是为了就理论股价每股 合并股份0.70港元提供末端以上足够的幅度; (ii)目前股份以每手10,000股为买卖单位,每手买卖单位之市值为280港元(按 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短暂停牌前之最後交易日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 股0.028港元计算)。根据理论收市价每股合并股份0.70港元计算,每手 10,000股合并股份之价值将为7,000港元(假设股份合并生效);及每手5,000 股合并股份之估计市值将为3,500港元(假设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亦生效)。 董事会认为,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会(i)将每手买卖单位之成交价值降低至合 理水平(即3,500港元)以吸引投资者;(ii)降低於股份合并生效後持有碎股 之股东将碎股凑足为一手完整买卖单位之成本;及(iii)降低股份合并後将 产生之碎股。 本公司已委任英皇证 券(香港)有限公司於市场上按尽力基准提供有关按每 股合并股份相关市价买卖合并股份碎股之对盘服务,使股东能够购买合并 股份碎股凑足一手完整买卖单位或出售其持有之合并股份碎股,藉此降低 因股份合并产生之负面影响;及 董事会函件 (iii)合并比率及新的每手买卖单位乃经考虑股本重 组(如 股份合并及拆细)之频 次厘定,所以应保持於合理水平以降低因不必要之重复活动而产生之碎股 成本。就此,本公司於过去四年并无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 董事亦已考虑股份合并之影响或会因本公司其後可能提出之企业行动而被 抵销,包括但不限於股份拆细、红股发行或以市价大幅折让之价格发行新 股等。就此,按照本通函所述之资料,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不拟在 可见将来进行任何企业行动而将对股份基础价值构成大幅摊薄之影响及可 能导致股份合并在市价及每股资产净值及将发行股份之数目之影响被抵销。 尽管如此,董事进一步注意到,本公司若干债券和银行及其他借贷将於二 零一七年到期,且本集团需要资金扩充业务。尽管本公司希望利用市场商 机集资来达致上述之资金需要,於达致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之决 定时,已考虑本公司之财务状况,且董事将确保日後之集资活 动(如有)将 会在考虑当时情况後按合理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 利益,以及遵守适用上市规则之规定。 基於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有利於及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4.购股权及可换股债券之调整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有三批购股权尚未行使,可赋予其持有人按行使价分别 每股0.2564港元、0.3095港元及0.3007港元转换分别191,338,317股股份、 29,401,869股股份及9,046,729股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有本金额为77,523,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尚未转换,可 赋予其持有人按现行换股价每股0.27港元转换合共287,122,222股股份。 本公司将委聘其核数师提供就股份合并须对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行使价及�u或购 股权获行使後将予发行之股份数目及尚未行使可换股债券之换股价作出调整(如有) 之证书。本公司将於收到有关证书後就调整进一步发表公布。 董事会函件 除上述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尚未行使购股权、认股权 证或可转换或赋予权利认购、转换或交换为任何股份之证券。 5.增加法定股本 本公司之现行法定股本为25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0股股份。於最 後实际可行日期,有16,750,060,914股已发行股份、有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并可赋予其 持有人认购229,786,915股股份及有已发行可换股债券尚未转换并可赋予其持有人转 换合共287,122,222股股份。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之公告所披露, 本公司建议收购公司并涉及发行可换股债券。为配合因转换可换股债券而可能导致 发行股份,董事会建议透过增设30,000,000,000股股份(倘股份合并生效,相当於 1,200,000,000股合并股份),将本公司法定股本增至625,000,000港元,分为 50,000,000,000股股 份(倘 股份合并生效,相当 於2,000,000,000股 合并股份)。 紧随增加法定股本生效後,假设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特别大会再无发行 或购回股份,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将为625,000,000港元,分为50,000,000,000股股份 (倘股份合并生效,相当於2,000,000,000股合并股份),已发行16,750,060,914股股 份(倘股份合并生效,相当於670,002,436股合并股份)及33,249,939,086股股份(倘 股份合并生效,相当於1,329,997,564股合并股 份)仍 未发行。 建议增加法定股本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寻求股东批准。 B.更新一般授权及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1.更新一般授权 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批准(其 中包括)一项普通决议案,向董事 授予现有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不超过558,335,363股股份,相当於有关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791,676,819股股份之20%。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有本金额为77,523,000港元之已发行可换股债券尚未行 使,可赋予其持有人按现行换股价每股0.27港元转换为合共287,122,222股股份。 董事会函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根据现有一般授权发行任何股份,且本公司自二零 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起并无更新现有一般授权。除上述可换股债券及购股权以及诚 如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所公布有关建议收购事项之建议发行可换股债券外,概无其 他未行使购股权、认股权证、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股份之其他权利。 更新一般授权之理由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董事会公布本公司根据於记录日期持有每一股股份获 发五股供股股份之基准按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04港元进行供股(「供股」)。基於供股,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配发及发行合共13,958,384,095股股份。因此,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被扩大至16,750,060,914股股份。 由於上述增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现有一般授权(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尚未动用)仅占本公司供股後现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33%。本公司有意补足现有一般 授权之未动用部分,除现有一般授权项下 之558,335,363股股份外可额外配发及发行 2,791,676,819股新股份。额外2,791,676,819股股份占因供股配发及发行 13,958,384,095股股份之20%。根据更新後一般授权将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数目占经 供股扩大後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将为20%,与供股前现有一般授权未动用部分 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相同。 董事认为,更 新一般授权将让董事会获得所需灵活性,日後於有需要代表本公 司配发及发行股份。倘於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出现任何进一步资金需要或收到有 意投资者有关投资於股份之具吸引力要约,董事会将能够迅速回应市场及有关投资 要约,考虑发行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最高20%之股份。 董事会相信,根据一般授权进行集资比较其他集资活动而言更为简单快捷,并可免 除或不能及时取得特别授权情况下之不明确因素。因此,董事认为,更新一般授权 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识别任何具体集资计划,亦无计划任何集资 活动。然而,董事注意到,本公司若干债券和银行及其他贷款将於二零一七年内到期,且本集团需要资金进行业务扩充。尽管本公司希望利用市场商机集资以应付上文所述之资金需要,董事将确认日後集资活动(如有)将经考虑当时市况後按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及遵照适用上市规则之条款进行。透过更新现有一般授权,本集团将拥有更大财务灵活性,并能够抓紧任何集资机会以提高集资金额。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间根据上市规则就此另行刊发公告。 董事会函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16,750,060,914股。假设本公司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或之前概无发行或购回股份,待批准授予更新後一般授权之普 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将获准根据更新後一般授权配发及配发最高3,350,012,182 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更新後一般授权获批准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 更新後一般授权仍将生效之期间 更新後一般授权倘获授出,将维持有效,直至以下最早者为止:(i)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根据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或(iii)股东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该授权当日。 2.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采纳购股权计划。除购股权计划外,本公司 目前并无实施其他购股权计划。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已更新现有计划授 权限额,使本公司能够授予最高279,167,681份购股权,获行使後将配发及发行最高 279,167,681股股份,相当於二零一六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之10%。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之理由 基於供股,未行使购股权之行使价和获行使而须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数目已根 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条件、上市规则第17.03(13)条及联交所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五 日发出之补充指引作出调整。紧随完成供股作出之调整後,於购股权获悉数行使後 将予发行之股份数目由110,600,000股增至250,142,056股。 於完成供股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期间,20,355,141份购股权已失效。除上述者 外,(i)概无购股权根据购股权计划获授予合资格参与者;(ii)概无购股权获其持有人 根据购股权计划行使;(iii)概无购股权被本公司注销;及(iv)於完成供股至最後实际可 行日期期间概无购股权已失效。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共有229,786,915份购股权未行使,可赋予其持有人认购 229,786,915股新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37%。 董事会函件 倘计划授权限额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不获更新,仅139,625,625份新购股权可获授 出,於行使後,139,625,625股新股份(相当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约0.83%) 可予配发及发行。董事认为,根据购股权计划更新现有计划授权限额符合本公司利益,使本公司有更有灵活性就合资格参与者对本集团之贡献或潜在贡献提供奖励及回报。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合共16,750,060,914股。本公司已就以上授出之购股权遵守上市规则第17.03(4)条。假设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或之前不会发行或购回股份,待批准授予更新计划授权限额之普通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通过後,更新後计划授权限额将使本公司能够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以赋予其持有人认购不超过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即1,675,006,091股)之新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有229,786,915份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未行使, 获行使後将配发及发行229,786,915股股份,相当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约 1.37%。假设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将获批准,根据购股权计划可能发行之股份数目将为 1,904,793,006股,相当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约11.37%,且并无超过购股 权计划规定不时已发行股份之30%上限。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i)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 (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购股权计划将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而须予发行 之股份(相当於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最 多10%)上 市及买卖。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根据更新後计划授权限额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 而须予发行之股份(相当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 之10%)上 市及买卖。 董事会函件 C.於过去十二个月内之股本集资活动 下表载列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12个月本公司曾进行之股本集资活动: 集资活动 所筹集所得 建议所得 实际所得 公布日期 完成日期 集资活动款项净额 款项用途 款项用途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六年 供股 约550,000,000 偿还债项 已按拟定用途 九月七日 十一月二十一日 港元 使用(附注) 附注: 供股所得款项净额当中(i)约68,000,000港元用作偿还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到 期之12%息票债券之本金额及利息;(ii)约232,000,000港元用作偿还李伟斌先生应 付本公司之循环股东贷款;(iii)约135,000,000港元用作偿还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到期 之8%息票债券之本金额及利息再融资产生之债项;及(iv)约115,000,000港元用作偿 还於二零二零年到期之12%息票债券之本金额及利息。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12个月并无进行任 何其他股本集资活动。 D.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寻求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 批准(i)股份合并;(ii)增加法定股本;(iii)更新一般授权;及(iv)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概 无股东须就批准股份合并、增加法定股本及更新计划授权限额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4)(e)条,当本公司根据供股发行证券时,倘於更新後一 般授权未用部分之百分比与紧接供股前一般授权未用部分相同,本公司将毋须成立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更新一般授权提供意见。概无股东须就批 准更新一般授权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 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1座40楼5-6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 於本通函第SGM-1至SGM-5页。随函附奉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 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之指示将委 任表格填妥及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情况而定)指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 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已撤回论。 推荐建议 董事亦认为,股份合并、增加法定股本、更新一般授权及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有 利於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特别 大会上提呈之所有普通决议案,以批准股份合并、增加法定股本、更新一般授权及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伟斌先生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CHINLINK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99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1座40楼5-6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作为普通决议案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上 市委员会批准按下文本决议案第 (a)段所载方式合并(「股份合并」)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25港元之已 发行股份(「股份」)上 市及买卖: (a)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之後一日(并为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日) 起,将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每二十五(25)股股份合并为一(1) 股每股面值0.3125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有关合并股份应各自 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并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所 载有关本公司普通股之限制享有权利及特权;及 (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作出其全权认为就执行股份合并 或使之生效或与之有关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 * 仅供识别 SGM-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事宜并亲笔(或於有需要时,以本公司之法团印章并连同董事会授权 之其他董事或人士)签署、同意、追认或签立所有有关之文件或文据 以及采取一切有关步骤。」 2. 「动议: (a) 批准藉增设额外30,000,000,000股(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 通过後生效,或1,200,000,000股合并股份)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 本由25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0股股份)增加至 625,000,000港元(分为50,000,000,000股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 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1,200,000,000股合并股 份))(「增 加法定 股本」);及 (b)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全权认为就执行增加法定股本或使之生效 或与之有关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亲笔 (或於有需要时,以本公司之法团印章并连同董事会授权之其他董事 或人士)签署、同意、追认或签立所有有关之文件或文据以及采取一 切有关步骤。」 3. 「动议: 撤销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上,授予本公司董事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以 尚未行使者为限), 并动议由以下取代: (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 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未发行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 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以 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行使上述权 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 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 份)之 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作出 或授出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SGM-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不论根 据购股权或其他方 式)之股 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 後生效,或合并股份)总数,除因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或(ii) 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 时有效之公司细则规定,任何代息股份计划或类似安排,提供配发及 发行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 份),以代替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 合并股 份)全 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 何可兑换为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 合并股份)之证券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倘股份合并 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外,不得超过下列 两者之总和: (i)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 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 份)数 目之20%;及 (ii)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股东」)以另一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 於本决议案通过後购回之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 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数目(最多相等於本公司根据於股 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 份(倘 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数目 之10%),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各项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SGM-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i)公司细则或何适用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 董事权力之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 根据其当时所持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 或合并股份)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 他赋予认购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 合并股份)权利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之权益,或就香港境外 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该等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 影响程度所涉及之开支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 其他安 排。」 4. 「动议: 受限於及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采纳之购股权计划(其赋予董事权利於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 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在 联交所上��後授出购股权),以 按本决议 案(a)段所述方式经更新之计划授权限额(「计划授权限额」)将予授出之购 股权获行使时可予发行之股份(倘 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 效,或合并股 份)上市及买卖後, (a)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至最多相当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之 10%;及 SGM-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b)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使上述安排生效而言必需或权宜之 一切有关行动及事情以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包括於适当情况下盖 上公司印 章。」 承董事会命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伟斌先生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李伟斌先生、萧伟业先生、 林淑玲女士及刘智杰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冯秀梅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即何锺泰博士、黎家凤女士及陈婵玲女士。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 代表代为出席 及(在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之条文规限下)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如就此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委任书 须列明每名就此获委任之受委代表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 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回论。 3.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所有股东按照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之指 示将表格填妥及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须视作撤销论。 4.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5. 倘八号或以上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中午十二时正後任何时间生效, 则股东特别大会将会延期。有关延期及替代大会安排之详情,请股东浏览本公司网站。 6.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SG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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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96 毅德国际 0.37 314.77
00989 广泽地产 0.09 126.19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211 大健康国际 0.07 42.55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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