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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汇 中 金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C18
C18 C26
M95 M95 M86
Y85 Y85 Y80
(K於90百慕达注K册8成立之有限K 6公9司)
(股份代号:0997)
Location:7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
期一)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1座40楼5-6室举行股东
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作为普通决议案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按下文本决议案第(a)
段所载方式合并(「股份合并」)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25港元之已发行
股份(「股 份」)上 市及买卖:
(a)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之後一日(并为股份於联交所买卖之日)起,
将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每二十五(25)股股份合并为一(1)股每
股面值0.3125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有关合并股份应各自在各方
* 仅供识别
面享有同等权益,并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所载有关本
公司普通股之限制享有权利及特权;及
(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作出其全权认为就执行股份合并或
使之生效或与之有关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
宜并亲笔(或 於有需要时,以本公司之法团印章并连同董事会授权之其
他董事或人士)签署、同意、追认或签立所有有关之文件或文据以及采
取一切有关步骤。」
2. 「动议:
(a)批准藉增设额外30,000,000,000股(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
通过後生效,或1,200,000,000股合并股 份)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
由25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0股股份)增 加至625,000,000港
元(分为50,000,000,000股股份(倘 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
後生效,或1,200,000,000股合并股份))(「增加法定股 本」);及
(b)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全权认为就执行增加法定股本或使之生效或
与之有关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亲笔(或
於有需要时,以本公司之法团印章并连同董事会授权之其他董事或人士)
签署、同意、追认或签立所有有关之文件或文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步
骤。」
3. 「动议:
撤销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上,授予本公司董事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 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并
动议由以下取代:
(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
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
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未发行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
过後生效,或合并股 份),以 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
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
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之 认股权证;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作出或
授出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 购股权或其他方 式)之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 效,或合并股 份)总数,除因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或(ii)行使 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 之公司细则规定,任何代息股份计划或类似安排,提供配发及发行股 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 份),以 代 替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 份)全 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为股 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之 证券 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
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 份)外,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和:
(i)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
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 份)数 目之20%;及
(ii)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股东」)以 另一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
本决议案通过後购回之股份(倘 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
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数目(最多相等於本公司根据於股东周年
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倘股份合并
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数目之10%),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各项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公司细则或何适用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
事权力之日;
「供 股」指 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
根据其当时所持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
或合并股份)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
赋予认购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
股份)权利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之权益,或就香港境外任何司
法权区之法例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该等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影响程度所
涉及之开支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 排。」
4. 「动议:
受限於及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采纳之购股权计划(其赋予董事权利於股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
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份)在联交所上��後授出购股权),以按本决议案(a)
段所述方式经更新之计划授权限额(「计划授权限额」)将予授出之购股权获
行使时可予发行之股 份(倘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
并股份)上市及买卖後,
(a) 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至最多相当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倘
股份合并於上文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後生效,或合并股 份)之10%;及
(b)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使上述安排生效而言必需或权宜之一
切有关行动及事情以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包括於适当情况下盖上公
司印 章。」
承董事会命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伟斌先生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李伟斌先生、萧伟业先生、林
淑玲女士及刘智杰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冯秀梅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即何锺泰博士、黎家凤女士及陈婵玲女士。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
代表代为出席 及(在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之条文规限下)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
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如就此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委任书
须列明每名就此获委任之受委代表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
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回论。
3.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所有股东按照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之指
示将表格填妥及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须视作撤销论。
4.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5. 倘八号或以上风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中午十二时正後任何时间生效,
则股东特别大会将会延期。有关延期及替代大会安排之详情,请股东浏览本公司网站。
6.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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