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披露
此乃中国海外宏洋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的公告。
於
2017年3月10日,本公司与一间银行(「贷款人」) 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融资协
议」),据此,贷款人向本公司已授出一笔最高金额达港币6亿元信贷,并根据融资协
议条款,此信贷金额可增加至港币10亿元(「信贷」)。信贷期限由融资协议日期起计
为期60个月。
根据融资协议,如果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 (i)不再
为本公司之最大单一股东; 或(ii)不再拥有本公司之管理控制权,信贷会被取消,同时本
公司必须立刻向贷款人偿还融资协议的所有欠款(包括本金及利息)。
於本公告日期,控股股东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约37.98%。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於随後之中期报告及年
报内作出有关披露。
中国海外宏洋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肖肖
谨启
香港,2017 年 3 月 10 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局成员包括七名董事,分别为两名执行董事张贵清先生及王万钧先生;两
名非执行董事肖肖先生及翁国基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锺瑞明博士、林健锋先生及卢
耀桢先生。
中国海外宏洋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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