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AY GROUPHOLDINGSLIMITED
中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00055)
代表委任表格
供股东於NewayGroupHoldingsLimited中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
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在香港新界粉岭安乐工业村业畅街11号中大印刷集团大厦5楼举行之本公司股东
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及 其任何续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a)
地址为
乃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股份(「股份」)(
附注b) 股之登记持有 人,
特此委任股东特别大会主 席,或 (附注c)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受委 代 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行 事,且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吾
等就於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投 票。若无指示,则 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可酌情投 票。
阁下就决议案之投票意向(
附注d
请於适当栏内填 上「」号,以指示 )。
普通决议案(
附注e) 赞成 反对
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最多占於决议案获通过日期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本公司新股份
股东签署: (附 注 f、g及i)
日期:二 零一六年 月 日
附 注:a.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b. 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并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 阁下名义 登记之所有股份有关。c.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阁下如欲委任股东特别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受委代表,请删除「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或」等字样, 并於空栏填上获委任为受委代表人士之姓名及地 址。d.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上述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本表 格交回时经正式签署但并无就所提呈决议案作出特定指 示,则受委代表将有权就决议案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受 委代表亦有权就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所载以外并正式提呈股东特别大会之任何决议案酌情投 票。e. 决议案全文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f. 如为联名持有 人,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可由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签署,惟 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 会,则 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相关联名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决议案投 票。g.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本公司股东或获其书面正式授权之受权人签署。如股东为法团,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 获授权签署之高级职 员、受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h.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 ),或 经 公证人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 迟须於股东特别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 ),方 为有 效。i. 本代表委任表格内任何修改必须由签署人简签示 可。*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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