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表明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
容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 责 任。
LABIXIAOXIN SNACKS GROUP LIMITED
蜡笔小新休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62)
内幕消息
有关授予泉州九鑫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之
未还款事项的法律诉讼
本公布乃由蜡笔小新休闲食品集团有限公 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 )而 发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8月7日及2015年8月27日的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晋江蜡笔小新、借款人与贷款银行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据此,晋江蜡笔小新(作为贷 款 人 )同 意 透 过 贷 款 银 行(作为贷款代理)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0元的委托贷款,为 期一(1)年(「该等公布」)。同 时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8月9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委托贷款的欠款连同其应计利息。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 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2017年3月10日,贷款银行对借款人、其同系附属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即洪先生)
(统 称「被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一项法律诉讼(「法律诉
讼」),以申 索:
(i) 偿还(a)委托贷款本金额人民币220,000,000元;连同(b)由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还
款日期期间的应计利 息;
(ii) 强制出售借款人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向贷款银行押记的资 产(即位於福建省泉州
市洛江区的土地 );
(iii) 借款人(即就委托贷款提供公司担保作为保证的实 体 )的 同 系 附 属 公司及洪先生
(借款人的控股 股 东,其就委托贷款提供个人担保作为保证 )共 同承担委托贷款
协议下的还款责 任;及
(iv) 被告负责结清法律诉讼成 本。
法律诉讼仍处於初步阶段。本公司将竭尽所能保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公
司将於适当时候就法律诉讼的最新进展另行刊发公 布。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局命
蜡笔小新休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郑育焕
香港,2017年3月10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育龙、郑育双及郑育焕;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
鸿江及 任 煜 男;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李 志 海、孙锦程及锺有棠。
蜡笔小新食品
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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