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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须予披露之交易
退出位於大韩民国仁川之该项目
及出售该项目之一间合营控股公司之全部权益
终止之前须予披露之交易( 内容有关就该项目建议收购土地)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订约方订立该协议,据此,本公司及 Lippo
Worldwide 已退出该项目,而 Lippo Worldwide 已向新合营企业(一间由 Caesars 及富力-1 成立
之合营公司)出售其於 LOCZ Holdings(为该项目之合营控股公司)已发行股份之全部权益,
总代价约为 12,2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94,700,000 港元)。作为退出之一部份,土地买卖协议已
予终止及约 6,6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51,300,000 港元)之按金已退还予 Lippo Worldwide。此
外,本公司及 Lippo Worldwide 已收取约 2,7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21,000,000 港元)之款项,
作为本公司向韩国附属公司提供之垫款之还款及就服务式住宅专业服务协议更替予韩国附属公
司之代价。
根据该协议,富力-2 已同意於完成第二期土地买卖协议後向 Lippo Worldwide 支付 2,000,000 美
元(约相等於 15,500,000 港元),惟须待富力-2 根据该协议之条款继续进行第二期土地买卖协
议。
本公司及 Lippo Worldwide 就退出已收及应收之款项总额将约为 23,5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182,500,000 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退出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低於 25%,故退出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之
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LIPPO LIMITED
力宝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6)2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
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零一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六年八
月十九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之公
布,内容有关该项目、土地买卖协议及实施备忘录。
该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订约方(包括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 Lippo
Worldwide)订立该协议,内容有关退出及出售事项。该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1.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2. 订约方: 订约方
3. 目标: 该协议载列有关退出及出售事项之条款及条件以及与第二期土
地有关之事宜。根据该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本集团已於首次完
成後出售其於该项目之全部权益。
4. 首次完成: 於首次完成(於紧随签立该协议後(及於同日)发生)时,本
公司/Lippo Worldwide(视乎情况而定):(i)自新合营企业收
取 10,2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79,200,000 港元),即出售事项之
首期代价;(ii)收取 6,6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51,300,000 港
元),即根据土地买卖协议作出之按金之退款;及(iii)收取约
2,7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21,000,000 港元),即本公司向韩国
附属公司提供之垫款之还款及就服务式住宅专业服务协议更替
予韩国附属公司之代价。
5. 第二次完成: 待第二次完成条件(包括新合营企业将达成之条件)达成後,
Lippo Worldwide 将自新合营企业收取约 2,000,000 美元(约相
等於 15,500,000 港元),作为出售事项之第二次代价付款。概
不保证第二次完成将会落实。
6. 第二期土地
买卖协议:
Lippo Worldwide 将自富力-2 收取 2,0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15,500,000 港元),惟须待富力-2 根据该协议之条款继续进行第
二期土地买卖协议及於第二次完成最後期限前完成第二期土地
买卖协议。
第二期土地买卖协议毋须待第二次完成落实,或第二次完成条
件获达成或豁免,或第二次完成之发生,仍然可告完成。概不
保证第二期土地买卖协议将会落实完成。3
7. 代价: 就退出应付予本集团之代价乃本集团及其他订约方经计及
LOCZ Holdings 之资产净值及其持有之资产价值及计入本集团
於该项目截至现时已产生之若干开支之退还後按一般商业条款
经公平磋商而厘定。
有关 LOCZ HOLDINGS 之资料
LOCZ Holdings 为一间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LOCZ Holdings 按照新加坡之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分别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资料载列如下: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千美元 千港元
等值
千美元 千港元
等值
除税前溢利净额 1,717 13,332 39 302
除税後溢利/(亏损)净额 1,299 10,091 (4) (30)
根据 LOCZ Holdings 按照新加坡之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告书,LOCZ Holdings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综合资产净值约为
46,2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359,100,000 港元)。
退出之预期收益/亏损
有关本集团於该项目权益总额(「 项目权益」)之账面值(包括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应占之 LOCZ Holdings 之账面值、根据土地买卖协议支付之按金、根据服务式住宅专业
服务协议支付之成本及向韩国附属公司作出之垫款)约为 18,600,000 美元(约相等於
144,400,000 港元)。
预期落实首次完成不会为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产生重大收益或亏
损(有待调整及审核,且未计及开支及税项),此乃按於首次完成後收取之款项总额(如上文
「该协议」一节第 4 段所述)与项目权益之账面值之差额,经计及解除汇兑均衡储备後计算。
预期落实第二次完成及完成第二期土地买卖协议将为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产生应占非经常性收益约 30,900,000 港元(有待调整及审核,且未计及开支及税
项),此乃参考载列於「该协议」一节第 5 及 6 段之应收款项总额後计算。将於本集团截至二
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综合损益表入账之实际收益金额有待调整及审核,并扣除
任何附带开支及税项,因此该金额可能与上文所提供之数字有所差别。4
退出之全部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作本集团之一般企业用途,包括投资及资本开支。
退出之理由及利益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布所披露,并非所有土地买卖协议之先决条
件已於最後期限获达成及/或豁免,因此土地买卖协议可由其订约方予以终止。尽管财团成员
於其後曾进行磋商,但有关土地买卖协议之事宜无法达成议决。
此外,财团成员未能同意及落实对该项目之投资、本公司之投资应该采取之方式及订立规管该
项目之正式协议之条款。
鉴於上述之不确定因素,董事会认为退出对本集团有利,此乃由於其将解除该项目於过去数年
所占用之资本,以作为本集团之一般企业用途。董事会相信,退出之条款整体而言属公平合
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之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 LIPPO WORLDWIDE 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合营企业及共同经营企业之主
要业务为投资控股、物业投资、物业发展、酒店营运、食品业务、物业管理、项目管理、矿产
勘探及开采、基金管理、包销、企业融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财务投资、放款、银行及其
他相关金融服务。
Lippo Worldwide 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有关 OUE 及 OUE INTERNATIONAL 之资料
OUE 之主要业务为酒店业务、商用物业及零售物业之发展、管理及营运,以及发展及销售住
宅物业。OUE 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为本公司一间合营企业之附属公司。
OUE International 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有关 CAESARS 母公司、CAESARS 及 CE SERVICES 之资料
Caesars 及 CE Services 均为 Caesars 母公司之附属公司,Caesars 母公司为一间於美国注册成立
及於 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之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发
展、拥有、管理及营运赌场娱乐物业。
有关富力-1 及富力-2 之资料
富力-1 及富力-2 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及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
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发展及销售物业、物业投资、酒店营运及其他物业发展相
关服务)之全资附属公司。5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退出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低於 25%,故退出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之
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由於概不保证第二次完成或第二期土地买卖协议完成将会落实,故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於
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相同涵义�U
「该协议」 指 订约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订立之协议,据此,本公
司、Lippo Worldwide、OUE 及 OUE International 退出该
项目;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 Caesars」 指 Caesars Korea Holding Company, LLC,一间於美国注册
成立之公司,为 Caesars 母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 Caesars 母公司」 指 Caesars Entertainment Corporation,一间於美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其股份於 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纳斯
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
「 CE Services」 指 Caesars Enterprises Services, LLC,一间於美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为 Caesars 母公司之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Lippo Limited 力宝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财团」 指 该项目之财团,包括本公司、OUE、Caesars 母公司及彼
等各自之若干附属公司;
「出售事项」 指 Lippo Worldwide 向新合营企业出售所有 LOCZ Holdings
股份;
「退出」 指 退出该项目;
「首次完成」 指 「该协议」一节第 4 段所指之交易完成;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6
「韩国」 指 大韩民国;
「韩国附属公司」 指 LOCZ Korea Corporation,一间於韩国注册成立之公
司,为 LOCZ Korea Investment 之全资附属公司,LOCZ
Korea Investment 则为 LOCZ Holdings 之全资附属公司;
「土地买卖协议」 指 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有条件土地买卖协
议,并经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之修订协议修
订,内容有关 Lippo Worldwide、OUE International 及
Caesars 建议收购位於韩国仁川 Woonbook-dong, Jung-gu
之若干地段;
「 Lippo Worldwide」 指 Lippo Worldwide Investments Limited,一间於英属维京
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LOCZ Holdings」 指 LOCZ Holdings Pte. Ltd.,一间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
司;
「 LOCZ Holdings
股份」
指 20 股 LOCZ Holdings 股份,占其全部已发行及发行在外
之股份;
「 LOCZ Korea
Investment」
指 LOCZ Korea Investment Pte. Ltd.,一间於新加坡注册成
立之公司,为 LOCZ Holdings 之全资附属公司;
「最後期限」 指 土地买卖协议之最後期限,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 MCDC」 指 Midan City Development Co., Ltd.,一间於韩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本集团现时持有其约 38.5%权益;
「韩国文化体育
观光部」
指 韩国之 Ministry of 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韩国文化
体育观光部)及任何继任政府机关;
「实施备忘录」 指 力宝、OUE International、Caesars 及富力-1 就建议出售
事项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订立之实施备忘录;
「新合营企业」 指 RFCZ (UK) Ltd.,一间根据英格兰及威尔斯法律成立之
公司;
「 OUE」 指 OUE Limited,一间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
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为本公司一间合营
企业之附属公司;
「 OUE International」 指 OU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一间於新加坡注册
成立之公司,为 OUE 之全资附属公司;7
「订约方」 指 该协议之订约方,即本公司、Lippo Worldwide、OUE、
OUE International 、 Caesars 母 公 司 、 Caesars 、 CE
Services、OCZ Holdings Pte. Ltd. (一间於新加坡注册成
立之公司,为由 OUE International 及 Caesars 成立之合
营实体)、LOCZ Holdings、LOCZ Korea Investment 、韩
国附属公司、新合营企业、富力-1 及富力-2;
「第二期土地」 指 第二期土地买卖协议所指位於韩国仁川 Woonbook-dong,
Jung-gu 之若干地段;
「第二期土地
买卖协议」
指 MCDC 与富力-2 就第二期土地将订立之有条件土地买卖
协 议 及 Incheon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Corporation、MCDC 与富力-2 将订立之补充土地买卖协
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项目」 指 一个位於韩国仁川之综合度假项目,其中将包括酒店、
服务式住宅及一间仅外国人准入之赌场等;
「富力-1」 指 富力地产(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
司;
「富力-2」 指 R&F Korea Co., Ltd.,一间於韩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第二次完成」 指 该协议之第二次完成;
「第二次完成条件」 指 须在落实第二次完成时在不迟於第二次完成最後期限
(或由 Lippo Worldwide、OUE International、Caesars 及
富力-1 共同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前达成之条件;
「第二次完成
最後期限」
指 该协议第二次完成之最後期限,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
日;
「服务式住宅
专业服务协议」
指 Lippo Worldwide 代表韩国附属公司就发展服务式住宅与
若干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订立之若干专业服务协议;
「新加坡」 指 新加坡共和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国之法定货币;及
「 %」 指 百分比。8
承董事会命
力宝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
李联炜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李棕博士(主席)及李联炜先生
(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非执行董事李泽培先生及陈念良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英杰先生、徐景辉先生及容夏谷先生。
仅供说明之用及除另有说明者外,於本公布内,美元兑港元乃按汇率 1.00 美元兑 7.7655 港元
进行换算。有关换算不应视为任何金额已按、应已按或可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須予披露之交易 - 退出位於大韓民國仁川之該項目及出售該項目之一間合營控股公司之全部權益 / 終止之前須予披露之交易(內容有關就該項目建議收購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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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宝
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