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PINGANSECURITIESGROUP(HOLDINGS)LIMITED
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
(以万安证�患�团有限公司之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1)
根据守则规则3.8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乃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守则规则3.8作出。
谨此提述由长青(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国信贷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弘达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新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股份买卖协议及该等要约。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资料
董事会谨此公布,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即二零一七年三月可换股债券之到
期日)偿还二零一七年三月可换股债券项下之未偿还本金总额及其全部应计利息。
於本公告日期及紧接上文所述赎回未偿还二零一七年三月可换股债券後,本公司之有关证券包括:
(i) 18,895,052,012股已发行股份;
(ii) 二零一七年五月可换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为72,700,000港元
(iii) 二零二零年可换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为100,000,000港元;及
(iv) 新可换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为200,000,000港元。
除上述者外,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守则规则22注释4)。
买卖披露
收购守则第3.8条规定,本公司之联系人士(定义见守则)及要约人(包括但不限於持有
或控制5%或以上由本公司或要约人发行之任何相关类别证券(定义见守则规则22注
释4第(a)至(d)段)之人士)务须根据守则之规定披露其买卖本公司之任何证券。
根据守则规则3.8,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责任
代表客户进行有关证券交易之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士具有一般责任在彼等能力所及之范围内,确保到客户知悉守则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士应有之披露责任,且该等客户愿意遵守有关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之自营交易商及交易商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守则之有关规定。然而,倘於任何 7日期间内代表客户进行之任何有关证券之交易总值(扣除印花税及佣金)少於1,000,000港元,则此规定将不适用。
此项豁免并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披露其本身之交易之责任,不论交易涉及总值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之查讯,中介人必须予以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之人士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之过程中,将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之相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
该等要约乃有条件。该等要约仅於完成落实时方会提出。本公司股东、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梁惠欣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执行董事梁惠欣女士及张锦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董安生博士、黄以信先生及曾华光先生。
各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於本公告表达之意见均经审慎及仔细考虑後达致,且本公告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平安证券集团控股
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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