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ZHEJIANGSHIBAOCOMPANYLIMITED*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057)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通知书
兹提述(i)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及2016年12月
26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的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
包括)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及(ii)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本公司於2016年12月12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持有人类别股东
大会的投票结果。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
同涵义。
本公司的保荐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於近日收到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3779号)(「通知书」)。根据通知书,
中国证监会已依法对《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申请
文件》进行了审查。本公司需就有关问题出具书面说明及解释,於收到通知书後
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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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的後续进展情况。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非公开发行A股仍须待中国证监会及任何其他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且非公开发行A股能否获批准尚不确定。因此,非公开发行A股未必
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兼总经理
张世权
中国浙江杭州
2017年3月9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世权先生、张宝义先生、汤浩瀚先生
及张兰君女士,非执行董事张世忠先生及朱颉榕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洪智
先生、郭孔辉先生及沈成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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