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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SKYGOLDENHARVESTENTERTAINMENT(HOLDINGS)LIMITED
橙天嘉禾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橙天嘉禾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
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51号安盛中心24楼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钜满有限公司(「卖方」)、本公司、美视角有限公司(「买
方」)及NanHaiCorporationLimited(南海控股有限公司)(「南海」)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有
条件同意按代价约人民币3,286,000,000元(可作出若干调整)出售而买方
有条件同意购买橙天嘉禾影城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卖方、本公
司、买方及南海就修订买卖协议及加入若干条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七年三月七日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橙天嘉禾影城(中国)有限
公司(「橙天嘉禾影城(中国)」)、上海橙天嘉影实业有限公司(「嘉影实业」)
及南海就偿还橙天嘉禾影城(中国)或其关连方结欠嘉影实业为数人民
币250,000,000元之贷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偿还
贷款协议(「偿还贷款协议」)(分别注有「A」、「B」及「C」字样之协议文本
已提呈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所拟进行交易;
及*仅供识别 �C1�C (b)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在其酌情认为必需、
恰当、理想或合宜之情况下就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偿还贷款协议
及其项下所拟进行交易生效或就此代表本公司办理一切事项、签立一
切文件及采取一切步骤。」
(2)「动议
(a)重选邹秀芳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重选冯志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授权董事会厘定个别董事之酬金。」
承董事会命
橙天嘉禾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伍克波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注册办事处:
香港 ClarendonHouse
湾仔 2ChurchStreet
告士打道151号 HamiltonHM11
安盛中心 Bermuda
24楼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
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委任股东。
(2)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理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
则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代理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倘代表委任
文据表示由公司负责人代其公司签署,除出现相反情况外,则假设该公司负责人已获正
式授权代其公司签署有关代表委任文据,而毋须提供进一步事实证明。
(3)代表委任文据及签署文据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必须於代表委任文据所述人士拟表决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C2�C
(4)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而在该情况下,代
表委任文据将视为撤销论。
(5)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於表决时,本公司将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
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
司股东名册主册或分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登记之排名次序而定。
於本公布刊发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如下:
主席兼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伍克波先生 梁民杰先生
黄斯颖女士
执行董事: 冯志文先生
毛义民先生
李培森先生
伍克燕女士
邹秀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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