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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 SKY GOLDEN HARVEST ENTERTAINMENT (HOLDINGS) LIMITED
橙 天 嘉 禾 娱 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1132)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所
有提呈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获正式通过。
兹提述橙天嘉禾娱乐 ( 集团 ) 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之
通函 ( 「通函」 ) 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之股东特别大会 ( 「股东特别
大会」 ) 通告。
本公司董事会 ( 「董事会」 ) 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举行之股东特别
大会上,本公司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所有提呈决议案。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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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担任点票之
监票人。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普 通 决 议 案
票 数 ( % )
总 票 数
赞 成 反 对
1. (a) 批 准 买 卖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 偿 还 贷 款 协 议( 定 义 见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 ) 以 及 其 项 下 所 拟 进 行 交 易 。
1,907,801,495
(99.99 % )
1
(0.01 % )
1,907,801,496
(100.00 % )
(b) 授 权 任 何 一 名 或 多 名 本 公 司 董 事 , 在 其 酌 情 认 为 必 需 、
恰 当 、 理 想 或 合 宜 之 情 况 下 就 使 买 卖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
偿 还 贷 款 协 议 以 及 其 项 下 所 拟 进 行 交 易 生 效 或 就 此 代 表
本 公 司 办 理 一 切 事 项 、 签 立 一 切 文 件 及 采 取 一 切 步 骤 。
1,907,801,495
(99.99 % )
1
(0.01 % )
1,907,801,496
(100.00 % )
2. (a) 重 选 邹 秀 芳 女 士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1,907,216,495
(99.97 % )
585,001
(0.03 % )
1,907,801,496
(100.00 % )
(b) 重 选 冯 志 文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1,907,801,495
(99.99 % )
1
(0.01 % )
1,907,801,496
(100.00 % )
(c)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个 别 董 事 之 酬 金 。 1,905,216,495
(99.90 % )
2,000,001
(0.10 % )
1,907,216,496
(100.00 % )
根据上述所列投票结果,由於上述各项决议案之赞成票超过 50 %,所有该等决议
案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港元之已发行股份 ( 「股份」 ) 总数
为 2,743,029,248股股份。持有 2,743,029,248股股份之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所提呈决议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第 13.40条,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惟
须放弃表决赞成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提呈决议案,而根据上市规则,亦无任何股份
规定持有人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表决。
概无股东於通函表明彼等拟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或就此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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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可参阅通函,以取得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决议案之详情。通函可於
本公司网站 www.osgh.com.hk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以供
阅览及下载。
承董事会命
橙天嘉禾娱乐 (集团) 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文德章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刊发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如下:
主席兼执行董事:
伍克波先生
执行董事:
毛义民先生
李培森先生
伍克燕女士
邹秀芳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民杰先生
黄斯颖女士
冯志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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