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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LEGANCE OPTIC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高雅光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高雅光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下
午三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39号丰盛创建大厦18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
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高雅眼镜投资有限公司与Tycoon New Investments Limited订立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出售协议(「出售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之通函(「通函」)()注有「A」字样的出售协议副本已送交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简签以
资识别)之条款及条件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高雅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与Tycoon New
Investments Limited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售後租回协议(定义见通函)及截
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有关之建议年度上限(定义及详情载於通函));及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在其认为对落实
本决议案或就此而言属必要或合适之情况下给出、作出、签署、执行(亲笔签名或加盖印
章或作为契据)及交付任何文件以及全部有关契据、协议、函件、通知、证书、申请、回
执、收据、授权文件、指令、减免、豁免、代表、委任法律文件代理及其他文件(无论是
否属类似性质)。」
承董事会命
高雅光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潘兆康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
附注:
1.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
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
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个人或为一间公司之本公司股东的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表本公司股
东行使其或彼等所代表的本公司股东可行使的权利。
2.委任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委任人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委任代表之文
据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获授权签署的高级职员、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倘委任代表之文据
拟由一间公司之高级职员代表该公司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将假设该高级职员已获正式授权代
表该公司签署该委任代表之文据,而无须进一步证明。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
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
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递交委任代表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该种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应被视作已
撤回论。
5.若任何股份由联名持有人共同持有,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
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较前者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的
投票将获接纳而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在外,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的次
序厘定。
6.大会将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许亮华先生、潘兆康先生及许骏源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
事潘国辉先生、彭询元先生及邝炳文先生组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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