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88)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1. 角色及宗旨
1.1.设立审核委员会(「委员会」)的目的为协助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考虑董事会将如何应用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原则以及与本公司核数师保持恰当关系。
2. 委员会成员
2.1.委员会成员仅由董事会自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委员会人数最少须为三名,当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应占大多数,而当中须有最少一名成员为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2.法定人数为两人。
2.3.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2.4.现时负责审核本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a)其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的日
期;或(b)其不再享有该公司任何财务利益的日期(以日期较後者为准)起计一年,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2.5.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罢免委员会成员或额外委任委员会成员。倘委员会成员不再为董事会成员,其将被自动撤回委员会成员的身份。
3. 授权
3.1.委员会由董事会授权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委员会获授权向任何雇员查询任何资料;而所有雇员均经指示,须对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要求予以合作。
3.2.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需要时获取独立专业意见,并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长的外界人士出席委员会会议。
3.3.委员会应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4. 会议及行政事项
4.1.委员会应每年最少举行两次会议,如在情况需要时,亦可加开会议。董事会、任何委员
会成员及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
4.2除非经全体委员会成员同意,否则在会议召开前须发出最少〔十四〕日通知。不论通知
期的长短,如委员会成员出席有关会议,则视作同意豁免有关通知期限,除非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开始之时,以会议还没有得到正确召开为理由为目的,出席以表达反对会议处理任何事项。
4.3.主席应主持委员会全部会议。在其缺席时,由主席委派的代表替任。主席应负责带领委
员会,包括安排会议时间、准备议程及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4.4.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可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参与委员会会议,条件是有
关设施允许所有参与者在会议上与其他人即时及同步沟通,而以此形式参加会议的成员被视为出席该会议。
4.5.应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主席的邀请,外部顾问及其他人士可获邀出席任何会议的整个过
程或部分过程。惟仅委员会成员可於会上投票。
4.6.本公司公司秘书或其代名人或其他由董事会提名的人士须出任委员会秘书,并须负责於
每次委员会会议上记录会议纪要。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会议记录须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
须在每次会议完结後的合理时间内,向所有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记录的草拟版本及最终版本,以供成员提出意见及存档。
5. 委员会的责任
委员会须履行以下职责: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5.1.主要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外聘核数师的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委聘条款,以及审批任何有关其辞任或罢免的问题;
5.2.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及客观,以及审核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须於审核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审核性质和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5.3.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审核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外聘核数师」一词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须就任何需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5.4. 凡董事会不同意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宜的意见,本公司应在
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5.5. 作为本公司的主要代表组织以监察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审阅本公司财务资料
5.6.监察本公司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及中期报告及(如已编制作刊发之用)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该等报告及账目所载的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判断。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以下事项加以审阅:-
5.6.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5.6.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5.6.3.因审核所导致的重大账目调整;
5.6.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6.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5.6.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5.7.就上文第5.6项而言:
-
5.7.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联系,而委员会与本公司核数师每年最少须举行两次会议;及
5.7.2. 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
考虑任何由本公司负责会计及财务汇报的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5.8.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5.9.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
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足够;
5.10.应董事会的委派或按其主动,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5.11.如设有内部审核职能,须确保内部及外聘核数师互相协调,以及确保内部审核职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是否有效;
5.12.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和实务;
5.13. 检阅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以及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
监控制度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5.14.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核数师在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5.15.向董事会报告上市规则附录 14守则条文所载的事宜;
5.16.检讨可让本公司雇员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恰当行为在保密情况下提出关注的安排。委员会须确保有适当安排以公平独立调查此等事宜及采取适当跟进行动;及
5.17.考虑董事会所界定的其他课题;
检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职能
5.18.制定及检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19.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5.20.检讨及监察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5.21.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适用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及
5.22.检讨本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上市规则附录14)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6. 报告责任
6.1每次会议後,委员会主席须就委员会的职责及责任范围内所有事项向董事会作出正式
报告。
6.2委员会可就其职务范围内可改善的部份向董事会提出任何合适的建议。
7. 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发布
委员会应在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登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权力。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修订
<上一篇 免除及委任山東山水董事
下一篇>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