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资料:如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的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财务顾问以取得独立财务意见。
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ETF(「子基金」)是以期货为基础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投资子基金仅适合具备可以承受期货投资所涉风险的财务状况的投资者。
期货投资涉及若干主要风险,包括杠杆、对手方及流动性风险。期货价格走势或会大幅波动。子基金未必适合所有投资者。阁下或会损失全部投资。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及附录中「子基金的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未来资产 EXCHANGETRADEDFUNDS 系列 II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认可之香港伞子单位信托)
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 ER ETF
港元柜台股份代号:3097
基金说明书
基金经理
MiraeAssetGlobalInvestments(HongKong)Limited
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上市代理
凯基金融亚洲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公司」)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概不负责,亦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基金说明书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信托及子基金已各自获证监会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如对该计划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该计划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该计划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该计划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重要资料
本基金说明书乃就於香港发售未来资产ExchangeTradedFunds系列II(「信托」)的单位(「单位」)而编制。
信托为根据香港法律依据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与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於2016年5月25日订立的信托契据(「信托契据」)而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信托将设有多只子基金(「子基金」或个别称为「子基金」)。
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乃为协助潜在投资者就投资子基金作出知情决定而编制。本基金说明书载有关於各子基金的重要资料,而相关子基金的单位乃根据本基金说明书提呈发售。基金经理亦刊发产品资料概要,当中载明各子基金的主要特徵及风险,该产品资料概要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本基金说明书一并阅读。
基金经理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基金说明书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其中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基金经理亦确认,本基金说明书已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及《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内「重要通则」一节中的规定载列有关单位的资料。受托人并不负责编制本基金说明书,因此除「信托的管理」一节中「受托人及登记处」一段内与受托人有关的资料外,概不就本基金说明书披露的任何资料向任何人士承担责任。
各子基金属於守则第8.6章及附录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若干子基金可能亦受守则其他章节规定所规限。信托及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证监会不对信托或子基金的财务稳健性或本基金说明书所作任何声明或所表述意见的正确性负责。证监会的认可并不等如对该计划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该计划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该计划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该计划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阁下应根据适当情况谘询阁下的财务顾问或税务顾问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定是否需要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或须办理其他手续方能购买单位,以及了解适用的任何税务後果、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以确定投资於子基金是否适合阁下。
基金经理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单位上市及买卖。待符合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的收纳规定後,单位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自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开始买卖当日或由香港结算可能决定的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内存放、结算及交收。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所有活动均须遵守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基金经理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提呈发售单位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因此,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在任何未获授权提呈发售单位的司法管辖区内向任何人士作出提呈发售或邀请,或倘向任何人士作出有关提呈发售或邀请属违法,则本基金说明书亦不构成向其作出提呈发售或邀请。单位并未亦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或任何其他美国联邦或州法例注册,且除於不违反美国证券法的交易中外,不可直接或间接於美国或其任何领土或为美国人士(定义见美国证券法规例S)利益提呈发售或出售。信托及子基金并未亦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为投资公司。单位不得由(i)受《1974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证券法》(经修订,「ERISA」)第1部分规限的雇员福利计划(定义见ERISA第3(3)条);(ii)受《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守则》(经修订,「国内税收守则」)第4975条规限的计划(定义见国内税收守则第4975(e)(1)条);(iii)受与ERISA或国内税收守则第4975条大致类似的任何其他法例、法规、规则或限制(「类似法例」)规限的计划或(iv)其资产就ERISA、国内税收守则第4975条或类似法例而言被视为包含雇员福利计划或上述计划之资产的实体(除非购买、持有及处置单位不会违反ERISA、国内税收守则第4975条及任何适用类似法例的规定)购买或拥有。
此外,除非本基金说明书连同子基金的最近期年度财务报表(如有)及其最近期中期报告(以较後者为准)一并派发,且该等报表及报告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否则不得派发本基金说明书。
阁下应注意,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修订或补遗仅会於基金经理网站(www.miraeasset.com.hk)刊登,惟该网站及本基金说明书所提述任何其他网站的内容均未经证监会审阅。本基金说明书可能提述该等网站所载的资料及材料。有关资料及材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且并未经证监会或任何监管机构审阅。投资者应注意,该等网站提供的资料可能会定期更新及变更,而不会另行通知任何人士。
询问及投诉
投资者如对信托(包括子基金)产生任何疑问或作出任何投诉,可透过按本基金说明书内参与方名录所载的地址,或於正常办公时间内致电+85222951500联络基金经理。
ii
参与方名录
基金经理
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东1号
太古广场三座15楼
受托人及登记处
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1号
首任参与证券商#
联昌证券有限公司 高盛(亚洲)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九龙 皇后大道中2号
1柯士甸道西 长江集团中心68楼
环球贸易广场
77楼7706-08室
凯基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未来资产财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
港湾道18号 15楼1502室
中环广场41楼
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81号
新纪元广场低座27楼
首任庄家#
BluefinHKLimited CommerzSecuritiesHongKongLimited
香港 香港铜锣湾
中环康乐广场8号 希慎道33号
交易广场2座8楼 利园一期15楼
基金经理法律顾问 核数师
西盟斯律师行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香港
金钟道88号 添美道1号
太古广场一座13楼 中信大厦22楼
服务代理 上市代理
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凯基金融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中环 湾仔
康乐广场8号 港湾道18号
交易广场一及二期1楼 中环广场41楼
#请览阅基金经理网站以了解庄家及参与证券商最新名单。
iii
目录
第一部分–有关信托及子基金的一般资料 1
释义 2
引言 7
发售期 8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证券借出及借贷 12
增设及赎回(一级市场) 15
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二级市场) 24
厘定资产净值 25
费用及开支 27
风险因素 30
信托的管理 37
法定及一般资料 42
香港税项及FATCA 47
第二部分—有关各子基金的具体资料 49
附录一: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ETF 50
iv
第一部分–有关信托及子基金的一般资料
本基金说明书第一部分载有有关信托及根据信托成立并於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子基金的资料。
此第一部分所呈列的资料应与本基金说明书第二部分相关附录中就特定子基金呈列的资料一并阅读。如本基金说明书第二部分所载资料与第一部分所呈列的资料相冲突,则以第二部分相关附录所载资料为准,惟此仅适用於相关附录的特定子基金。进一步资料请参阅第二部分「有关各子基金的具体资料」。
1
释义
於本基金说明书(包括任何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其他并无界定的所用词汇,具有信托契据所赋予的涵义。
「上市後」指由上市日期起至子基金终止的期间。
「附录」指本基金说明书中载列适用於某一子基金的具体资料的附录。
「申请」指参与证券商根据运作指引所载的单位增设及赎回程序、相关参与协议以及信托契据条款,提出增设或赎回单位的申请。
「申请单位」指就各子基金而言,有关子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所列明的单位数目或其整数倍数(如有),或基金经理不时厘定(经受托人批准并由基金经理知会参与证券商)的单位的其他数目。
「营业日」指就子基金而言,除非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另行协定,否则为(a)(i)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正常交易的日子;及(ii)指数证券及/或指数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买卖所在相关市场开市进行正常交易的日子;或(iii)如相关市场超过一个,则基金经理所指定的市场开市进行正常交易的日子;及(b)编制及公布指数的日子,或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可能不时协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惟倘因悬挂八号风球、发出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导致有关市场於上述任何日子缩短正常交易时间,则除非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另行协定,否则该日不视为营业日。
「取消补偿」指参与证券商就违约(如信托契据及於作出相关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时适用的运作指引所载)而应付的金额。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或香港结算或其接替机关运作的任何接替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结算日」指《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界定的词汇「结算日」。
「商品期交会」指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其接替机关。
「守则」指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不时修订或取代)。
「关连人士」具备守则所载列的涵义,於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就一间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总投票权
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b) 受符合上文(a)项一项或全部两项说明的人士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与该公司属同一集团的任何成员;或
(d) 该公司或其符合上文(a)、(b)或(c)项界定的任何关连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
「增设申请」指参与证券商根据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提出按申请单位数目增设及发行单位的申请。
「交易日」指相关子基金存续期间的每个营业日,及/或基金经理可不时厘定并经受托人批准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交易截止时间」指就任何交易日而言,本基金说明书「发售期」一节所指定各交易日的时间或基金经理经受托人书面批准不时厘定的其他时间或日期。
「违约」指参与证券商未能:
(a) 就增设申请而言,交割必要现金金额;或
(b) 就赎回申请而言,交割赎回申请中要求赎回的单位及/或任何相关现金金额。
2
「存托财产」指就各子基金而言,受托人於已收或应收,当其时以信托方式并按照信托契据条款为相关子基金持有或被视为持有的一切资产(包括收入财产),惟不包括(i)计入该子基金分派账户进账的收入财产(其相关利息除外)及(ii)当其时计入该子基金分派账户进账的任何其他款项。
「双柜台」指以人民币买卖及以港元买卖的子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上分别有不同的股份代号,并获准於中央结算系统以多於一种合资格货币(人民币或港元)(载於本基金说明书相关附录)作出寄存、结算及交收的场所。
「税项及徵费」指就任何特定交易或买卖而言,构成、增加或减少存托财产或增设、发行、转让、注销或赎回单位或收购或出售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而产生,或因其他缘故就有关交易或买卖(无论於交易或买卖之前、之时或之後)成为或可能须予支付的所有印花税及其他税项、税款、政府徵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转让费用、注册费用、交易徵费以及其他税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於就发行或赎回单位而言,基金经理或受托人因向信托补偿或发还以下差额而厘定的费用金额或费率(如有):(a)发行或赎回单位时为信托基金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估值所采用的价格;与(b)就发行单位而言,倘有关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乃由信托以於发行单位时所收取的现金购入,则为购买该等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所采用的价格;另就赎回单位而言,倘有关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乃由信托出售以变现信托於赎回单位时所须自信托基金支付的现金,则为出售该等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所采用的价格。
「产权负担」指任何按揭、押记、抵押、留置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产权负担或任何类型担保权益或具有类似影响的其他类型优先安排(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权转让或保留安排),惟由相关结算系统/托管机构的条款施加或由参与协议、信托契据或基金经理、受托人及相关参与证券商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所设立的任何产权负担或担保权益除外。
「延期费」指基金经理应参与证券商要求批准参与证券商就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延期交收时,参与证券商每次须就此向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期货合约」指於任何期货交易所买卖的任何期货合约。
「期货交易所」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基金经理不时厘定的其他期货交易所。
「港元」指香港现时及不时的法定货币港元。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或其接替机关。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或其接替机关。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收入财产」指就各子基金而言,(a)基金经理就整体或个别基准向核数师谘询後视为属收入性质(包括退税款项(如有))而由受托人就有关子基金的存托财产所收取或应收取的所有利息、股息及其他款项(不论为现金或不限於以认股权证、支票、货币、信贷或其他方式或除现金以外其他形式收取的任何收入财产出售或转让所得款项);(b)受托人就本释义(a)、(c)或(d)项所收取或应收取的所有利息及其他款项;(c)受托人就某一项申请而为相关子基金所收取或应收取的所有现金付款;(d)受托人为相关子基金所收取的所有取消补偿;及(e)受托人根据任何投资性合约协议为相关子基金的利益所收取或应收取的任何付款,惟不包括(i)其他存托财产;(ii)当其时就相关子基金计入分派账目进账或先前已分派予单位持有人的任何款项;(iii)因变现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而为相关子基金带来的收益;及(iv)信托从相关子基金的收入财产中用以支付应付费用、成本及开支的任何款项。
「相关指数」指就子基金而言,相关附录所载相关子基金以之作为基准的指数。
「指数期货合约」指於相关时间的期货合约,构成相关指数、於相关时间用以追踪相关指数表现的任何期货合约或基金经理指定的其他期货合约。
「指数提供商」指就子基金而言,负责编制相关子基金藉以参照进行投资的相关指数的人士,而该人士有权按相关附录所载特许相关子基金使用该相关指数。
「指数证券」指於相关时间组成相关指数的成份公司的该等公司证券、任何用以追踪於相关时间构成相关指数成份证券表现的证券,或基金经理指定的其他证券。
3
「首次发行日」指就各子基金而言,首次发行单位的日期。
「首次发售期」指就各子基金而言,相关附录所载相关上市日期前的期间。
「无力偿债事件」指就一名人士而言,若有下列情况,即发生无力偿债事件:(i)已就该人士的清盘或破产发出命令或通过有效决议;(ii)已就该人士或该人士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或类似人员或该人士成为接管令的标的;(iii)该人士与其一名或多名债权人达成债务偿还安排或被视作无力偿还债务;(iv)该人士不再或威胁停业或停止经营绝大部分业务、或对其业务性质作出或威胁作出任何重大变更;或(v)基金经理按诚信原则认为上述任何一项很可能发生。
「发行价」指根据信托契据厘定的单位发行价格。
「上市日期」指就子基金而言,单位首次上市及随後获准在香港联交所买卖的日期,其预期日期载列於子基金的相关附录。
「基金经理」指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或当其时根据信托契据获正式委任且已获证监会根据守则批准为信托基金经理以接替上述公司的一位或多位其他人士。
「市场」指全球各地:
(a) 就任何证券而言:香港联交所或基金经理不时厘定的该等其他证券交易所;
(b) 就任何期货合约而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基金经理不时厘定的该等其他期货交易所,
及於全球各地进行与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有关的任何场外交易,应被视为包括与基金经理不时选定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的全球各地任何国家的任何负责公司、法团或组织订立的任何双边协议。
「庄家」指香港联交所批准可於香港联交所二级市场透过为单位进行庄家活动担任庄家的经纪或证券商。
「资产净值」指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如文义有所指,则为根据信托契据计算的单位资产净值。
「纽约商交所」指纽约商品交易所。
「运作指引」指就子基金而言,各参与协议附表所载有关增设及赎回单位的指引(经基金经理取得受托人批准及在实际合理可行情况下经谘询相关参与证券商後不时修订),包括但不限於增设及赎回单位的程序,惟对参与证券商的相关运作指引作出任何修订,基金经理须提前书面通知该参与证券商。除另有指明外,有关运作指引的提述乃指於提出相关申请时适用的子基金运作指引。
「参与者」指当其时获香港结算吸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人士。
「参与证券商」指本身为(或其委任的代理人或代表身为)参与者且已订立形式及内容均获基金经理及受托人接纳的参与协议的经纪或交易商,及本基金说明书中有关「参与证券商」的任何提述应包括参与证券商如此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
「参与协议」指受托人、基金经理及参与证券商订立的协议,当中载明(其中包括)有关申请的安排。在适当情况下,有关参与协议的提述即指应与运作指引一并阅读的参与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惟就本基金说明书的诠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认可期货交易所」指经证监会认可或基金经理批准的国际期货交易所。
「认可证券交易所」指经证监会认可或基金经理批准的国际证券交易所
「赎回申请」指参与证券商根据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提出按照申请单位数目赎回单位的申请。
「赎回价值」指就单位而言,赎回单位的每单位价格,根据信托契据计算。
「登记处」指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不时获委任为各子基金登记处以存置该子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的其他人士。
4
「登记处协议」指就子基金而言(如适用),受托人、基金经理及登记处所订立委任登记处为该子基金登记处的协议(经不时修订)。
「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指任何团体(无论是否法团公司或是否上市)或任何政府或当地政府机关或超国家机构的或由其发行或担保的任何股份、股票、债权证、借贷股、债券、证券、商业票据、承兑票据、贸易票据、认股权证、参与票据、证书、结构性产品、国库券、工具或票据,不论是否支付利息或股息,亦不论是否全数缴足股款、部分缴足股款或未缴股款,包括(在不损害前述各项的一般性的原则下)︰(a) 上文所述各项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权利、选择权或权益(无论何种描述),包括任何单位信托(定义见信托契据)的单位;
(b) 上文所述任何一项的权益或参与证明书、暂时或临时证明书、认购或购买的收据或认股权证;
(c) 任何广为人知或认可作为证券的工具;
(d) 证明存入一笔款项的收据或其他证明书或文件,或因上述收据、证明书或文件而产生的任何
权利或权益;及
(e) 任何汇票及本票。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接替者。
「服务代理」指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或可能不时就子基金获委任担任服务代理的其他人士。
「服务代理费」指就相关参与证券商作出的每项记账式存入或记账式提取交易为服务代理利益可能收取每参与证券商的费用,费用上限将由服务代理厘定并载於本基金说明书。
「服务协议」指由受托人及登记处、基金经理、参与证券商、服务代理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协议,据此,服务代理就子基金提供其服务。
「结算日」指相关交易日後两个营业日(或根据运作指引就有关交易日而言获准的其他营业日(包括交易日本身))的营业日,或基金经理经谘询受托人後不时厘定并知会相关参与证券商或相关附录载述的相关交易日後其他数目的营业日。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接替者。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标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指纽约泛欧交易所假期及交易时间表(NYSEEuronextHoliday&Hours
Schedule)所厘定计算标普高盛商品指数原油增强额外回报(「额外回报」并不代表此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会有任何额外的回报)指数的任何日子。
「子基金」指信托基金根据信托契据及相关补充契据划分及设立为独立信托的独立资产负债组合(载於相关附录)。
「交易费」指就子基金而言,於相关参与证券商提出申请的各交易日,可为受托人、登记处、兑换代理(如有)及/或服务代理(如有)的利益向各参与证券商收取的费用。
「信托」指藉信托契据设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定义见信托契据),被称为「未来资产ExchangeTraded
Funds系列 II」或基金经理在提前通知受托人後可能不时厘定的其他名称。
「信托契据」指基金经理与受托人於2016年5月25日订立,构成信托的信托契据(经不时修订)。
「信托基金」指就各子基金而言,受托人根据信托契据条款及条文以相关信托方式持有或被视为持有的所有财产,包括拨归该子基金的存托财产及收入财产,惟将予分派的款额除外;而在一般情况下,「信托基金」指拨归所有子基金(作为整体)的信托基金。
5
「受托人」指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根据信托契据当是时获正式委任为受托人或作为其接替者的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单位」指代表子基金内一股不分割股份的单位。
「单位持有人」指当是时於持有人登记册中登记为单位持有人的人士,包括(倘符合文义)联名登记人士。
「美元」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美元。
「估值点」指就子基金而言,指数成份证券或期货合约上市所在的市场在每个交易日的正式收市时间,或如市场多於一个,则为最後收市的相关市场的正式收市时间,或由基金经理不时谘询受托人後厘定的其他时间,以确保每个交易日均有一个估值点,惟发生暂停增设及赎回单位的情况除外。
6
引言
信托
信托为一项伞子单位信托,由基金经理及受托人根据香港法例订立的信托契据所设立。信托及每只子基金乃获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为一项集体投资计划,且每只子基金符合守则第8.6章及附录一。若干子基金可能亦须遵守守则的其他章节。证监会认可不等於对子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子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子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投资者。
子基金
信托可发行不同类别的单位,而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据设立独立资产组合作为独立信托(各有关独立资产组合为一只「子基金」)供一个或以上类别单位归属。子基金的资产将於信托的其他资产以外作独立投资及管理。所有子基金将为於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基金经理及受托人保留於日後按照信托契据的条文设立其他子基金及/或就一只或多只子基金进一步发行类别单位的权利。倘於相关附录表明,子基金的单位可供在香港联交所采用双柜台买卖。每只子基金各有本身的附录。
7
发售期
首次发售期
於首次发售期内,参与证券商(为自身或为其客户)可根据运作指引於各交易日透过现金转让,以现金增设申请的方式为自身及/或为其客户申请认购(於上市日期可供买卖的)单位。
如欲於首次发售期内进行交易,则除相关附录另有说明外,相关参与证券商须於不迟於上市日期前四个营业日的营业日向基金经理提交增设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副本。
倘受托人於上市日期前四个营业日之後接获增设申请,则增设申请应予顺延并视为於下一个交易日的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该日将作为该增设申请的交易日。
增设申请须按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作出,申请单位为相关附录列明的单位数目。参与证券商(为自身或为其客户)可於各交易日按发行价申请认购单位。
请参阅「增设及赎回(一级市场)」一节,以了解增设申请的操作程序。
上市後
上市後阶段自上市日期起,持续至子基金终止为止。
阁下可以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购买或出售单位:
(a) 於香港联交所买卖单位;或
(b) 透过参与证券商申请单位的现金增设及现金赎回。
於香港联交所买卖单位
上市後,所有投资者均可於香港联交所开市的任何时间,一如买卖普通上市股份,透过中介机构(如股票经纪)或银行或其他财务顾问提供的任何股票交易服务,以每手买卖单位数目(如相关附录「主要资料」所述)或其完整倍数买卖单位。
然而,务请留意香港联交所二级市场的交易乃按市价进行,而市价可能於交易日内有所变动,并可能受二级市场对单位的市场供求、流通性及买卖差价幅度等因素影响而有别於每单位资产净值。因此,单位於二级市场的市价或会高於或低於每单位资产净值。
请参阅「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二级市场)」一节,以了解於香港联交所买卖单位的进一步资料。
透过参与证券商增设及赎回
单位将继续透过参与证券商分别按发行价及赎回价值,以现金增设及现金赎回方式按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进行增设及赎回。申请单位数目载於相关附录。诚如相关附录所载,所有单位的增设及赎回仅以港元或人民币结算。
如於交易日进行,相关参与证券商须於相关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经理提交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副本。倘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於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相关交易截止时间後接获,则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应被视为於下一个交易日的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该日将作为该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的相关交易日。参与证券商并无义务整体或为其客户作出增设或赎回,并可向其客户收取参与证券商厘定的有关费用。
认购单位须在相关交易日按运作指引协定的时间前以现金结算,而赎回单位须於交易日後两个营业日(除非相关附录另有说明)以现金结算,除非基金经理与相关参与证券商协定可於一般情况下或就任何特殊情况接纳稍迟交收。诚如相关附录所载,尽管单位有双柜台(倘适用),所有结算仅以人民币或港元计值。
上市後,所有单位将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於信托的登记册内。信托的登8
记册为单位所有权的凭证。倘参与证券商的客户从二级市场买入单位,则其於该等单位的实益权益应透过其设在相关参与证券商或任何其他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账户确立。
投资於子基金的图表说明
下图说明单位的增设或赎回及买卖:
(a)於一级市场增设及买入单位- 首次发售期及上市後
参与证券商的客户
现金(港元)* 买入单位
参与证券商
现金(港元) 发行单位
子基金
*参与证券商的客户可与参与证券商商定以另一货币结算。
(b)於一级市场赎回及沽出单位-上市後
参与证券商的客户
现金(港元)* 卖出单位
参与证券商
现金(港元) 赎回单位
子基金
*参与证券商的客户可与参与证券商商定以另一货币结算。
9
(c)於香港联交所二级市场买卖单位-上市後
(按每手买卖单位)於香港联交所
买卖的单位
投资者买方 香港联交所 投资者卖方
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结算现金
发售方式及相关费用概要
首次发售期
发售方式 最低单位数目 渠道 可参与人士 代价、费用及收费*
(或其完整倍
数)
仅以港元(如适用 申请单位数目 透过参与证券商 获参与证券商接纳 现金(仅以港元(如
於子基金)进行的 (见相关附 仅以港元(如适 为其客户的任何人 适用)付款,除非参
现金增设 录) 用)(或倘相关参士 与证券商另行协定则
与证券商同意,以 作别论)
其他货币)进行
交易费(以港元付款)
参与证券商收取的任
何费用及收费(以参
与证券商厘定或与其
协定的货币支付予参
与证券商)
税项及徵费(以港元
付款)
上市後
发售方式 最低单位数目 渠道 可参与人士 代价、费用及收费*
(或其完整倍
数)
透过经纪於香港 每手买卖单位 於香港联交所 任何投资者 单位於香港联交所的
联交所(二级市 (见相关附 市价(就以人民币买
场)以现金买卖 录) 卖的单位以人民币计
值(倘采用双柜台)
及就以港元买卖的单
位以港元计值)
经纪佣金,以及税项
及徵费
现金增设及现金 申请单位数目 透过参与证券商 获参与证券商接纳 现金(仅以港元付
赎回 (见相关附 仅以人民币或港 为其客户的任何人 款,除非参与证券商
录) 元(或倘相关参与士 另行协定则作别论)
证券商同意,其他
货币)进行 交易费(以港元付款)
10
参与证券商收取的任
何费用及收费(以参
与证券商厘定或与其
协定的货币支付参与
证券商)
税项及徵费(以港元
付款)
*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
11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证券借出及借贷
投资目标
除相关附录另有规定外,每只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为提供紧贴相关指数表现的投资回报(未扣除费用及开支)。
投资策略
每只子基金将采用全面复制策略或代表性抽样策略。每只子基金的投资策略载於相关附录。并无子基金属於「合成」交易所基金。
投资限制
倘违反下文所载有关子基金的任何限制或约束,基金经理的首要目标为在考虑单位持有人於该子基金的利益後,於合理期间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务求纠正该等违反行为。
受托人将合理审慎地确保遵守组成文件所载的投资及借贷限制,以及子基金获认可的条件。
信托契据中适用於每只子基金的投资限制概述如下:
(a) 除守则第8.6(h)章所允许及经附录一(追踪指数交易所买卖基金监管指引)第11段作出修改(请
见下文附注)外,子基金可投资於任何单一发行人所发行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
(b) 为子基金持有的单一类别普通股(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在与为信托下的所有其他子基金
另行持有的同类普通股一并计算时,不得超过单一发行人所发行普通股面值的10%;
(c) 子基金如果持有并非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及该等证券有进
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则其所持有的该等证券的价值,不可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5%;
(d) 除守则第8.6(i)章允许者外,子基金可投资於同一种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30%;
(e) 在(d)项及守则第8.6(i)章的规限下,子基金可全数投资於至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
公共证券;
(f) 子基金可订立用作对冲目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g) 子基金可投资於下列两个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i)无对冲期货合约(参照合
约价格的总合计净值,不论应向子基金或由子基金根据所有未平仓期货合约支付)及(ii)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或其他金条)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就此而言,不包括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或贸易之公司的证券);
(h) 就子基金持有的认股权证及期权价值而言,按已付期权金的总金额计算(用作对冲除外),不
得超过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5%;及
(i) 倘子基金投资於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相关计划」)的单位或股份,
(i) 如相关计划并非属於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由证监会厘定)或获证监会认可的计划,为
相关子基金於其中所持单位或股份的总值不得超过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及 (ii) 子基金可投资於一项或以上的属於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或证监会认可计划的相关计划,惟除非相关计划获证监会认可,且其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披露於相关子基金的发售文件,否则子基金於各项相关计划中所持有的单位或股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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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相关计划不得以主要投资於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项目作为其目标,而倘相关
计划以主要投资於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则该等持有量不可违反相关限制;
(2) 倘投资於由基金经理或其任何关连人士管理的任何相关计划,则须豁免该等相关计划的
所有首次费用;及
(3) 基金经理不得对相关计划或相关计划的管理公司徵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
(j) 子基金最少有30%的资产净值是以存款方式持有或投资於流动的短期债务工具,而这部分资
产不可用作为保证金;
(k) 作为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保证金,及╱或作为因购买期权(包括认沽及╱或认购期权)而支付
的期权金,不可超逾子基金资产净值的70%;及
(l) 为购买具备同样特点的未平仓期权而支付的期权金,不可超逾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
惟倘任何上述持有量获守则允许则除外。
子基金不得(除非相关附录另行说明则作别论):
(a) 投资於任何公司或机构的任何类别的证券(当基金经理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个别拥有超过所
有该类别已发行证券票面总值的0.5%,或基金经理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合共拥有超过该类别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
(b) 投资於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惟不包括房地产公司
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权益);
(c) 进行沽空,如沽空导致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就此而言,
沽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沽空活动的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
(d) 沽出空头权;
(e) 就子基金的组合投资沽出认购期权,如为相关子基金沽出的所有认购期权的总行使价将超过相
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5%;
(f)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出子基金资产,或以子基金资产作出贷款,惟倘收购债券或作出
存款(符合适用投资限制)可能构成一项贷款则除外;
(g)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为或就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债务负责、作出担保、背书或以其他
形式负担任何直接或或然责任;
(h) 就子基金订立任何责任或为子基金购买任何资产涉及承担任何无限责任;或
(i) 运用子基金的任何部分收购任何於当时未缴或部分缴足、将作出催缴股款的投资,除非催缴股
款可能由构成子基金的一部分且未被占用及留作任何其他用途(包括沽出任何认购期权)的现金或类现金悉数缴付。
(j) 如果子基金持有任何期货合约月或期权系列的未平仓合约,则该等合约的合计保证金不得
相等於或超逾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
(k) 如果子基金持有涉及单一种商品或相关金融工具的未平仓期货及期权合约,则该等合约的
合计保证金或期权金,不得相等於或超逾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
(l) 订立并非在受托人认可的期货、商品或期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期货及期权合约,或订立并
未获受托人批准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
(m) 投资於商品期货合约以外的其他商品合约。
附注:上文所载投资限制适用於每只子基金,惟受以下规限:根据守则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13
划,一般被限制作出导致集体投资计划所持任何单一发行人证券的价值超过集体投资计划资产净值总额10%的投资。然而,基於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指数性质,子基金根据守则第8.6(h)条规定获准持有任何价值超过相关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10%的由单一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投资,只要该等成份证券的比重占相关指数比重的10%以上,而且相关子基金对任何有关成份证券的持有量并不超过其各自在相关指数的比重,但如因相关指数成份有更改导致超过相关比重,而超额情况只属过渡及临时性质则属例外。在守则第8.6(h)章的规限下,相关子基金亦可将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30%以上投资於同一项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然而,基金经理可促使子基金偏离於守则附录I(「ETF指引」)规定的指数比重(在采用代表性抽样策略而不涉及全面模拟策略之时),条件是由於实行代表性抽样策略以致任何成份证券偏离於指数比重的上限不可超过相关附录订明的百分率或基金经理在谘询证监会之後厘定的其他百分率。根据ETF指引,如有任何不符合该限额的情况,基金经理须及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子基金的全年度及半年度财务报表亦应披露於有关期间是否遵守该限额并於该等报告内交代任何不合规情况。
证券借出
任何子基金目前无意从事证券借出、购回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但会视市况而异。子基金从事此类交易前,须事先寻求证监会批准,并须向单位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借贷政策
子基金资产的借贷最高可达其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10%。若基金经理有此决定,子基金的允许借贷水平可能是相关附录订明的较低或更受限制的百分率。在相关附录的规限下,信托人可在基金经理要求下为子基金借进任何货币,及抵押或质押子基金的资产作以下用途:
(a) 协助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或支付营运开支;
(b) 促使基金经理为相关子基金购入证券;或
(c) 拨作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合适用途。
14
增设及赎回(一级市场)
投资於子基金
投资子基金及出售单位以变现子基金投资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是透过参与证券商(即已就相关子基金订立参与协议的持牌证券商)直接於一级市场按资产净值向子基金增设或赎回单位。如子基金设有双柜台,所增设的单位最初必须按有关附录订明寄存於中央结算系统作为港元或人民币柜台的单位(即只可以港元或人民币买卖),而所有单位的所有增设和赎回亦必须按有关附录订明以港元或人民币进行。监於透过参与证券商於一级市场增设或赎回单位所需的资本投资规模(即申请单位数目),此投资方法较适合机构投资者及市场专业人士。参与证券商并无义务为其客户增设或赎回单位,并可就处理增设或赎回指令施加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包括收费),详情载於本节。
第二种方法是於香港联交所二级市场买卖单位,此方法较适合散户投资者。单位於二级市场的市价可能较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存在溢价或折让。
本基金说明书本节描述第一种投资方法,应与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一并阅读。「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二级市场)」一节与第二种投资方法有关。
透过参与证券商增设单位
任何子基金的单位的增设申请仅可透过参与证券商按有关附录内「主要资料」一节订明的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作出。投资者不可直接向子基金购买单位。仅参与证券商可以向基金经理提交增设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申请副本。
各子基金的单位将持续透过参与证券商提呈发售,而参与证券商可按照运作指引为本身或其客户在任何交易日透过向基金经理提交增设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申请副本。
每名首任参与证券商已向基金经理表示在一般情况下会接受及递交从其客户收到的增设要求,前提是(i)有关首任参与证券商与其客户已就处理该等要求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ii)其信纳有关客户接纳程序及要求均已完成;(iii)基金经理并没有就有关首任参与证券商代该等客户增设单位提出异议(有关基金经理有权拒绝接受增设申请的例外情况例子,请参阅下文「增设程序」分节);及(iv)有关首任参与证券商与其客户已就处理该等增设要求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况,参与证券商保留权利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接受从客户收到的任何增设要求:
(a) 暂停进行下列各项的任何期间:(i)增设或发行相关子基金的单位,(ii)赎回相关子基金的单
位,及/或(iii)厘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b) 存在与相关指数任何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有关的任何买卖限制或约束,例如发生市场干扰
事件、怀疑市场失当行为或暂停买卖;
(c) 接受与该增设要求相关的增设要求会使参与证券商违反任何监管限制或规定、内部合规或
内部监控限制或规定,而该等限制或规定是参与证券商为符合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所必须遵守的;或
(d) 参与证券商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处理该增设要求就一切实际目的而言并不可能。
有关由潜在投资者提出增设要求的规定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参与证券商只可就每只子基金进行现金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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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子基金采用双柜台,参与证券商的现金增设申请必须按有关附录订明以人民币或港元现金支付。所增设的单位最初必须按有关附录订明寄存於中央结算系统作为人民币柜台单位(即只可以人民币买卖)或港元柜台单位(即只可以港元买卖)。
参与证券商可就处理从投资者接获的任何增设要求收取费用及收费,因而会增加投资成本。建议投资者与参与证券商核实有关费用及收费。尽管基金经理有责任密切监控各子基金的运作,但基金经理或受托人均无权强制参与证券商向基金经理或受托人披露其与特定客户议定的费用或其他专有或机密资料,或要求参与证券商接受从客户接获的任何增设要求。此外,受托人或基金经理亦不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套戥。
参与证券商亦可设定其客户递交增设要求的时限,并要求该等客户完成有关的客户接纳程序及要求(包括於必要时提供参与证券商要求的文件及证明),以确保参与证券商能向基金经理递交有关子基金的有效增设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申请副本。建议投资者与参与证券商核实相关时限及客户接纳程序及要求。
子基金的申请单位数目为有关附录所列明的单位数目。非以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就单位提交的增设申请将不获接纳。各子基金的最低认购量为一个申请单位。
增设程序
参与证券商在收到其客户的增设要求後,或如欲为本身增设相关子基金的单位,可不时向基金经理递交有关子基金的增设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申请副本。
如增设申请并非於交易日收到或在交易日的相关交易截止时间之後收到,则该增设申请须视为於下一个交易日的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该日将作为该增设申请的相关交易日。上市後相关交易日的现行交易截止时间在相关附录订明,或在香港联交所、认可证券交易所或认可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缩短之日,则为基金经理(在受托人批准下)可能厘定的其他时间。有效的增设申请必须:
(a) 由参与证券商按照信托契据、相关参与协议及相关运作指引作出;
(b) 注明增设申请涉及的单位数目及单位类别(如适用);及
(c) 附有运作指引就增设单位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有),连同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各自可能另行
认为属必需的该等证书及法律意见书(如有),以确保已符合与增设申请涉及的单位的增设相关的适用证券及其他法例。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况,基金经理有权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接受任何增设申请:
(a) 暂停进行下列各项的期间:(i)增设或发行相关子基金的单位,(ii)赎回相关子基金的单位,
及/或(iii)厘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b) 基金经理认为接纳增设申请会对相关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c) 基金经理认为接纳增设申请会对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即相关子基金的指数成份,视情况而
定)的第一上市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d) 存在与相关指数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有关的任何买卖限制或约束,例如发生
市场干扰事件、怀疑市场不当行为或暂停买卖;
(e) 接纳增设申请会使基金经理违反任何监管限制或规定、内部合规或内部监控限制或规定,而
该等限制或规定是基金经理为符合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所必须遵守的;
(f) 基金经理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处理增设申请就一切实际目的而言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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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基金经理、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或受托人就相关子基金的增设申请的任何受委人的业务经
营,因瘟疫、战争、恐怖主义、暴动、革命、内乱、骚乱、罢工或自然灾害而被严重干扰或结束的任何期间;或
(h) 相关参与证券商发生无力偿债事件。
如发生上述拒绝接纳的情况,基金经理须根据运作指引知会相关参与证券商及受托人其拒绝接纳该增设申请的决定。倘可增设的单位数目因任何原因受到限制,根据运作指引所载参与证券商及相关增设申请将获得优先权。
基金经理拒绝接纳增设申请的权利,与参与证券商在特殊情况下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接纳从参与证券商客户收到的任何增设要求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为补充。尽管参与证券商已接纳来自其客户的增设要求,并就此递交有效的增设申请,基金经理仍可在本基金说明书所述的情况下行使其拒绝接纳该增设申请的最终权利。
基金经理如接纳来自参与证券商的增设申请,则须指示受托人按照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进行下列各项:(i)按申请单位数目为子基金增设单位以换取现金转移;及(ii)向参与证券商发行单位。
如参与证券商为其客户递交增设申请,则参与证券商将於其後向相关客户转让单位。
发行单位
单位将按相关交易日的现行发行价发行,惟受托人可在该发行价上附加作为税项及徵费的适当拨备的金额(如有)。有关发行价的计算,请参阅「发行价及赎回价值」一节。
基金经理於相关首次发售期内收到参与证券商就子基金的单位递交的增设申请後,应促使於相关首次发行日增设及发行该子基金的单位。
单位以有关附录所载的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除非基金经理另行决定)计值,而受托人不得增设或发行零碎的单位。
根据增设申请增设及发行单位,须於收到(或视作收到)并按照运作指引接纳该增设申请的交易日执行,惟仅就估值而言,单位须於收到或视作收到相关增设申请的交易日估值点後视为增设及发行,及登记册将於相关结算日或(如结算期获延长)紧随结算日後的交易日予以更新。倘增设申请於非交易日接获,或於交易日的相关交易截止时间後接获,则增设申请应被视为於下一个交易日的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该交易日应作为该增设申请的相关交易日。延期须支付延期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受托人如於任何时候认为信托契据、相关运作指引或相关参与协议就发行单位所规定的条文遭违反,则有权拒绝将单位纳入(或准许其被纳入)登记册。
与增设申请有关的费用
服务代理、登记处及/或受托人可就增设申请收取交易费,并可於任何一日变更所收取交易费的费率(惟须就同一子基金向不同参与证券商收取划一的费率)。交易费须由申请单位的参与证券商或其代表支付。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就现金增设单位而言,基金经理保留权利要求参与证券商支付额外金额,以向子基金补偿或发还下列两者之间的差额:
(a) 为发行单位而对相关子基金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如适用)进行估值时所用的价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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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购买相同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如适用)所用的价格,犹如该等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如
适用)乃相关子基金利用发行单位後收到的现金金额购买。
参与证券商可将上述额外金额转予相关投资者承担。
基金经理因发行或出售任何单位而须向任何代理或其他人士支付的任何佣金、酬金或其他款项,一概不得计入该单位的发行价,亦不得从任何子基金的资产中支付。
取消增设申请
未经基金经理同意,增设申请一旦提交即不得撤销或撤回。
受托人如於交易日前仍未收到与增设申请有关的所有现金金额(包括交易费、税项及徵费),则可经谘询基金经理後取消根据增设申请视作已增设的任何单位的增设指示,惟基金经理可酌情决定延长结算期,有关延期须按基金经理可能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向基金经理支付任何费用或向受托人或其各自的关连人士支付延期费或按其决定支付其他费用等)及遵照运作指引的规定进行。
除上述情况外,基金经理如於运作指引指定的时间前认定其无法将任何增设申请的现金所得款项进行投资,亦可取消任何单位的增设指示。
若如上文所述取消根据增设申请视作已增设的任何单位的增设指示,或某参与证券商经基金经理同意後另行撤回增设申请(信托契据所述的若干情况除外,例如当基金经理宣布暂停增设单位时)受托人或其代表就增设申请收到的任何现金,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退还参与证券商(不计利息),而有关单位就所有目的而言须视作从未增设,参与证券商并不就取消增设享有对基金经理、受托人及/或服务代理的任何权利或申索权,惟:
(a) 受托人可为登记处向相关参与证券商收取取消申请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
一节);
(b) 基金经理可酌情决定要求相关参与证券商就每个据此被注销的单位,为子基金向受托人支
付取消补偿,金额相等於假设参与证券商已於单位注销当日提出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每个单位发行价超出每单位原应适用的赎回价值的金额(如有),连同子基金因上述注销招致的徵费、费用及损失;
(c) 上述增设申请的交易费仍须到期支付(尽管该增设申请视作从未进行),一经缴付,将由
受托人、登记处及/或服务代理为本身利益保留(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及
(d) 注销该单位不会导致信托基金先前的估值须重新评估或无效。
透过参与证券商赎回单位
投资者只可透过参与证券商才可按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申请赎回子基金的单位。投资者不可直接向相关子基金赎回单位。仅参与证券商方可向基金经理递交赎回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申请副本。
参与证券商可在向基金经理递交赎回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申请副本後,根据运作指引於任何交易日为本身或为其客户赎回单位。
每名首任参与证券商已向基金经理表示在一般情况下会接受及递交从其客户收到的赎回要求,前提是(i)有关首任参与证券商与其客户已就处理该等要求的费用达成一致意见;(ii)其信纳有关客户接纳程序及要求均已完成;(iii)基金经理并没有就有关首任参与证券商代其客户赎回单位提出异议(有关基金经理有权拒绝接受赎回申请的例外情况例子,请参阅下文「赎回程序」分节);及(iv)有关首任参与证券商与其客户已就处理该等赎回要求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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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况,参与证券商保留权利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接纳从客户收到的任何赎回要求:
(a) 暂停进行下列各项的任何期间:(i)增设或发行相关子基金的单位,(ii)赎回相关子基金的单
位,及/或(iii)厘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b) 存在与相关指数任何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有关的任何买卖限制或约束,例如发生市场干扰
事件、怀疑市场不当行为或暂停买卖;
(c) 接受赎回要求会使参与证券商违反任何监管限制或规定、内部合规或内部监控限制或规
定,而该等限制或规定是参与证券商为符合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所必须遵守的;或
(d) 参与证券商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处理该赎回要求就一切实际目的而言并不可能。
有关由潜在投资者提出赎回要求的规定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参与证券商只可就子基金进行现金赎回。
参与证券商就现金赎回申请收到的任何现金所得款项须以港元或(如在有关附录订明)人民币支付。港元买卖单位及(自人民币柜台开始买卖之日(按有关附录订明)起)人民币买卖单位可以赎回申请的方式(透过参与证券商)赎回。如自港元柜台开始买卖之日(按有关附录订明)起,参与证券商欲赎回港元买卖单位,赎回程序与人民币买卖单位相同。
参与证券商可就处理从投资者收到的任何赎回要求收取费用及收费,因而会增加投资成本及/或减低赎回所得款项。建议投资者与参与证券商核实有关费用及收费。尽管基金经理有责任密切监控各子基金的运作,但基金经理或受托人均无权强制参与证券商向基金经理或受托人披露其与特定客户议定的费用或其他专有或机密资料,或要求参与证券商接纳从客户收到的任何赎回要求。此外,受托人或基金经理亦不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套戥。
参与证券商亦可设定其客户递交赎回要求的时限,并要求客户完成有关的客户接纳程序及要求(包括(如必要)提供参与证券商要求的文件及证明),以确保参与证券商能向基金经理递交有关子基金的有效赎回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申请副本。建议投资者与参与证券商核实相关时限及客户接纳程序及要求。
赎回程序
参与证券商在收到客户的赎回要求後,或如欲为本身赎回相关子基金的单位,可不时向基金经理递交有关子基金的赎回申请,并向受托人及登记处提交申请副本。
如赎回申请并非於交易日收到或在交易日的相关交易截止时间之後收到,则该赎回申请须视为於下一个交易日的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该日将作为该赎回申请的相关交易日。上市後相关交易日的现行交易截止时间在相关附录订明,或在香港联交所、认可证券交易所或认可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缩短之日,则为基金经理(在受托人批准下)可能厘定的其他时间。
有效的赎回申请必须:
(a) 由参与证券商按照信托契据、相关参与协议及相关运作指引作出;
(b) 注明赎回申请涉及的单位数目及单位类别(如适用);及
(c) 附有参与协议及运作指引就赎回单位要求的证明书(如有),连同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各自另
行认为属必要的证明书及法律意见书(如有),以确保已符合与赎回申请涉及的单位的赎回相关的适用证券及其他法例。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况,基金经理有权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接纳任何赎回申请:
19
(a) 暂停进行下列各项的期间:(i)增设或发行相关子基金的单位,(ii)赎回相关子基金的单位,
及/或(iii)厘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b) 基金经理认为接纳赎回申请会对相关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c) 存在与相关指数任何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有关的任何买卖限制或约束,例如发生市场干扰
事件、怀疑市场不当行为或暂停买卖;
(d) 接纳赎回申请会使基金经理违反任何监管限制或规定、内部合规或内部监控限制或规定,
而该等限制或规定是基金经理为符合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所必须遵守的;
(e) 基金经理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处理赎回申请就一切实际目的而言并不可能;或
(f) 基金经理、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或受托人就相关子基金的赎回申请的任何受委人的业务经
营,因瘟疫、战争、恐怖主义、暴动、革命、内乱、骚乱、罢工或自然灾害而被严重干扰或结束的任何期间。
如发生上述拒绝接纳的情况,基金经理须根据运作指引知会相关参与证券商及受托人其拒绝接纳该赎回申请的决定。
基金经理拒绝接纳赎回申请的权利,与参与证券商在特殊情况下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接纳从客户接获的任何赎回要求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为补充。尽管参与证券商已接纳来自客户的赎回要求,并就此递交有效的赎回申请,基金经理仍可在本基金说明书所述的情况下行使其拒绝接受该赎回申请的权利。
基金经理如接纳来自参与证券商的赎回申请,则须按照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进行下列各项:(i)执行相关单位的赎回及注销;及(ii)要求受托人向参与证券商转移现金。
如参与证券商为其客户递交赎回申请,则参与证券商将於其後向有关客户转移现金。
赎回单位
任何已获接纳的赎回申请将於结算日执行,惟须已收妥由参与证券商正式签署的赎回申请(并获基金经理及受托人信纳),且受托人须已收到(除非运作指引另行规定)代表拟注销单位的证明书(如有)(或条款为受托人接受的弥偿保证)的原件而非传真本,并且参与证券商须支付的全数款项(包括交易费及任何其他税项及徵费)均已扣除或以其他方式全数付清。
仅就估值而言,单位须於赎回申请收到或视作收到的交易日的估值点之後视作已赎回及注销。该等单位的单位持有人须於相关结算日就已赎回及注销的单位从登记册上除名。
已申请赎回及注销的单位的赎回价值应为子基金的每单位资产净值,并凑整至最接近之小数点後四位(0.00005或以上向上凑整,而0.00005以下则向下凑整)。凑整调整後的利益由相关子基金保留。就估值而言,应以视作已收到赎回申请的交易日的估值点作为相关估值点。
收到妥为以文件形式提交的赎回申请距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之间时间不可超过一个历月,条件是在递交所有填妥的赎回文件时并未发生延误,亦无发生暂停厘定资产净值或买卖单位的情况。
基金经理在收到参与证券商有关赎回申请的延期结算要求後,可按其酌情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向基金经理支付任何费用或向受托人或其各自的关连人士支付延期费或按其决定支付其他费用),根据运作指引酌情决定延长结算期。
20
与赎回申请有关的费用
服务代理、登记处及/或受托人可就赎回申请收取交易费,并可於任何一日变更所收取的交易费费率(惟须就子基金向不同参与证券商收取划一的交易费)。交易费须由递交赎回申请的参与证券商或其代表,以受托人、登记处及/或服务代理为受益人支付(但可从就该等赎回申请应付参与证券商的任何款项中抵扣)。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就现金赎回单位而言,基金经理保留权利要求参与证券商支付额外金额,以向相关子基金补偿或发还下列两者之间的差额:
(a) 为赎回单位而对相关子基金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如适用)进行估值时所用的价格;及
(b) 出售相同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如适用)所用的价格,犹如该等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如
适用)乃相关子基金为在赎回单位时变现须从相关子基金中支付的现金金额而出售。
参与证券商可将上述额外金额转予相关投资者承担。
受托人可从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受托人认为可作为交易费及/或其他税项及徵费适当拨备的金额(如有)。
取消赎回申请
未经基金经理同意,赎回申请一经作出即不得撤销或撤回。
除非赎回申请涉及的单位已於结算日在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当时就赎回申请整体规定的时间前交付予受托人(不得涉及任何产权负担)以供赎回或进行信托契据及/或运作指引列载的其他交易,否则不可就任何赎回申请支付任何现金款额。
如赎回申请涉及的任何单位并未按前述规定交付予受托人以供赎回,或并非不涉任何产权负担(信托契据所述的若干情况除外,例如当基金经理宣布暂停赎回单位时):
(a) 受托人可为登记处向相关参与证券商收取取消申请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
一节);
(b) 基金经理可酌情要求相关参与证券商就每个据此被注销的单位,为相关子基金向受托人支
付取消补偿,金额相等於假设参与证券商已於基金经理能够购回任何替代证券及期货合约当日按照信托契据的规定提出增设申请的情况下,每单位赎回价值低於每单位原应适用的发行价的金额(如有),连同基金经理合理地认为可代表子基金因上述注销招致的任何徵费、费用及损失的其他金额;
(c) 上述赎回申请的交易费仍须到期支付(尽管该赎回申请视作从未进行),一经缴付,将由
受托人、登记处及/或服务代理为本身的利益保留(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及
(d) 未获成功的赎回申请不会导致信托基金先前的估值须重新评估或无效。
递延赎回
如收到的赎回要求要求赎回的单位合共占子基金当时已发行单位总数逾10%(或基金经理可能就子基金厘定的较高比例),则基金经理可指示受托人按比例削减於相关交易日寻求赎回单位的所有单位持有人的该些要求,仅执行总数最多为相关子基金当时已发行单位的10%(或基金经理可能就子基金厘定的较高比例)的赎回。本应赎回但未赎回的单位将於下个交易日(如相关子基金的赎回要求经推迟後涉及的单位合共仍超过相关子基金当时已发行单位的10%(或基金经理可能就该子基金21
厘定的较高比例),则须进一步推迟)优先於相关子基金已接获赎回要求的任何其他单位而赎回。
单位将按赎回交易日的现行赎回价值赎回。
暂停增设及赎回
基金经理可酌情决定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後(及如可行,在与参与证券商协商後),在下列情况下暂停增设或发行任何子基金的单位,暂停赎回任何子基金的单位及或(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规定之下,如赎回所得款项超过一个历月之後支付)就任何增设申请及或赎回申请延後支付任何款项:
(a) 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或认可期货交易所限制或暂停买卖的任何期间;
(b) 某证券及/或期货合约(为相关指数成份,视情况而定)的主要上市市场或该市场的正式结
算及交收存管处(如有)不开放的任何期间;
(c) 某证券及/或期货合约(为相关指数成份,视情况而定)的主要上市市场的买卖受到限制或
暂停的任何期间;
(d) 基金经理认为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视情况而定)的交收或结算在该市场的正式结算及交收
存管处(如有)受到干扰的任何期间;
(e) 存在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经理认为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交收或购买(以适用者为准)或相
关子基金现有成份投资的出售无法在正常情况下进行或无法不损害相关子基金的单位持有人利益;
(f) 相关子基金的指数并未编制或公布的任何期间;
(g) 通常用以厘定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工具发生任何故障,或基金经理认为相关子基金当时的
任何成份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或其他资产的价值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合理、迅速及公正地确定;
(h) 暂停厘定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或发生下文「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一节所述任何情况的任何
期间;
(i) 基金经理、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或受托人就相关子基金的任何增设申请及/或赎回申请的任何
受委人的业务经营,因瘟疫、战争、恐怖主义、暴动、革命、内乱、骚乱、罢工或自然灾害而被严重干扰或结束的任何期间;或
(j) 如按照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单位的发行所得款项进行投资,导致信托整体持有或将合计持有
超过由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普通股的10%,且证监会尚未同意豁免该项守则禁令。
如(或如由於按照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以单位的发行所得款项进行投资而导致)信托集体持有或将合计持有超过由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普通股的10%,基金经理将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後,暂停对相关子基金单位的认购权。如信托下的子基金合计持有超过由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普通股10%的限额,且证监会尚未同意豁免该项守则禁令,则基金经理将在顾及单位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将之作为其首要目标於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其他必要措施补救该违规情况。
基金经理须在暂停後知会证监会及在其网站(www.miraeasset.com.hk)(此网站及本基金说明书提述的其他网站的内容均未经证监会审阅)或其决定的其他出版物公布暂停通知,并於暂停期间每月至少发布一次通知。
基金经理须将任何在暂停期间收到且并无另行撤回的赎回申请或增设申请,视作於紧随暂停终止之後收到。任何赎回的结算期将按相等於暂停期间予以延长。
参与证券商可在已宣布暂停後及在该暂停终止前,藉向基金经理发出书面通知随时撤回任何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基金经理须即时通知及要求受托人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参与证券商退还其22
就增设申请收到的任何现金(不计利息)。
暂停须持续有效,直至下列日期中较早之日为止:(a)基金经理宣布结束暂停之日;及(b)发生以下情况的首个交易日:(i)导致暂停的情况不再存在;及(ii)不存在可授权暂停的其他情况。
持有单位证明
单位由中央结算系统记存、结算及交收。单位只以记名方式持有,即不会印发单位证明书。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所有记存於中央结算系统的已发行单位的登记拥有人(即记录上的唯一持有人),并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为参与者持有该等单位。此外,受托人及基金经理承认,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及香港结算对单位并不享有任何专有权益。於中央结算系统的单位的投资者,为属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参与经纪或相关参与证券商(视情况而定)记录所示之实益拥有人。
对单位持有人的限制
基金经理有权施加其认为必要的限制,以确保购入或持有单位不会导致下列情况:
(a)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关或单位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且基金经理认为
该情况可能导致信托或子基金受到其本不会遭受的任何不利影响;或
(b) 基金经理认为可能导致信托或子基金产生或蒙受其本不会产生或蒙受的任何税务责任或任何
其他资金损失的情况。
基金经理如知悉以上述方式持有单位的情况,则可要求该等单位持有人根据信托契据的条文赎回或转让该等单位。任何知悉其在违反上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持有或拥有单位的人士,须根据信托契据赎回其单位,或将单位转让予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据允许持有单位的人士,以使导致该单位持有人不再违反上述限制。
转让单位
信托契据规定单位持有人可在基金经理同意後转让单位。因中央结算系统将持有所有的单位,如投资者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转让其单位的权益,基金经理可视作已给予同意。单位持有人有权使用香港联交所印发的标准转让表格或受托人不时批准的其他格式的书面文据(如转让人或承让人属结算行或其代名人,则可亲笔签署或以机印签署或其他方式签署)转让其所持单位。转让人将继续被视作被转让单位的单位持有人,直至承让人姓名载入所转让单位的单位持有人登记册。每份转让文据仅可与一子基金有关。如所有单位均在中央结算系统记存、结算及交收,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将作为唯一的单位持有人,为经香港结算准许纳入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人士持有该等单位,并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在其时将单位分配至其账户。
23
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二级市场)
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目的,乃为使投资者通常透过经纪或证券商以较在一级市场认购及╱或赎回单位为少的数量,於二级市场买卖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单位之市价可能与每单位资产净值不同。在香港联交所进行的任何单位交易均须支付惯常的经纪佣金及╱或与透过香港联交所买卖及交收有关之转让税项,惟无法保证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後会维持上市地位。
基金经理将确保至少有一名庄家会就单位做市。如某只子基金采用双柜台,基金经理将确保人民币柜台至少有一名人民币柜台庄家及港元柜台至少有一名港元柜台庄家,虽然该等庄家可能是同一实体。广义而论,庄家的责任包括在香港联交所作出买入及卖出报价,旨在提供流动性及促成有效率地进行交易。鉴於庄家所肩负任务的性质,基金经理将向庄家提供其向参与证券商提供的投资组合组成资料。
单位可向庄家购入或透过庄家出售,惟无法担保或保证可成功做市价位。在为单位做市时,庄家或会因其买卖单位之差价而赚取或损失资金,而这在某程度上取决於相关指数成份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差价。庄家可为本身利益保留其所获利润,亦无责任就该利润向子基金交代。
如阁下有意於二级市场买卖单位,应联络阁下之经纪。
基金经理已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就单位的上市及核准买卖提出申请。
待单位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後,香港结算将自单位(於各相关柜台)开始於香港联交所交易日期起或於香港结算选择之任何其他日期,接纳单位(於各相关柜台)为可在中央结算系统记存、结算及交收之合资格证券。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间之交易须於任何交易日後第二个中央结算系统结算日於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之运作均须依据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如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牌或在香港联交所之买卖全面暂停,则将无二级市场可供买卖单位。
单位并未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而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为止,亦未作出前述上市或核准买卖的申请。日後或会在其他一间或多间证券交易所就任何子基金的单位提出上市申请。
有关二级市场买卖的额外披露资料,亦请参阅子基金相关附录。
24
厘定资产净值
计算资产净值
根据信托契据条款,每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由受托人在适用於相关子基金的各个估值点,经评估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并扣除相关子基金的负债後(以相关附录所载基础货币)计算。
下文载列相关子基金所持各项资产的估价方法概要︰
(a) 除非基金经理(在与受托人商议下)认为其他方法更为适合,否则在任何市场报价、上市、
交易或买卖的证券,均应参照基金经理认为属正式收市价之价格计值;如并无正式收市价,则参照基金经理认为可在当时情况下提供公平标准之市场的最後成交价计算,惟(i)如某一证券在多於一个市场上报价或上市,基金经理应采用其认为属於该证券的主要市场所报之价格;(ii)如於相关时刻并无该市场之价格,证券价值应为基金经理可能就此委任为有关投资做市之公司或机构所核证之价格;(iii)须计入任何附息证券之累计利息,除非报价或挂牌价格已包括有关利息;及(iv)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将有权采用及依赖来自彼等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来源之电子价格资料(即使所采用价格并非正式收市价或最後成交价(视情况而定));
(b) 於任何非上市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的各项权益之价值应为有关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
信托基金之最新可得每股或每单位资产净值,或如无最新或合适的每股或每单位资产净值,则应为该单位、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可得买盘或卖盘价;
(c) 期货合约将按期货合约的正式收市价估值,或如未能取得该价格,则为於估值点或按信托契
据所述的其他方式估值之(i)最後可得价格或(ii)如已作出买入和卖出报价,则按该期货合约最後可得的中间市场报价估值;
(d) 除根据(b)段规定外,任何并非在市场上市、报价或正常买卖的投资,其价值应为该项投资的
最初价值,相当於代子基金购入该项投资所动用的数额(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开支),惟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如认为适当,须参照由为有关投资做市的专业人士、公司或机构或由受托人批准为合资格评估该等投资的专业人士、公司或机构(如受托人同意,可为基金经理)所报的最後买入价、卖出价或其中间价於每个估值日进行重新估值;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面值(连同累计利息)评值,除非基金经理认为须作出任何调整
以反映有关价值则作别论;及
(f) 尽管订有上述规定,惟如基金经理经考虑有关情况後,认为适宜作出调整以公平反映任何投
资之价值,则可在与受托人商议後就有关投资之价值作出调整。
受托人将按照受托人与基金经理可能不时协定的汇率进行任何货币换算。
上文为信托契据中关於相关子基金各种资产估值方法的主要条文概要。
暂停厘定资产净值
基金经理在通知受托人後,可於以下任何期间中全部或任何部分时间宣布暂停厘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存在阻止正常出售及/或购买相关子基金投资的任何事务状况;
(b) 存在某些情况,导致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约的大部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变现,按基金经理
认为不能在合理可行情况下或无法在不严重损害该子基金之单位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c) 基金经理认为相关子基金的投资价格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合理、迅速或公正地确定;
(d) 通常用以厘定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或有关类别每单位资产净值的工具发生任何故障,或基金
经理认为相关子基金当时的任何成份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或其他资产的价值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合理、迅速及公正地确定;
(e) 汇出或汇入将会或可能涉及变现或支付该子基金大部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或其他资产或认
购或赎回相关子基金单位之资金有所延误,或基金经理认为不可迅速或以正常交易进行;或25
(f) 基金经理、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或受托人就厘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受委人的业务经营,因
瘟疫、战争、恐怖主义、暴动、革命、内乱、骚乱、罢工或自然灾害而被严重干扰或结束。
任何暂停厘定资产净值将於作出宣布後随即生效,其後亦不会厘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基金经理并无责任重新调整相关子基金,直至发生以下事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而终止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为止,(i)基金经理宣布结束暂停厘定资产净值;及(ii)在(1)导致暂停厘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不再存在;及(2)并不存在授权暂停厘定资产净值的其他情况後首个交易日。
基金经理须在暂停後知会证监会及在其网站(www.miraeasset.com.hk)(此网站及本基金说明书提述的其他网站的内容均未经证监会审阅)或其决定的其他出版物公布暂停通知,并於暂停期间每月至少发布一次通知。
於暂停厘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概不会发行或赎回相关子基金的单位。
发行价及赎回价值
在子基金的首次发售期内,增设申请涉及的发行价将为按每单位计算的固定数额,或为相关指数於首次发售期最後一日收市水平的某个百分率(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表示),凑整至四个小数位(0.00005或以上向上凑整,而0.00005以下则向下凑整),或基金经理及受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数额。
每只子基金於首次发售期内的发行价将在相关附录内列明。
首次发售期届满後,根据增设申请增设及发行单位的发行价,将为相关子基金於相关估值点的当前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单位总数,并凑整至最接近之小数点後四位(0.00005或以上向上凑整,而0.00005以下则向下凑整)。
於某一交易日的赎回价值,应为相关子基金於相关估值点的当前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单位总数,并凑整至最接近之小数点後四位(0.00005或以上向上凑整,而0.00005以下则向下凑整)。
任何调整所得利益将由相关子基金保留。
单位的最新资产净值将於基金经理网站(www.miraeasset.com.hk)(此网站及本基金说明书提述的其他网站的内容均未经证监会审阅)登载或於其决定的其他出版物刊登。
发行价或赎回价值概无计及税项及徵费、交易费或参与证券商应缴付之费用。
26
费用及开支
於本基金说明书日期适用於子基金投资的不同费用及开支水平载列如下。如某子基金适用的费用及开支水平有别於下文所载者,其费用及开支水平的完整内容将载列於相关附录。
(a) 参与证券商就增设及赎回(如适用)单位应付的费用及开支 数额
(适用於首次发售期内及上市之後)
交易费及服务代理费 每项申请4,000港元1及每项
记账存入及提取交易1,000
港元1
见附注2
登记处费用 每项申请160港元3
取消申请费 每项申请12,000港元4
延期费 每项申请12,000港元5
印花税 无
受托人或基金经理就增设或赎回产生的所有其他税项及徵 如适用
费
(b) 投资者应付的费用及开支 数额
(i)参与证券商客户就通过参与证券商增设及赎回(如适用)
应付的费用(适用於首次发售期内及上市之後)
参与证券商施加的费用及收费6 由相关参与证券商厘定的
金额
(ii)所有投资者就於香港联交所买卖单位应付的费用(上市之
後适用)
经纪佣金 市场收费
交易徵费 0.0027%7
1 应付受托人的金额为4,000港元,而应付服务代理的金额为1,000港元。
2 交易费4,000港元乃由参与证券商为受托人及/或登记处之利益支付予受托人。服务代理费1,000港元乃由参与证券商支付予服
务代理。服务代理将会就每项记账存入及提取交易收取费用。参与证券商可将有关交易费转予相关投资者承担。
3 登记处将会就每项增设申请及赎回申请向各参与证券商收取费用。
4 通常须就已撤回或不成功的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在某些情况下除外,例如在基金经理暂停增设或赎回之後)向受托人支付取消申
5 请费,并以登记处为受益人。
6 延期费乃於基金经理每次应参与证券商要求批准参与证券商延期结算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时支付予受托人。
7 参与证券商可酌情增加或豁免其费用水平。有关费用及收费的资料可向相关参与证券商要求索取。
交易徵费为单位成交价的0.0027%,乃由买家及卖家各自支付。
27
香港联交所交易费 0.005%8
印花税 无
柜台间过户费 5港元9
(c) 子基金应付的费用及开支 (见下文之进一步披露)
不应向并无牌照或并无登记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项下第一类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支付任何款项。
子基金应付的费用及开支
管理费
基金经理有权每年收取最高达每只子基金资产净值2%的管理费。各子基金当前的管理费率载於相关附录,於每日累计及於每个交易日计算,并於每月月底支付。该费用将从信托基金中拨付。
基金经理可从其自信托收取的管理费中拨付向信托的任何分销商或子分销商支付的分销费。分销商可向子分销商重新分配分销费之金额。
受托人及登记处费用
受托人按月自各子基金资产收取最多达每年子基金资产净值1.00%的受托人费用。该笔费用於每月月底支付,并於每日累计及於每个交易日计算。各子基金的受托人费用率载於相关附录。
受托人亦应有权自相关子基金资产获发还一切已产生的实付开支。
登记处有权就相关子基金单位的任何增设和赎回收取相关附录所载的登记处费用及交易费。
服务代理费
服务代理有权自基金经理收取每月对账费用5,000港元。基金经理应将有关对账费用转予相关子基金承担。
就任何不足一个月的期间而言,对账费用乃按比例收取并每日累计。受托人将代表信托支付服务代理就服务代理一职收取的所有其他费用。
预计经常性开支
子基金的预计经常性开支(如子基金为新设立)或实际经常性开支(如适用)在相关产品资料概要载明,为相关子基金预期的经常性开支总和,以相关子基金的预计平均资产净值的某个百分率表示。
如子基金为新设立,基金经理将就经常性开支作出最佳估算,并持续检讨相关估算。子基金的设立费用亦将计入经常性开支计算中。经常性开支一般为信托契据、守则及法例许可可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的付款。该等开支包括由子基金承担的所有各种费用,不论是在营运中或为给予任何方报酬而招致。经常性开支并不代表预计追踪误差。
其他开支
子基金将承担子基金行政管理的一切相关营运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税及其他税项、政府徵费、8 交易费为单位成交价的0.005%,乃由买家及卖家各自支付。
9 此费用只适用於已采用双柜台且有以人民币和港元买卖的单位的子基金。香港结算将就每项执行子基金一个柜台与另一柜台之间
的柜台间过户指示向每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收取5港元费用。投资者应向其经纪查明相关任何额外费用的资料。
28
经纪佣金、佣金、兑换成本及佣金、银行收费及就购买、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任何款项、存款或贷款的其他应付成本及开支、其法律顾问、核数师及其他专业人士的收费及开支、指数使用许可费用、有关维持单位於香港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上市(如基金经理认为适宜,则包括从特别彩池中抽签决定股份代号的任何额外成本,预计为500,000港元)以及维持信托及子基金於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被认可的费用、就编制、印刷及更新任何发售文件所产生的成本及就编制增补契据所产生的成本、受托人、基金经理或登记处或其任何服务提供商代表子基金妥为产生的任何开销或实付开支、召开单位持有人会议、编制、印刷及分派与子基金有关的年度账目及未经审核中期报告以及其他通函所产生的开支,以及公布单位价格的开支。
设立成本
设立信托及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的费用,包括编制本基金说明书、开办费、申请
获准上市及取得证监会认可的费用以及所有初期法律和印刷费用不会超过185万港元,将由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ETF承担(除非基金经理另行决定及任何後续子基金的有关附录订明),并在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的最初五个财务年度内摊销。投资者应注意「估值及会计的风险」所述的风险因素。
推广开支
子基金将不负责支付任何推广开支,包括任何市场代理人所产生的开支,而该等市场代理人向其投资子基金的客户徵收的任何费用将不会从信托基金中全部或部分拨付。
费用的增加
相关附录所述现时就每只子基金应付基金经理及受托人的费用可於向单位持有人发出一个月(或证监会批准的较短期限)通知後上调,惟不得高於信托契据所载的最高费率。如该等费用将增至超过信托契据载明的最高费率,该增额须经单位持有人及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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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
投资任何子基金附带多项风险。每项该等风险均可能影响单位的资産净值、收益、总回报及成交价。
无法保证将能达成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者须根据作为投资者的整体财务状况、知识及经验审慎评估投资相关子基金的好处及风险。下文所载风险因素乃为基金经理及其董事相信与子基金有关且现时适用於所有子基金的风险。阁下应参阅相关附录所载每只子基金所特有的其他风险因素。特别是,除下文所载者以外,采用双柜台模式的子基金所适用的其他风险因素载於相关附录。
与投资任何子基金有关的风险
投资目标风险
无法保证子基金将会达成其投资目标。尽管基金经理有意落实旨在尽量减低追踪误差的策略,惟概不保证该等策略将会成功。倘相关指数价值下降,阁下作为投资者可能损失於子基金的绝大部分或全部投资。因此,各投资者须审慎考虑是否可以承受投资相关子基金的风险。
市场风险
每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跟随子基金所持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市值变动而改变。单位价格及收入可升可跌。概不保证投资者将会获得利润或可以避免损失,而不论利润或损失是否重大。子基金的资本回报及收入按子基金所持有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资本增值及收入,减已产生开支计算,故其回报可能随有关资本升值或收入变动而波动。此外,每只子基金可能面临大体与相关指数一致的波动及下滑。子基金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与直接投资相关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相同。该等风险的例子包括利率风险(在不断上升的利率市场面临组合价值下跌的风险);收入风险(在不断下跌的利率市场面临组合收入下跌的风险);及信贷风险(指数成份证券的相关发行人的违约风险)。
资产类别风险
尽管基金经理负责持续监督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子基金所投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类别的回报可能逊於或优於其他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市场或投资其他资产的回报。与其他一般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市场比较,不同种类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往往会经历涨跌周期。
被动投资风险
子基金并非以主动方式管理,故可能受与相关指数有关的分类市场下跌影响。基金经理不会於跌市中部署防御性仓位。若相关指数下跌,投资者或会损失其相当重大部分的投资。每只子基金均会投资於其相关指数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或反映其相关指数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不论其投资价值如何,惟在采用任何代表性抽样策略的范围内除外。基金经理不会於跌市中寻求个别挑选股份或期货合约或部署防御性仓位。投资者应注意,监於子基金本身的投资性质,基金经理缺乏针对市场变动采取对策的自主性,这意味着子基金价值预期将随指数价值下降而下跌,投资者或会损失绝大部分或全部投资。
企业可能倒闭的风险
环球市场可能遭遇大幅波动的局面,以致企业倒闭的风险大增。相关指数任何一只或多只成份股如出现无偿债能力或其他企业倒闭的情况,或会对相关指数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相关子基金的表现。阁下投资於子基金或会蒙受亏损。
管理风险
由於无法保证每只子基金将完全复制其相关指数,子基金须承受管理风险。这是指基金经理的策略由於在实行上有若干限制而未必能产生拟定效果的风险。此外,基金经理可全权酌情决定行使单位持有人就子基金成份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权利,惟概不能保证行使上述酌情权可达致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证券风险
投资子基金须承受所有证券的固有风险(包括结算及交易对手风险)。持仓价值可跌可升。全球市30
场可能反覆波动,导致风险高於常规水平(包括结算及交易对手风险)。
股票风险
投资股本证券的回报可能高於投资短期及长期债务证券的回报,但因其投资表现取决於难以预测的因素,故投资股本证券所涉及风险亦高。该等因素包括市场可能突然或长期下滑以及与个别公司有关的风险。任何股票投资组合涉及的基本风险指其所持投资的价值可能突然大跌的风险。
追踪误差风险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未必完全与其指数的资产净值相同。子基金的费用及支出、子基金的资产与其指数证券或期货合约之间不完全配对、无法因应指数成分的变化重新调整子基金持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证券或期货合约价格凑成整数、指数及监管政策变动等各种因素,均可能影响基金经理的能力,以致未能与有关指数达到紧密相关程度。此外,若有关指数是总回报总额指数,有关子基金可能从其资产取得收入(例如利息及股息),而此等收入须缴付预扣税。若在有关附录订明并经证监会批准,基金经理可在必要时在全面模拟及代表性抽样两种策略之间转换以尽量减低追踪误差,惟尽管如此,由於基金经理并没有其他可尽量减低追踪误差的策略,该等因素或会使子基金的回报与其指数有所偏差。
集中风险
子基金因追踪单一地区的表现而面临集中风险。子基金可能较易受到相关地区环境欠佳引发的价值波动影响,故其波幅很可能超过全球或地区股票基金等地区覆盖广泛的基金。
交易风险
每只子基金的增设/赎回特徵旨在让单位能以接近其资产净值的价格交易,但倘增设及赎回被干扰(例如外国政府实施资金管制),则可能导致成交价格大幅偏离资产净值。单位的二级市场价格将因应资产净值的变动及单位於其上市所在的任何交易所的供求而波动。此外,投资者於香港联交所买卖单位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如经纪费),这意味着投资者於香港联交所购买单位时支付的费用可能超过每单位资产净值,於香港联交所出售单位时收取的款项可能低於每单位资产净值。基金经理无法预测单位会否以低於、相等於或高於其资产净值的价格买卖。然而,由於单位须按申请单位规模增设及赎回(与许多封闭式基金的股份不同,该等股份经常按较其资产净值的显着折让或间中以溢价买卖),因此基金经理认为一般较单位的资产净值大幅折让或溢价的情况应不会长期持续。
倘基金经理暂停增设及/或赎回单位,则基金经理预期单位的二级市场价格与资产净值之间或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折让或溢价。
损失资金的风险
无法保证子基金的投资必定成功。此外,交易误差乃任何投资过程中的固有因素,即使审慎行事及就此制定特别程序加以预防,仍难以避免。
单位并无买卖市场的风险
尽管单位於香港联交所上市,且已委任一名或多名庄家,惟单位可能并无流通活跃的买卖市场,或庄家可能不再履行其责任。此外,无法保证单位的买卖或定价模式类似於以相关指数以外的指数为基准、由投资公司於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或於香港联交所买卖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外汇风险
投资於子基金的单位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汇率风险。指数的成分股可能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该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或会对子基金的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衍生工具风险
基金经理可透过衍生工具将子基金投资於相关指数的成份。衍生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或金融工具,其价值取决於或源自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或指数等相关资产的价值,价格高度波动,故不时面临急剧大幅变动。衍生工具要求的保证金较低,且其价格定位所使用的杠杆极高,因此与常规证券相比,对利率变动或市价的突发波动更为敏感。因此,衍生工具价格即使相对小幅波动,亦可能导致相关子基金遭受直接重大损失(或收益)。相关子基金投资衍生工具时,可能蒙受超过仅投资常规证券31
时的亏损。
衍生工具亦无活跃市场,故其投资缺乏流通性。为对衍生工具的任何部分平仓,满足赎回要求,相关子基金依赖衍生工具发行人报价,而该价格将反映市场流通性状况及交易规模。
此外,众多衍生工具并不於证券交易所买卖。因此,倘相关子基金参与衍生工具交易,则可能面临与之交易的对手方未能或拒绝履行衍生工具合约的风险,而相关子基金可能完全损失相关子基金於衍生工具的权益。场外衍生工具市场一般不受政府机关监管,以及该等市场参与者无须为彼等交易的合约持续做市,导致风险加剧。
投资衍生工具并不赋予衍生工具持有人享有股份的实益权益,或向发行股份的公司提出任何申索的权利。不保证衍生工具价格将等同於其可能复制的公司或证券市场的基本价值。
倘基金经理将相关子基金资产投资於并未上市、在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衍生工具,则该等衍生工具不得超过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5%。子基金投资衍生工具时,亦须遵循本基金说明书及相关附录中的其他适用投资限制。
弥偿保证风险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对於因违反信托而产生的任何负债或在履行彼等各自的责任时法律规则规定其须承担的任何负债,有权获得弥偿,惟因彼等本身疏忽、欺诈、违约、於履行职责时违反有关职责或信托引起者除外。受托人或基金经理对弥偿权利的任何依赖将可能减少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及单位价值。
未必支付股息的风险
子基金是否支付单位的分派,主要取决於基金经理的分派政策(载於相关附录)。倘子基金有意派付股息,如子基金持有证券作为其投资策略的一部分,能否派付股息主要取决於就子基金所持证券宣派及支付的股息。此外,子基金收到的股息可用於支付该子基金的费用及支出。就该等证券支付的股息率取决於基金经理或受托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一般经济状况及相关机构的财务状况及股息政策。概不能保证该等机构一定会宣布或支付股息或分派额。
可能提前终止子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或於若干情况下遭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於(i)所有单位的资产净值总额少於5亿港元或相关附录列明的有关金额,或(ii)通过或修订任何法例或实施监管命令或指令,致使继续经营相关子基金属违法行为,或基金经理认为属不切实际或不明智之举,或(iii)基金经理根据信托契据决定罢免受托人後,未能在作出从商业角度而言属合理之努力的情况下,於一段合理时间内物色到担任新受托人的合适人选,或(iv)相关指数不可再作为基准,或单位不再於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或(v)在任何时候,子基金不再拥有任何参与证券商。子基金一经终止,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契据向单位持有人分派变现相关子基金内投资所得的现金所得款项净额(如有)。分派金额可能多於或少於单位持有人所投资的资金。
与市场交易有关的风险
不存在活跃市场及流通性的风险
尽管每只子基金的单位於香港联交所上市买卖,惟无法保证该等单位将可形成或维持活跃交易市场。此外,倘组成相关指数的相关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交易市场有限或差价偏高,则可能对单位价格及投资者以理想价格出售其单位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倘投资者需要於并无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售出单位(假设投资者能售出单位),则其所取得的价格很可能低於在具有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可取得的价格。
暂停买卖风险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均无法在单位暂停买卖的任何期间於香港联交所买卖单位。倘香港联交所厘定32
暂停买卖单位属恰当,并符合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则可随时暂停买卖单位。
倘单位暂停买卖,认购及赎回单位亦会暂停。
赎回影响风险
倘参与证券商要求大量赎回单位,可能无法於提出该赎回要求时将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变现,或基金经理仅可以其认为并不反映该等投资真正价值的价格变现,以致对投资者回报造成不利影响。倘参与证券商要求大量赎回单位,则要求赎回的数目超过当时已发行子基金单位总数的10%(或由基金经理可能决定的更高百分比)的参与证券商的权利可能会被递延,或支付赎回所得款项的期间可能被延长。
此外,在若干情况下,基金经理亦可於整个或任何期间的任何部分暂停厘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厘定资产净值」一节。
单位的交易价格可能并非资产净值的风险
单位可在香港联交所以高於或低於最近期资产净值的价格买卖。每只子基金的每单位资产净值於每个交易日完结时计算,并伴随相关子基金所持证券市值的变化而波动。单位的买卖价於交易时段内因应市场供求(而非资产净值)持续波动。单位的买卖价可能大幅偏离资产净值,於市场波动期间尤甚。香港联交所波动以及单位於香港联交所买卖的供求均可能导致相关子基金单位的买卖价较资产净值溢价或折让。基於申请单位的单位可按资产净值增设及赎回,基金经理相信较资产净值大幅折让或溢价的情况不会长时间持续。增设/赎回特性旨在让单位能以接近下次计算出的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价格正常买卖,惟监於买卖时机以及市场供求等因素,预期买卖价不会与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完全相关。此外,倘增设及赎回单位受到干扰或市场急剧波动,则可能导致买卖价大幅偏离资产净值。特别是,投资者在单位市价较资产净值溢价之时购入单位,或於市价较资产净值折让之时出售单位,或会蒙受损失。
借贷风险
受托人可应基金经理书面指示,出於方便赎回或为相关子基金购买投资等多种原因,为子基金借贷(除附录另有规定外,不超过每只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借贷涉及更高的财务风险,并可能扩大子基金面临利率上升、经济下滑或其所投资资产状况恶化等因素的风险。不保证子基金将能按优惠条款借贷,亦不保证相关子基金可随时偿还其债务或为其债务再融资。
买卖单位成本风险
由於投资者在香港联交所购买或出售单位将支付若干费用(例如买卖费用及经纪费),投资者在香港联交所购买单位时可能须支付多於每单位资产净值的款项及在联交所出售单位时可能收到少於每单位资产净值的款项。此外,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亦将产生买卖差价,即投资者愿就单位支付的价格(买盘价)及愿出售单位的价格(卖盘价)的差价。频繁买卖可能会大幅降低投资回报,投资单位尤其未必适合预计定期作出小额投资的投资者。
无权控制任何子基金营运的风险
投资者将无权控制任何子基金的日常营运,包括投资及赎回决定。
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於相关子基金不接纳认购或赎回单位的指示时,子基金的单位仍可於香港联交所买卖。相对相关子基金接纳认购及赎回指示的其他期间,单位於该段期间的二级市场买卖价格的溢价或折让可能更为显着。
对基金经理依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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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持有人须倚赖基金经理制定投资策略,而每只子基金的表现很大程度取决於其高级职员及雇员的服务技能。倘基金经理或其任何主要人员离职,以及基金经理的业务经营严重中断,甚至出现基金经理无力偿债的极端情况,受托人可能无法物色具备必要技能、资格的继任基金经理,且亦可能无法按相若条款委任新基金经理,或新基金经理可能并不具备类似质素。
对庄家依赖的风险
虽然基金经理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庄家为每只子基金的单位或倘有双柜台,则於各柜台买卖的单位维持市场,但应注意,倘单位或倘有双柜台,则以港元买卖的单位或人民币买卖的子基金单位并无庄家,单位在市场的流动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经理将确保子基金的单位或倘有双柜台,则各柜台买卖的单位的至少一名庄家根据相关造市协议规定须於终止造市之前发出至少三个月的通知,以尽量减低此风险。潜在庄家对於为以人民币计值及买卖的单位做市的兴趣可能不足。此外,倘人民币的供应发生中断,可能会对庄家为以人民币买卖的单位提供流通性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子基金或子基金柜台可能仅有一名香港联交所庄家,基金经理亦可能无法在庄家的终止通知期内委聘替代庄家,且概不保证任何做市活动将会有效。
对参与证券商依赖的风险
增设及赎回单位仅可透过参与证券商进行。参与证券商可就提供此项服务收费。在(其中包括)香港联交所的买卖受到限制或暂停、中央结算系统的证券结算或交收受到干扰或相关指数不予编制或公布的情况下,参与证券商将无法在此期间增设或赎回单位。此外,倘发生若干其他事件导致无法计算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出售相关子基金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时,参与证券商将无法发行或赎回单位。由於任何指定时间的参与证券商数目均有限,甚至可能仅有一名参与证券商,投资者须承受无法随时自由增设或赎回单位的风险。当参与证券商委任身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代理人或代表执行若干中央结算系统相关职能时,如委任终止而参与证券商未能委任另一代理人或代表,或如该代理人或代表停止成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该等参与证券商增设或赎回单位时亦可能受影响。
交易时差的风险
由於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开市时单位可能未有定价,在投资者无法买卖单位的期间,相关指数内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价值或会变动。此外,由於交易时差的情况,於香港联交所买卖日的部分时间未必可以取得证券或期货合约价格,因而导致单位的成交价可能偏离每单位资产净值。
与相关指数有关的风险
波动风险
单位的表现在扣除费用及支出前应紧贴相关指数的表现。倘相关指数出现波动或下跌,单位的价格亦会相应波动或下跌。
相关指数的使用许可可能被终止的风险
基金经理已获指数提供商授予使用许可,可根据相关指数使用相关指数增设相关子基金,以及使用相关指数的若干商标及任何版权。倘使用许可协议终止,子基金可能无法达致其目标并可能被终止。
使用许可协议的初步期间可能时间有限,及其後只可续的期间较短。概不能保证相关使用许可协议会永久续期。有关终止使用许可协议的理由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相关附录中「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一节。尽管基金经理将物色替代相关指数,但倘不再编制或公布相关指数,且没有算法公式与计算相关指数所使用者相同或大致相似的替代相关指数,子基金亦可能终止。
相关指数的编制风险
各相关指数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由相关指数提供商厘定及编纂,惟并未参照相关子基金表现。子基金并非由指数提供商保荐、认许、出售或推广。各指数提供商概无就一般投资证券及/或期货合34
约或具体投资子基金是否合宜向子基金投资者或其他人士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各指数提供商厘定、编纂或计算相关指数时,并无责任顾及基金经理或子基金投资者的需要。不保证指数供应商必定能准确编制相关指数,或相关指数能准确厘定、编纂或计算。此外,指数提供商可随时更改或修改相关指数的计算及编制过程及基准,以及其任何有关公式、成份公司及因素,而毋须给予通知。因此,概不能保证指数提供商的行动将不会损害相关子基金、基金经理或投资者的利益。
相关指数的组成可能更改的风险
构成相关指数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将随着相关指数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除牌或证券及/或期货合约到期或被赎回或当新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被纳入相关指数而更改。在此情况下,子基金拥有的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比重或组成会按基金经理认为就达致投资目标而言属适当而更改。因此,单位的投资一般会反映不时更改成分股的相关指数,而不一定反映在投资於单位之时相关指数的组成。惟不能保证子基金会在任何特定时间准确地反映相关指数的组成(请参阅「追踪误差风险」一节)。
监管风险
证监会撤销认可的风险
信托及每只子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证监会认可为守则项下的集体投资计划。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该计划作出推介或认许,亦非对该计划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这不代表该计划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该计划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投资者。倘相关指数不再被视作可予接受,证监会保留撤销对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认可或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或撤销或修改任何豁免遵守守则。倘基金经理不欲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继续获证监会认可,基金经理将向单位持有人发出至少三个月通知,表示有意寻求证监会撤回有关认可。此外,证监会授出的任何认可或须受限於若干条件或豁免遵守守则,且证监会可能会撤销或修改该等条件或豁免。倘因撤销或修订条件或豁免遵守守则导致继续营运信托或任何子基金为不合法、不切实际或不明智,则信托或相关子基金(如适用)将予以终止。
一般法律及监管风险
每只子基金须遵守影响子基金或其投资限制的监管规限或法律变更,该等监管规限或法律变更可能要求对子基金奉行的投资政策及目标作出更改。此外,上述法律变更可能影响市场情绪,从而影响相关指数的表现以致相关子基金的表现。概无法预测任何法律变更造成的影响对子基金而言属正面还是负面。在最差的情况下,单位持有人可能损失在子基金的重要部分投资。
单位可能於香港联交所除牌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对於证券(包括单位)继续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作出若干规定。概不能向投资者保证子基金会继续符合必要的规定,以维持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保证香港联交所不会更改其上市规定。
倘子基金的单位在香港联交所除牌,单位持有人可选择参照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赎回其单位。倘子基金仍获证监会认可,基金经理将遵守守则规定的程序,包括向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撤销认可及终止(以适用者为准)等程序。倘证监会因任何原因撤销子基金的认可,单位很可能亦须除牌。
税务风险
投资於子基金或会对单位持有人产生税务影响,视乎每名单位持有人的特定情况而定。极力主张有意投资者就其投资於单位可能产生的税务後果谘询本身的税务顾问。该等税务後果视乎不同的投资者而各有不同。
FATCA相关风险
美国《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就若干向不遵守FATCA的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例如子基金)支付的美国来源可预扣付款,徵收30%预扣税。美国国税局(「国税局」)35
已就分阶段实施FATCA发布法规及其他指引,由此并未获另行豁免或被视为已遵守FATCA的外国金融机构须向国税局注册,就外国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账户履行尽职审查、预扣及申报责任。美国财政部与香港已按照「模式2」格式订立一项政府间协议(「模式2政府间协议」),自2014年6月30日起生效。为遵守FATCA及避免缴纳上述预扣税,信托及各子基金已完成其在国税局的FATCA注册。根据模式2政府间协议,子基金将在单位持有人同意下向国税局提供属特定美国人士(「特定美国人士」,定义见《国内税收法》)的单位持有人的身份、账户结余及所收取收益的资料,或倘属分类为被动非金融外国实体(「被动实体」)的非美国实体,则提供任何属特定美国人士的控制人士的资料。请注意,须作申报但不向子基金提供同意的单位持有人,仍会向国税局申报。尽管基金经理、信托及子基金将努力履行任何施予信托或子基金的责任,以避免被徵收FATCA预扣税,但概不保证信托及各子基金将可全面履行有关责任。倘任何子基金由於FATCA而须缴纳预扣税,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会受不利影响,而该子基金及其单位持有人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信托及各子基金遵守FATCA的能力取决於各单位持有人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经理所要求有关单位持有人或其直接及间接拥有人(如适用)的资料。於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的所有单位均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据基金经理所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已登记为模式2政府间协议的参与外国金融机构。
有关FATCA及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详情,亦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香港税项及FATCA」一节中的「FATCA及遵守美国预扣规定」分节。
所有有意投资者及单位持有人应就FATCA的潜在影响及投资於子基金的税务後果谘询本身的税务顾问。透过中介机构持有其单位的单位持有人亦应确认该等中介机构是否符合FATCA的规定。
估值及会计的风险
基金经理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每只子基金的年度财务账目。然而,以「厘定资产净值」一节所述的方式计算资产净值不一定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投资者应注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设立成本应实报实销,将设立子基金的费用摊销并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然而,基金经理已考虑到该项不合规的影响,并且认为这将不会对各子基金的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若子基金就认购及赎回采用的基准偏离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经理可对年度财务账目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财务账目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上述任何调整,包括对账,将在年度财务账目披露。
子基金互相影响的风险
信托契据允许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将独立子基金的单位作为独立信托发行。信托契据规定将负债归入信托项下每只子基金(负债会被归入产生负债的特定子基金)的方式。负债的债权人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并无任何直接追索权(如受托人并无授予该名人士任何担保权益)。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各自将有权就信托整体面临的任何诉讼、讼费、申索、赔偿、开支或要求,从信托资产中获得整体或任何部分补偿及弥偿,而倘其他子基金并无足够资产结清应付受托人或基金经理(视情况而定)的金额,则本身并无拥有该等其他子基金的任何单位的子基金单位持有人可能被迫承担就其他子基金产生的负债。因此,存在一项子基金的负债可能不仅限於该子基金,而须从一只或多只其他子基金拨付的情况。
不承认子基金独立性的风险
就簿记用途而言,信托项下的每只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将会与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分开记录,且信托契据规定每只子基金资产应如独立信托般互相分立。不保证香港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将尊重有关负债的限制,及任何特定子基金的资产将不会被用作结清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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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管理
基金经理
信托及各子基金的基金经理为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法例於2003年注册成立的公司,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证监会发牌可於香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基金经理为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集团(「未来资产集团」)旗下公司,该集团於1998年率先开拓南韩互惠基金市场。目前,除南韩设有总办事处外,未来资产集团的业务亦遍及香港(作为其环球总部)、澳洲、巴西、加拿大、中国、印度、台湾、英国、美国及越南。未来资产集团旗下的投资专业团队,是专注於亚洲及其他新兴市场资产管理的全球最大团队之一。
基金经理为未来资产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未来资产」)的全资附属公司,未来资产在南韩注册成立。
基金经理将管理各子基金,并且持续监督每只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此外,基金经理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配置档案编制、现金管理、交易执行及指示资金转账。
基金经理设有为每只子基金增设、赎回及营运所需的操作系统。
基金经理备有风险管理政策,以让其随时监察和量度任何子基金就投资目的所用的金融衍生工具所涉及的风险。各子基金须受制於每天风险管理及控制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A) 每天计算风险价值(用作估计於正常市况下投资组合的损失上限之方法);
(B) 限制可用作所有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保证金占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C) 各未平仓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流通量指引,例如持有上限相对合约每天平均成交量;
(D) 期货或期权合约的分散指引(限制可用作单一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保证金占资产净值的百分
比);及
(E) 旨在模拟不利市况的过往及假定压力测试。
基金经理亦为下列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来资产KOSPI200指数ETF、未来资产标普亚洲新
兴市场消费指数ETF、未来资产标普国际消费品牌指数ETF、未来资产MSCI中国ETF、未来资产恒生高股息率ETF、未来资产沪深300ETF及未来资产标普亚洲(日本除外)保健指数ETF。
基金经理的董事如下:
朴炫柱
朴炫柱先生为亚洲领先独立金融服务集团之一MiraeAssetFinancialGroup(「本集团」)的创办人
兼主席。彼於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即高瞻远瞩地创办本集团,并於1998年率先於南韩推出零售
互惠基金。现时本集团的资产管理分支未来资产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未来资产」)为南韩互惠基金行业的市场领导者之一,而朴先生已带领未来资产跻身新兴市场股票最大投资者之一。
朴先生持有南韩KoreaUniversity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并於2002年研修美国哈佛商学院的高级管
理课程。朴先生曾获颁授多项奖项及荣誉,例如MaeilEconomicDaily旗下LuxmanMagazine颁发
的「2013年最佳企业家」(BestEntrepreneurin2013)、南韩金融投资协会颁发的「2011年最佳金
融投资者」(BestFinancialInvestorin2011)、安永颁发的「安永企业家奖2009」(MasterEntrepreneur
oftheYearin2009)、南韩能率协会(KoreaManagementAssociation)颁发的「2008年最受尊崇行
政总裁」(TheMostRespectableCEOin2008)及MaeilEconomicDaily颁发的「2008年南韩金融
行业最佳行政总裁」(TheLeadingCEOinKoreanFinancialIndustry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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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祯镐
李先生为基金经理的总裁兼行政总裁。彼亦为基金经理的负责人,对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第1类、第4类及第9类受规管活动负责。作为行政总裁,李先生负责监察基金经理的投资及业务发展策略,同时兼任其投资委员会成员。
在出任现时行政总裁一职前,李先生於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掌管基金经理的环球资产配置部门。彼在制定宏观和国家╱行业配置策略及监察未来资产集团的投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彼负责监督整个未来资产集团网络中由投资专业人士组成的环球团队,专注於多种资产及对新兴市场投资产品的环球股票配置和定量分析。
此前,李先生於未来资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任职环球研究部董事总经理,负责发展及监督未来资产环球研究部。随後担任基金经理的财务总监,同时掌管管理专有资产的投资团队。
於2008年被调派至香港前,李先生曾於首尔MiraeAssetSecuritiesCo.Ltd任职八年,先後出任投资策
略部主管及亚太区研究部主管。在此之前,李先生担任DaewooSecuritiesCo. Ltd的南韩市场策略师
长达五年,在大韩民国空军任军官三年。
彼於香港大学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及於南韩YonseiUniversity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彼亦为特许
财务分析师。
赵玩衍
赵先生为基金经理的营运总监,自2013年4月起担任现职。彼负责监察基金经理的营运单位、合规职能及ETF业务,拥有逾20年的金融从业经验。
在出任现时营运总监一职前,赵先生於2009年12月至2012年期间担任基金经理的财务总监。於2009年被调派至香港前,彼於2007年至2009年期间在MiraeAssetGlobalInvestments(India)任财务总监。彼在印度建立公司业务运营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赵先生於2000年加入首尔的MiraeAssetSecurities,在其六年任职期限中先後担任多个职位,其中包
括信托部主管、财富管理部主管及包管策略账户规划部主管。赵先生於1996年在BoramBank开始其
职业生涯,随後於1999年进入SamsungSecurities。
赵先生持有美国爱荷华大学TippieSchoolofManagement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以及南韩西江大学的
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金炳夏
金先生於2013年7月获委任为基金经理的联席投资总监。除共同管理投资单位的职务外,彼为投资委员会主要成员,负责制定及改进公司的投资政策及程序。金先生专注於大中华市场股票,并负责管理公司的中国股票旗舰投资组合。
金先生於1999年担任未来资产的研究分析师,负责南韩股票,由此开始其职业生涯。随後,彼获晋升爲投资组合经理,管理零售基金及机构投资委托。2004年至2005年,彼担任MiraeAssetEconomicResearchInstitute的投资组合经理及策略师,期间除为机构客户管理独立投资组合外,彼亦领导及管理一个研究分析师团队,代表未来资产集团提供市场分析及研究报告,供外部使用。彼於2005年被调派至香港,出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随後晋升至现职。
金先生持有南韩SeoulNationalUniversity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受托人及登记处
信托的受托人为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亦担任子基金的登记处,并提供设立及维持单位持有人登记册的服务。
受托人於197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登记为38
信托公司,并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核准为已登记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是由滙丰控股有限公司(HSBCHoldingsplc)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滙丰控股有限公司是在英格兰及威尔斯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
根据信托契据,受托人须在信托契据条文的规限下负责保管信托及子基金的资产。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其任何关连人士)以保管人、代名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持有信托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所有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并可授权上述任何保管人、代名人或代理人在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下委任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每名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共同保管人及副保管人均为「代理」)。受托人须(a)以合理审慎及尽职态度挑选、委任及监察各代理,及(b)信纳所聘用的代理仍然是具备适当资格和胜任的人选,可以向各子基金提供有关的保管服务。受托人须对任何本身是受托人关连人士的代理的行为及不作为负责,犹如该等行为及不作为是受托人的行为及不作为,但只要受托人已履行其根据本段(a)及(b)项所载的责任,受托人就无须对任何并非其关连人士的代理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盘或破产而负责。
受托人无须就下列各项负责:(i)Euro-clearClearingSystemLimited或ClearstreamBankingS.A.或受托
人及基金经理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认可存管处或结算系统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盘或破产;或(ii)由受托人为信托或子基金所作任何借款的贷款人或其代表保管或持有的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保管或控制。
在遵守信托契据的规定下,受托人无须对信托及或子基金所作投资的表现引致的损失负责。
在遵守信托契据的规定下,对於受托人在履行其就信托或子基金的责任或职责而招致或被提出的任何和所有诉讼、程序、负债、费用、申索、损害赔偿、支出,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支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的或因受托人或受托人根据信托契据须对其负责的其任何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受委人的欺诈或疏忽引起的违反信托行为所引致者除外),受托人有权从信托及或每只子基金的资产获得弥偿。在遵守适用法例及信托契据的条文规定下,若受托人或其委任的任何代理人、副保管人或受委人并没有欺诈、疏忽或故意违约行为,受托人无须就信托、子基金或任何单位持有人的损失、费用或损害负责。
受托人并未在任何方面担任单位或任何相关投资的担保人或要约人。受托人并没有责任或授权就信托或子基金作出投资决定或提供投资意见,应由基金经理自行负责。
若任何交易和活动或支付美元款项由美国人士进行,会受到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制裁,则受托人不会参与该等交易和活动或作出美元付款。OFAC管理及执行的经济制裁计划,主要针对国家及个人团体,例如恐怖份子及贩毒份子,采用冻结资产及贸易限制的手段以达成对外政策及国家安全方面的目标。在执行经济制裁方面,OFAC旨在防止「受禁制的交易」,即OFAC形容为美国人士除非经OFAC授权或成文法明确宽免,否则不得参与的贸易或金融交易及其他买卖。OFAC有权藉签发对若干类别交易的一般许可证或按个别情况发出的特定许可证,就上述禁制交易授予宽免。滙丰集团公司已采取对OFAC颁布的制裁遵从的政策。作为此政策的一部分,受托人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额外的资料。
受托人的委任可在信托契据订明的情况下终止。
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契据的条文获得「子基金应付的费用及开支」一节订明的费用及获偿付所有费用及支出。
基金经理自行负责就信托及或子基金作出投资决定,受托人(包括其受委人)对基金经理所作任何投资决定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除信托契据规定或本基金说明书明确订明及或守则规定者外,受托人及其任何雇员、服务提供者或代理人均没有亦不会涉及於信托或子基金的业务、事务、组织、保荐或投资管理,对本基金说明书的编制或刊发(「受托人及登记处」一节的说明除外)亦概不负责。
服务代理
香港证券兑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基金经理、受托人、登记处、参与证券商、服务代理及香港结算订立的服务协议条款,担任服务代理。服务代理透过香港结算提供有关参与证券商增设及赎回子39
基金单位的若干服务。
核数师
基金经理已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任信托及子基金的核数师(「核数师」)。核数师独立於基金经理及受托人。
参与证券商
在作出现金增设申请及现金赎回申请时,参与证券商可为其本身利益或为阁下(作为其客户)的利益行事。不同的子基金可能会有不同的参与证券商。各子基金的最新参与证券商名单可在www.miraeasset.com.hk浏览。该网站及本基金说明书提述的任何其他网站的内容均未经证监会审核。
庄家
庄家为获香港联交所许可的经纪或证券商,负责在二级市场为单位作价,其责任包括当单位於香港联交所存在当前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较大买卖差价时,向潜在卖方提供买入价及向潜在买方提供卖出价。该等庄家会在需要时根据香港联交所的庄家规定,在二级市场提供流动性,以提高单位买卖效率。
在适用监管规定的规限下,基金经理将确保以港元买卖的单位於任何时候都至少有一名庄家,而且在设有双柜台的情况下,自人民币柜台开始买卖之日(按有关附录订明)起,以港元买卖的单位至少有一名庄家,以人民币买卖的单位亦至少有一名庄家。若香港联交所撤回对现有庄家的许可,基金经理将努力确保每只子基金在每个柜台至少有另外一名庄家促进单位以有关的合资格货币(人民币或如设有双柜台,至少另一名庄家促进人民币单位的有效买卖及至少另一名庄家促进港元单位的有效买卖)有效买卖。基金经理将尽力确保每个柜台至少有一名庄家在根据相关庄家协议终止庄家活动前发出不少於三个月的通知。各子基金的最新庄家名单可在http://www.hkex.com.hk及www.miraeasset.com.hk(此网站及本基金说明书提述的任何其他网站的内容均未经证监会审核)浏览。有关该网站所载资料的警告及免责声明,请参阅「网站资料」一节。
上市代理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指明外,基金经理已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就相关子基金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委任凯基金融亚洲有限公司为首个子基金的上市代理。上市代理为获准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持牌法团(中央编号ADT039)。
利益冲突及非金钱利益
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可不时担任独立及有别於信托及子基金的任何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经理、副投资基金经理、投资顾问、受托人或托管人或担任与其有关的其他职务,并可保留因此而获得的任何溢利或利益。
此外:
(a) 基金经理或其任何关连人士可作为子基金的代理为子基金的利益买卖投资。
(b) 受托人、基金经理及彼等的任何关连人士可互相或与任何单位持有人或其任何股份或证券构
成相关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任何公司或团体订约或进行任何财务、银行或其他交易。
(c) 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或彼等的任何关连人士可成为单位的所有人,并拥有彼等若非受托人或基
金经理或彼等的任何关连人士而原应享有的相同权利以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单位。
(d) 受托人、基金经理及彼等的任何关连人士可为彼等本身的利益或为彼等其他客户的利益买
入、持有及交易任何与相关子基金可能持有者类似的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
(e) 受托人、基金经理或彼等的任何关连人士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可为子基金的利益订立
任何借贷或存款安排,惟上述人士收取的利息或支付的费用(视情况而定)不得高於(如属借贷)或低於(如属存款)类似地位机构以相同货币订立的规模及年期类似的交易的现行利率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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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或彼等的任何关连人士概毋须向彼此或任何子基金或单位持有人交代自任
何上述交易所赚取、获得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溢利或利益。
因此,受托人、基金经理或彼等的任何关连人士均可能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与子基金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在此情况下,各方在任何时间均须考虑其对相关子基金及单位持有人所须承担的义务,并尽力确保有关冲突得到公正解决。
受限於适用规则及法规,基金经理、其代表或其任何关连人士可作为代理,按照正常市场惯例为或与子基金订立投资组合交易,惟於该等情况下向子基金收取的佣金不得超过惯常的全面服务经纪费。若经纪除经纪事务外不再提供研究或其他合法服务,则该经纪通常将收取低於惯常全面服务经纪费的经纪佣金。若基金经理将子基金投资於由基金经理、其代表或其任何关连人士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位,则子基金所投资计划的基金经理须豁免其有权就购入股份或单位而为自身收取的任何初期或首次费用,而相关子基金承担的年度管理费(或应付予基金经理或其任何关连人士的其他成本及费用)总额不得增加。
基金经理或其关连人士不得保留为任何子基金买卖或贷出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自第三方收取的任何现金佣金回扣或其他付款或利益(本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据另有规定则除外),而已收取的任何该等回扣或付款或利益须计入相关子基金的账户。
基金经理或其关连人士可自开展投资交易的经纪及其他人士(「经纪」)收取并有权保留对子基金明显有利(且守则、适用规则及法规可能允许)的研究成果及服务(称为非金钱利益),惟交易执行的质素须与最佳执行标准一致。
受托人向信托及子基金提供的服务不被视作独家服务,受托人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只要不损及其根据本基金说明书提供的服务),并可为其利益保留就此应付的一切费用及其他款项供其使用,而对於受托人在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过程中或在以任何其他身份开展其业务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获悉(於履行其於信托契据下义务过程中获悉者除外)的任何事实或事务,受托人不应被视为因获悉有关事实或事务而受到影响或有任何义务须向子基金作出披露。
受托人、基金经理、登记处及服务代理以及彼等各自的控股公司、子公司及联属人士的广泛业务,亦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上述各方可进行出现利益冲突的交易,且毋须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溢利、佣金或其他酬金作出交代(但须受信托契据的条款规限)。然而,由或代表子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将按公平条款进行。只要任何子基金获证监会认可及以下条文属守则的适用规定,基金经理(若和与基金经理或其关连人士有关连的经纪或证券商进行交易)须确保其遵守下列责任:
(a) 有关交易须按公平条款进行;
(b) 须妥善审慎选择经纪或证券商,并确保彼等在该等情况下具有合适资格;
(c) 执行交易时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标准;
(d) 支付予任何有关经纪或证券商的交易费或佣金不得高於就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应付的当前
市场费率;
(e) 基金经理必须监管该等交易,确保其责任得以履行;及
(f) 该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或证券商所收取的总佣金及其他可量化利益须於相关子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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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及一般资料
报告及账目
信托(及各子基金)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每年3月31日。经审核年度账目须於各财政年度年结日後四个月内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并刊登於基金经理网站www.miraeasset.com.hk。亦须编制截至每年9月30日的半年度未经审核报告,并须於该日起计两个月内在基金经理网站上刊载。该等账目及报告一经刊登於基金经理网站,投资者将会於相关时限内接获通知。
首份经审核年度账目及首份半年度未经审核报告将分别为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期间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半年度而编制。信托及子基金的经审核年度账目及半年度未经审核报告仅提供英文版。诚如下文「通知」所述,印刷本可联络基金经理向其免费索取。
账目及报告提供各子基金的资产详情及基金经理对回顾期间内交易的陈述(包括一份相关指数成份证券或期货合约名单(如有),列明所有在相关期末占相关指数比重超过10%的成份证券或期货合约及其各自的比重,显示符合相关子基金所采纳的限额)。该等账目及报告亦将提供在相关期间内各子基金表现和相关指数实际表现的比较,以及守则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派发信托经审核年度账目及半年度未经审核报告的模式如有任何变动,将会向单位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信托契据
信托及每只子基金乃按基金经理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契据,根据香港法例成立。全体单位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据带来的利益,同时亦须受信托契据条文约束及视作已知悉有关条文。信托契据载有在若干情况下以信托基金资产弥偿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及免除彼等责任的条文(於下文「对受托人及基金经理的弥偿保证」概述)。单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请人应查阅信托契据的条款。
对受托人及基金经理的弥偿保证
受托人及基金经理享有信托契据的多项弥偿保证。除信托契据项下规定者外,对於因妥善经营子基金而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诉讼、费用、申索、损害赔偿、开支或要求,受托人及基金经理有权自信托基金获得弥偿及对信托基金提出追索。信托契据中概无规定,受托人或基金经理(视情况而定)可免除香港法例项下施加对单位持有人的任何责任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产生的责任,或可就该等责任获得单位持有人弥偿或在单位持有人承担费用下获得弥偿。
单位持有人的责任
单位持有人不应就其单位对受托人或基金经理产生或承担任何责任或须向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支付任何款项。单位持有人的责任以其对单位的投资为限。
修订信托契据
受托人及基金经理可同意以补充契据修订、更改或增补信托契据的条文,前提是受托人及基金经理认为有关修订、更改或增补(i)不会严重损害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不会在任何重大方面免除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或任何其他人士对单位持有人的任何责任,以及(有关补充契据所产生的成本除外)不会增加从子基金资产中拨付的费用及支出;或(ii)为遵守任何财政、法定或官方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必需;或(iii)为纠正明显错误而作出。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修订、更改及增补须经受影响的单位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批准。信托契据的所有修订亦须经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获得有关批准)。
在守则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经理将於作出修改後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受影响的单位持有人。
单位持有人会议
可委任受委代表。持有两个或以上单位的单位持有人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任何单位持有人会议并代其投票。倘身为公司的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为单位持有人,其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於任何单位持有人会议出任其代表,惟倘授权的人士超过一名,则该授权须注明每名代表所获授权的单位数目及类别。每名获如此授权的人士应被视作已获正式授权而毋须提供进一步事实证据,并应有权代表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相同权利及权力,犹如有关人士为由结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单位的注册单位持有人,包括作为以点票方式个别投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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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
基金经理、受托人或持有已发行单位最少10%的单位持有人,均可在发出不少於21日的通知後召开单位持有人会议。
该等会议可用於修订信托契据的条款,包括随时调高应付服务供应商的费用上限、撤换基金经理或终止子基金。对信托契据的有关修订须经由持有已发行单位至少25%的单位持有人审议,并由所投票数75%或以上的大多数投票赞成方可通过。
其他需要以普通决议案通过的事宜须由持有已发行单位至少10%的单位持有人审议,并由所投票
数50%以上的简单多数票赞成方可通过。
信托契据载有仅在有关类别单位持有人利益受影响的情况下举行持有不同类别单位的单位持有人类别大会的条文。
终止
倘(i)基金经理清盘(按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先前批准的条款就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盘除外),或就其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并於60日内未被解除委任或(ii)受托人认为基金经理无法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责或(iii)基金经理未能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责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经理的行为蓄意导致信托声誉受损或损害单位持有人利益或(iv)通过法律导致继续营运信托属违法、或受托人及基金经理认为属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v)在基金经理被免职後30日内受托人未能物色合适人选取替基金经理,或获提名人士未能获特别决议案批准或(vi)倘受托人书面通知基金经理其有意退任後,基金经理於接获受托人通知後60日内未能觅得愿意担任受托人的合适人士,则受托人可於书面通知基金经理後终止信托。
倘(i)自信托契据日期起计一年後,各子基金的所有已发行单位的资产净值总额少於5亿港元;(ii)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或法规或实施任何监管法令或命令,而对信托造成影响并导致信托不合法或基金经理真诚认为继续经营信托属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iii)基金经理根据信托契据决定罢免受托人後,在从商业角度而言作出合理努力的情况下未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物色到适当人选作为新受托人,则基金经理可於书面通知受托人後全权酌情决定终止信托。
倘(i)於子基金成立日期起计一年後,相关子基金所有已发行单位的资产净值总额低於5亿港元或相关补充契据载明的其他金额;(ii)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或法规或实施任何监管法令或命令,而对相关子基金造成影响并导致相关子基金不合法或基金经理真诚认为继续经营相关子基金属不切实际或不明智;(iii)其指数不可再作为基准指标或倘相关子基金的单位不再於香港联交所或基金经理不时厘定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iv)在任何时候,相关子基金不再拥有任何参与证券商;或(v)基金经理无法实行其投资策略,则基金经理可於书面通知受托人後全权酌情决定终止子基金。此外,单位持有人可随时通过特别决议案,藉以批准终止信托或相关子基金。
倘(i)受托人基於合理及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经理无法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履行其对子基金的职责;(ii)受托人基於合理及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经理未能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履行其对相关子基金的职责,或基金经理的行为蓄意导致相关子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相关子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或(iii)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或法规或实施任何监管法令或命令,而对相关子基金造成影响并导致相关子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真诚认为继续经营相关子基金属不切实际或不明智,则受托人可於书面通知基金经理後全权酌情决定终止相关子基金。
终止信托或子基金的通知将於获得证监会批准後寄发予单位持有人。当中将载有终止的原因、终止信托或子基金对单位持有人的後果及其他可供彼等选择的方案,以及守则规定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
分派政策
基金经理将在考虑到每只子基金的净收入、费用和成本之下,为各子基金采纳其认为适当的分派政策。就每只子基金而言,此分派政策(包括分派货币)将在相关附录中订明。分派经常取决於就相关子基金所持证券的派息,而有关派息又取决於基金经理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整体经济状况以及相关实体的财政状况及分派政策。除非相关附录另行订明,否则不会从子基金的资本及/或实际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拨付分派。概不能保证该等实体会宣派或派付股息或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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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下列有关各子基金的文件副本可在基金经理的办事处免费查阅,亦可向基金经理索取其副本,每套文件的费用为150港元(惟(d)项文件副本可免费索取):
(a) 信托契据;
(b) 服务协议;
(c) 参与协议;及
(d) 信托及子基金的最近期年度财务报表(如有)以及信托及子基金的最近期中期财务报表(如
有)。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载列适用於香港上市公司的香港权益披露制度。该制度并不适用於信托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单位信托。因此,单位持有人毋须披露其於子基金的权益。
反洗黑钱法规
基金经理、受托人及参与证券商有责任防止洗黑钱活动及遵守基金经理、受托人、子基金或相关参与证券商须遵守的所有适用法律。作为上述责任的一部分,基金经理、登记处、受托人或相关参与证券商可要求对投资者身份及任何单位申请款项来源进行详细核实。在下列情况下可能毋须进行详细核实(惟须视乎每项申请的实际情况而定):
(a) 投资者透过以其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支付款项;或
(b) 透过认可中介机构作出申请。
仅於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乃位於获受托人及基金经理认可为订有足够反洗黑钱法规的国家的情况下,该等例外情况方适用。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有关各相关指数的详情,请参阅相关附录。
相关指数的重大变动
如有任何可能影响相关指数认受性的事件,应谘询证监会。与相关指数相关的重大事件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相关子基金的单位持有人。该等事件可能包括相关指数的编制或计算方法/规则的变动,或相关指数目标或特性的变动。
更换相关指数
基金经理保留权利在获得证监会事先批准,以及基金经理认为相关子基金的单位持有人利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照守则及信托契据的条文以另一只指数替代相关指数。可能发生上述更换指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件:
(a) 相关指数不再存在;
(b) 相关指数的使用许可已终止;
(c) 现有的相关指数已由新的指数取代;
(d) 可供使用的新指数在特定市场被视作投资者的市场基准及/或被视作较现有的相关指数对单
位持有人而言更有利;
(e) 投资於相关指数的成份证券及/或期货合约逐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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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指数提供者将许可费用增加至基金经理认为过高的水平;
(g) 基金经理认为相关指数的质素(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及可提供性)已下降;
(h) 相关指数的公式或计算方法作出重大修改,令基金经理认为指数不可接受;及
(i) 无法取得可用於管理投资组合的工具及技巧。
基金经理可在相关指数出现变动或因相关指数的使用许可终止等任何其他原因更改子基金的名称。
若(i)相关子基金对相关指数的使用及/或(ii)相关子基金的名称有任何变动,将会知会投资者。
可供查阅互联网资料
基金经理将会以中、英文(除另行订明外)在基金经理网站(www.miraeasset.com.hk)刊登有关每只子基金(包括相关指数)的要闻及资料(该网站的内容未经证监会审核或批准),包括:
(a) 本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经不时修订);
(b) 最新的年度账目及半年度未经审核报告(仅提供英文版);
(c) 有关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组成文件的重大修改或增补的任何通知;
(d) 任何由子基金发出的公告,包括关於子基金及相关指数的资料、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收费调
整以及暂停及恢复买卖的通知;
(e) 各交易日全日按港元计(及如有人民币柜台,则为自相关附录所载於人民币柜台开始买卖当
日起按港元及人民币计)的接近实时估计每单位资产净值;
(f) 每只子基金於最後收市时的资产净值(仅以港元计),以及子基金於最後收市时按港元计(及
如有人民币柜台,则为自相关附录所载於人民币柜台开始买卖当日起按港元及人民币计)的每单位资产净值;
(g) 子基金的组成(每日更新一次,除非相关附录另行订明);
(h) 於12个月滚动期内每只相关子基金的股息组成(即从(i)可供分派净收入,及(ii)资本支付的相
对款额(如有));及
(i) 各子基金的参与证券商及庄家的最新名单。
就采用双柜台的子基金而言,任何:(i)上文(e)项下的接近实时估计每单位资产净值(人民币)属指示性及仅供参考。资料乃於香港联交所交易时段更新;及(ii)上文(f)项下的每单位最後收市资产净值(人民币)属指示性及仅供参考,且乃以每单位最後收市资产净值(港元)乘以假设汇率(采用同一交易日香港时间下午四时正子基金附录所载相关资料提供商所报固定人民币(离岸人民币)汇率)的中位汇率计算。
有关相关指数的实时更新资料可通过其他财经数据提供商索取。阁下须自行透过基金经理网站及指数提供商网站(该等网站或本基金说明书提述的任何其他网站的内容均未经证监会审核)取得有关 8.6(j)(ix)相关指数的其他及最新经更新资料(包括但不限於相关指数计算方式的描述、相关指数成份变动、编制及计算相关指数方式的任何变动)。有关该等网站所载资料的警告及免责声明,请参阅「网站资料」一节。
通知
所有向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发出的通知及通讯均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下地址:
基金经理 受托人
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皇后大道东1号 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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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广场三座15楼 皇后大道1号
网站资料
单位仅根据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进行发售。本基金说明书凡提述可能从中获得进一步资料的其他网站及资料来源,仅旨在协助阁下获得所示有关事项的进一步资料,有关资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上市代理、基金经理或受托人并无责任确保该等其他网站及资料来源(如有)所载的资料为准确、完整及╱或属最新,并且上市代理、基金经理及受托人概不就任何人士使用或依赖该等其他网站及资料来源所载的资料承担任何责任,惟就基金经理的网站www.miraeasset.com.hk(该网站及本基金说明书所提述其他网站的内容均未经证监会审核)则除外。该等网站所载资料及材料均未经证监会或任何监管机构审核。阁下於评估有关资料的价值时,务请适当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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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项及FATCA
以下香港税项概要属概括性质,仅供参考之用,并无意详列所有与购买、拥有、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单位的决定有关的税务考虑因素。本概要并不构成法律或税项建议,亦不旨在处理各类别投资者的适用税务後果。有意投资者应就根据香港法例及惯例以及彼等各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惯例认购、购买、持有、赎回或出售单位的影响谘询其自身的专业顾问。以下资料乃根据於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於香港生效的法律及惯例而作出。与税项有关的法律、规则及惯例可予更改及修订(而有关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性)。因此,无法保证下文所载概要於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後将继续适用。此外,税务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诠释,故概不保证相关税务机关不会采取与下文所述税务待遇相反的立场。阁下应参阅载於与子基金相关的附录的适用税项的其他概要(如适用)。
信托及子基金的税项
利得税
预期子基金毋须就其任何获认可活动缴纳香港税项。
印花税
子基金无须就发行或赎回单位支付香港印花税。
单位持有人的税项
利得税
单位持有人毋须就子基金的收入分派或就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单位而产生的任何资本收益缴纳香港税项,惟倘有关交易构成在香港从事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印花税
根据2015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在香港联交所转让交易所买卖基金(定义见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附表8第1部)的股份或单位无须缴付印花税。因此,单位的转让无须课徵印花税,而单位持有人无须就任何转让缴付印花税。
FATCA及遵守美国预扣规定
於2010年3月,《美国奖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奖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获签署後成为美
国法例,包括先前被称为「美国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的条文。整体而言,FATCA的条文载於《国内税收法》第1471至1474节,该法对特定美国人士(「特定美国人士」,定义见《国内税收法》)在外国金融机构(例如信托及各子基金)持有的金融账户实施新申报制度。美国来源的可预扣款项(包括自美国发行人的证券所派付的美国来源利息及股息以及出售该等证券所得款项总额)存入金融账户,可能须按30%税率缴付预扣税,除非账户持有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足够资料,让该金融机构可识别该账户持有人的FATCA分类。为避免所收款项支付预扣税,外国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经纪、托管人及投资基金)(例如位於就实施FATCA并无订立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信托及各子基金)须向国税局登记及订立协议(「外国金融机构协议」),作为参与外国金融机构看待(但参阅下文有关香港政府间协议地位的一段)。参与外国金融机构须识别所有投资者是否属特定美国人士,并将有关特定美国人士的若干资料向国税局汇报。外国金融机构协议一般亦要求,对未能符合参与外国金融机构的若干资料要求的投资者,参与外国金融机构须从彼等向该等投资者支付的美国来源可预扣款项中扣除及预扣30%(「FATCA预扣税」)。FATCA预扣税适用於(i)美国来源的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的款项,包括於2014年6月30日後支付的美国来源股息及利息;及(ii)可在2018年12月31日後产生美国来源FDAP收入的出售或其他处置财产的所得款项总额的款项。30%预扣税亦适用於其他方式的美国来源收入应占款项(亦称为「海外适用款项」)。预扣代理(包括参与外国金融机构)一般须对2014年6月30日後支付的美国来源可预扣款项开始进行预扣。对於已订立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外国金融机构,首次汇报相关金融账户(例如特定美国人士持有的账户)资料的限期为2015年3月31日,内容有关2014年历年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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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与香港已订立一项模式2政府间协议(「模式2政府间协议」),自2014年6月30
日起生效。模式2政府间协议修订上述规定但一般要求向国税局披露类似资料。此外,如信托及各
子基金未能满足适用规定及证实为不遵守FATCA,预扣税仍继续适用於美国来源可预扣款项。
信托已向国税局注册为单一外国金融机构,其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为U507UG.99999.SL.344。未
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已向国税局注册为单一外国金融机构,其全球中介机构识别
号码为VC4L62.99999.SL.344。为保障单位持有人於信托的权益及避免缴交FATCA预扣税,基金
经理及受托人拟致力达致FATCA的规定。因此,可能要求信托透过其代理人或服务供应商(只要
法律容许)根据适用政府间协议的条款(视情况而定),向国税局或地方机关汇报任何被识别为特定美国人士的单位持有人持股或投资回报的资料,包括若干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及文件以识别其FATCA身份或无法向信托提供汇报同意或身为未能遵守FATCA的金融机构或属於FATCA条文所指定的其他类别的单位持有人。被识别为未能遵守FATCA的金融机构的单位持有人(即非参与外国金融机构)亦可能须作出汇报及缴纳FATCA预扣税。於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所有单位已按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据基金经理所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乃登记为模式2政府间协议项下的申报外国金融机构。
尽管基金经理、信托及子基金将尝试履行任何被施加的责任以避免被徵收FATCA预扣税,但概不
保证基金经理、信托及子基金将可全面履行有关责任。倘任何子基金由於FATCA而须缴纳预扣税,
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会受到不利影响,而该子基金及其单位持有人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FATCA的条文复杂,目前若干涵意尚未确定。上述描述资料乃部分根据现有法规、官方指引及模
式政府间协议而提供,所有上述或有变动或以重大不同形式实施。本节概不或概不旨在构成税务建议,单位持有人不应依赖本节所载任何资料作出任何投资决定、税务决定或其他决定。因此,所有单位持有人应就有关FATCA规定、可能涵意及对彼等本身情况有关的税务影响,应谘询彼等自身的税务及专业顾问。尤其是,透过中介机构持有单位的单位持有人应确定该等中介机构遵守FATCA的情况,确保彼等不会因上述预扣税而在投资回报上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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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有关各子基金的具体资料
本基金说明书第二部分载有关於根据信托设立并於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各子基金的具体资料。基金经理不时更新该资料。有关各子基金的资料载於独立的附录。
第二部分各附录所列的资料应与本基金说明书第一部分所列资料一并阅读。如本第二部分任何附录所载资料与第一部分所呈列的资料相冲突,则以第二部分相关附录所载资料为准,惟此仅适用於相关附录的特定子基金。
各附录所用(但并无於本第二部分作出界定)的词汇拥有本基金说明书第一部分所界定的涵义。各附录凡提述「子基金」之处,均指该附录所涉及的相关子基金。各附录凡提述「相关指数」之处,均指该附录详述的相关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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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 ERETF
主要资料
下文所列是与本子基金有关的主要资料概要,应与本附录及基金说明书全文一并阅读。
指数 标普高盛原油增强额外回报指数(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IndexExcessReturn)(「额外回报」并不代表此交
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会有任何额外的回报)
指数提供商 标普道琼斯指数(标普)
上市日期(香港联交所) 2016年6月16日
上市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主板
双柜台 无
股份代号 3097
股票简称 F 未来原油
每手买卖单位数目 500个单位
基础货币 港元
交易货币 港元
分派政策 每年(一般为每年三月)(如有)由管理人酌情决定以港元
分派。若子基金的营运成本高於子基金的现金及所持有投
资的管理收益,则可能不支付分派。现时不拟以资本或实
际以资本支付分派。
增设╱赎回政策 只限现金(港元)
申请单位数目(仅由参与证券商或透过 最少250,000个单位(或其倍数)
参与证券商作出)
交易截止时间 有关交易日的下午4时正或基金经理(经受托人批准)可
能厘定的其他时间
管理费 现时为每年资产净值的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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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费用 现时为每年资产净值的0.12%,每月最低为78,000港元(自
上市日期起12个历月内免付)
投资目标是甚麽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提供在扣除费用及支出之前尽量贴近标普高盛原油增强额外回报指数(「额外回报」并不代表此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会有任何额外的回报)(「指数」)表现的投资业绩,惟概不能保证子基金一定会达到其投资目标。指数追踪在纽约商交所买卖的不同到期日的西德州中质原油(亦称德州轻质低硫原油)期货合约(「WTI期货合约」)的价格。纽约商交所是ChicagoMercantileExchangeGroupInc.(「CMEGroup」)旗下的交易所。
投资策略是甚麽
基金经理为力求达到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采用全面模拟策略,透过直接投资於WTI期货合约让子基金紧贴指数的表现。於订立WTI期货合约时,基金经理预期不时会将不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用作购入WTI期货合约的保证金。
基金经理会将不少於子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於现金(港元)、现金等价物及以港元或美元计值的短期投资级政府债券(按标准普尔、穆迪或惠誉评级)。预计於债券的投资不会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0%。
该等投资的任何收益将用以应付子基金的费用及支出,在扣除该等费用及支出後,余款可由基金经理行使其酌情权以港元分派给单位持有人。
除WTI期货合约外,基金经理并无意将子基金投资於任何金融衍生工具(包括结构性产品或工具)作对冲或非对冲(即投资)用途。基金经理在进行上述任何投资之前,将徵求证监会事先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持有人。
子基金本身不会运用杠杆,子基金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整体投资(按WTI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计算)亦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0%。
子基金的转仓策略将模仿指数计算方法以便紧贴追踪指数(见下文「相关指数是甚麽」一节下的「WTI期货合约转仓期」)。就子基金而言,将按指数计算方法所述每月为期五天进行转仓。
子基金的投资策略须遵守本基金说明书第一部分所载的投资及借贷限制,但根据下文「投资限制宽免」及「借贷限制」变更的情况除外。
原油市场概览
原油市场概览
何谓原油
原油是一种自然产生、未经提炼的石油产品,含有碳氢化合物沉积及其他有机物料。原油经提炼可生产可利用产品,例如汽油、柴油及各种石油化学品。这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亦称为化石燃料,意味着它不能按人消耗的速度以自然方式予以替代,因此是有限的资源。
原油供应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的原油生产是影响石油价格的重要因素。此组织力求透过设定生产目标,主动管理其成员国的石油生产。一直以来,每当OPEC生产目标减少时,原油价格便会上升。OPEC成员国的生产约占全世界原油产量的30%。对全球价格同样重要的是OPEC的石油输出量约占国际石油贸易的60%。如此大的市场占有率令OPEC的行动能够而且确实影响国际石油价格。尤其是OPEC最大的生产商沙特阿拉伯,其原油产量有任何变化迹象,都经常影响石油价格。
OPEC成员国运用其可供应产能的程度往往用作显示全球石油市场供应的宽紧程度,亦显示OPEC
51
对提升油价有多大影响力。若有潜在危机出现,以致石油供应减少,OPEC的剩余产能亦显示全球
石油市场应对危机的能力。因此,在OPEC 的剩余产能达到低点时,油价或多或少包含趋升的风
险溢价。市场受OPEC 成员国境内及成员国之间的地缘政治事件影响,因为此等事件过往曾导致
石油减产。由於OPEC 具左右市场的作用,可引致石油供应实际或於未来可能减少的事件,都会
令油价产生巨大反应。
OPEC以外国家的石油产量现时约占全球石油产量的70%。非OPEC的主要产油中心包括北美洲、
前苏联地区及北海。
OPEC的石油产量是集中调节的,反之,非OPEC生产国是各自独立决定产量。此外,OPEC的石
油产量大部分由国营石油公司(「国营油公司」)控制,而非OPEC 国家的产油活动主要由国际或
投资者拥有的石油公司(「投资者油公司」)进行。投资者油公司主要寻求为股东增值,并根据经济因素作出投资决策。虽然有些国营油公司的经营方式与投资者油公司的相近,但很多国营油公司还有其他目标,例如提供就业、基建或收入等,以期从更广泛层面影响国家。因此,非OPEC 国家的投资以及未来的供应能力,均倾向纯粹按市况应对变化。
非OPEC 国家的产油商一般都被视为价格接受者,他们的生产是因应市价而作出反应而非以控制
生产的做法试图影响价格。因此,非OPEC 国家的产油商往往按十足或接近十足产能生产,故只
有少量剩余产能。
原油需求
经合组织由美国、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其他先进国家组成。此等规模庞大的经济体的耗油量较非经合组织国家为多,在2010年就占全球耗油量的53%,但自2001年以来,经合组织国家的耗油量已下降,2014年占全球耗油量的49%,而非经合组织国家於同期的耗油量则上升38%。
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情况会影响油价、经济增长及耗油量之间的关系。成熟国家的人均汽车拥有率一般较高,因此经合组织国家的交通运输业就总耗油量所占的份额通常较非经合组织国家为大,但这个行业亦较为成熟,增长也较慢。因此,可左右客货运输的经济状况及政策对经合组织国家的总耗油量有重大影响。很多经合组织国家有较高的燃油税,亦有政策推动新汽车节省用油,以及促进生物燃料的使用。因此即使经济增长强劲,凡此种种都会令耗油量增长放缓。此外,在经合组织国家的经济中,服务业的规模往往较制造业为大,因此这些国家的经济即使增长强劲,对耗油量的影响亦未必如非经合组织国家一样。
经合组织国家对最终使用油价一般补贴较少,因此市场油价的变动往往都能快速反映於消费者所面对的价格。然而,因应价格的变动,令人民调整交通运输习惯,以及让汽车的库存周转并且具有更大的能源效益,却需要一段时间。
预期油价未来的变化亦会影响消费者在挑选交通模式及购买汽车方面的决定。如预期价格会保持高企或日後会提高,较多消费者可能决定购买燃油效益较高的汽车或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类似的决定有助降低未来的石油需求,以致缓和预期的价格升幅。
不属经合组织成员的发展中国家的耗油量近年急升。经合组织国家的耗油量由2010年的63%降至
2014年的49%,而非经合组织国家的耗油量则由2010年的37%增至2014年的51%。这段期间内,
在一众非经合组织国家中,中国、印度及沙特阿拉伯的耗油量增长最高。
耗油量上升显示这些国家的经济急剧增长。当前及预期的经济增长水平对全球的石油需求及价格有重大影响。商业及个人的交通运输活动尤其需要大量石油,这与经济状况直接挂鈎。很多生产工序都以石油作为燃料或原料,而在一些非经合组织国家中,石油仍是重要的发电燃料。由於这些用途,油价会随着经济活动以至石油需求强劲增长而上升。很多非经合组织国家的人口亦急速增长,成为支持耗油量强劲增长的另一因素。
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情况会进一步影响油价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制造业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往往占相当比例,而制造业又比服务业需要耗用更多的能源。虽然非经合组织国家运输业的耗油量在整体耗油量中通常只占较少比例,但因经济扩展以致客货运输需求增加,运输方面的耗油量亦会随之急剧增加。人均汽车拥有率与收入上升亦有高度的相关性,因此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汽车拥有率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基於上述原因,非经合组织国家的经济增长往往是影响油价的重要因素。中国近年经济增长强劲,因而成为全球最大的耗能国,亦是第二大耗油国。此外,中国耗油量日增,也是促使全球耗油量逐步递增的主要推动者。美国能源资讯局预测未来25年耗油量的净增幅差不多全部来自非经合组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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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耗油量明显地与经济活动有紧密关系,但能源政策对这种关系亦有重大影响。举例而言,很多发展中国家控制或补贴最终使用油价,窒碍了消费者对市价变动的反应。由於对价格变动的需求反应减弱,就更促使经济增长成为主要推动非经合组织国家的需求以至全球油价的重要因素。
原油价格
原油价格是不同原油的每桶现货价,通常是指西德州中质原油(「WTI」)或布伦特混合原油的价格。
OPEC一篮子原油价及纽约商交所期货价有时亦有报价。
WTI原油由於质轻、含硫量低,属非常高质原油。基於这些原因,WTI原油经常被称为「轻质、
低硫」原油,这些特性使之非常适宜炼成汽油,因此在美国列为主要的原油基准。有关WTI原油
的详情,请参阅下文「何谓WTI原油」。
布伦特混合原油是混合了来自北海15个不同油田的原油,论「轻质」与「含硫量」并不及 WTI
原油般优胜,但仍很适宜炼成汽油。布伦特混合原油在欧洲西北部提炼,是欧洲或非洲其他原油的主要基准。
由於原油在全球市场买卖,全球多条原油产流的价格走势会互相紧随,但在轻质低硫原油等级与品质较次的重质高硫原油之间,始终有价格差异。
与地缘政治及气候等有关的事件,可能干扰原油及产品的市场供应,因而影响原油及石油产品的价格。此类事件可能实际造成干扰,或令日後的供求情况不明朗,因而使价格有较大的波动。石油的供应和需求对短期价格变化的敏感度低或「缺乏弹性」,本质上就与油价的波动息息相关。石油产能及使用石油产品为主要能源的器材在短期而言是相对固定的。开发新供应来源或变更生产需要数年时间,在价格上升情况下,要消费者转用其他燃料或提高燃料的效能是很困难的。在上述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出现价格上的巨大变化,以便在整个供求系统受到冲击後,可重新平衡实际的供求情况。
全球蕴藏原油的地区,大部分历来都是政治动荡频仍,或常有政治事件干扰石油生产的情况。以往油价多次受到重大冲击都正值在政治事件触发下,使石油供应受到干扰。最为触目的有1973-74年的阿拉伯石油禁运、七十年代末及八十年代初的伊朗革命及两伊战争及1990年的波斯湾战争。较为近期的,在尼日利亚、委内瑞拉、伊拉克、伊朗及利比亚也有政治事件干扰石油供应(或阻碍潜在资源的开发)。
WTI原油现货价
(自1983年3月31日至2016年1月22日)
收市价(美元)
由於过往出现政治事件干扰石油供应的情况,市场参与者经常评估未来发生干扰的可能性及其潜在的影响。除潜在干扰事件的规模及持续期外,他们亦考虑原油库存供应及其他产油商是否有能力抵销潜在的供应损失。举例而言,如市场有充裕的备用产能以抵销潜在的干扰,其对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小於在备用产能低下的情况。在备用产能及库存看来不足以实质抵销有关供应损失以致引发对潜在干扰产生重大忧虑的时候,若只考虑当前的需求和供应,价格可能会高於预期水平,因为前53
瞻行为会增添「风险溢价」。
天气对石油供应亦起着重要的作用。举例而言,2005年的飓风导致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以及炼油
厂关闭。为此,石油产品价格随着市场供应下跌而大幅飙升。严寒的天气使产品市场紧张,因为产油商试图在短时间为消费者供应充足的产品,例如燃料油,因而导致价格高昂。其他诸如炼油厂停产或油管故障等事件均可能限制石油及产品的供应,导致价格高升。
然而,此类因素对油价的影响往往相对短暂。问题一旦消退,石油和产品供应回复正常後,价格通常都会返回先前的水平。
油价及金融市场
市场参与者不仅买卖实际数量的石油,亦买卖於日後交付石油及其他能源衍生工具的合约。期货市场的一项功能是发现价格,因此期货市场亦具有影响油价的功能。
石油市场的买卖活动牵涉一连串各有意图的参与者,甚至是个别参与人士。石油生产商及航空公司之类的市场参与者对石油及以石油为基础的燃料的价格变动,承受重大的商业风险,因此他们会藉买卖能源衍生工具以期对冲所涉的风险。例如航空公司会买入期货或期权,以图避免日後的燃料费用上升至超逾一定水平,而另一方面,石油生产商可能希望藉出售期货,以锁定其日後所产石油的售价。
银行、对冲基金、商品交易顾问及其他理财人士虽然对买卖实物石油不感兴趣,但在能源衍生工具市场上却很活跃,以图从价格变动中获利。近年,投资者亦有兴趣在股票及债券投资以外,增添能源及其他商品的选择,令其投资组合多元化或以之对冲通胀风险。
商品交易合约的活动近年趋升。交易所在某交易时段尚未结算或平仓的未平仓合约数目正好显示期货市场的活跃情况。
银行、对冲基金及其他「非商业」投资者可作为商业参与者的交易对手,在期货及衍生工具市场注入流通性。但在另一方面,有人顾虑非商业性质的商品买卖及投资可能扩大价格波动的幅度,尤其是在市场朝某一方的走势偏强之时。
商品交易合约的活动近年趋升。交易所在某交易时段尚未结算或平仓的未平仓合约数目正好显示期货市场的活跃情况。
最接近到期日的未平仓WTI原油期货合约日均数目
(自1983年4月至2015年12月,以月份计算)
未平仓权益月均数目(合约)
根据美国能源产品的主要商品交易所(即纽约商交所)计算,交易所买卖的原油期货合约未平仓权54
益过去十年来大幅增加。
对石油有「真正」需求的商业参与者及非商业投资者,例如为投资及分散投资而有兴趣买卖合约的理财人士和基金,其买卖活动日益活跃。
除运用期货合约外,市场参与者还可藉买卖期权合约而投资於原油。期权投资所涉的潜在亏损风险有限,并且针对不利的商品价格走势,提供类似保险的投资工具。
何谓WTI原油
西德州中质(WTI)原油亦称为德州轻质低硫原油,在原油定价中属基准级的原油。WTI混合了美国国内多条轻质低硫原油的产流。WTI作为定价机制,供在北美洲交付实物原油之用,因此植根於实物市场。由於有即时报价的特性,又具广度、深度,更得美国政府提供的库存数据,加上北美洲的在岸油产在过往十年主力推动全球原油供应,因此WTI获广泛接纳为原油基准,以反映市场的供求互动情况。
此等级原油由於密度相对低,含硫量亦低,因此称为轻质低硫原油。WTI原油由於黏度高而含硫量低,在提炼过程中能释出高产能的汽油。WTI原油是WTI期货合约的相关商品。
何谓WTI期货合约
WTI期货合约是双方同意在未来某日以预定价格交易WTI原油的标准合约,在纽约商交所以美元买卖。纽约商交所的母公司是CMEGroupInc.,是一家美国期货公司,亦是规模最大的期货及期权交易所之一,由四个交易所组成,即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芝加哥交易所(「CBOT」)、纽约商交所及CommodityExchangeInc.(「COMEX」)。WTI期货合约是最具市场深度及流通性的全球能源基准之一,每日有近850,000份期货及期权合约买卖。WTI期货合约的未平仓权益超过300万手,相当於30亿桶以上。
WTI期货合约具有以下特色:
(a) WTI期货合约的基本计算单位为1,000桶,并按此递增,每桶的最低上落价为0.01美元。
(b) WTI期货合约按以下推出时间表,以九年远期推出:本年及之後五年,连续月份推出。此外,
6月及12月合约交易月可推至第六年之後。额外月份会在12月合约到期後按年加入,以便可额外增加6月及12月合约至九年远期,并将加入第六个历年各连续月份。
(c) 市场参与者可在CMEGlobex买卖WTI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星期日至星期五下午5时至
下午4时(芝加哥时间),每日於下午4时(芝加哥时间)起有60分钟休市。
(d) 即月交收的买卖须於交收月之前月份的第二十五个历日前第三个CME营业日(即CME开门营
业的日子)停止。如该月第二十五个历日为非CME营业日,则买卖须於该第二十五个历日之前的最後CME营业日前第三个CME营业日停止。举例而言,由於2016年6月25日为非CME营业日,2016年7月合约的买卖须於2016年6月21日停止,即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之前的第三个CME营业日(第二十五个历日之前的最後CME营业日前三个CME营业日)。
(e) 交易一经CMEClearing接纳,一个中央对手方会自行担任每宗买卖的合法对手方,此举有效
消除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对手方风险。替代对手方的做法是经约务更替的法律程序完成,令原来买卖对手方之间的合约解除,继而另立两份具法律约束力的新合约,即原来的买卖对手方 各自与CMEClearing订立的合约。
(f) WTI期货合约所需保证金可以更改。现时,2016年7月的WTI期货合约所需保证金为3,740美
元。
(g) CMEClearing接纳广泛系列的抵押品寄存於买卖账户中,包括美元、选定的外币、美国国库
券、选定的外国主权债、具资产保证的证券及机构债券。
(h) CMEClearing按期货合约的每日结算价管理抵押品,而该结算价是以东部时间下午2:28至下
午2:30之间的CMEGlobexVWAP(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根据。
55
(i) 单月的责任承担水平为10,000份合约,而全部月份的责任承担水平为20,000份合约。持仓责任
承担水平是市场参与者可超逾但不违反CME规则的水平。倘市场参与者超逾责任承担水平及 /或应申报水平,可能需应CMEGroupInc.的要求提供持仓资料。若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可能被命令减持该等仓盘。
(j) 应申报水平为350份合约。应申报水平是结算成员、综合账户及外国经纪每日须就全部持仓向
CME提交报告的水平。
(k) 如最近合约月(经纽约商交所确定)是按首个特别价格涨跌幅水平(2016年4月8日为每
桶10美元),以涨跌幅的上下限价出价或要价,此即视为一触发事件,将在该最近合约月
开始一个为时两(2)分钟的监控期。如在该两(2)分钟监控期结束时,该期货合约的最近合约月没有按适用的特别价格涨跌幅出价或要价,该特别价格涨跌幅须按该期货合约全部合约月於前一天的结算价,以向上及向下的额外递增额予以扩大。倘在该两(2)分钟监控期结束时,该期货合约的最近合约月按适用的特别价格涨跌幅出价或要价,即对该期货合约的全部合约月开始两(2)分钟的暂停买卖时间。暂停买卖时间结束後,纽约商交所须同时重开该期货合约的全部合约月。在买卖恢复後,特别价格涨跌幅须按该期货合约全部合约月於前一天的结算价,以向上及向下的额外递增额予以扩大。在每次发生触发事件时,即开始两(2)分钟的监控期。在每个情况下,特别价格涨跌幅须按该期货合约全部合约月於前一天的结算价,以向上及向下的额外递增额予以扩大。在某交易日的第四个触发事件 後,即无须定下进一步的特别价格涨跌幅。举例而言,倘WTI期货合约於T日的结算价为 每桶45美元,则当价格於T+1日升至55美元时,即视为一触发事件,将开始一个为时2 分钟的监控期。如在该2分钟监控期结束时,该期货合约的最近合约月没有按适用的特别 价格涨跌幅(即65美元)出价或要价,该特别价格涨跌幅将进一步扩大10美元。特别价 格涨跌幅可扩大4次。第四个触发事件後,将不会设定价格涨跌幅。
以上持仓责任承担水平及应申报水平均适用於子基金。
美国的期货交易所(包括CME)及结算所均须符合商品期交会所订规例。CME可采纳及采取足以影响买卖的规则及其他行动,包括设定投机持仓限额、最大价格涨跌幅、停止及暂停买卖以及在若干情况下规定合约须予平仓。请参阅下文「持仓限额风险」。
如欲获取更多资料,请参阅CME集团网站「能源产品」下的「原油期货」。
相关指数是甚麽
本节是相关指数的概览,只摘要说明相关指数的主要特色,并非相关指数的完整描述。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本节的相关指数概览是准确的,与相关指数的完整描述相符。有关相关指数的完整资料见下文所示网址。该等资料可不时更改,更改详情将载於该网址。
标普高盛商品指数系列
标普高盛商品指数系列为投资者提供可公开取得的商品市场投资表现的基准。该等指数的设计,旨在供市场参与者进行买卖,可随时运用并且其实行具成本效益。
标普高盛商品指数(标普高盛商品指数系列的主要指数)是一项以期货为基础的指数,获公认为在计量整体商品价格走势及全球经济通胀情况方面具领先地位。
标普高盛商品指数主要在世界产量加权基础上计算,包含在活跃及具流动性的期货市场买卖的主要实体商品。
如要在特定年度获纳入标普高盛商品指数,期货合约必须以商品为基础并符合几套资格条件:
(a) 非金融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商品必须是实体商品而不是金融商品(例如证券、货币、利率
等)。某特定商品的期货合约无须一定按其条款规定实体交收才可视作实体商品。
(b) 若干合约特性:(i)期货合约必须有指定的届满期或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规定於将来的指定时间
或指定期间交收或结算;(ii)於任何特定的时刻,期货合约必须在其到期日或指定交收或结算56
的其他日期或期间之前至少五个月可供买卖;及(iii)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设施必须允许市场参与者随时透过单一次输入的买卖指示,将到期日连续的三组期货合约转仓。
(c) 计值货币及地区要求:期货合约必须以美元计值,而且必须在或透过其主要营业或经营地点
位於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成员国的交易设施买卖。
(d) 提供每日合约参考价格:期货合约必须至少有两年的每日合约参考价格。
(e) 提供成交量数据:期货合约必须至少有三个月的成交量数据。
(f) 合约成交量:期货合约必须有至少150亿美元的年化美元成交总值。
(g) 比重:期货合约的参考比率美元比重至少为1%。
(h) 有关交易设施的其他要求:买卖期货合约所在或经由其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设施必须:(a)向
其成员或参与者(及标普道琼斯指数)一般地提供报价,提供的方式及频密程度足以就有关市场於任何特定时刻的水平提供合理可靠的指标;(b)向标普道琼斯指数提供可靠的成交量资料,频密程度至少可让标普道琼斯指数作出每月的确定;(c)接受多名参与者或价格提供商的买盘及卖盘(即不可以是单一证券商的平台);及(d)可供充分广泛的参与者使用。
其後会确定期货合约的数目。届时,有关标普高盛商品指数年度的指定期货合约名单即属完整,并可确定产量权数。可纳入标普高盛商品指数的期货合约数目不限。
一般资料
标普高盛原油增强额外回报指数(「相关指数」)是由标普计算的标普高盛商品指数中一系列分类指数的一部分。相关指数代表标普高盛商品指数的原油行业,被设计为原油市场的一项投资基准及WTI期货合约在一段时间内的价格衡量指标。相关指数采用与标普高盛商品指数相似的计算原理,但经过修改以应用下述的若干额外转仓规则。
相关指数以美元计值。相关指数於2009年9月22日推出,截至1995年1月16日,相关指数的基
础价值为100。
相关指数包含具有不同到期日的WTI期货合约。
相关指数计算方法
相关指数的价值
於任何特定日子,相关指数的价值相等於相关指数的总美元比重除以一个标准化常数,确保相关指数在一段期间内的连续性。相关指数的总美元比重是WTI期货合约的总美元比重,於任何特定日子,後者相等於以下各项的乘积:
(a) 每日合约参考价格;
(b) 适当的合约产量比重(「CPW」);及
(c) 在转仓期内所需的适当「转仓比重」(如下文所解释)。
相关指数的计算
相关指数於任何标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的价值相等於以下各项的乘积:
(a) 相关指数於紧接前一个标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的价值;
(b) 1加上进行计算的标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的WTI期货合约每日回报与假设投资相关指数的国
库券回报之和;及
(c) 1加上紧接前一个标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以来每个非标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的假设投资相
关指数的国库券回报。
合约每日回报
57
以下公式用於计算WTI期货合约的每日回报:
(每日合约参考价格dxCPWx转仓比重d/ 总价值比重d-1)-1
於任何特定日子,WTI期货合约的每日回报相等於WTI期货合约的适用每日合约参考价格乘以CPW和适当的「转仓比重」,除以相关指数於前一日的总美元比重,再减1。
增强指数:增强每月转仓规则
每个月,相关指数包含的若干WTI期货合约会被具有不同到期日的合约所取代。例如,一份於8月购买和持有的合约可能规定於10月届满。随着时间推移,於10月届满的合约将由11月交收的合约取代(除非第一个与第二个合约月份之间的期货溢价超过0.50%,如下文「WTI期货合约转仓期」所解释)。这是透过卖出10月合约并买入11月合约实现的。此过程被称为「转仓」。
现时的WTI期货合约将转入的新WTI期货合约 ( 持不同 到 期 日 )
将会取决於评估日期最接近的合约月份与下一个最接近的合约月份之间的「期货溢价」(即较远的交收月份的期货合约价格高於较近的交收月份)。
期货溢价乃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WTI期货合约於下一个最接近合约月份的每日结算价格- 1
WTI期货合约於最接近合约月份的每日结算价格
请参阅下表所载於每个月底的最接近合约月份及下一个最接近合约月份:
转仓月份 最接近合约月份 下一个最接近合约月份
1月 1月合约 2月合约
2月 2月合约 3月合约
3月 3月合约 4月合约
4月 4月合约 5月合约
5月 5月合约 6月合约
6月 6月合约 7月合约
7月 7月合约 8月合约
8月 8月合约 9月合约
9月 9月合约 10月合约
10月 10月合约 11月合约
11月 11月合约 12月合约
12月 12月合约 1月合约
排除其他考虑因素,如果合约的市场出现「期货溢价」,即较远的交收月份的价格高於较近的交收月份,10月合约的卖出价格将低於11月合约的价格。因此,转仓(卖出10月合约然後买入11月合约)的出售所得款项不足以买入相同数量、价格较高的11月合约,从而产生负的「转仓收益」。
WTI期货合约转仓期
在转仓过程中,相关指数会在五天期间(自当月第一个标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起计)(「转仓期」)逐步降低若干现有合约的比例(「转仓比重」),并提高具有不同到期日的合约的转仓比重。
子基金的转仓策略将模仿相关指数计算方法的策略,以密切追踪相关指数。因此,在每月第一个标58
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前的三个标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以下转仓规则适用於厘定子基金所持有WTI期货合约将转入的新到期日:
(1) 倘合约厘定日期属於1月至6月:
(a) 倘期货溢价超过0.50%:
(i)子基金所持有的任何本年度12月WTI期货合约(即原油交收日期为本年度12月的WTI期货合约)将会保留;及
(ii)子基金所持有的其余WTI期货合约将转为本年度12月WTI期货合约;
(b) 倘期货溢价为0.50%或以下:
(i)子基金所持有的任何本年度12月WTI期货合约将由下一个最接近合约月份的WTI期货合约取代;及
(ii)子基金所持有的其余WTI期货合约将转为下一个最接近合约月份的WTI期货合约;
(2) 倘合约厘定日期属於7月:
(a) 倘期货溢价超过0.50%,子基金所持有的任何WTI期货合约将转为下年度
12月WTI期货合约;
(b) 倘期货溢价为0.50%或以下:
(i)子基金所持有的任何本年度12月WTI期货合约将由下一个最接近合约月份的WTI期货合约取代;及
(ii)子基金所持有的其余WTI期货合约将转为下一个最接近合约月份的WTI期货合约;
(3) 倘合约厘定日期属於8月至12月:
(a) 倘期货溢价超过0.50%:
(i)子基金所持有的任何下年度12月WTI期货合约将会保留;及
(ii)子基金所持有的其余WTI期货合约将转为下年度12月WTI期货合约;
(b) 倘期货溢价为0.50%或以下,子基金所持有的任何 下 年 度
12月WTI期货合约及其余WTI期货合约将由下一个最接近合约月份的WTI期货合约取代。
下表概述子基金的转仓策略:
合约 转仓
转仓期 期货溢价 转仓後的合约月份
厘定日期 月份
1月
每月第1个标普高盛 2月
商品指数营业日前的 每月第1至5个标普高 3月 本年度12月合约
3个标普高盛商品指数 >0.5% 4月
盛商品指数营业日
营业日 5月
6月
59
7月
8月
9月 下年度12月合约
10月
11月
12月
1月 本年度3月合约
2月 本年度4月合约
3月 本年度5月合约
4月 本年度6月合约
5月 本年度7月合约
6月 本年度8月合约
<=0.5% 7月 本年度9月合约
8月 本年度10月合约
9月 本年度11月合约
10月 本年度12月合约
11月 下年度1月合约
12月 下年度2月合约
下表载列若干例子说明转仓策略的实施方式:
转仓前的 每月标普高盛商品指数营业日结束时的合约持仓比
合约月份
转仓月份 期货溢价 持仓 重
转出(卖出) 转入(买入)第1个第2个第3个第4个第5个
2016年4月 - - - 2016年6月合约- - - - -
80%2016 60%201640%2016 20%2016 100%
2016年5月 1.0% 2016年62016年6月合约2016年12月合年6月年6月年6月年6月 2016年
月合约 约 20%2016 40%201660%2016 80%2016 12月
年12月年12月年12月年12月
2016年122016年12月合2016年12月合100%2016100%2016100%2016100%2016 100%
2016年6月 1.0% 年12月年12月年12月年12月 2016年
月合约 约 约 12月
80%2016 60%201640%2016 20%2016 100%
2016年7月 1.0% 2016年122016年12月合2017年12月合年12月年12月年12月年12月 2017年
月合约 约 约 20%2017 40%201760%2017 80%2017 12月
年12月年12月年12月年12月
2017年122017年12月合2016年10月合80%2017 60%201740%2017 20%2017 100%
2016年8月 0.2% 年12月年12月年12月年12月 2016年
月合约 约 约 20%2016 40%201660%2016 80%2016 10月
60
年10月年10月年10月年10月
80%2016 60%201640%2016 20%2016 100%
2016年9月 2016年102016年10月合2016年11月合年10月年10月年10月年10月 2016年
0.2% 月合约 约 约 20%2016 40%201660%2016 80%2016
年11月年11月年11月年11月 11月
80%2016 60%201640%2016 20%2016 100%
2016年10 2016年112016年11月合2017年12月合年11月年11月年11月年11月 2017年
月 1.0% 月合约 约 约 20%2017 40%201760%2017 80%2017
年12月年12月年12月年12月 12月
额外回报
相关指数的回报根据WTI期货合约的价格水平变动以及将相关WTI期货合约的假设仓位「转仓」
获得的收益或亏损计算。
相关指数是额外回报(而非总回报)指数,因此只反映相关WTI期货合约价格走势的正数或负数
回报(而不是任何名义利息收入)。
指数提供商
相关指数提供商为标普道琼斯指数(「标普」)。
基金经理(及其各关连人士)独立於指数提供商。
标普已成立指数委员会监督标普高盛商品指数(及所有相关分类指数)的日常管理及营运,并负责管理指数的所有分析方法及计算,以及规管标普高盛商品指数的指数规则及标普高盛商品指数的年度再平衡。
指数代号及资料
彭博代号:SGESCLP
汤森路透代号:SGESCLP
相关指数於纽约商交所交易时段内实时计算(每15秒更新一次)。
阁下可从指数提供商网站http://us.spindices.com/indices/commodities/sp-gsci-crude-oil-enhanced取得相关指数的其他资料(包括指数便览、计算方法、指数每日收市水平及指数表现)。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指数使用许可的最初期限从2015年10月20日开始,最初有效期为期5年。最初期限届满後,使用许可自动续期,续期期限连续3年,除非使用许可协议任何一方於最初期限或当时期限结束之前至少90天向另一方发出有关其不拟续期的书面终止通知。使用许可协议可按照使用许可协议条文以其他方式终止。
指数免责声明
标普高盛原油增强额外回报指数(「相关指数」)是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S&PDow JonesIndices
LLC)(「标普指数公司」)的产品,已获许可由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使用。Standard&Poor’s(标准普尔)及S&P(标普)是Standard&Poor’sFinancialServicesLLC(「标普」)的注册商标;DowJones(道琼斯)是DowJonesTrademarkHoldingsLLC(「道琼斯」)的注册商标;GSCI(高盛商品指数)是高盛集团(TheGoldmanSachsGroup,Inc.)(「高盛」)的注册商标;这些商标已获许可由标普指数公司使用。相关指数并非由高盛或其联属公司创设、拥有、认许、保荐、出售或推销,高盛就相关指数或其有关数据并不承担责任。
61
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并非由标普指数公司、道琼斯、标普、高盛、其各自任何
联属公司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合称「标普道琼斯指数」)保荐、认许、出售或推销。标普道琼斯指数并未就整体投资於证券或特别投资於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是否可取,或相关指数是否能够追踪大市表现而向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的拥有人或任何公众人士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标普道琼斯指数与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之间就相关指数的唯一关系只在於许可使用相关指数及标普道琼斯指数的若干商标、服务商标及/或商号名称。相关指数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在没有考虑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或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之下确定、编制及计算。标普道琼斯指数在确定、编制或计算相关指数时并没有责任考虑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或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ETF拥有人的需要。标普道琼斯指数并不负责亦不曾参与确定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 ERETF的价格及数额,或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的发行或出售时间,或确定或计算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据以转换为现金、退回或赎回(视情况而定)的公式。标普道琼斯指数就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 ETF 的行政管理、推销或买卖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概不保证以相关指数为基础的投资产品将准确地追踪指数表现或提供正数的投资回报。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并不是投资顾问。期货合约获纳入相关指数不表示标普道琼斯指数推介购买、出售或持有该合约,亦不应视之为投资意见。尽管有前述规定,CMEGroupInc.及其联属公司可独立地发行及/或保荐现时由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与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ETF无关但可能与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 ERETF类似及互相竞争的金融产品。此外,CMEGroupInc.及其联属公司可买卖与相关指数表现挂鈎的金融产品。此买卖活动可能会影响相关指数及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ETF的价值。
标普道琼斯指数并不保证相关指数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或任何与之有关的通讯,包括但不限於口头或书面通讯(包括电子通讯)均充足、准确、及时及/或完整。标普道琼斯指数无须就其中任何错误、遗漏或延误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或责任。标普道琼斯指数并未就相关指数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适销性或适合作某特定使用或用途或就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未来资产标普原油期货增强型ERETF的拥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使用指数或与之有关的数据所取得的结果,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且明确否认作出上述任何保证。在不限制前述任何规定下,标普道琼斯指数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就任何间接的、特别的、附带的、惩罚性的或後果性的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但不限於利润的损失、交易损失、时间或商誉的损失,即使标普道琼斯指数已获知可能发生上述损害赔偿,不论是根据合约、侵权行为、严格责任或其他原因。除标普道琼斯指数的许可人以外,标普道琼斯指数与未来资产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并没有任何第三方受益人。
增设
上市後的现行交易截止时间为有关交易日下午4时正(香港时间),或在香港联交所的交易时间缩短之日,则为基金经理(在受托人批准下)决定的其他时间。
所有增设申请必须以现金(只限港元)作出。WTI原油现货每日收市价与子基金开市价之间可能存在差异。认购单位须按照运作指引於有关交易日由运作指引订明的到期时间以现金结算。
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说明书第一部分「发售阶段」一节的内容。
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二级市场)
单位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以港元买卖。单位在香港联交所的每手买卖单位为500个单位。
单位并未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而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为止,亦未作出前述上市或核准买卖的申请。日後或会在其他一间或多间证券交易所就单位提出上市申请。有关进一步资料,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说明书第一部分「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二级市场)」一节的内容。
参与证券商应注意,在单位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之前,参与证券商将不能在香港联交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单位。
赎回
单位可直接(透过参与证券商)赎回。赎回所得款项只限以港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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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子基金
利得税:由於子基金已获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子基金从出售或沽售WTI期货合约产生的利润,子基金收到或应获付的净投资收入及子基金的其他利润,均可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印花税:子基金发行或赎回单位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单位持有人
利得税:单位持有人(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证券投资业务的单位持有人除外)就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沽售单位所得的任何收益或利润,均无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印花税:就香港联交所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定义见香港《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附表8第1部)的股份或单位的任何转让所须缴付的印花税并无须缴付。因此,单位的转让并不徵收印花税,单位持有人进行任何转让亦无须缴付印花税。
在子基金发行或赎回单位时,参与证券商并无须缴付香港从价印花税。
分派政策
基金经理可每年(一般为三月)酌情决定向单位持有人分派收入。基金经理将在作出任何分派之前公布有关分派额(只限港元)。若子基金的营运成本高於子基金的现金及所持有投资的管理收益,则可能不支付分派。现时不拟以资本或实际以资本支付分派。
投资限制宽免
由於WTI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规定高於5%,且基金经理预期WTI期货合约的适用保证金规定将高於10%,基金经理已向证监会提出要求,而证监会已核准子基金可就守则第8.4A(e)条规定(如子基金持有任何WTI期货合约月的未平仓合约,则该合约的合并保证金不得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5%或以上)获宽免。宽免旨在让基金经理就子基金对WTI期货合约的持有追求全面模拟策略(否则的话基金经理将不能做到)。此举让基金经理减低子基金的追踪误差。於授予此宽免时,证监会已对子基金施加额外条件,规定子基金本身不能使用杠杆,子基金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整体投资(按WTI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计算)将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0%。
借贷限制
以子基金名义的借款只可作为临时措施,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支出。
费用及开支
管理费
基金经理每年可收取最高为子基金资产净值0.99%的管理费。现时子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75%,逐日累计,於每个交易日计算并於每月月底以港元支付。此费用从信托基金中拨付。
受托人及登记处费用
受托人自子基金资产收取每月受托人费用,期末支付,逐日累计,於每个交易日按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0.12%计算,每月最低金额不得少於78,000港元且於上市日期後首12个历月宽免。受托人亦有权就子基金的各未平仓及已平仓WTI期货合约收取120港元的交易费。
登记处有权就更新子基金登记记录向子基金收取每名参与证券商每宗交易160港元的登记处费用,及就处理子基金的任何单位现金增设和赎回向参与证券商收取每名参与证券商每宗交易4,000港元的交易费(由参与证券商支付)。
63
经纪收费
子基金须承担与透过其经纪账户进行买卖交易有关的所有成本及经纪佣金。经纪将按其机构收费收取经纪费用。
次级机构市场收费随合约及买卖合约的市场而各有不同。收费包含两个成分:(a)执行交易产生的收费,例如场内经纪费、交易所结算费、执行费及有关支出;及(b)经纪就每份WTI期货合约徵收约3.5美元的收费。
上述收费约为资产净值的每年0.03%,若出现大量交投的特殊情况,则可增至大约资产净值的每年0.21%。
由於每宗WTI期货合约交易只收取一次佣金,与购买或出售实体资产相比,交易费用可视作低廉。
子基金的特定风险因素
除本基金说明书第一部分所列示的风险因素(全部与子基金有关)外,下文所列风险因素亦是基金经理认为被视作与子基金相关及现时具体适用於子基金的特定风险。
商品市场投资相关风险
商品市场特定风险
WTI原油等商品的价格可能受多项因素影响,进而影响子基金拥有的WTI期货合约价格。此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a) 实物商品的供应量因天然或技术因素而大幅增加或减少。天然因素包括商品的已知具经济效
益的开采来源竭尽,或严峻天气影响商品的生产或分销能力。技术因素,例如全新或改良的开采、提炼及加工设备及方法令供应量增加,或因主要提炼和加工设备出现故障或未可提供(例如停产或建造炼油厂)令供应量减少,亦大大影响有关商品的供应;
(b) 对实物商品的需求因天然或技术因素而大幅增加或减少。天然因素包括诸如非正常气候情况
影响对商品需求的事件。技术因素可能包括开发某种商品的替代品;
(c) 投机者及投资者对某实物商品的态度有重大改变。倘投机公众对任何特定商品持负面或正面
看法,即可能令该商品的全球价格有变,而所有以与该商品相关的基准指数为基础的证券的价格亦会受到影响;
(d) 官方机构大量购入或出售实物商品。政府及大型机构持有大量商品或建立重大的商品持仓。
由中央或国营机构产油的国家,以及诸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等机构控制大量实物原油。如一个或多个此等机构决定或能够买入或出售大量上述商品,而且数量足以令该商品的全球价格有变,则以与该商品相关的基准指数为基础的单位的价格亦会受到影响;
(e) 其他政治因素。除有组织的政治及机构买卖活动外,和平政治活动(例如施加规例或订立贸
易条约),以及社会崩溃、暴乱及/或战争所引致的政治干扰事件均可大大影响商品价格;(f) 商品生产商大幅增加或减少商品对冲活动。倘商品生产公司、国家及/或组织增加或减少对冲活动,即可能令有关商品的全球价格有变,以致以与该商品相关的基准指数为基础的证券的价格受到影响;及
(g) 与商品挂鈎并在交易所买卖的产品新近增多,而其对商品市场的影响并未可知。
原油商品波动风险
像子基金一类投资於WTI原油等商品市场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能较投资於传统证券承受较高的波动风险。原油价值可能受整体市场走势变化、利率变动,或影响特定商品的因素(如战争、禁运、关税以及国际经济、政治及监管发展趋势)等影响。投资者投资於子基金或会蒙受巨额/全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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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与期货风险
子基金追踪的相关指数是以WTI期货合约价格变动为基础,即按特定合约规定於未来某个时刻交付WTI原油的合约。子基金并不投资於实物原油。
投资於WTI期货合约的风险在於其具有投机性。WTI期货合约为标准金融合约,双方协定於某未来日期按未来价格交换WTI原油。因此,原油期货市场并非现货市场,并不涉及主要活动,属投机性质,因为交易按未来价格执行,WTI期货合约持有人所购入的是於未来指定日期购买或出售原油的责任,有关价格未必是完成合约之时的最佳价格,且未必准确反映或对应於交付时的WTI原油现货价,视乎在此期间市场走势而定。
相反,在现货市场,WTI原油均按当前价格出售换现并且立即交收。现货市场是实时市场,交易即时生效,且买方收取或立即转售资产(如原油)。
子基金并不投资於实物WTI原油市场,而子基金须承受使用投机性WTI期货合约所涉及的潜在风险。
集中/单一商品风险
子基金将主要投资於WTI期货合约。该等WTI期货合约所代表的商品数目只有一种(即只限於原油)。
集中於单一相关商品可能导致WTI期货合约并因此引致相关指数以及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在特定市场情况下及长期内产生较大程度的波动。由於子基金的投资集中於WTI原油市场,与较分散投资的基金相比,子基金较容易受石油价格波动影响。
监管变动风险
期货合约及期货交易整体的监管,是一个瞬息万变的法律领域,政府及司法行动或会对有关法律作出修改。上述任何监管变动对子基金的影响无从预估,但或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可能范围内,基金经理将竭力监控上述变动,以确定该等变动对子基金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采取的行动(若有),试图降低有关影响。
持仓限额风险
在美国,商品期交会已通过其对包括WTI期货合约在内的若干商品期货合约的投机性持仓限额的最终规则。根据子基金和商品市场的预期规模,该等投机性限额对子基金的影响应当不大。若子基金超逾某投机性持仓限额,子基金由於增设新单位藉进一步购入WTI期货合约而寻求额外投资的能力可能削弱,子基金达成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而因此基金经理可能需要暂停增设新单位。
这可能导致单位的成交价与每单位资产净值之间出现差异。
责任承担水平风险
如持仓超过责任承担水平,CMEGroupInc.可能要求子基金提供有关持仓的资料,包括持仓的性质及
规模,就持仓所采用的交易策略。如未有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或会被责令减少该等持仓。减少持仓可能增加子基金的追踪误差及追踪差异。
与整体金融市场的关联度风险
过往,商品期货合约(包括WTI期货合约)的回报与股票及债券等其他资产的回报往往呈现低至反向关联度。虽然商品期货合约买卖因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低至反向关联度而可为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提供分散投资裨益,但相关指数与股票及债券等金融资产并非100%反向关联,这意味着在股市或债市低迷期间,并不可预期子基金会自动有盈利能力,或反之亦然。若单位的表现与整体金融市场关联或表现不佳,则投资者不会因投资单位而获得分散投资的好处,单位或未能产生收益以抵销其他投资的损失。
与WTI原油现货价/现行市价关联度极低的风险
子基金力求追踪相关指数,但子基金及相关指数都不是直接与WTI原油现货价挂鈎。虽然WTI期货合约的价格按常规而言与相关实物商品市场(即WTI原油)的价格有关,但并非完全关联。在若干时期内,由於合约条款的差异或在供应、需求或其他经济或监管因素更为显着时,WTI期货合约的价格可能将不再紧贴现货价,而且可能大幅低於或高於相关原油的实物商品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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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I期货合约价格反映WTI原油於日後交付时的预期价值,而商品的现货价则反映商品的即时交
付价值。商品的预期未来价格与某特定时刻的期货价格或会因多项因素而出现差异,例如在期货合约期内的商品储存费用,为购买商品提供融资招致的利息收费及商品的供需预期。期货合约的价格走势通常与所述商品的现货价格关联,但其关联度一般会有偏差,且现货市场的价格走势未必在期货市场反映出来(反之亦然)。因此,子基金的表现可能落後於与WTI原油现货价格挂鈎的类似投资。举例来说,於2009年,相关指数的表现较WTI原油现货价格落後71%(相关指数表现提升7%,而原油现货价格提升 78%)。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资料,请参阅网站http://www.miraeasset.com.hk/zh/etf/3097所载由基金经理发布的有关教育材料。
视乎相关指数变动的方向及水平,子基金的表现可能落後或优於直接持有实物WTI原油的投资组合。
此外,相关指数未必能反映整体经济及商品市场,因此未必可作为整体商品市场表现的可靠基准。
与WTI原油有关的风险
原油价格风险
WTI原油价格主要受原油的全球需求及供应影响,但亦不时受投机性行动及货币汇率的重大影响。
原油价格与其他商品的价格相比,一般较为波动且可能出现错配。
消费者以及农业、制造业及运输业对炼油产品的需求都会影响原油价格。原油作为提炼产品的最终用途通常是运输燃料、工业燃料及家用加热燃料。在大部分领域都存在替代品的可能,但包括相对成本在内的考虑因素往往局限了替代的程度。由於石油产品需求的先兆与经济活动有关,其需求往往反映经济状况。需求亦受政府的环保或消费政策等规例影响。除一般经济活动及需求外,原油价格受全球主要产油地区的政治事件、劳工活动,以及(尤其是)政府直接干预(例如禁运)或供应中断所影响。该等事件往往影响全球油价,不论事件在何处发生,然而地区因素对於WTI期货合约,相比於一般的原油期货或相互之间可能产生不一致的影响。
原油供应可因应众多因素而增加或减少,这些因素包括OPEC及其他原油生产国的生产决定。对於原油价格的决定,OPEC的影响重大。OPEC具有影响全球油价的潜力,因为其成员国占据全球石油供应的重要部分(虽然比重逐步减少)。若石油供应突然中断,例如由於战争、自然事件、意外或恐怖活动引致,WTI期货合约的价格可能变得极度波动且无法预计。
另外,在石油生产国家发生的事件,例如停止敌对行动、向市场投放新的或之前不释出的供应或引进替代产品或商品,都可能导致期货市场出现突然而显着的变化。由於石油市场的买卖活动及季节因素(例如天气情况,如飓风),原油价格亦可能受短期供需变化所影响。无法预计所有这些因素或其任何组合的总体影响。原油价格可能在短期内大幅升跌。
与WTI期货合约有关的风险
期货合约转仓风险
相关指数是参照WTI期货合约计算,故而子基金须承受与WTI期货合约挂鈎的流动性风险,有关
风险可能影响该等WTI期货合约的价值。相关指数下的现有WTI期货合约由代表同一相关商品但
不同到期日的WTI期货合约替换,即属「转仓」。如相关指数参照此等WTI期货合约计算,则相
关指数的价值(以及每单位的资产净值)可能因向前转仓(因WTI期货合约价格上升,倘市场存
在正价差)的费用而受到不利影响。WTI期货合约价格的变化可反映多项因素,诸如市场察觉有
经济变化或政治情况以及需求增加等。
正价差及逆价差风险
相关指数由WTI期货合约组成。每个月,相关指数包含的若干WTI期货合约可能会被不同到日的
合约所取代。WTI期货合约将转入的新到期日将会取决於合约厘定日期的最接近合约月份与下一
个最接近合约月份之间的「正价差」,详情载於「增强指数:增强每月转仓规则」分节。在撇除其他考虑因素下,如果相关指数所含WTI期货合约的市场出现「正价差」,即较远的交收月份的价格高於较近的交收月份,相关指数所含WTI期货合约的卖出价格将低於该等WTI期货合约所转仓66
的合约价格。因此,在转仓时卖出相关指数所含现有WTI期货合约的出售所得款项不足以买入相
同数量、价格较高及具有较後到期日的合约,从而产生负「转仓收益」。反之,如果该等合约的市场出现「逆价差」,即较远的交收月份的价格低於较近的交收月份,现有合约的卖出价格将高於具有较後到期日的合约的价格,从而产生正「转仓收益」。正价差或逆价差维持时间的长短并不确定。
WTI原油以往曾因石油贮存费高昂以及原油需求旺盛而以正价差买卖。由於计算相关指数时会计
及转仓收益,因此商品市场的正价差情况可能导致负「转仓收益」,从而可能对相关指数水平、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并减低单位持有人投资的价值。
保证金风险
一般而言,大多数杠杆交易(例如WTI期货合约)都需提供保证金或抵押品。由於期货买卖所需的保证金或抵押品要求通常偏低,因此期货买卖账户的杠杆率都极高。因此,WTI期货合约的相对轻微价格波动,即可能按比例对子基金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及巨额损失,以致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与其他杠杆投资一样,子基金在期货买卖中产生的损失可能超逾子基金投资的数额。为此可能需提供额外资金,以便按WTI期货合约每日市价的折算值,追加保证金或抵押品。由於保证金或抵押品或类似付款额增加,子基金可能需按不利的价格变现投资,以支付保证金或抵押品的催缴付款。此举可能导致单位持有人蒙受重大损失。
期货合约市场风险
WTI原油的期货合约市场,可能与传统市场(例如股票市场)并无关联,且可能较传统市场承受
更大风险。突如其来的变化,以及所涉风险可能相对急速改变,都是期货合约的一般特性。期货合约的价格可能高度波动,以及大幅偏离每日收市WTI原油现货价。该等价格走势受到(其中包括)利率、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政府贸易、财政、货币及外汇管制计划及政策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影响深远的政治变化可能导致宪政与社会紧张、不稳定及对市场改革的抵触。概不能保证日後政治变动不会对主要石油消耗经济体的经济状况造成不利影响。政治或经济不稳可能影响WTI期货合约,从而对相关指数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每单位的资产净值。
交易所结算所倒闭的风险
如交易所的结算所破产,子基金可能须就其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承受损失风险。如发生上述破产情况,根据美国《破产法》及适用的商品期交会规例,子基金将获得透过结算所结算交易的参与者所享有的保障。该等条文一般规定,如交易所的结算所的资金不足以偿还所有客户的申索,客户将按比例获发破产的交易所结算所持有的客户财产。在任何情况下,概不能保证这些保障可使子基金得以收取其作为保证金存入的全部或甚至任何款额。
投资於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
信贷/对手方风险
投资於固定收益证券须承受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发行人未必能够或愿意及时还本付息。倘子基金所持固定收益证券或其发行人违约或信用评级下调,子基金的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而投资者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基金经理未必能够处置评级下调的证券。如有关发行人一般在海外注册成立,故不受香港法例规限,对该等发行人执行权利也可能存在困难或延误。
利率风险
投资於子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利率下降,债务证券价格会上升;而利率上升,则债务证券价格会下降。
主权债务风险
子基金投资於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须承受政治、社会或经济风险。在不利的情况下,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意於到期时偿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子基金参与该等债务的重组。倘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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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有其限制,不能时刻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用度。
与子基金及相关指数有关的风险
新产品风险
子基金是一只以期货合约为基础并直接投资於WTI期货合约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虽然香港已有商品交易所买卖基金、期货和期权互惠基金以及单位信托及以期货合约为基础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但子基金将会是香港首批以期货合约为基础并追踪单一商品期货指数(例如相关指数)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之一。此类交易所买卖基金属崭新产品且未经试验,与投资於股本证券的传统交易所买卖基金相比,子基金的风险程度较高。
拥有单位有别於直接拥有期货合约
单位的回报并不反映单位持有人如实际购买相关指数所含WTI期货合约所依据的实物原油,或以适用相关指数为基础的交易所买卖或场外投资工具而可变现的回报。单位持有人不会享有该等资产或投资工具持有人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子基金可能提前终止的风险
子基金在若干情况下或会提前终止,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於:(i)所有单位的资产净值合计少於4,000万港元;或(ii)已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或实施监管法令或命令,而导致子基金不合法或基金经理认为继续经营子基金属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iii)基金经理在决定根据信托契据撤换受托人後,在从商业角度而言作出合理努力的情况下未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物色到可接受的人士担任新受托人;或(iv)相关指数不再可供作为基准或倘单位不再在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或(v)子基金在任何时候不再有任何参与证券商。在子基金被终止後,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契据向单位持有人分派将子基金的投资变现所得的净现金收益(若有)。上述任何分派款额可能少於单位持有人所投资的资本,造成单位持有人的损失。
对庄家依赖的风险
虽然基金经理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庄家会就单位维持市场,但应注意,於没有庄家的情况下,单位在市场的流动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经理将确保单位至少有一名庄家在根据相关庄家协议终止庄家活动前发出不少於三个月的通知,以尽量减低此风险。
额外回报指数风险
相关指数是额外回报指数,意味着相关指数计量投资於无抵押WTI期货合约的累计回报(即与投资於WTI期货合约有关的价格回报及转仓回报的总额)。与此相比,总回报指数除反映该等回报外,亦反映用以买卖纳入该等指数的期货合约的资金可能赚取的利息(即与投资於期货合约有关的抵押品回报)。因此,投资於子基金不会产生与直接投资於相关WTI期货合约或与该等WTI期货合约有关的总回报指数相同的回报。
不享有实物商品及期货合约权利的风险
作为单位的拥有人,单位持有人不会享有WTI原油或纳入相关指数的WTI原油期货合约持有人可享有的权利。单位持有人无权收取所交付的任何WTI原油或WTI期货合约。单位持有人无权收取就纳入相关指数的WTI期货合约所支付或交付的款额。
未必支付分派的风险
相关指数是额外回报指数。若子基金的营运成本高於子基金的现金及所持有投资的管理收益,则可能不支付分派。现时不拟以资本或实际以资本支付分派。
附录日期: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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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