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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佳国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6)
自愿性公告
(1)完成第三批配售;及
(2)建议第四批配售
配售代理
ConvoyInvestmentServicesLimited
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此乃本公司就本公司发行债券而刊发的自愿性公告。
完成第三批配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本金总额30,000,000港元的第三批债券已由本公司发行予康宏。
建议第四批配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配售代理订立 第四份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委任配售代理於第四配售期,按竭尽所能基准,安排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港元的第四批债券。
第四批配售须待第四份配售协议项下的若干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第四批配售(倘进行)将按竭尽所能基准进行。因此,第四批配售未必会按拟定进行或可能完全不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此乃本公司就本公司发行债券而刊发的自愿性公告。
完成第三批配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现有的配售协议及现有的债券。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第三份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同意担任配售代理按竭尽所能基准,安排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港元的第三批债券。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本金总额30,000,000港元的第三批债券
由本公司发行予康宏,据此,康宏以主事人身份认购该等债券。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康宏(即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建议第四批配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作为配售代理)订
立第四份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委任配售代理於第四配售期按竭尽所能基
准,安排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港元的第四批债券。
第四份配售协议及第四批债券之主要条款分别与现有的配售协议及现有的债券之主要条款大致相同。第四配售期将於第四份配售协议日期起开始并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当日结束。第四批配售须待下列条件於第四份配售协议之日期起计之五个营业日内(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书面协定之较後时间及日期)达成後,方可作实:
i. 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就第四批配售取得所有必需之同意及批准;及
ii. 并无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违约事件(定义见构成第四批债券之文据),
未能达成该等条件,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各自可於其後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方式终止其於第四份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此後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於第四份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均将停止及终止,而本公司或配售代理将不可对任一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惟任何先前违反者除外。
第四批债券之条款乃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参考当前市况後经公平磋商厘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第四份配售协议日期,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本公司预期第四批配售项下之承配人及(倘适用)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现有的债券及第四批债券之主要条款
现有的债券及第四批债券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发行人 : 本公司
本金额 : 19,700,000港元(第一批配售)
30,000,000港元(第二批配售)
30,000,000港元(第三批配售)
最高达30,000,000港元(第四批配售)
发行价 : 本金额之100%
到期日 : 发行日期後满第二或第三周年当 日(或倘该日并非交易
日,为其後第一个交易日)
息率 : 年息率为六厘,以实际发生天数及一年365日的基准计
算,每年於六月三十日付息,由发行日期开始计息
形式及面值 : 记名形式,最低面值总额为每份500,000港元及任何高於
500,000港元之增加将以100,000港元金额递增,惟另有规
定者除外
地位 : 本公司的直接、无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责任及彼此相
互之间始终具有同等地位,并无任何优先地位。除适用
法律可能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本公司於现有的债券及第
四批债券项下之付款责任,在任何时间须至少与全部其
他现有及未来无抵押及非後偿责任具有同等地位。将不
会申请现有的债券及第四批债券上市
转让 : 可以全部或部份向任何人士转让,惟所转让之本金总额
不得低於500,000港元。除取得联交所之同意外,不得转
让予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倘发生违约事件: 倘发生现有的债券或第四批债券(视情况而定)之条款及
条件所述任何违约事件,则任何有关债券持有人可通知
本公司现有的债券或第四批债券(视情况而定)立即到期
及须予偿还,而向本公司发出任何有关通知後,现有的
债券或第四批债券(视情况而定)将立即到期并须按其本
金额偿还
本公司提早赎回: 本公司可於现有的债券或第四批债券(视情况而定)到期
之权利 日前任何时间及不时经向债券持有人发出最少十日之事
先书面通知,按不低於该等债券总额100%之金额连同直
至有关提早赎回日期之应计利息之款项赎回有关债券
债券持有人要求: 债券持有人不可要求提早赎回
提早赎回
之权利
进行配售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业务为精准生命健康服务、医疗投资管理及投资及金融业务。本集团 新制订「专注精英生命健康」的发展战略,已开启布局全球直营连锁生命会所计划,已布局广州、深圳及惠州的生命会所。本集团近期启动全球连锁养生基地计划,首个养生基地位於中国5A级风景名胜区罗浮山。
董事认为,配售是本公司获取资金加强其营运资金基础以持续发展本集团的良
机。额外资金亦将有利於在机会出现时有效及时进行任何潜在投资。董事认为,配售协议项下各自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发行现有的债券及建议发行第四批债券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四批配售须待第四份配售协议项下的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此外,第四批配售(倘进行)将按竭尽所能基准进行。因此,第四批配售未必会按拟定进行或可能完全不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同佳国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286)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现有的债券」 指 第一批债券、第二批债券及第三批债券之统称
「现有的配售协议」指 第一份配售协议、第二份配售协议及第三份配售协
议之统称
「第一份配售协议」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第一批配售订立的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四月八日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第一配售期」 指 於第一份配售协议日期起开始并於第一份配售协议
日期起满六个月当日结束的时间
「第一批债券」 指 由本公司根据债券条款、按其所赋予之利益及在其
规限下向债券持有人发行本金总额最高达20,000,000
港元之非上市年票息6%、无抵押及不可换股债券,
於发行日期起计第二或第三周年日到期
「第一批配售」 指 配售代理根据第一份配售协议之条款配售第一批债
券
「第四份配售协议」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第四批配售订立的日期为二零
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之配售协议
「第四配售期」 指 於第四份配售协议日期起开始并於二零一七年九月
三十日当日结束的期间
「第四批债券」 指 由本公司根据债券条款、按其所赋予之利益及在其
规限下向债券持有人发行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
港元之非上市年票息6%、无抵押及不可换股债券,
於发行日期起计第二或第三周年日到期
「第四批配售」 指 配售代理根据第四份配售协议之条款配售第四批债
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根据各配售协议选择及促使其认购第一批
债券、第二批债券、第三批债券及第四批债券(视
情况而定)之任何专业、机构或私人投资者
「配售」 指 第一批配售、第二批配售、第三批配售及第四批配
售之统称
「配售代理」 指 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根据配售协议担任第
或「康宏」 一批配售、第二批配售、第三批配售及第四批配售
之非独家配售代理,并为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可进行 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 货
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
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第一份配售协议、第二份配售协议、第三份配售协
议及第四份配售协议之统称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第二份配售协议」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第二批配售订立的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之配售协议
「第二配售期」 指 於第二份配售协议日期起开始并於第二份配售协议
日期起满六个月当日结束的期间
「第二批债券」 指 由本公司根据债券条款、按其所赋予之利益及在其
规限下向债券持有人发行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
港元之非上市年票息6%、无抵押及不可换股债券,
於发行日期起计第二或第三周年日到期
「第二批配售」 指 配售代理根据第二份配售协议之条款配售第二批债
券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股份」 指 本公司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份配售协议」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第三批配售订立的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之配售协议
「第三配售期」 指 於第三份配售协议日期起开始并於第三份配售协议
日期起满六个月当日结束的期间
「第三批债券」 指 由本公司根据债券条款、按其所赋予之利益及在其
规限下向债券持有人发行本金总额最高达30,000,000
港元之非上市年票息6%、无抵押及不可换股债券,
於发行日期起计第二或第三周年日到期
「第三批配售」 指 配售代理根据第三份配售协议之条款配售第三批债
券
「交易日」 指 联交所於香港开放进行交易业务之日子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承董事会命
同佳国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伟权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伟权先生、郑孝仁先生及叶炯贤先生;非执行董事林江先生及白英海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麦杨光先生、丘志明先生及林至�e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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