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ZhejiangShibaoCompanyLimited*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057)
关於就中国证监会非公开发行A股反馈意见作出回覆的公告兹提述(i)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2月26日及2017年3月9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的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非公开发行A股;及(ii)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於2016年12月12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持有人类别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之《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3779号)(「通知书」)的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就通知书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逐项答覆。本公司谨此根据相关要求,就通知书所作的回覆作出公开披露,而有关特定资料的详情,请参阅於本公告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关於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覆》(「回覆公告」)。本公司将於回覆公告日期後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通知书回覆的所需材料。
*仅供识别
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的後续进展情况。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非公开发行A股仍须待中国证监会及任何其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且非公开发行A股能否获批准尚不确定。因此,非公开发行A股未必会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世权
中国浙江杭州
2017年3月14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世权先生、张宝义先生、汤浩瀚先生及张兰君女士,非执行董事张世忠先生及朱颉榕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洪智先生、郭孔辉先生及沈成基先生。
關於就中國證監會非公開發行A股反饋意見作出回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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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宝
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