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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22)
2017年3月13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结果
兹提述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26日之公告及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之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赋予之涵义相同。
於2017年3月13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有列载於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的提呈决议案均已经股东投票表决。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及代表合共持有2,316,885,488股股份,相当於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具投票权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2.10%。
投票表决结果详情如下:
票数(%)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 动议批准采纳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及受限 1,014,526,229 1,302,359,259
制股份单位计划规则。 (43.788363%) (56.211637%)
2. 动议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受限制股 1,029,195,229 1,287,690,259
份单位计划规则实施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 (44.421497%) (55.578503%)
附注:
(a) 由於决议案均获少於50%票数投票赞成,因此所有决议案均不获通过。
(b)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213,448,000股股份。
(c)赋予股份持有人权利以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可於会上对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为
3,213,448,000股股份。
(d) 概无任何股份赋予股份持有人权利以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
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
(e) 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f) 概无股东於通函中表明彼等打算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或就任何决议案放
弃投票。
(g)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的
监票员。
承董事会命
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王冬雷
董事长
香港,2017年3月13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
执行董事:
王冬雷
王冬明
肖宇
王顿
非执行董事:
李华亭
李伟
杨建文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港卫
王学先
魏宏雄
苏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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