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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22)
公告
本公告由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谨 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及2015年4月14
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吴长江先生声称代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雷士中国」)与中国境内某银行重庆分行(「该银行」)签订的某份担保协议(「所谓担保协议」)。所谓担保协议为就一笔表面看来由该银行授予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华标」)的贷款提供担保而订立。该银行先前已就所谓担保协议对雷士中国及若干其他被告提起法律诉讼。
董事会进一步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5月2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就该银行的法律诉讼作出的判决,判令(其中包括)雷士中国须就向该银行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加上利息及费用与华标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
董事会谨此宣布雷士中国其後已就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公司最近接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雷士中国上诉及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书。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承董事会命
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王冬雷
董事长
香港,2017年2月2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以下成员构成:
执行董事:
王冬雷
王冬明
肖宇
王顿
非执行董事:
李华亭
李伟
杨建文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港卫
王学先
魏宏雄
苏岭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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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
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