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OLINAHOLDINGCO.,LTD.
航标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0)
关於法律诉讼签订最终和解协议的履行问题的公告
本公布乃由航标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於2015年2月17日发布的关於反诉文件的公告、2015年4月13日发布的关於签订中期和解协议的公告及2015年8月17日发布的关於签订最终和解协议的公告(「该等公告」)。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中相关词汇具有与该等公告中相应词汇相同的含义。
如该等公告所述,於2014年9月24日,万晖於美国伊利诺伊州向库克郡巡回法院
递交诉状,就Gerber及成霖违反OEM协议事宜提起诉讼,向Gerber及成霖索偿至多18佰万美元。本公司於2015年2月9日收到Gerber及成霖针对万晖及本公司违约事宜向美国伊利诺伊州库克郡巡回法院提起的反诉文件,寻求索偿金额共约93佰万美元。於2015年8月5日,本公司、万晖、Gerber及成霖签订了一份有关诉讼的最终和解协议,所有协议当事人同意以下安排:1)撤销诉讼、2)双方互相解除申索、3)有关存货及未支付产品发票问题的解决及4)万晖剩余库存的处理。相关更多信息,请参阅该等公告。
董事会公告,本公司与Gerber在执行最终和解协议的细节出现分歧,导致协议当事人无法履行最终和解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最终和解协议中所同意的步骤及程序於万晖的生产厂房设备处进行检验,并根据约定由Gerber购买所有达到A级标准的Gerber品牌的当期产品和特定数量的A级标准的非当期产品。经本公司多番交涉仍未与Gerber就最终和解协议的执行细节达成共识,由於Gerber声称已将事件转交法务部处理,为保护本集团的法律和商业利益,本公司目前正就此状况寻求法律意见及评估事件对本公司构成的潜在法律和财务风险。
本公司将适时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以及上市规则第13.09条向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公告任何重要进展。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董事会
航标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郑志鸿
漳州,2017年3月13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包括郑志鸿先生、叶晓红女士、杨清云先生、陆剑庆先生及张明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同继锋先生、江国祥先生及黄玉麟先生。
關於法律訴訟簽訂最終和解協議的履行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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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标控股
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