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OLINAHOLDINGCO.,LTD.
航标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0)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委任及罢免董事之提议
航标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有关披露内幕消息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作出本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其已接获 Business Century Investments Limited
(「提议人士」)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之书面提议,声称持有11.82%本公司实缴股本并拥有於股东大会上投票之权利(「提议」),要求本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提议内所列明之事项。有关事项包括以下提案:
(1) 委任六名人士为本公司董事;
(2) 罢免本公司董事郑志鸿先生、杨清云先生、叶晓红女士、陆剑庆先生及张明
先生(彼等均为执行董事);
(3) 罢免本公司董事同继锋先生、江国祥先生及黄玉麟先生(彼等均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及
(4) 罢免董事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所委任之本公司任
何其他董事。
提议通知并无载列有关建议罢免及委任董事之任何原因及�u或理据。因此,董事
会无法向股东提供有关上述建议罢免及委任董事之任何原因及�u或理据以供考
虑。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第64条,本公司一名或多名於提议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之实缴股本十分之一并有权於股东大会上投票之股东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而该大会须於提出该提议後2个月内举行。
董事会正在寻求有关行动适当进程的意见。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
代表董事会
航标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郑志鸿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包括郑志鸿、叶晓红、杨清云、陆剑庆及张明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同继锋、江国祥及黄玉麟。
<上一篇 董事名單與其角色和職能
下一篇> 董事及委員會成員變更